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平
内容提要 新冠肺炎大规模侵袭所引发的突发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是对中国之治的一次全方位大考,在更深层次上呼唤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出场。真正的哲学总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是文明的活的灵魂。应以高度的理性自觉深刻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出场的必然性与合理性根据,全面揭示我国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基本方向与必然趋势,全面把握顶层设计,自觉补短、补软、补缺。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将超越“走一步看一步”的经验主义辩护逻辑,也不囿于具体科学的阐释,更不能简单套用西方政治哲学逻辑来剪裁中国现实,而要科学分析当代中国社会的差异性,将之提升到“差异的正义”的原则高度,将伟大的中国之治成果升华为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当代表达,全面创新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这就是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重大使命。
2019—2020年冬春之交,新冠肺炎大规模侵袭引发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成为对“中国之治”的全方位大考。它不仅证明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方向和目标的正确性和迫切性,再一次验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而且以深刻的经验教训凸显了以理性自觉逻辑发展和完善我国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进而在更深层次上呼唤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出场。真正的哲学总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是文明的活的灵魂。“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制度文明在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页。。我们应站在理性自觉和顶层设计的高度深刻阐明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并被“实践证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出场根据,深刻阐明为何坚持和巩固有着显著优势的我国制度和治理体系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全面揭示发展和完善我国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基本方向与必然趋势,自觉补短、补软、补缺。21 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绝不能局限于“走一步看一步”的经验主义的辩护逻辑,也不能满足于具体科学的阐释,更不能简单套用西方政治哲学逻辑来剪裁中国现实,而要科学分析当代中国社会的差异性,将之提升到“差异的正义”的原则高度,将伟大的中国之治成果升华为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当代表达,全面创新21 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这就是21 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重大使命。
以理性自觉对我国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做必然性论证与合理性辩护,必然指向对21 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自身何以出场、何以创新的追问。为此,我们需要步步深入追问下列问题:第一,必然性辩护逻辑的方法论辨析——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出场的必然性;第二,历史与规范——科学把握“长期实践探索”的历史向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规范向度的关系;第三,必然性辩护的现实根基——差异性社会;第四,规约差异性社会的善治逻辑——差异的正义原则;第五,何以坚持和巩固制度体系——我国制度体系出场的合理性阐释;第六,何以发展与完善制度体系——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把握我国制度体系的未来走向与必然趋势。
从理性自觉和顶层设计的高度对我国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出场根据和必然性、合理性进行辩护,首先需要做方法论辨析。
方法论辨析的问题之一是:对于“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并经过“实践证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论证,是否依然需要提升到理性自觉的高度展开必然性、合理性辩护?答案是肯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于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能够持续推动拥有近十四亿人口大国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制度和治理体系”[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3页。。实践形成、实践检验、实践证明并不能排除理性自觉逻辑出场的必要性。任何实践本身都既包含着事物的本质性向度、必然性联系和规律性趋势,同时也包含着偶然性、表象性、暂时性和相对性的因素,实践的历史过程需要通过理性自觉的逻辑反思,才能加以解析,将偶然性中的必然性、表象性中的本质性、暂时性中的恒久性、相对性中的绝对性揭示出来,形成纯粹的逻辑表达。深植于中国道路伟大实践中的实践根据,不应排斥必然性与合理性的论证,因为即使一千次的成功实践,也并不必然保证理论在一千零一次的实践中有效。这次战“疫”是一次对“中国之治”的全方位大考,表明经过以往实践证明的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补短、补软、补缺。对未来发展和完善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我们依然需要站在理性自觉高度展望其必然趋势并结合伟大实践进行验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原则是马克思、恩格斯着力强调的方法论原则。思维的逻辑与实践的历史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表现形式上是不同的。前者自觉,后者自发;前者纯粹,后者复杂。正如恩格斯在评述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的方法论时所说的,“历史常常是跳跃式地和曲折地前进的”,而对于阐释理论而言“逻辑的方法是唯一适用的方法。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方式,不过是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它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型性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因此,长期的历史实践形成、实践检验与实践证明并不能代替和排斥理性自觉和逻辑思维的论证、辩护和阐释。相反,在概括和总结伟大的中国制度实践成果时,“逻辑的方法是唯一适用的方法”。在这里,逻辑的方法即对实践进程做理性自觉的思维表达与辩护,其重大意义和困难并不亚于实践进程本身。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曾援引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评论埃利亚学派关于运动争论时所说过的话:问题和困难不在于现实中有无运动,而在于如何在思维中理性地表达它。没有理性自觉的思维逻辑的表达和辩护,就不可能在理性意义上呈现完整的合理性与必然性,所阐明的制度图谱也就可能被无处不在的或然性、局限性和偶然性所困扰,我们的顶层设计就无法真正实现理性预期。理性自觉最经典的方式当然是哲学。一种伟大制度的实践成果只有升华到哲学的高度才能达成理性自觉;同样,一种哲学思想只有转化为实践探索才能达到实践自觉。
