人民至上视阈下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思路

2020-02-26 16:50
江苏社会科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现代化主体政府

杜 熙

内容提要 不断提高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坚持人民至上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只能予以强化,否则会引发一系列治理困境。只有在治理社会化、治理法治化、治理智能化、治理专业化的过程中坚持人民至上原则,中国特色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型治理格局才能逐步走向定型和成熟。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过去五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历史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困难和挑战[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9页。。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困难和挑战与我国社会治理能力有较大的相关性。不断提高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客观需要[2]郑言、李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长春〕《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2期。。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的核心价值理念,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予以强化。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坚持人民至上拓展和丰富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问题空间与理论视域,有助于我们党在长期执政的历史方位上科学把握社会治理现代化实践发展的基本规律,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进一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地保障人民主体地位,从而实现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一、社会治理现代化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

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强调人民至上既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保障,有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一)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求

马克思在他的哲学变革中始终贯彻着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和实践品格。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现实的人……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3页,第170页,第133页。,“现实的人”并不是特指“有教养的”有产者阶级及其御用文人,而是泛指从事物质生产劳动的“人民大众”[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3页,第170页,第133页。。人民作为在一定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具有共同理想和价值取向的共同体,应被置于社会实践中来理解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因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页。。人民群众在创造人类历史中的主体性地位和伟大作用正是通过实践这一彰显人的主体性的核心要素来体现的。由此可见,作为社会实践和认识主体的人民群众,不仅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主体力量,也应该成为获得生存与发展利益的价值主体。唯有选择和确立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并持久遵循之,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生命力才会永恒。

(二)体现党的根本宗旨

《共产党宣言》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为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运动”[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3页,第170页,第133页。,“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5]《列宁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98页。。人民群众在创造人类历史中具有主体性地位和伟大作用,中国共产党正是认识到人民群众是价值主体,因而在不同时期都始终保持了站稳唯物史观人民立场的政治自觉与理论自觉,将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的同时丰富和发展了人民至上这一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毛泽东提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6]《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1页。。改革开放时期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等,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7]《胡锦涛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654页。。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8]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1页,第21页。,强调“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1页,第21页。。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原则始终都是我们党的立党根基,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核心价值遵循。

二、社会治理现代化偏离人民至上原则可能引发的困境

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一次完整提出了社会治理“四化”标准,并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概括为“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四个方面。社会治理现代化如果离开了人民群众的参与或者背离了人民至上原则就会引发一系列治理困境。

(一)社会治理社会化偏离人民至上原则可能引发的困境

人民是社会治理社会化的基础,达成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目标需要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但政府在与其他治理主体交往过程中有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包揽社会公共事务,表现出缺少边界意识的权力“越位”现象。人民参与“缺位”、社会力量发展不足,将会影响政府与社会之间合作关系的构建,降低公众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和形成治理合力。

1.影响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合作关系的构建

多元主体参与合作治理,使公共服务供给具有多样性,有助于弥补地方政府做不了以及做不好的事情。政府领导职能的“错位”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中的主要障碍,主要表现为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仍停留在“掌舵”层面,常态化扮演唯一责任人和社会风险的最后承担者的角色,社会治理中单向度控制的管理思维限制了其他多元主体输入资源与提升治理能力的可能性,其他治理主体惯常从属地位的形成阻滞了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的通道,降低了我国政府逐步将部分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让渡给其他治理主体的可能性。社会公众猜测与疑虑的增加,不利于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影响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合作关系的构建。

2.不利于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和形成社会治理合力

“行政管理的盲目性使其永远也不可能对其无法看到的诸种需要做出严肃认真的回应。”[1]〔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232页。公众与社会组织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但个别地方政府对社会群体的主体性认识有限,缺少推动与引导社会力量加入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公众与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程度与能力不足,即使一些社会组织已经开始进入政府负责的传统公共领域,但大多数参与层次低,参与形式简单,如社会听证、专家咨询、重大事项社会公示、民意调查等初级化的社会治理形式。而且参与人员能力有限,如参与社区基层治理的群体多为离退休老年人、无业失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综合研判能力有限,在社区治理事项上难以做出合理的选择。

