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俊伟 裴丽平
(1.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合肥 230601;2.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安徽芜湖 241000)
在党的十五大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被正式提出,法治随之便成为了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的坚定保证。但面对我国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惯性与复杂社会环境,法治能否承担起有效治理国家的重任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国家法治文化能否凝聚起全社会的精神信仰及这种信仰能否内化在人们的生活方式中,法治文化应当被视为是法治的灵魂。换言之,只有在全社会培育起敬畏宪法法律的良好风尚,使规则意识成为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的强大力量,才会形成罗尔斯思想实验中的“原初状态”契约共识——无论显赫权贵还是普通平民都能够免于恐惧地生活。[1]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2]这无疑是对当下法治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所做出的科学决策。
文化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底蕴,也就自然体现出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价值追求。而法治文化属于文化的一部分,其必然会蕴含着全体社会成员在动态实践过程中所彰显的法治理念和共同生产方式下受法治规范的行为方式。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法治文化的概念首次在我国正式提出,这也极具创新性地拓展了法治建设的文化生成路径。为此,如何建设我国法治文化、如何通过建设法治文化来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课题就摆在了世人面前。
鉴于我国地域广大、民族众多,且地域特点、民族特点皆具备多元性的特征,区域性显然就成为了法治文化建设所无法忽视的一个属性,区域法治文化在新时代必将长期存在、不可替代。因此,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区域法治文化。区域法治文化具有区域特色,是由区域社会成员在历史条件下创造、并经演变后逐渐形成的法治文化,受自然环境、生产方式、文化传统、交流融合等多种因素制约。固然,区域法治文化是指在特定地理区域内的一种占支配地位的法治文化。[3]这种区域法治文化亦不会因国家法治的统一而走向消亡,正如国家也不会因全球化的发展而消失一样。揆诸国家法治文化与区域法治文化的关系,那便是整体一致、彼此影响、密切联系,国家法治文化在普遍性中带有混融,区域法治文化在特殊性中包含复合。
不仅如此,不同的区域法治文化间也依然会相互作用,这在各国都概莫能外,甚至有些区域法治文化间的互动会合成新的区域法治文化。质言之,一个特定区域内的法治文化在形成中扩展,当扩展到一定程度时又会与其他区域的法治文化产生碰撞,进而在扩展后的特定区域内形成新的占支配地位的法治文化,而这种在特定区域内形成的新的占支配地位的法治文化依旧会再持续这种互动过程,循环往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便在多个区域法治文化的碰撞联结中形成,在新时代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4]
马克思曾言,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5]毋庸赘言,文化驱动自然是法律生长不可或缺乃至尤为重要的因素之一,这无疑与法律的域外借鉴需经过本土化培植方能“接地气”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否则便存在南橘北枳的风险。换言之,各方面原因形成的区域文化单位即使没有造成但至少也促进了不同的生活方式,[6]各个环节的法律运作必定与区域法治文化如影随形,可这并不代表法治社会的实现需要大多数公民具有全面、正确的法律知识。
人的原理本质上是人的身心关系,而心主身从又是当今文明时代人的原理关系,文化作为拥有能够沁人心脾的极强无形力量,必然会起到润物细无声之浸润心灵的效果,[7]人们在文化的滋养下建构起独特的精神世界。由此可见,祛魅后的现代社会法治理应让人们信仰法律而非简单服从,一定区域的法治文化认同及其所体现的价值是区域法治文化彰显出重大功用的源泉,无形的法治文化具备无极的法治力量,各个环节的法治运转必定深深镌刻上了法治文化的烙印,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当下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费孝通曾指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条文和设定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而这也正是区域法治文化的功用之所在。[8]
因此,新时代区域法治文化具有重大功用。其一方面在无形中培养了公民的法治意识、规范了公民的社会行为,一方面这种潜在的指引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为制度支撑,进而再反作用于文化的发展,由此在潜移默化中始终将该区域约束在良性的法治轨道内前进。而且,鉴于区域法治文化由内而生,固然在区域内部遭受的抵触较小以致和谐,最终可通过大小区域的辐射作用为全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贡献力量。
毫无疑问,发展区域法治文化的前提是要认清区域法治文化的多层次复合性,各种区域法治文化间在新时代下的相互竞争与适应理应被当作区域法治文化发展的动力。事实上,法治建设的点滴成果无不是在调和不同的矛盾冲突中加以积累的。这也意味着,区域法治文化间的冲突是一个客观且正常的现象,具有能动作用。只有各种区域法治文化间相互竞争与适应,才会让国家法治文化葆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不过,这并不代表所有与区域法治文化有关的冲突皆具建设性的力量,其也可能会成为区域法治文化发展的阻碍,可谓创造性与破坏性兼备。由此可见,对立的两面既包含了解决问题的创造性,又囊括了制造动荡的破坏性,如同硬币的正反面。基于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应当妥善利用区域法治文化间的冲突,在各种区域法治文化间建构起一定平衡,营造出一种合乎理性与逻辑的良性关系,保持结构宽容且不失严谨的品格,使新时代法治文化得以生生不息地建设。
所谓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作为处理文化冲突的不二选择,文化整合的价值显而易见。是故,区域法治文化发展的最终归宿就是内含整体性、法则性、调整性的选择、传承与创新,即整合区域法治文化。从立法层面而言,整合区域法治文化就需要重点关注蕴藏在民间制度中的区域特色,吸收有益的区域法律制度内容与国家法律制度展开衔接,促进国家法治文化和区域法治文化的和谐发展;从执法层面而言,整合区域法治文化就需要在维护法治秩序的基础上重视礼治秩序,加强培养区域社会成员的现代法治观念,逐步将区域社会成员的观念性法治向制度性法治扭转;从司法层面而言,整合区域法治文化就需要大力发挥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依据各地的道德风俗、乡规民约来拓宽纠纷解决渠道,结合当地地缘、人缘等错综复杂的因素以实现区域法治的综合治理;从守法层面而言,整合区域法治文化就需要增大法治宣传的覆盖面,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感受法治,同时通过对当地法院裁判文书的宣告与执行来影响部分区域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进而达到各区域法治文化间的刚性协调。
而且,我国自建国以来的70年里所发生的巨大变迁有目共睹,传统的规则效力无法保障社会的继续进步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也为区域法治文化的进一步整合提供了契机,国家法治文化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赋予更加丰富的精神内涵,旧的法治秩序定将让位于新的法治秩序。但是,新的法治秩序的建立并非单纯依靠制定新的法条和设立新的法庭,在区域法治文化的个性整合中努力与国家法治文化完成统一的磨合才是根本路径,这也是国家法治文化与区域法治文化沟通的可行性保证。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互呼应,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两项工作都已取得了辉煌成就。但陆续出现的新的深化改革举措也给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就在党的十九大上被着重强调。所以,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中体现,无疑需要加紧建设,以期更好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保驾护航。为此,被视为是法治灵魂的法治文化理应承担起更多使命,而区域法治文化则应在当中发挥出更大作用,依靠不断整合来加速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进程。可以说,区域法治文化在我国的繁荣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新时代发展的源泉,讲好法治故事、唱响法治之歌的基础是要对区域法治文化有着极为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