方法论辨析的问题之二是:对我国制度和治理体系出场的实践根据加以总结是否只需要纯粹经验主义的辩护逻辑?答案是否定的。对客观感性活动的主观表达至少有三个层次:经验、具体科学、哲学。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形成过程中,经验主义逻辑曾经起过“发现与辩护”的关键和主导作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走了一条前无古人之路,不可能从过去的本本或经验中找到现成的答案,因此,只能诉诸“大胆试大胆闯”“走一步看一步”“摸着石头过河”“杀出一条血路”的实践探索,来一点一滴地积累经验,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因此,经验作为“亲知”和第一手知识不仅成为“发现的逻辑”的知识基础,更成为唯一可靠的辩护逻辑。然而,经验属于感性认识范畴,是对事物外部的、感性的、具体的联系的反映,经验内容中所包含的事物本质的、规律性的和必然性的关系,都被事物表象的、片面的和暂时偶然的联系掩盖与纠缠,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我们如果囿于经验而未及时地将经验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那么就必然会陷入经验主义的教条,也就既缺乏足够的必然性、合理性和合法化的辩护根据,也不可能达到从顶层设计的高度远眺发展和完善制度图谱的方向性和目标性的境界。
方法论辨析的问题之三是:关于制度实践成果的概括与总结能否仅限于具体科学表达?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具体科学的阐释与表达呈现“深刻的片面”或“片面的深刻”的特征。言之“深刻”,是因为以专门研究各个领域(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制度为对象的具体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文化学、生态学等穿透了经验的表象,触及了各个领域制度对象的特殊本质和特殊规律,反映和表达了分门别类制度体系出场的必然性、合理性和合法化,因而成为科学表达,为我们总体把握奠定了科学理性基础。所谓“片面”,则指上述具体科学仅仅分门别类地反映和解释了特殊本质和特殊规律,门类分化的学科领域处在“散漫无机的完整性”状态,而没有从我国制度和治理体系总体上来把握其一般本质和总体规律。为此,超越具体科学阐释目标,对总体制度体系出场根据的深刻追问和理性辩护一定要叩响政治哲学的大门。具体原因有三:一是因为现代社会生活政治化,对各个现代性领域治理根据的彻底性追问都指向一种广义的政治哲学;二是现代性社会的危机都是系统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国家治理需要综合操作、整体把控,只有跨越各个领域、门类的壁垒,达到政治哲学所聚焦的总体制度体系的高度,才能发现制度体系出场的必然根据;三是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规范性视域,我们可以追问“什么是人民理想的、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这必然要求研究视域超越具体实证科学的地平线,进入哲学视域,引入善治导向,将事实的必然性与价值导向相统一。
方法论辨析的问题之四是:关于制度实践成果的概括和总结能否基于简单平移的西方政治哲学视域剪裁中国现实?答案是否定的。改革开放以来,学界自觉地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拿来主义态度,翻译引入许多西方政治哲学经典,从罗尔斯的《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所表达的新自由主义到亨廷顿、布坎南等人的新保守主义,从桑德尔、沃尔夫的社群主义到卢曼的系统哲学,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到吉登斯和贝克的反思现代性理论,从施特劳斯的正义观、生态政治学中的“红绿对话”到阿甘本的生命政治学,等等,真是“茫茫九派流中国”,蔚为大观。在全球现代性语境中,借鉴“他山之石”对于我们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确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需要也必将持续需要以开放的态度进行这种学习和借鉴。然而,这并非指搬用西方政治哲学的理论与话语来剪裁中国现实的方法就能科学地为我国制度出场做必然性和合理性辩护。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出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成果。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西方政治哲学之间,除了存在着如是否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等分属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理论立场的对立之外,在辩护的方法论上也存在着原则上的不同。其一是西方政治哲学辩护的方法论都是“政治形而上学”系统,起点和基础都源自一个先验原则。无论是罗尔斯还是哈贝马斯,都是从一个先验抽象的原则出发:在罗尔斯那里是“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而在哈贝马斯那里是“普遍语用学”或话语层次的“交往行动”四原则。其二,他们都通过演绎法将先在、先验的原则推广到现实,让哲学家的原则在先的思辨成为现实世界的造物主。罗尔斯用“无知之幕”作为演绎的初始条件,而哈贝马斯则称之为“普遍语用学”,也就是一种抽象的、普遍的关于话语交往行为的原则如何通过形而上学的“分有”即演绎而应用(语用)到具体交往行为中去的过程。其三,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就是政治形而上学的演绎逻辑。与此相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遵循要从现实的“市民社会”出发说明国家制度本质的唯物史观原理,强调阐释逻辑必须从中国社会的现实基础出发,将制度体系仅仅看作是这一现实社会基本矛盾的制度表达和制度安排。揭示现实社会需要,就是揭示了辩护的理性根据,最终都指向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必然出场。
因此,方法论辨析旨在呼唤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出场,揭示它肩负着一系列重大使命。它要全面梳理和继承原初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思想资源,深度解答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何以可能的重大命题;要全面展开与西方政治哲学、中国古代传统政治哲学的积极对话并吸收其一切有价值的思想;要立足于中国道路的当代制度实践,回应人民群众在追求美好生活进程中对公平正义的需要;在全民战“疫”中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积极开创马克思主义生命政治学;要全面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出场的必然性、合理性和合法化,以充满远见卓识的“顶层设计”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制度和治理体系,创新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对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而言,制度体系是否可能更加成熟和定型化,是否可以顶层设计科学的制度体系,不仅涉及是从抽象原则观念出发还是从社会存在出发的哲学路线之辩,而且涉及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出场的合法性:究竟如何理解为制度出场辩护的事实叙事与价值叙事的关系或者历史向度与规范向度的关系?