3.降低公众与社会组织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积极性

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主要源于其利益诉求与参与效果。群众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得到满足才能安心生产生活,“如果政府缺乏倾听人民呼声的机制,那么它们就不会对人民的利益作出有利的反应”[2]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蔡秋生等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目前倾听人民呼声与有效保障弱势群体利益话语权的公民权益维护机制尚不完善,各类社会问题的解决难以完全顺乎民意,若不能妥善处理这些矛盾和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民众利益。受个体的力量有限、参与途径不顺畅等各类因素的影响,部分民众参与社会治理活动的意识不强,对社会公共事务态度冷漠。公众参与不足、积极性弱化虽然可能产生短期稳定的暂时形态,但民众对平等和公益的追求与认同在未来可能会对这种治理模式形成冲击。

(二)社会治理法治化偏离人民至上原则可能引发的困境

人民的意志是依法治国中法的来源,具有最高的权威,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国是人民的事业,任何人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尤其是代表国家和政府的公权。推进依法治国还要充分发展人民民主,否则,依法治国难以推进,社会治理也无法顺利实现现现代化的基本任务。背离人民至上原则更会触犯、伤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引发法治思维转换困难、治理信任困境、治理低效困境等。

1.法治思维转换困难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与法治思维能力与以往相比明显增强,但“官本位”思想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1]李林:《建设法治中国要破解权大于法难题》,〔北京〕《求是》2014年第5期。。这些现象偏离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与民众日行渐远。尤其是偏远地区基层领导干部知法不信法的现象较为常见,即迫于法律威慑而遵守法律,但从心底未能建立起对法治的真心拥护与信仰[2]陈红英:《“法治中国”语境下社会法治精神的重构——以“信访不信法”、“唯权不唯法”为切入点》,〔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个别村社区基层干部受当地宗族势力和地方黑恶势力操控而不敢采用法治思维处理社会事务。

2.治理信任困境

由于人民至上的思维方式在当前社会治理实践中尚未普遍建立,部分领导干部严肃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在处理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中没有秉持法治承载人性、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反而令民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当出现问题纠纷时,大部分群众并未形成“遇事找法”的思维模式,反而由于受某些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的影响而对政府信心减弱,对政府公信力产生质疑,这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与治理难度,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赖。

3.治理低效困境

我国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在社会治理中应当全面履行职责,在各治理环节中应做到想群众所想,恰当协调社会利益,全力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各项权利。但在现实治理实践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权大于法、司法腐败”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地方政府不对其治理失误造成的社会福祉损失负责[3]刘澈元:《转型期我国政府治理成本的制度分析》,〔兰州〕《甘肃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社会矛盾的治理缺乏一以贯之的法治化治理模式,矛盾解决往往因人而异,甚至难以提供合法的实施依据。“大事化小”是治理者经常做出策略性裁决,却增加了“小事闹大”的发生概率。漠视民众合理诉求,拖延、不作为等低效治理行为最终会导致公共领域中突发事件的产生。

(三)社会治理智能化偏离人民至上原则可能引发的困境

在“互联网+”时代,各基层政府、城乡社区纷纷推出公众号、移动应用等智慧社区平台,但一些平台随着时间推移使用频率日趋下降,并没有达成建设之初的预期目标。究其原因,平台建设运营方面未坚守人民至上的原则和立场,这不仅不利于智能化社会治理建设,而且会引发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增加、社会治理的信息处置能力难以提升、政府大数据公开共享机制难以建立等一系列治理困境。

1.个人信息安全面临风险增加

大数据时代政府治理面临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挑战,一些政府部门在治理实践中机构职能划分模糊,缺少监管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机构,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与非法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用于保障数据安全的技术不足有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数据泄漏并埋下他人安全受侵犯的隐患。某些不法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政府数据管理漏洞窃取他人的数据信息,对他人生活和工作造成危害。加之社会成员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相对较低,随意接受网络问卷调查、登录不明网站或者随意发布个人信息等均会增加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

