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荟
【内容摘要】网络互助计划,是一种除了商业保险、社保以外的社会保障方式,具有方便加入,成本低的优势。实践中,监管部门对其处于性质不清,监管不明的状态,并引导其向公益的方向转变。但这种监管态度是否符合网络互助计划的本质,适合其未来发展仍值得商榷。本文从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模式和监管现状出发,试图從国外成熟的保险制度中界定网络互助计划法律性质,从而找出更适合我国网络互助计划的发展路径。
【关 键 词】网络互助计划;交互保险制度;法律性质;比较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065-02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某相互保险产品转型为网络互助计划事件,体现出保险监管部门对相互保险的监管态度的转变。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查询该产品,可以发现其于2018年9月6日进行了备案,牵头人是受原保监会监督的保险公司。由此可知,其在成立之初是作为一款合格的保险产品投入市场的,与其他保险产品一样,保险公司有责任对其进行刚性兑付,背后有原保监会为其监管,投保人无需担心偿付问题。该保险公司的退出不仅意味着该产品赔偿责任人的变化,而是改变了产品的性质和风险,致使其不再具有“保险”的身份,升级后的只是一个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互助计划。实际上,网络互助计划在法律中并无明确的定义。根据各大网络互助平台对其自身的定位可知网络互助计划是由会员自觉受平台制定的规则约束,持续单项性向平台捐赠,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的互助社群。平台是互助社群的发起人、管理者与总设计师。①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模式,网络互助计划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界定?在实践中,相关监管部门对此态度如何?对此有必要梳理该类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模式和监管现状,同时借鉴域外对互助计划的发展进程和规制方法,力图厘清网络互助计划的法律性质,并对我国网络互助计划的发展路径提出设想。
二、我国网络互助计划的现状
(一)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现状——以某保险为例
网络互助以“一人患病,众人均摊”为特点,其社区成员只要缴纳较低的互助金,就能在患病时得到较高的赔付,可以说对于所有网络互助平台来说,保障资金的充足和快递便捷的赔付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此,各互助平台在宣传和年度报告中都重点强调了资金保管及使用的合法性。某宝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强调了“0会费”加入的特点,同时以“蚂蚁信用”的信用分数来决定是否有权加入。以某宝30万元大病互助计划为例,每月有两期,每期分摊二至四元。在笔者加入这个计划的一年内,分摊金额还是呈现着一个上升的趋势。
(二)我国网络互助计划的监管现状
随着互助计划的规模化及其风险的逐渐显现,原保监会在2015年开始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约谈互助平台方,开记者会等形式表达官方态度。在三次风险提示中,原保监会态度是鼓励社会大众多元化风险保障诉求的创新行为,但是坚决反对以保险为名义误导公众并可能给公众带来损失的违法金融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网络互助在某种程度上将其触角伸到了保险领域,存在违规的风险。问题是,虽然官方态度有助于防范消费者误导,但在一定程度上使网络互助计划陷入监管空白的灰色地带。消费者加入互助计划无非是为了在患病使得到足够回报,但若赔付不成,因其不适用商业保险法的范围,会员也只能根据无名合同依据《合同法》的约定起诉,这显然不利于其特殊利益保护。②
三、网络互助计划的法律性质
(一)网络互助计划法律性质的讨论与界定
1.关于网络互助计划法律性质的争论
理论派认为从网络互助计划的所涉的法律关系来看,全体会员之间承诺支付互助基金,又有权支付互助基金。这种关系是通过加入互助计划、同意会员管理规则,会员与互助平台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会员通过同意管理规则完成对互助平台的授权。③而实务派(主要是以各大互助平台负责人)倾向于网络互助平台具有金融属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撮合,按照一定规则进行经济型援助。从法律视角看,无论监管主体和市场主体如何划分界限,网络互助平台经营方式其本质参照了美国的“交互保险”制度。④