关于制度体系出场根据的必然性辩护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叙事向度:历史叙事与规范叙事。这涉及叙事视域的纵向与横向、事实与价值、后验总结与顶层设计的关系。一方面,制度体系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实践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向度,这是唯物史观的主要特征。马克思、恩格斯说,“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第142页。。马克思将自己的新世界观称为“唯物主义历史观”。历史性或历史向度偏重在纵向的时间轴中展示事物变化发展的过程与规律,这一规律在历史过程中突出展现为否定的辩证法:“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性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页。因而,对于西方政治哲学鼓吹的所谓“永恒正义”“永恒权利”“不可剥夺的人权”等等,马克思都做了无情的批判,认为那是所谓“一经出场就永恒在场”的形而上学。“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第142页。为此,马克思究竟有无正面肯定“正义”观,有无规范理性的思想,或者进一步说,马克思的理论中是否存在着以规范向度为旨要的政治哲学?在唯物史观视域中,历史向度与规范向度是否就无法协调一致?显然,这关涉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立足的合法性。同时,这也进一步关涉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能否具有超越事实叙事的价值主导从而为更加成熟的定型化制度体系做顶层设计指导的哲学方法论功能。
学界长期争论的马克思主义是否应从“革命逻辑”转向“建设逻辑”的问题,其实质也是如此。但是,赞成者秉持的辩护论据大多是经验主义的逻辑: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可以从战争年代的“革命逻辑”转向今天的“建设逻辑”,主要是因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主题和使命发生了根本转变。但是,人们很少在辩证法的视域框架内辩证地思考历史向度与规范向度的统一问题。
其实答案够简单。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辩证法内在地具有“保守”方面。当事物存在的条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之前,事物就不可能在历史中退场。新生事物的存在和其旺盛生命力的延续都会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一历史时期,事物的性质需要稳定,事物的运行需要规范。也就是说,辩证法在对事物做否定的理解的同时也做肯定的理解,即相对于它的存在条件稳定性而言必然存在的理解。对于革命的马克思主义而言,我们不但要破坏一个旧世界,而且要建设一个新世界。新世界、新社会需要全力维护和肯定,需要不断建设和完善,需要规范运行和有机协调,因此,以规范向度为主要使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就必然会应运而生。它站在理性自觉、顶层设计高度来发展和完善我国制度体系,就理所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具有相当长历史时期、具有质的稳定性的社会,只要这一社会没有彻底完成使命而过渡到更高社会阶段,规范向度的使命就不会结束。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对于制度体系做规范向度的顶层设计与科学化安排,具有充足的理由。任何一个事物相对于它存在的条件而言,都具有质的规定性和边界内的系统性。要揭示我国制度体系出场的质的规定性和边界内的系统性,论证其存在和出场的必然性、合理性和完备性,我们的辩护就既要反对脱离实际的抽象空洞的价值原则,也要反对仅仅停留在事实层面而无价值引导的实证主义,而要把对“好”的理想制度追问建立在事实之“是”即必然性的基础之上,将共识合法化,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需要肩负的时代使命。
与实证主义不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必须从事实叙事上升到价值叙事和规范叙事。同时,与西方政治哲学不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规范叙事不能从抽象原则出发,而要从现实的社会存在出发,规范叙事的“应当”源于事实叙事。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规范叙事绝不排斥历史叙事,建设叙事绝不排斥革命叙事,肯定叙事绝不排斥否定叙事,相反,这三组叙事中的前者都是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统一的。在任何时候,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叙事向度中,肯定叙事与否定叙事、规范叙事与历史叙事、建设叙事与革命叙事都是辩证统一的,不过在不同的实践时代,由于主要矛盾和使命不同,其中某一个向度会占据矛盾的主导地位而已。从革命年代向建设年代、从批判旧世界向发现新世界、从破坏旧世界向创造新世界的时代转换,不过是辩证向度之间的主导地位的转换而已。我们永远不能将马克思主义叙事看作是单向度的。实践是两个向度的根基,实践在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关于制度体系的规范叙事,永远需要改革、发展和与时俱进。
真切地认识和把握我国当下的社会状况和社会类型,是辩护和证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合理性的出发点;从顶层设计出发理性预期发展和完善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制度体系的主要依据,就是要把握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赖以出场的现实基础。然而,真切地认识我国社会状况,既不能步以罗尔斯等为代表的西方政治哲学的后尘,从虚拟的公设(如“无知之幕”)出发做先验逻辑推导,也不能停留在一般实证科学层面上满足于对社会现实做实证的现象描述,更不能听任后现代主义的“碎片化”喧哗而放弃对社会整体的把握,而要“沿着实证科学和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的途径”[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0页。来达到。
根据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唯物史观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关于制度的规范叙事必须从制度赖以出场的长期、普遍、具有质的稳定性的社会存在现实出发;因而全力“发现”和考察我国的“市民社会”,就成为证成制度体系出场必然性、合理性的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一环。换言之,在规范叙事图谱中,一切制度体系包含的必然性都源于“市民社会”,满足和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需要。正如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指出的,“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我国制度体系出场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根据,既不能仅仅从制度体系图谱本身去理解,也不能从所谓制度观念去理解,而要从我国现实的“市民社会”去理解。这一“市民社会”才是产生我国制度体系的全部现实基础,是理解制度体系之“科学性”的主要根据,更是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立足的“大地性”之所在。
那么,我国现阶段的“市民社会”是什么呢?这里同样不能跨界平移、照搬照抄西方的或黑格尔和马克思指认的“市民社会”概念来指认、剪裁中国社会。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涉及古希腊的城邦国家意义上的“公民社会”,黑格尔和马克思所指认的十七、十八世纪发端于城市的商业社会或资产阶级社会,以及吉登斯、哈贝马斯等欧洲新现代政治哲学家的国家、市场和市民社会“三分法”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这三种类型的“市民社会”都很难与我国的社会存在状态画等号。马克思指认的市民社会主要有两个含义:一是商业社会或资产阶级社会;二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社会形态或经济基础。就前者而言,虽然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有资本和市场经济存在,但却不是资产阶级社会;就后者而言,市民社会也不完全等同于经济社会。我们在经济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绝不能说我国是市场社会。市场通行的等价交换规则绝不能无原则地扩展到社会其他领域作为支配原则。一定的经济关系是产生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社会关系并不无条件地就等于经济关系。因此,对决定并生产我国制度体系的社会存在基础,我们需要重新审视。