2.不利于社会治理的信息处置能力的提升

社会治理智能化就是要将现代化的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应用到市域社会治理实践中以满足群众的现实需求,但目前大部分服务平台在建设之初并没有全面考虑到大多数人的需求。单独开发平台不仅推广度低,而且难以提升社会治理的信息处置能力。各治理主体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获取人口信息、社会事件信息等“海量”用于社会治理的信息,但是如何剔除无用信息并选择有用信息用于社会治理是一个难题。治理主体对社会治理信息进行筛选、去伪存真的能力不强,通过信息研判来舍弃无用信息,发现问题本质,从而科学预测社会事件发展趋势的能力有待提升。

3.不利于政府大数据建立公开共享机制

受传统的封闭式思维与社会管理机制影响,我国社会治理通常都是数据需求部门根据实践需求独自进行数据信息的搜集、挖掘、整理等工作,各种数据长期分散于政府各个部门。各部门之间欠缺有效的沟通互动,导致信息共享度较低,群众不能便捷了解、查询相关服务和资料信息。各部门重复收集既增加了群众负担,使办事程序复杂化,也增加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总量,使工作成本与信息中间损耗增多,降低了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便民服务的可能性。

(四)社会治理专业化偏离人民至上原则可能引发的困境

社会治理专业化应以遵循社会建设内在规律为基础,发挥社会工作、社会组织等的专业优势,提高社会治理的专业化水平[1]陈伟东、吴恒同:《论城市社区治理的专业化道路》,〔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5期。。基于人民至上原则推进社会工作与社会组织专业化对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变迁具有独特价值,偏离人民至上原则将不利于体现治理对象的主体性价值,不利于政府服务意识的建立,不利于社会治理中的关键问题的解决。

1.不利于体现治理对象的主体性价值

人是一个积极能动的主体,人不断地改造人类自己与其生存的环境。社会工作作为由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服务的治理行动方式若忽视了治理工作者与治理对象之间互相影响的平等关系,不能秉持人民至上原则,就会在服务过程中不自觉地以权力行使或强制的形式规范治理对象的行为,使服务的开展仅停留在完成治理任务与所设定的目标的层面上,难以发掘服务对象自身的意义以及促进服务对象参与能力提升,令服务对象被边缘化和客体化,使治理实践变为自我满足与自我伺服的系统,这会使治理对象对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产生漠视、质疑和否定,最终难以实现社会治理专业化。

2.不利于治理主体树立服务意识

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官本位”思想尚未得到清除,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淡漠,依然强调政府在社会治理主体中的权威性和唯一性,认为自己所做工作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了上级满意。在治理工作中倾向于把自身定位于综合管理者而忽略服务意识,较少将为社会成员谋福利和帮助每个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较少在探索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方法上下功夫。工作边界不清,专业化服务能力有限,面对治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应敏感度不高,看不准公众诉求的核心问题,难以令公众获得较高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3.不利于社会治理中关键问题的解决

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目的在于恢复个人的发展功能以助其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这对于破解社会治理中的关键问题十分重要。如不能坚持人民至上原则,就不能批判性地理解某些弱势群体经济不公平背后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反而会将弱势群体的境遇归因于主体自身,不能与弱势群体互动并了解其对社会变革的态度与诉求,就难以更深入全面地理解民众的真实需要。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就会与民众需要产生错位,无法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降低社会冲突发生概率。

三、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推进人民至上原则的基本思路

(一)在治理社会化中坚持人民至上

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需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与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必须遵循人民至上原则,加强多元合作治理体系。社会治理应“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5页。,即人民群众、社会组织等必须深度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且有必要成为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

