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狄卿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河北 张家口075000)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都得到广泛运用,自动驾驶汽车已经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给出行带来便利,但是自动驾驶车作为新生事物,目前还处于规则形成时期,由于其自身技术的特殊性,与现行责任体系存在较多的矛盾。从法律视角对自动驾车进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汽车自动驾驶是以传统产业为基础,再融合了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发展起来的驾驶技术,具体包括自动巡航、刹车辅助等技术,使用这一技术可以大大降低驾驶风险,并可以起到缓解交通拥堵的作用。到目前为止,汽车驾驶可以划分为六个等级:人类直接驾驶(L0)为非自动化等级;人类辅助驾驶为(L1)等级,即主要操作由人类驾驶员来完成,自动驾驶系统只能代替人们完成部分操作;部分自动化为(L2)等级,即人类驾驶员完成部分辅助操作,自动驾驶系统完成主要操作任务;有条件的自动驾驶(L3)等级,即一切驾驶任务都由自动驾驶系统完成,人类驾驶员只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加以辅助;高度自动化(L4)等级,即所有驾驶任务都由自动化系统完成,即使人类驾驶员辅助出现失误,自动驾驶系统也能够自行操作完成任务;全自动化(L5)等级,即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任何情况下独立地完成驾驶任务,不需要人类任何辅助措施。[1]
人工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技术已经开始在实际中应用,自动驾驶是未来汽车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目前,许多高技术企业都在自动驾驶汽车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源,自动驾驶汽车在部分国家已经大量上路行驶。但与此同时,自动驾驶技术也给现行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死亡的事故已经开始出现,在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的过程中,是否会违反刑法和民法,责任如何界定,责任主体如何设置等问题也开始出现。
自动驾驶汽车必将最终融入现有的交通秩序中,成为道路交通重要组成部分,这已经是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大势所趋,关于自动驾驶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冲击,下文从民法和刑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产品责任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产品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包含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还包括了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和销售者拥有的追偿权利。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只要他人受到了损害,生产者就必须承担这一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则是典型的过错责任,只有在销售者的过失造成产品出现问题的情况下,销售者才能承担自己的责任。安装自动驾驶系统的汽车是一种产品,因此对于侵权责任法来说是适用的。《侵权责任法》对其产品责任归属的规定涉及生产者、销售者和第三人等,一旦汽车质量出现问题,上述三方都可能承担民法责任。[2]但是也要清楚地认识到,自动驾驶汽车因为运用了人工智能技术,所以与普通产品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生产者是产品的制造者,并为购买产品的客户提供了各种服务。他们有责任确保产品在制造中无差错,产品进入市场之后,如果因为非生产者的操作失误导致出现了问题,并且造成了损失,这些责任不应当由生产者承担。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种产品进入市场之后,如果由于操作失误出现了交通事故,简单地把事故责任归咎于生产者,也是一个很难达成共识的问题,而且还会对生产者研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带来不利影响,这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应用也是不利的。
2.侵权责任
因为人类行为参与到了自动驾驶的L0—L3四个阶段,因此,在这四种模式下,要追究汽车事故的侵权责任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的,这毕竟是人类操作失误造成的事故。但是在自动驾驶的L4和L5阶段,因为人类行为没有参与其中,这样责任追究起来就比较困难了。侵权行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因果关系、加害行为、广义损害和过错都是其构成要素。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公民、法人和行为人才能成为责任主体,而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种产品并不符合法律这方面的规定。[3]
对于人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出现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我国《刑法》第133条明文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由此可见,《刑法》是把自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而且这些过失必须是主观过错造成的。[4]而自动驾驶汽车主体不是自然人,因此就会面临刑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在现行《刑法》中,对于自动驾驶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不存在的,无法实现法律的惩戒目的。即便是因为自动驾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主观上行为人并不存在过失,而且这些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所以不能被界定为交通肇事罪。目前的自动驾驶系统具备自我学习和逻辑判断的能力,但人工智能发展到今天,自动驾驶系统并不具备类似于人类的意识,也不能反省自己的行为。如果自动驾驶系统因为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出现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人或物方面的损失,就不能被界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这不是自然人的过失造成的。从罪刑法定的视角来分析汽车自动驾驶事故的处理问题,这牵涉了法律专属主义和禁止类推适用两个方面的内容。所谓法律专属主义,就是法律不认可行政和地方立法机关自行制定的刑罚法规,只认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且这些法律必须是通过正当程序制定出来的。在汽车自动驾驶方面,目前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目前并未出台有关自动驾驶的法律,对其处理缺乏法理方面的依据,所以,目前如果要对自动驾驶事故作出刑罚与判决,与罪刑法定的原则是相违背的。另外,对于自动驾驶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国《刑法》并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按照禁止类推适用原则,援用关于同它近似事项的适用法律,与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也是相违背的。