笔者曾多次指出一个重大的基本事实:我国已经进入一个差异性社会[1]参见任平:《建设一个良序治理的差异性社会》,〔北京〕《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4期。。基于合理尺度准确界定这一社会的性质和边界并科学把握差异性社会的现实状况和善治原则,必将成为我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重大主题,进而构成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出场的基石。差异性社会的存在首先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不争的事实。社会学是调研和分析我国社会状况和类型的最切近的实证科学。多年来,来自国内社会学界独特视域的研究成果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社会的经济成分及人们的就业方式、收入水平、生活方式、组织方式和价值观念都在发生差异化,社会正在重新分化。许多社会学学者,如郑杭生、陆学艺、李强、李培林、孙立平、李路路等,都曾以非常实证的方法对我国社会的分层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尽管学者们可能在研究角度、分类尺度、分层标准、分层细分程度(十个阶层或六大阶层)、分层状况(如中产阶层、断裂与碎片、两极化)的描述和判定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和基本的结论:我们的社会各个利益群体已经分层化和差异化,这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一个重大社会事实。我们不必重复描述社会学家们研究的过程,我们的问题仅限于:第一,这一社会存在的类型划分根据是什么?或者说,这究竟是暂时现象、局部碎片还是一个将长期存在、普遍存在的社会类型?或者说,与以往分层化的人类社会相比,差异性社会究竟在社会类型上有什么本质的不同?第二,这一社会群体利益差异化的“事实”是否为社会价值方面合理的必然存在?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规范视域出发,我们应当选择怎样恰当的社会正义原则来有效治理这一差异性社会?显然,对问题的深层解答需要超越社会学的实证眼界,叩响以研究正义和规范价值为旨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大门。
马克思的人类社会类型的划分根据,即社会类型的划分标准,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基础上的物质利益状况。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页。。恩格斯说:“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7页。人们在一定的物质生产水平基础上的物质利益关系是区别不同时代的重要尺度。以此尺度纵观历史,人类社会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人们的物质利益完全一致、没有差别的同质性社会。人类的原始社会以及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大同社会)就属于这一社会类型。上述社会不是没有差别,但是差别仅仅表现在性别分工或者自由个性方面,而不是在物质利益方面。第二种类型即阶级对抗和阶级冲突社会。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物质利益关系之间的对抗和冲突,导致对抗性社会或阶级冲突社会。第三种类型是差异性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就是差异性社会。阶级对抗、阶级斗争疾风骤雨式的大规模对抗已经成为历史。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造成了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生活方式、组织方式和价值观念等的多样化、差异化,人民内部在物质利益关系上的差异以及差异所引起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虽然在资本逻辑影响下,在民企和外企中劳资矛盾仍然存在着对抗性一面,但在我们的治理体系中大多数情况下劳资矛盾可以当作非对抗性的矛盾来加以处理。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生产力不断发展、阶级不断被消灭、人民作为主体并当家做主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差异性社会的规定是:人民在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普遍利益和全局利益上趋向一致,而在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以及阶级阶层的特殊利益上存在着各种差别和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差别普遍存在。人民的共同利益构成社会的坚实基础和轴心,差异的利益则是差异性社会的必要表现。两者的利益关系呈现“同中之异”与“异中之同”的特点。“同中之异”指人民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呈现差异性利益,“异中之同”指差异性利益绝不是如阶级对抗社会中那样具有对抗性和冲突性,而是在根本上贯穿着共同利益,呈现量差性和非对抗性。这一差别性分层的社会结构显然既不同于同质性社会,也不同于阶级对抗和阶级冲突的社会,具有自身独特的质的规定。同质性社会、阶级对抗性社会处于差异性社会两端。差异性社会一方面与同质性社会相互衔接并相互区别,另一方面又与阶级对抗性社会相互衔接并相互区别。但是,差异性社会存在着向同质性社会和阶级对抗社会转化的现实可能性。
差异性社会绝不是局部的、偶然的、暂时的现象,而是中国道路实践的必然产物,是贯穿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普遍、基本的存在。正是这样一种存在,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必须把握的对象。差异性社会是我们社会最真实的现状,认识和把握这一国情,是我们理性自觉地论证和辩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出发点。在整个差异性社会中,人民的共同利益需要和差异利益需要,都必然通过经济表达、政治表达、社会表达、文化表达和生态表达来呈现,这呼唤着我国“五位一体”的制度设计来加以引导与满足。
当然,差异性社会的事实状况,不意味着其存在符合我们的社会理想,不意味着其天然具有合理性。必然的、合理的辩护不仅需要基于事实的差异性社会提供对象根据,更需要善治规范提供证成的逻辑原则。我们的辩护不能囿于实证主义的地平线,而要基于事实必然性并有超越性的价值旨归,要追问什么是“好”的制度即善治逻辑,充分体现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愿。起于事实而走向善治,将一个社会事实状况转换为按照善治原则来规范的制度安排,就需要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规约。在差异性社会选择何种正义?伟大的中国道路实践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都指向“差异的正义”:差异性社会的正义原则。
“差异的正义”意味着三个超越:第一,超越民粹主义的乌托邦正义那种超阶段运用于同质性社会的同质性分配原则。中国道路实践一再表明,民粹主义的极端观点超越阶段、不顾我国现有的国力和财力。无限夸大公平适用范围会导致新的平均主义,假如再犯类似“大跃进”“一大二公”的错误,就只能使中国道路回到老路,重新导致普遍贫穷而走向虚幻同质性社会的“乌托邦”。为此,“差异的正义”反对建立在虚幻同质性社会基础上的同一性政治。第二,拒绝新自由主义无限夸大市场经济的正义。新老自由主义主张将市场的自由竞争和公平交易原则从经济领域“溢出”而扩展到社会,导致社会公平的严重缺失,社会的差异也将随着市场自发盲目力量的壮大而两极分化,最终“差异”变成“对抗”,差异性社会就会发生质的变化而滑向对抗性社会。中国道路实践同样表明,新自由主义主张不加限制的市场正义原则,会引导中国误入邪路,最终导致对抗性政治。第三,超越罗尔斯关于“公平的正义”的观点。罗尔斯的《正义论》主张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但其观点的前提是有可供正义分配的产品。因此,“正义的生产”比“正义的分配”更重要。而“生产正义”旨在最大限度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为公平正义的分配提供更丰厚的物质基础。
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中规约差异性社会、使“是”转化为“应当”的善治原则,就是“差异的公平”或“公平的差异”,可以被概括为“差异的正义”原则。这一原则是主导差异性社会规范的基本原则,来自中国道路的伟大实践并反复在实践检验中出场,充分体现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愿,是以理性自觉和人民至上价值来规约实践、规范社会、达成善治的产物。