1.构建起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合作关系

构建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合作关系意味着政府与其他的社会治理行动者之间应当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政府应该改变包揽式管理方式,着重发挥好统筹协调的主导负责作用,通过下放权力、规范边界、建立制度等激发各类主体的治理优势,从而扩展多元治理主体输入资源、提升治理能力的相关途径。例如: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机制,建立高效合理的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培育社会组织,特别是民生保障、公益慈善、行业协会商会等类型的社会组织;做好文明共享的宣传教育,促进民众形成公共资源共享的理念、文明共识及规则意识。

2.增强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合力

在社会治理模式由一元性向多元性的转变过程中,在新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政府仍然是核心力量,各类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落实需要靠政府来实现,但政府应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将原有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垂直式的简单的命令与执行的关系转化为平行式协作关系,进一步简政放权,向市场、社会让渡更多的权力,将集中于政府的权力科学合理地分散于社会,激发市场、社会、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使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得以持续互动,才能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聚集强大合力。

3.重视利益诉求、参与效果,提升参与积极性

重视个体利益诉求,将民众最真实的心声与最关心的问题予以充分呈现并转化为具有科学性和人民性的政策问题,凡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避免“选择性”忽略而久拖不决,甚至损害民众利益的扭曲现象。尊重公众身份,从宏观和微观上充分发挥公众社会的作用[2]曾令发:《整体型治理的行动逻辑》,〔北京〕《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期。,在社会事务解决、矛盾纠纷处理中,注重发挥社会自治力量的功能,通过协调多元主体联动,探索诸如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社区议政会、民事调解会、网络公共论坛等多种参与形式,进一步拓宽民众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渠道,提高民众参与热情和参与意识。

(二)在治理法治化中坚持人民至上原则

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原则,是衡量社会治理现代化程度的度量尺。法律要遵循人民至上原则,为政府、市场、社会、民众等多元主体设定行为规则,使其在法定的范围内、程序上进行,同时规定违法后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

1.以法治思维统一价值认识,促进全民守法

法治思维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实现法治思维与党的群众路线的现实有机统一是维护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多元治理主体内部广泛宣传法治理念与相关法律知识,促进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参与社会治理、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模式。党员干部要带头加强法治素养,运用法治思维提升依法办事的能力,树立良好法治形象;公众也要建立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即参与者做到运用法治原理参与公共事务。

2.建立法治政府,巩固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要提高法治政府的公信力,首要的是通过规范性的体制来控制国家权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以防止国家公共权力的乱作为。注重构筑法治体制才能管住国家公共权力的扩张和权力行使者们的私心,通过完善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可以减少官员腐败和滥权的机会与外部力量对司法活动的不正当干预。对于部分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不诚信和随意违背政策与制度承诺的行为要进行追责,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补偿受损人员损失,从而树立政府的诚信形象。

3.善用法治是摆脱治理低效的关键

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一种调整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全面而高效的治理方式,其根本逻辑在于通过规制权力和保障权利,进而实现社会协作和高效治理。规制权力,一方面要明晰政府的权力范围,使各治理主体各负其责;另一方面要通过优化权力流程、细化权力标准以及加强权力监督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社会治理是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的实现理应按照法治化的要求来完成,即要依法确定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责任与程序,并予以监督、问责,通过赋予治理主体权利激发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保证社会治理有序、规范运行。

(三)在治理智能化中坚持人民至上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1]习近平:《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南京〕《群众》2014年第8期。。现代智能技术的运用能够迅速拓展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空间和格局。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能够对社会事件和社会治理对象进行精准测算。

1.提高信息安全,有效保护个人隐私

通过设立行政监督机构,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方式严格企业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分析与处理;明确政府监管的范围以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监督和管理功能。学习和借鉴国外相关机制,再结合本国实际设立专业的第三方认证评级机构,定期公告评定结果;加强信息行业的管理与处罚力度,营造良好的信息行业发展环境。在全社会开展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如加强公民学习和使用网络安全的防御技术,尤其在智能手机使用过程中要将信息安全意识转化为信息安全行为,规范自身的行为习惯,以防不当的行为习惯被非法利用。

