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世民
(中南民族大学 美术学院,武汉 430074)
地理标志在世界知识产权界属于新生事物,是国际贸易谈判中出现频次极高的热点词汇,是我国落实精准扶贫、实现一带一路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明的瑰宝,它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资本,具有不可言喻的利用价值。在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共筑中国梦的盛世时期,找回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文化强国之梦。2017 年世界地理标志大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地理标志诸多方面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李克强总理在贺信中指出:“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打造特色品牌、推动区域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促进文化交流等多重作用。”
随着我国地理标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不断推进,这些新文化现象引起了文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家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迫切需要对其展开深入的理论探讨和研究。2017 年,“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被列为国家工商总局的理论研究课题。在共筑中国梦的新时代,开展“地理标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理论探讨,表明了国家职能部门的时代责任与担当,是探索“精准扶贫、一带一路、中国传统工艺振兴、新时代乡村振兴”的理论创新之举。
从文化层面来看,“地理标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本体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对其展开理论探讨和研究,就是期望通过“注册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的地理标志商标”(笔者简称“非遗类地理标志商标”)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对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异同的研究与讨论,能够揭示其文化本源中更深层的内涵,为探索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学术参照。
有三个概念需要解读,即“特定、地域、地域性”。所谓“特定”,汉语中解释为特别指定的意思;所谓“地域”是指自然要素与人文因素作用形成的综合体;所谓“地域性”是指“依照一个国家法律获得的商标权,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外,只能在该国领域范围内有效,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也就是不发生域外效力”[1]。研究发现,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在特定的“地域性”方面殊途同归。特定的地域性特征成为它们共同的内涵。
“地理标志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2],表明地理标志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等特定的地域性特征,是决定地理标志产品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主要因素;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描述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3]从中不难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时空为特定的群体、团体、个人所创造、传承,是维系地方社会历史记忆、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这种植根于地方社会特定人群的文化传统,也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地方性文化知识”[4]。以上表明,特定的“地域性”特征是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通的内涵,都具有鲜明的地域性(或地方性)。如“仁怀酱香酒”作为一种“传统技艺”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时,也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两者在审查认定中,其考量的重要条件就是“地域性”特征。
有三个概念需要解读,即“主体”“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所谓“主体”通常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5]。所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6]。研究发现,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主体的法律关系有相同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地理标志分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2]不难发现,“团体、协会或者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是地理标志的法律关系主体。如:“×××茶叶协会”“×××农业合作社”等。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描述分析,“作为经历积淀而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集体智慧的结晶,它反映了人类整个族群共同的生活方式、心理特征与审美取向。个体在世代繁衍的过程中相互影响,最终形成整个族群的共有特征”[4]。实践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离不开社会群体组织。这些群体性组织,有自发组成的、有在地方政府引导下组成的,但无论哪种形式,它们都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的法律关系主体形式存在。如:“×××文化馆”“ ×××皮影协会”“ ×××剪纸协会”等。
以上表明,无论地理标志,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法律关系主体都表现出一致的相同,都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而成立的法人主体。地理标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想要得到持续的发展和传承,必须依靠“行业组织、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等群体性组织来推动与传播,实践证明可行。如“武汉汉绣”作为传统工艺美术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时,也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核准认定中“武汉市江汉区文化馆”就是它们共同的法人主体。
有两个概念需要解读,即“环境和契合”。所谓“环境”是指“人类生存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7],人们的生活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从环境的属性方面还可分为“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所谓“契合”一词在汉语词汇中有“投合”之意,表示某事物之间“不谋而合”。研究发现,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环境”的“契合性”方面表现出相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方面。