所谓“差异的正义”,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第一,在肯定共同利益作为底线、基础的前提下,承认利益差异的客观性和合理性。由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全过程中,人民的共同利益始终是底线。而与此同时,由于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相对不足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一定的物质利益差异和社会分层是必然存在的。对这一事实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评价成为焦点议题。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一条基本经验是: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体制,以及在收入分配上拉开一定的差距,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性,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有利于社会进步。差异的客观性和秩序性是良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必要的利益差异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或者虽然存在着对抗性矛盾,但是大多可以在党的领导和先进制度规约下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因此,不能用强调“同质性”或“同一性”政治来抹杀人民内部存在的利益差异和矛盾,更不能用对抗性政治来企图消灭差异和对待矛盾。
第二,判断差异的合法性。利益差异、收入分配差异并不可怕,关键要弄清差异的来源是否合法。群众和社会普遍感到不满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差异来源的不合理与不合法性。许多不法分子靠侵吞公有资产、偷税漏税、坑蒙拐骗致富,一些政府官员贪污受贿、巧取豪夺,这些差异性的“分配”显然是不正义的。差异性分配来源方面的基本正义要求有三点:其一,在微观基础上,必须强调致富主体要有正当的手段和途径,致富要靠诚实劳动与合法经营。其二,在宏观结构上,市场本身存在着分层、分化的两极化倾向。维护市场经济的恰当秩序,需要公共政策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其三,获得这一财富的信息应是对称的,机会和过程应具有公正性。
第三,基于追求共同利益发展的目标,“差异的正义”强调利益差异程度的限制。基尼系数是反映社会收入差异的一个重要指标。社会如果缺乏限制差异程度的正义,那么,差异必然变成两极分化,进而转变为一种深层断裂的固定的阶层地位划分,最终变成一种对抗性的矛盾。为此,“差异的正义”应当一方面采取福利政策扶持社会弱者(在此,罗尔斯“公平的正义”所主张的差别化原则,即向“最不有利者”倾斜的原则,才起作用),另一方面实施一系列经济的和社会的措施如高额累进税等来控差、控高,严格限制两极分化。
第四,共同利益与差异利益的共在是“差异的正义”本身的结构性特征。“差异的正义”不是不要公平,恰好相反,是需要多层的公平设计。基础层面上,应当遵循基本公平。也就是说,涉及国民待遇方面,比如在基本健康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产品的全国供给上,应当是公平的,应当有同一个标准。我们主张的共享和共同利益,首先要在这一方面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消除绝对贫困,要消灭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人群之间在基本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在基本公平方面的差别,实现享受基本公共产品服务和权利的均等化。但是,在超越基础层面的情况下,就应由市场公平交易规则来实现“比例公平”,就应当在制度上和价值尺度上允许和承认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收入者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不同价格的准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导致的差异。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以市场交易来实现“比例公平”而导致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
第五,追求共同利益目标必然推动差异呈现历史性。差异性社会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差异性社会的形成、发展和演变都是一个历史的产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每一个时期和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综合国力不同,利益差异的程度、范围、结构和状况会发生变化。均等化的公平共享部分将不断扩大,比例公平部分的占比将不断缩小。差异的社会规范,应当可以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在现阶段,差异本身是具有社会活力的条件,是推动和刺激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动力。但是,不能将一个时期的差异固化,差异必然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受到调整。一个社会的创造性与活力程度,离不开差异度与流动性。活力与差异度、流动性正相关,而与固化程度负相关。不断打破固化的分层界限,是“差异的正义”的基本要求。差异的可变性最终指向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历史条件下消灭物质利益差异,最终走向自由个性的大同社会。
“差异的正义”其实就是一种来自现实又服务现实、来自实践又规范实践的必然要求,当前社会呼唤着制度体系的安排能够满足这一要求,实现这一原则。制度体系作为理性自觉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是针对差异性社会的现实需要、秉持差异的正义原则而出场的合法化规范。
差异性社会所特有的“一元”与“多元”之间、“共同利益”与“差异利益”之间的经济矛盾、政治矛盾、文化矛盾、社会矛盾与生态矛盾,将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的基本矛盾。这些矛盾作为差异性社会矛盾的基本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挑战,同时,解决矛盾也构成了制度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深度研究和阐释这些矛盾及为解决矛盾而出场的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就成为论证和辩护制度体系合理性的重大着力点,是一个宏大的、系统的理论创新工程。
制度是人们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社会关系、文化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用语,是对人们相互关系的自觉的合法化建构。制度源于道路,又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本质属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激发制度优势、释放制度活力。无论制定何种对象领域的制度,都是政治行为,其正义性、必然性和合理性辩护都属于政治哲学研究的对象。在新中国70多年的历史中,《决定》第一次勾勒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图谱,既阐明必须牢牢坚持的重大制度和原则,又提出推进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和举措,顺应了时代潮流和实践要求,反映了党的意志、人民的意愿,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是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典教科书,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其中包括要坚持和巩固具有显著优势的十三个方面、覆盖“五位一体”领域的制度体系。该图谱呈现出三个结构性特点:一是严格区分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使制度体系第一次呈现层级分明的格局;二是凸显中国共产党集中统一领导制度的首要性、根本性和统领性,与其他十二个方面的制度呈现“1+12”的关系;三是制度体系呈现以政治制度为重点的“五位一体”结构。制度图谱中出场的制度体系之间有着秩序逻辑。