刑法可以剥夺罪犯的某种权益,从而对罪犯起到惩戒的作用。汽车自动驾驶系统之所以不能被赋予法律地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不具备像人一样接受惩罚的能力,它们没有意识,不会体验到痛苦,而体验情感的能力是人类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器无法体验刑罚的痛苦,所以机器在道德上是无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此可见,汽车自动驾驶系统不具有生命、生理和精神特征,法律的剥夺功能对其不能造成任何影响,它无法体验刑罚的痛苦,法律也无法对其起到惩戒作用,法律的改造功能也就不能实现,充其量只能对受害者起到一定的安抚作用。
德国与日本均从解释与立法两个层面来解决自动驾驶事故责任目前面临的困局,而且立法论依旧处于解释论的限度之内。就自动驾驶汽车来说,如何选择取决于不同技术阶段对现行责任体系的影响。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可以借助扩大、类推和法教义学解释等方法来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的归责制度,而且具有可行性。如果构建出解释为主、立法为辅的自动驾驶法律规制结构,这种选择是比较谨慎和稳妥的。具体来说,在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认定方面,也可以设置“专门条款”,并将这些条款融入目前的法律规制结构之中。[5]一方面是参考了国外的经验,也是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处理的立法主旨和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另一方面也发挥出了法律的安定性。
1.借助法律解释
我们可以从法律解释的层面,在现行责任规制框架内纳入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处理对策。从法理上分析可知,与非机动车和行人相比,自动驾驶汽车在很多方面优势明显,按照“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应当在立法保护方面予以倾斜,在两者法理涵义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借助法律目的解释等方法,把其纳入到现行责任框架之中。
2.采取灵活应对举措
第一,可以考虑沿用现行机动车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尽量采用解释论来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的问题。第二,根据责任伦理学的说法,在解决事故责任问题前,首先要厘清人类驾驶员与自动驾驶系统之间的关系。可以根据自动驾驶系统的级别来认定事故的责任。第三,就自动驾驶事故的过错责任归责模式来说,遇到这种情况实施倾斜保护是没有必要的,但是必须保证法理精神得到贯彻。首先,如果事故中两车均处于辅助自动驾驶模式,或者其中一车处于全自动驾驶模式、一车处于辅助自动驾驶模式的情况下,在责任认定中,不仅要扩大解释驾驶员义务的内容,而且要结合产品缺陷标准的制定来对责任进行认定。如果系统制造者和人类驾驶员都有责任,因为二者的驾驶义务不同,所以存在共同过错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因此两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不成立。其次,如果发生事故的汽车都处于全自动驾驶模式,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理由,由产品制造商来承担责任。因为生产商的赔偿和化解风险能力远远高于普通消费者,由他们来承担责任,这与收益风险一致的原则是符合的,而且对技术创新可以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关于自主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其规则模式应采取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当事故发生的时候,过错推定责任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并且要承担后半部分10%的严格责任。[6]这一方面是“优者危险负担”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对抽象风险和民事利益进行平衡的需要。今后随着自动驾驶技术水平的提高,运行利益与运行分配分离的情况也会出现,自动驾驶汽车一方和系统生产者也应共同承担该责任,承担比例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完善。
3.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在建立自动驾驶企业强制保险制度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确定保险对象,可以对解释方法进行拓展,把自动驾驶汽车直接作为保险对象;其次,确认保险人的追偿权,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获得代位求偿权,让保险公司与生产者直接对接,保证代位求偿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在投保义务承担者层面,可以由自动驾驶一方在中短期内履行投保义务,这并没有超出解释论的范畴。如果投保期限较长,既可以由自动驾驶汽车所有者充当投保人,也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生产者作为投保人,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操作不当、产品缺陷、黑客行为或者系统风险造成的,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害人实施赔偿,并且在理赔后享有代位求偿权。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得到了较快发展,自动无人驾驶已经开始进入实用阶段,并受到了有关各方的高度关注。而汽车自动驾驶作为其中的典范,将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冲击,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目前,人工智能技术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技术依然有待进一步发展,而且在法律方面亟待同步跟进,并构建出这方面的法律体系。我国在自动驾驶汽车方面无论是技术上还是法律上都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为了在下一步的人工智能技术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提高我国的科技实力,我国必须高度重视自动驾驶方面的法律建设工作,并针对该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实际,对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以完善,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对自动驾驶进行法律规制,保证合法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