地理标志所处的环境,即“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决定其商品的质量、信誉以及其他特征的重要因素。物质文化遗产则表现为明显的社会性特征,并对这一特定的社会环境具有较强的依附性,而这种社会环境又由这一特定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事实上,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两者在形成过程中,与其共同所处的“环境”密不可分。
事实证明,“生活在特定地理环境背景下的人们,受所在社会环境的长期熏陶,会产生相对稳定的认知方式,这种认知方式影响着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和理解”[4]。如“都匀毛尖”作为传统技艺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国家商标局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难看出,两者在“环境”方面有高度的契合性,其相同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同认知的重要考量依据。
有两个概念需要解读,即“生产”和“活态”。所谓“生产”指人类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亦称社会生产。所谓“活态”原指非钝化金属的自然活性溶解状态。这里提到的“活态”,主要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之意,表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成发展的环境当中进行保护和传承,在人类生产生活过程当中进行传承与发展的传承方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方面,十分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与传承,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能达到的终极目的。
研究发现,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是人们生产活动、生活方式的集中体现。实践证明,不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要强调“活态性”,在地理标志生产活动和生活习俗中也同样要强调“活态性”。
以上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现的是一种精神面貌以及生活状态,地理标志则通过产品反映出地域环境以及生产、生活方式。而这些都是以活态的形式存在着,都是通过人来展现并不断地更新创造。事实上,无论是传统技艺、或是传统美术、或是地域特色文化习俗的形成,都与人们的生产劳动和生活方式息息相关,都是人类的智慧结晶,它们都表现出生产的活态性特征。如“玉屏箫笛”作为传统技艺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国家商标局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历了四十多年发展,“玉屏箫笛”已融入到玉屏侗族人民的生产、生活中,成为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同时,“玉屏箫笛”作为传统手工艺品的经典代表,备受国际友人青睐,其产品远销欧、美,深受世界各地华人华侨的喜爱。正因如此,“玉屏箫笛”传统手工艺品生产的活态性彰显极大地推动了箫笛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有两个概念需要解读,即“技艺”和“传承”。技艺是“指工具和材料使用中的才智、技术或品质性手艺”[8]。传承泛指对某学问、技艺、教义的继承等。在汉语词语中“传”指“传递”,有“传授”之意。“承”指“托着,接着”,有“继承”之意。传承极其注重在师徒间的传授和继承的过程。研究发现,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技艺的传承性方面有相同特征。
地理标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人类的传统文化基因,它们根植于一个国家、地区、地方的历史之中,成为各国各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声誉通过各种媒介形式“史书典籍、民间文学、口传身授”等得以广泛传播,其非凡的文化价值,代代相传,沿袭至今。现实中不难发现,许多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方式,与千百年农耕文明传承下来的农耕技艺有着深厚渊源,代代相袭。同时,许多非物资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口传身授的方式将先辈们传下来的劳动生产技艺等传给后人,世代沿袭。可以说,地理标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人类历史进程中遗存下来的文化记忆,都需要保护与传承。事实证明,它们无不以各种形式彰显其文化价值,以其无穷魅力影响和丰富着人们的生活。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地理标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和跨国企业家们的青睐,究其原因,就在于它们不仅可以创造可观的经济价值,更在于它们蕴含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如:“黄梅挑花”传统技艺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国家商标局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截至2015 年,黄梅县已有 6 家挑花企业,1 家黄梅挑花示范基地,1 所黄梅挑花工艺培训学校,黄梅挑花成为黄梅县建设文化大县的一项重要品牌。以上事实,说明它们在技艺的传承性方面,其特征是完全一致的、相同的。
地理标志强调“有形”的“物”的概念,即“产品”的概念。在TRIPS 协定第22 条中就明确的提出:“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这里提到的“货物”,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6条也明确提出:“其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里提到的“商品”,即“产品”[9]。这些关于地理标志的概念、定义都指示“产品”,都强调“有形”的“物”的概念。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描述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强调“无形”的“非物”的概念,即“传统技艺”等概念。这些“传统技艺主要依赖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现身说法、口口相传”[10]。
以上表明,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概念指示方面,一个强调“有形”的“物”的概念,一个则强调“无形”的“非物”的概念;一个指示“产品”,另一个则指示“技艺”。如:“武汉汉绣”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是“传统技艺”,即“无形”的“技艺”。这种技艺就是武汉汉绣传承已久的民间刺绣手工艺;而“武汉汉绣”地理标志商标,则认定的是“刺绣工艺品”,即“有形”的“产品”。归结为一句话:“武汉汉绣”地理标志商标所代表的“汉绣工艺品”,是众多掌握了汉绣“传统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民间艺人,运用“汉绣技艺”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它是依附于武汉汉绣之上的汉绣艺术,属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也是人们习惯称其为“无形文化遗产”的缘故。