2.提升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处置能力

要提升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处置能力,首先要提升社会治理信息处置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必须加强对信息处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增强社会治理信息处置人员的专业性、信息敏感度和舆情洞察力。同时,要加大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处置软、硬件水平,如:完善治理信息化服务阵地和终端硬件建设,形成全地区覆盖的信息化服务管理格局;聘请信息处置专家分析与构造社会治理信息处置流程,依靠专业的软件研发团队研发、维护软件。要建立常规化的考核机制与奖惩制度来提升信息处置人员的专业素养,培养他们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性。

3.加大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力度,实现社会治理协同化

政府部门拥有80%的民生服务信息和数据,但没有开发利用的数据是没有任何价值的[2]陶希东:《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涵、特征与路径》,〔石家庄〕《治理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3期。。政府在多元共治中处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应当带头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构建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为民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首先要对自己积累的民生服务数据进行专业化研判以了解民众的服务需求和民众对社会治理的意见。同时,对接政府的各类社会治理主体也应整合和开放自身信息平台数据,实现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协同治理,共同建立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治理平台。多元治理主体根据民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借助各类互联网技术和应用软件让民众通过网络和智能手机就能便捷获得有效、多样化的公共数据服务。

(四)在治理专业化中坚持人民至上原则

1.注意体现治理对象的主体性价值

在治理中注意体现对象的主体性意味着个体对自身事务拥有自主处置权利的同时也可以对主体间的社会与公共事务自主协商、选择。“个人支配自己的生活及社会管理自己的事务,所实行的是同一原则,即自主的原则。”[1]〔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73页。人民至上原则要求尊重并保障每个主体的正当诉求与表达。具体到社会治理实践中就是要发掘服务对象自身的意义并提升其社会事务参与能力,要求治理主体从主体的角度去观察服务对象,通过有效沟通、了解其生活的社交圈来了解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从而找到帮助他们的恰当方法,实现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

2.树立专业化的为人民服务意识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以为人民服务、满足人民需求为己任,将其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意莫高于爱民,行莫厚于乐民”[2]杨有庆编译:《晏子春秋》,敦煌文艺出版社2014年版,第81页。。有爱民、与民为善的态度才能自觉产生人民至上、为人民谋利益的公仆意识。重视体察民情民意才能发现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恰当途径。发挥人民群众在行政决策中的参与作用,有利于在政策的实施和调整中逐步规范为民服务流程,保障为民服务品质。以人民至上为工作原则,向公众提供具有人文关怀的便民服务,工作人员要主动定期通过新闻发布会、社会公示、听证等形式向社会公众精准提供政府信息,保障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权利。

3.从社会工作的专业角度解决治理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具有高度契合性[3]王思斌:《社会工作在构建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的作用》,〔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借助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团队有助于解决治理过程中的关键问题。社会工作者应该与政府和社会各界一道呼吁加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以此消弭不同群体之间明显或潜在的社会冲突。在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具体困难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增强其面对问题的能力,通过帮助其提升个人能力以避免其落入贫穷陷阱。在协调较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时通过运用自己专业方法,以工具理性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用价值理性来提高各方对共建共治共享的共同认识[4]〔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354页。。

结 语

在中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以什么样的社会治理现代化去适应社会转型,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公共事务的增长以及多元个体需求的增加使那些在传统计划经济社会中形成的社会治理模式面临着挑战。在深刻社会变革背景下实现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是摆在治理主体面前的时代责任。但在当前的一些社会治理实践中,受工具理性影响,将人作为治理工具与控制对象看待的现象,令治理行为偏离了人民至上原则并陷入治理困境。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遵循人民至上原则,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精髓在于保持社会治理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这就要求在走向现代化治理的过程中要以满足人的发展和需求来面对治理问题和困难。只有将人民至上原则贯彻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全过程中,明确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合法权利与正当需求,社会成员才能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将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至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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