那么,从差异性社会正义逻辑的规范视域来看,如何理解“五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基本经济制度本质上是对差异性社会的经济利益表达的制度回应和制度安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二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前两者是差异性社会的微观经济制度基础。为什么是以公有制经济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因为只有公有制经济和按劳分配制度才在本质上体现和保障人民在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和整体利益上的一致性和共同性,体现差异性社会未来向大同社会转变的发展方向,才能够切实保障共建共治共享和共同富裕的前景。而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和按照“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分配,必然产生利益差异,涉及人民眼前利益、局部利益、阶级阶层利益的差异性。这些制度安排,就是为了凝聚人民发展经济的差异化力量,激发社会的经济活力,大力发展生产力,推动民族经济强起来,使中国人民尽早富起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差异性社会的宏观经济制度基础。一般的市场经济在自发调节生产要素在各部门间配置、促进生产和技术进步的同时,也会造成人们在经济利益上的分化与分层。这构成了建立我国差异性社会的主要宏观经济体制的原因。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一般市场经济的不同之点在于:它在资源配置上将市场调节、政府合理干预和社会第三部门的各种机制结合起来,实现一次分配重效率、二次分配重公平、三次分配重道德(慈善)。社会主义确定了共同富裕、共同发展和走向大同的根本方向,因而对于市场经济的利益分化、分层后果必定加以限制和治理。这就要求在经济领域里实行差异的正义原则。
我国政治制度体系本质上也是对差异性社会利益结构之政治表达的制度性回应和安排。必然性、合理性辩护主要聚焦于中国政治制度体系的轴心,就是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做主“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其他一切制度都是围绕这一轴心展开的。就本然关系而言,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是国家首位的和基础的制度,其他一切制度(包括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内),都是这一制度的必然实现方式和满足方式。但是,党的领导又是人民利益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和首要条件。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新中国,也就没有实现人民利益的可能。本质与形式、本然性与实现性都呈现辩证的统一。人民利益的一系列政治表达方式和路径对共同利益和差异利益表达的偏向和选择是不同的,有四个层次:一是国家民主与社会民主的关系。人民通过国家民主(间接民主)相对集中地表达其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普遍利益和共同利益,而在社会民主(直接民主,如群众自治、结社、集会、发表言论、网络民主等等)层面则主要表达差异利益以及差异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协调。二是政党制度关系。就国家制度内部而言,将差异性社会中共同利益与分散、差异利益的政治表达集中为统一的国家意志,需要采取政党制。政党是阶级、民族、人民利益的政治代表。作为政党制度安排中具有显著优势的根本制度和首位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不仅是历史的选择,而且是人民的选择,保障了差异性社会中当家做主的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普遍利益和共同利益的一致性与共同性,满足了人民的这一政治需要。这一需要必须由一个立党为公、初心为民、有远大抱负和科学理论指导的、具有集中统一权威的党来代表,而不可能由其他政党代表,也不可能采取多党制或两党制。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合理性之源。反过来看,党接受人民重托,主要代表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普遍利益和共同利益,而不能仅仅代表人民内部某个阶层或集团的差异利益,否则会导致立场偏失。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全面的,贯穿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等各项事业,贯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代表人民利益,当然要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因而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而民主党派的存在,则是人民中差异利益的政治诉求在政党方面的制度安排。与此相对应,各个民主党派和其他人民团体,在拥护人民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各自偏重代表了差异性社会中各个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即各个界别的政治利益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将人民的共同利益与差异利益协调起来进行政治表达的政党制度安排。之所以构成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关系,是因为人民以共同利益为基础、差异利益之间呈现非对抗性矛盾,人民彼此之间求大同、存小异,可以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来解决利益差异。三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受人民监督。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权、立法权、任免权、监督权等来行使国家主人权力,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偏重于通过代议制民主(间接民主)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普遍利益和共同利益。与此相应,政治协商制度采取政治协商和协商民主,是在国家政治层面解决利益差异的合理有效方法。协商民主还可以推广到整个社会,作为调节和解决人民自身差异利益矛盾的主要机制。多党合作制度安排的最主要基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的政治制度安排,如果没有超越差异的利益并代表人民共同利益的政党领导,就没有主心骨,差异的利益之间也可能会分崩离析。坚持和完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都是规约差异性社会利益关系、发展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制度路径。尽管我们的社会存在着利益差异,但是不同利益诉求都以爱国为底线,因为爱国是人民共同利益中的最根本利益之所在。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融合的文明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多个民族之间有平等、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共同利益,但是也有差异利益,需要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和协商民主来协调。四是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制度必须通过依法治国才能得到法的规范,成为合法化的制度体系。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化进程和实现法治化国家,就是让我们的制度体系合法化并在法的框架规约下理性自觉地运行。国家的战略和规划是人民共同利益的政治表达,同时其施行和细化也会考虑较突出的人民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结果总是由共同利益与差异利益诉求的合力推动的。