《尼斯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地理标志保护是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手段,参与TRIPS 协定的成员国依照《尼斯协定》关于《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即“尼斯分类表”,按类别将所需要保护的商标在所选择的类别中进行保护,其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共分为45 个大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涉及34 个类别的商品商标。这种按国际分类的审查方式,便于商标局审查时事先检索,来判定在先商标权属问题。这种商品/服务分类的法律依据保护方式,也是涉外商标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时的重要依据。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分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相关条款,将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列入名录,公布于众。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方式是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其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县)级四个等级来实施保护。其保护项目类别共分十个类:第一类民间文学;第二类传统音乐(民间音乐);第三类传统舞蹈(民间舞蹈);第四类传统戏剧;第五类曲艺;第六类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杂技与竞技);第七类传统美术(民间美术);第八类传统技艺(传统手工技艺);第九类传统医药;第十类民俗。这种项目分类方式,是世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
以上表明,地理标志是以《尼斯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法律依据对其实施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法律依据对其实施法律保护。两者在法律保护方面所采用的法律依据明显不同。如“武汉汉绣”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法律依据,对其在第8 类的“传统技艺”(传统手工技艺)项目进行认定,并实施法律保护;而“武汉汉绣”地理标志商标则以《尼斯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法律依据,对其商品/服务在26 类的“刺绣工艺品”项目进行认定,并实施法律保护。
“实体性”是德国黑格尔用语,“指某种精神力量或观念的普遍合理性”[11]。研究发现,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体性形式表现不同。
如前所述,地理标志是以“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表明其所代表的“商品”为“物质”属性,具有实体性。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地方特产数不胜数。通常情况下,地理标志产品一定是地方有特色的产品,俗称“土特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土特产”不等于“地理标志产品”。“土特产”想要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权,还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严格的商标法律程序,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地理标志商标。只有拥有地理标志商标权的“土特产”,才能称为“地理标志产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无形”的“非物”形式表现,表明其所代表的“文化遗产”为“非物”属性。事实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实物展现或是技艺等方式流传下来的,它本身不具有实体性,必须通过“表演”“实践”等技能继而传承下来。而这些“表演”“实践”等技能、工艺是“商品/服务”的形式表现,其具有实体性。换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通过“表演”“实践”等实体性的实物载体才能将传统技艺、历史文化价值、民族理念、民族精神等传承下来。但这些,并不能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属性的非实体性的形式表现。研究还发现,目前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主要基于农产品类,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技艺方面,特别是民间手工艺品等非实体性领域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十分薄弱,需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与广泛关注。
地理标志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性特征,同时还体现出自身的独特性。地理标志作为商品的特殊标志,它为商品的流通和最终消费提供了一种可供大众识别的符号,并最终提升商品的市场价值。地理标志商标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其产权属性为“私权”。关于地理标志私权问题,有专家认为:“我们讲的私权一般指的就是民商法里规定的权利,也就是在平等的主体之间存在的这种权利。这一原则,不仅仅局限于知识产权,至少会推广到整个民商法领域”[12]。
如前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集体智慧结晶”。这一描述,揭示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属性为“公权”。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序言和第2 条中所提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人们“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3]等,都不是人类单个个体的自发选择,而是人类社会的价值追求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从它的本质、或是功能、价值方面来看,它所展现的历史文化价值都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民族文化认同感,增强民族凝聚力。传承文化的多样性,可以为“大众所共享”。我们只有保护和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好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才能更好地利用人类集体智慧结晶实现个人价值。
地理标志商标所属权的法律保护有效期为1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 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6 条第二款还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期与商标法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一样有效期为10 年,十年后必须续展才继续有效,否则视为无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更具有长期性。”[1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活化石,是人类集体智慧结晶,历经数代创造、发展、改良而延续到今天。保护我国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维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中华儿女时代延续的义务和责任,这种责任是长期的并具有延续性的。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长期性的文化工程。
综上所述,对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异同的理论探讨,在新时期保护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弘扬与传播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推进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多元化发展,树立理论自信与理论创新具有学术价值。同时,为新时代中国传统工艺振兴,应有效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的地理标志商标品牌集聚效应并致力探索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