本文认为,分析网络互助计划的法律性质,最重要的是从其运营架构出发,寻找与之相类似产品的发展轨迹,从而更好地促使网络互助的发展。根据学者们观点,网络互助与早期交互保险运营形态极度相似,下文将以交互保险制度为例,阐述其运营形态和监管规范,试图找出网络互助计划适用交互保险经验的路径,从而更准确定位网络互助计划。
2.网络互助计划法律性质界定——属于交互保险社制度
根据各国实践,广义的相互保险组织有交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公司,这与我国《办法》狭义的相互保险组织不同。交互保险社,又称互惠保险社。最早的互惠保险起源于美国,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以个体为单位,组成保险人,汇集资本,保障单位内的成员在遭受特定风险时获得救济。每个认购的个体自然人,既是保险人,也是被保险人,共负责任,平摊风险。经过国外交互保险制度的简要分析,可以明确得出我国互助计划与交互保险制度高度相似。二者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
二者的运营理念和成员间社群关系的维系充分体现“互助”本质。在国外关于交互保险的发展上,人们基于“互帮互助”的理念形成一定的组织,制定相关制度,通过交纳会费实现对风险的集团承担。与之相对应,国内多数互助平台负责人定性互助计划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社会互助的救济。由此可看出,中国盛行的网络互助计划实质上市国外早已成熟的“交互保险”辅以网络技术的变形,二者的运营理念充分的体现了“互助”的本质。
具体运营模式上,二者都通过一个中间方来实现集体行动。《加州保险法》规定交互保险需要有一个实际代理人(attorney-in-fact)来为认购人实现保单互换,存在一个认购人对代理人授权行为。同时代理人还负责对交互保险社的管理,附有相应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如前文所述,相互宝等网络互助计划的赔付程序,是由互助平台作为“代理人”,代理满足赔付条件的会员与其他会员、第三方展开交易。
经过梳理相互制度的起源及相关监管经验,本文认为网络互助计划应属于早期交互保险社,其未来发展路径也可借鉴交互保險制度的发展轨迹。
四、我国网络互助计划未来发展何去何处?
网络互助计划在近五年发展迅速,前文也界定了互助平台是具有早期交互保险形态的组织,辅以互联网技术,形成了如今大众熟知的相互保等网络互助计划。本文尝试厘清网络互助计划的法律性质,目的在于把握其发展规律,从现有的监管风向出发,对未来网络互助计划的发展提出一定的建议。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国家层面上是偏向引导其良性发展的态度,但因为监管部门对其法律性质定位不清,目前仍处于立法监管的空白地带。随着社会自发型互助组织的发展,将会有更多的资金和人群进入到互助计划当中,此时需要尽快将网络互助计划这种发展模式纳入到国家监管的层面中去,无论是针对互助计划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或是说改造现有的互助计划模式,使之更契合目前所规定的相互保险形式,纳入监管的范畴,从而使互助计划暴露出的赔付能力,治理结构等问题得到妥善和有效的解决。
网络互助计划具有作为互联网创新事物的复杂性、涉及面的广泛性及影响深远性等特点。建立健全网络互助计划的监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明确监管主体和分工。按照现代监管的趋势,采取功能监管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网络互助平台和网络互助计划的兼顾,由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构成保险的“准网络互助计划”的监管,禁止开展未经许可的、营利性的、构成商业保险或类保险的网络互助计划。第二,确立网络互助计划的监管内容。投资人监管方面规定如不得由风投基金投资等机构直接投资,明确资本要求、技术要求、内控要求等;网络互助平台应当适时适当的披露平台运营的进度以及资金管理情况等。
注释:
①各网络互助平台普遍在其官网首页上方或者“关于我们”处对自身及其项下的网络互助计划进行定位.
②刘天宇.网络互助计划在中国:发展概观与性质厘定[J].金融法苑,2018(1):116.
③同上.
④李治国.互联网+保险”下概念之战:网络互助与相互保险应划清界限[EB/OL].中国经济网网址.http://insurance.jrj.com.cn/2015/11/03110420018404.shtml,2019-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