我国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是对差异性社会的社会利益结构表达的制度回应和安排。就共同利益而言,人民需要统一、公平、完备和充足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要满足人民的基本社会生活需要,包括充分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反贫困、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社会安全体系、住房和环境以及其他基于国民权利的公共产品的均等化等。大力发展民生,根据生产发展水平大力增加民生供给,推行“健康中国2030”规划,实施环境整治和改善计划,努力消除绝对贫困,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路,等等,都高度体现着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普遍利益,这也是“差异的正义”原则所说的“基本公平”。不断建立、发展和完善“基本公平”,走向一个安全、稳定、有充分保障的共同富裕的社会,是全体人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但是,人民的差异利益,肯定会有不少表达和呈现,并且需要有合理的制度来保障。根据这些差异利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以及“差异的正义”的规约性要求,通过市场规约达成“比例公平”,比如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各种“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商保”等,以及促进广泛的社会协商民主、健全大病救助制度、推进慈善事业、完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就是解决人民内部差异利益及其社会表达需要问题的制度安排。
我国的文化治理制度体系,是对差异性社会文化利益结构表达的制度回应和安排。人民共同体的“公益”必定体现“公意”,进而成为“共识”和“公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和文化领导权,是我国文化治理的根本制度。这不仅因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揭示人类发展道路、中国道路的至上真理,而且因为其具有代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普遍利益和共同利益的文化价值,构成全体人民共同意愿的思想基础。各种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增加文化公共产品的制度也是为了满足人民共同的文化利益需要、实现“基本公平”的产物。而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则是满足人民差异的文化利益、实现“比例公平”的需要。此外,推进以爱国为前提、包容多元文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统一战线,是应对文化差异利益问题、协调人民差异利益的文化表达、促进共同发展的制度安排。其中,肯定存在着一元与多元、共同与差异的文化矛盾,而解决这一文化矛盾的主要制度安排仍然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建立包容多元的最广大的爱国文化统一战线。
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对差异性社会生态利益结构表达的制度回应和安排。“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2页。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基本国策是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共同利益的生态表达,也是人民生态公益的需要。由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人民拥护,合理合法,势在必行。而针对差异利益的生态诉求,则应通过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完善各类资源的开发保护制度等来实行“比例公平”。
可见,差异性社会是坚持和巩固“五位一体”制度体系的社会根基,而“差异的正义”则是贯穿整个制度体系必然性、合理性证成的辩护逻辑主线。我国的制度和治理体系之所以具有显著优势,是因为实事求是地从差异性社会现实基础出发并努力援用“差异的正义”原则进行规制。虽然限于篇幅,本文对于这一辩护逻辑的阐释只能是撮其大要而言之,是一个证成的思路,但是从中不难看出制度体系图谱闪耀着的理性自觉的光辉。不仅如此,沿着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路径,我们还可以从顶层设计的高度证成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决定》不仅第一次全面阐明了坚持和巩固我国具有显著优势的制度体系的根据,而且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同步规划了制度体系现代化“三步走”的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顶层设计式地提出了我国未来发展和完善制度体系的清单。然而,战“疫”大考告诫我们,制度仍然需要“补短、补软、补缺”,说明制度发展清单和理性自觉程度依然有提升的空间。在《决定》做出制度体系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之后,我们依然需要进行回溯性的研究并理解规划的前提,要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理性自觉,从把握差异性社会的现实和秉持“差异的正义原则”出发,追问何以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把握我国制度体系发展与完善的未来方向和必然趋势。
规划和思考要基于理性自觉,就不能仅仅跟在实践后面亦步亦趋地补短、补软和补缺;我们不仅要理性反思现存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制度定型化中的问题,更要超前预见到未来完备、定型化的制度体系的样式。在笔者看来,要厘清这一理性自觉和顶层设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根据,以及发展和完善制度及治理体系的动因和方向,就要把握从差异性社会现实出发向“差异的正义”的善治目标迈进过程中产生的张力。差异性社会和“差异的正义”原则都是动态演进的,而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动因根据和未来方向始终存在于上述两者动态演进的历史区间关系中。我们要在其动态演进的总历程中找出三个坐标:一是基础性嵌入坐标,即确定差异性社会与“差异的正义”原则在制度和治理体系完善中的基础地位;二是由基础转化为路径坐标,即根据新现代性的中国道路去超越性、前瞻性地设计我国制度和治理体系;三是过程图谱坐标,即在“十大转型”和“五位一体”发展中明确完善制度体系的未来方向。
第一个坐标要确认,发展和完善制度的使命就是从现实的差异性社会向“差异的正义”善治目标的升华过程,要维护差异性社会和“差异的正义”原则在发展和完善制度体系中的原生态、基础性地位。在规范向度的意义上,既然差异性社会和“差异的正义”成为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主要基础,那么,我国最需要发展、完善和补缺的制度首先就是差异性社会的善治制度本身。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在维护完备的制度体系建构的意义上,我们必须在制度上首先确认差异性社会和“差异的正义”作为全部制度基石的必要性。为此,我们必须在制度上坚决拒斥否定一切差异、纯粹空想的民粹主义,拒斥企图固化差异、反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保守主义,拒斥泛化市场原则、无限扩大差异的新自由主义,我们必须肯定基于“差异的正义”原则的制度安排,从而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性。差异性社会是我们一切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事实起点,而“差异的正义”是我们发展和完善一切制度追求的目标和内在遵循的主线。其二,规约差异性社会中人民利益的法定合理边界。在每一个时期,究竟何种利益能够被制度确认为人民的普遍利益和共同利益?又有何种利益被制度确认为是应当合法保护的差异利益?由于“文革”对于法治的漠视、早期改革实践具有渐进性和探索性等原因,制度变迁曾经造成许多人获得利益和权利的机会方面的制度性断裂、缺失和真空,关于利益差异的来源、机会的相对剥夺的合理性也缺少始终一贯的制度性判定。当前,我们需要大力完善和定型化制度,杜绝朝令夕改。在差异性社会,差异的原因是复杂的,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中的“不平衡”有历史因素(如各个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改革政策不均衡的因素、资本逻辑和市场的因素、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不均衡的因素、垄断因素等等。当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存在,当有些公共产品的共享范围“俱乐部化”、有些私人产品的权利边界存在着制度模糊性的时候,我们的制度发展就首先需要完善基础性工程。谁是获利者?谁是失利者?谁又是利益平衡者?这些是制度确证与完善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其三,在顶层设计意义上,重大问题集中在如何谋划和完善人民共同利益希望达成的起点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时间表、路线图上,这涉及诸多制度尺度。差异性社会的结构是变动的,未来究竟分几个阶段?在每一个阶段上公平与差异的合理性边界及其相互关系是什么?“差异的正义”原则指向一个实现过程。然而,我们的制度概念的内涵还相对模糊,制度设计进程距离理想目标还很遥远。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消除绝对贫困之后,为促进代内和代际公平,我们该如何设计起点公平的制度?我们究竟何时、在何种历史阶段能够实现从相对到绝对的起点公平?在各种“特殊政策许可”盛行的情况下,如何转向机会公平的普惠发展制度?在受到诸多垄断竞争制约和行政特许规则不完善的境遇下,过程公平何时成为制度现实?在“差异的正义”意义上,最终的结果公平究竟需要怎样的制度性保障?“差异的正义”最终要走向消灭差异和实现大同,因而“差异的正义”需要制度性变迁的时间表和路线图,需要合理性辩护。从先富共富论到共享成果论再到共享发展论,我们的制度日益完善,但也正在受到新自由主义、民粹主义等种种方案的干扰。那么,成熟的、定型化的、规范的和稳定的制度安排应当如何做出?这需要定向思考和发展完善。其四,人民共同利益内部是否存在着严格的字典式的先后顺序而需要制度性确认?战“疫”实践呼唤理性自觉和制度化地全面梳理差异性社会中人民利益的序列结构,将生命至上作为人民至上的第一要义。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意义上,就是要原创马克思主义生命政治学。生命政治理念包含一个执政党、一个国家对待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政治思想态度及其相关制度、政策等。这一理念本质上是一种历史观,核心是人民地位观,它集中反映人民根本利益和首要利益在执政党和国家统治者心目中的位置。如果说唯物史观明确了人民至上原则,维护好、发展好和实现好人民利益是执政党和国家的伟大使命,那么,马克思主义生命政治学则进一步明确了生命至上原则,阐明维护、发展、实现人民利益的结构的字典式的顺序和严格的逻辑。人民的利益是多层次、多样性、有次序的,而人民生死攸关的生命安全利益必然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利益、文化利益、生态利益、空间利益等等发生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说,利益结构是10的n次方,那么,生命健康和安全就像“1”,而其他利益就像“0”。在“1”存在的前提下,“0”多“0”少才有意义。而一旦“0”前面的“1”没有了,后面加再多的“0”也还是“0”,毫无意义。因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利益,对于人民的其他利益而言,不能不具有首要性。概言之,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的首要利益和最根本利益,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至上利益是政治社会的首要价值,而执政党和国家在自己的政治活动和治理行为中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的生命至上利益是压倒一切的首要责任,而是否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和实现好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权利是检验一个执政党和国家政治行动好坏的第一试金石。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生命政治学的核心思想与基本原则,同时应将之确认为重大制度。这是从中国战“疫”实践的经验教训中总结出的关于21 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新思想,是以生命为代价而得到的真理。其五,“差异的正义”规范原则要求实现“结构公平”,即:一方面,用制度保障和激励大力发展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领域中的所有普惠型的公共产品,从而满足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均等利益,消除绝对贫困,实现国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待遇;另一方面又在这一基础上实现各个时期的“比例公平”,以各种市场供给的私人产品来满足一部分人的差异利益需求。问题在于:在各个时期、各个领域,上述公平权利的制度性确认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和空白地带。利益结构划分的边界和比例,需要在人民求得共识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第二个坐标要找到,从差异性社会的现状向“差异的正义”的善治目标转化所呈现出的新现代性的中国道路的制度表达。差异性社会创造的中国奇迹源于中国道路和中国之治的显著优势。道路是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制度是道路的结晶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本质上就是超越西方资本逻辑的经典现代性、超越苏联经典社会主义和中国老路的新现代性的中国道路[1]参见任平、郭一丁:《论新现代性的中国道路与中国逻辑》,〔南京〕《江苏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新现代性的中国道路之“新”及超越性也正基于差异性社会,贯穿“差异的正义”原则,昭示着发展和完善制度与治理体系的总体方向。其一,中国道路之所以能够超越西方资本逻辑主导的经典现代性道路和照搬西方模式的旧中国老路,是因为其植根于差异性社会并遵循“差异的正义”。西方经典现代性道路的社会根基是资本逻辑主导的阶级对抗性社会,秉承资本“无限逐利”和“弱肉强食”的本性,必然导致三大崩溃:(1)人与人关系的全面异化和冲突;(2)人与自然关系的全面瓦解;(3)全球分裂。以美国为首的全球霸权势力打着“自由”“民主”“人权”的经典现代性旗号到处兜售“华盛顿共识”,到处煽动“颜色革命”,屡屡侵害走向现代化之途的发展中国家的独立主权。中国道路的根基在于差异性社会和“差异的正义”,人民当家做主谋求共同利益、包容差异利益使中国道路以共建共治共享消解人与人的异化对立,以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消解人与自然的对立,以全球“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文明互鉴”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治理原则消解全球分裂,从而创造一种人类新文明道路,这三大超越的未来景象需要在全面建制中使新文明道路变成中国之治的制度性现实。其二,中国道路之所以超越苏联经典现代性道路和照搬苏联模式的中国老路,也在于根植于差异性社会并遵循“差异的正义”原则。苏联道路和照搬苏联模式的中国老路都在力图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建构一个消灭利益差异、体制僵化、带有浓厚空想成分的虚幻同质性社会。中国道路凝聚差异性社会的“差异的正义”原则,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中国特色民主政治需要进一步增强功能,在全球竞争、民粹主义干扰和“颜色革命”主张的所谓“从威权主义向西方民主政治转变”的政治侵袭中越战越勇,不断扩大战果。
第三个坐标要明确,走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十大转型所昭示的制度和治理体系发展与完善的未来方向。马克思说:“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44页。十大治理转型就是从差异性社会的现状向“差异的正义”的善治目标转换的分布图谱。在从大国走向强国的新时代,对差异性社会的全面治理进入顶层设计新阶段,“差异的正义”的善治逻辑指引国家治理的发展时代、发展方式、资源配置方式、全球格局与开放方式、城乡关系与空间生产方式、社会治理方式、中国特色民主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生态治理和党的治理等十大转型[3]参见任平:《社会转型中的现代大国治理体系》,载高翔主编《社会转型与国家治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24页。,每一种转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都源于差异性社会治理的需要,每一种转型的目标都是贯彻差异的正义逻辑,每一种转型都在一个领域推进现存的差异性社会走向“差异的正义”的善治目标,因而呈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图谱全景。在全球格局日益复杂的大变局中,进入新时代的中国的由大变强不是原先社会发展方式的自然延展,而是社会结构的重大变革,是国家治理结构的重新设计和重新建构。在差异性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改变之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客观上要求有同步、同态、同构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基于差异性社会而走向“差异的正义”的善治远景,是发展和完善我国制度与治理体系的必然的理性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