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江西 共青城 332020)
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农业保险在稳定与发展农业生产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重视农业保险的建立与发展,加强农业保险理论与政策的研究,成为国内外普遍做法。现有研究成果浩如烟海,为把握农业保险未来的研究趋势,不少学者撰写了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研究综述。其中,张惠茹(2005)以学界对农业保险观点争议为视角作了系统性的综述,发现国内学者在农业保险定义、功能以及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等方面分歧较大;祝仲坤(2016)专门从道德风险方面对学界剖析阻碍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因素作了综述;还有任金政和李士森(2016)从农业保险绩效,彭可茂和席利卿(2011)从农业保险立法,王克和张峭(2019)从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等角度对现有成果作了较为全面的综述。显然,上述研究成果对农业保险未来研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本文对农业保险现有研究成果再梳理,旨在为探寻农业保险研究规律,把握今后的研究重点、方向提供参考。
国外对农业保险的研究起步较早,研究成果已非常丰富。面面俱到,既不可能也没必要。但研究发现,农业保险的需求、农业供给以及对接农业保险供求的机制这三个方面始终是研究的重点、主线,故下文作简要回顾。
有价值才会有需求,西方学者正是从研究农业保险的作用入手分析其存在的理由。Rosenweig(1993)、Krishnamurthy(1995)等的研究发现,农业风险与农民贫穷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为此,政府制定农业保险政策以消除贫困,并且有证据表明农业保险消除贫困相比巨灾救济等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更具有效率(Barry和Keith,1999)。当然,也有学者的研究发现,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目的不仅仅是规避农业风险,达到消除贫困的目的,而是受众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农业保险补贴产生的预期收益(Glauber 和 Corinth,2001),农场的面积、位置、受灾史等基本特征,个人的年龄、财富、风险厌恶等(Calvin,1990)。在众多影响农民购买农业保险需求的因素中,存在一种“感知失灵”现象,即农民总是以为他们面临的风险比较小而实际情况不然(周县华,2010)。其次,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偏好于多重保险责任而非单一保险责任;偏好于收益保险而非产量保险。这两者导致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通过参加风险汇聚安排来降低自身的风险,是个体规避风险的重点途径,汇聚安排成本促成了保险公司的产生。然而,Miranda和Glauber(1997),Goodwin(2001)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农业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它破坏了保险人有效分散风险的能力,导致农业保险的保险人面临常规保险的10倍风险 。结果,私人农业保险要么非常昂贵,要么不提供。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人的风险可以通过国际再保险来分散(Quiggin,1994),但有证据表明,国际再保险产业不愿意或不能够为系统性风险提供保险 (Miranda和Glauber,1997)。另外,农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也是影响农业保险有效供给的重要因素(Horowitz,1994)。
由于农业保险在供给与需求双方均存在市场失灵,依据市场失灵理论,引入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费是对接农业保险供求的重要机制。但是,对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效果学者们却存有争议。 其中,Ahsan,Ali等(1982)认为,农业保险会增加产出,特别适合欠发达国家,因此,对农业保险实施公共补贴是需要的。Nelson(1987)认为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虽然有正的影响,但不是必需的,仅是许多“次优”方案中的一种。Skees(2000)对美国农业保险政府补贴绩效评估发现,农业保险政府补贴存在诸多负面影响。譬如,增加财政负担、扭曲农业保险功能、“寻租”、对私人保险产生“挤出效应”等。
国内开启农业保险研究的先河可追溯到1936年由黄公安撰写的《农业保险的理论及其组织》一书。此著作分析了当时国际上农业保险的运作机制,以此为基础,结合中国现实,探讨了当时国内实施农业保险的意义、模式等。1953年,杜子杰撰写的 《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与问题》一文,对新中国建立之初,发展农业保险的意义,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作了详细报告,为推动国内农业保险进而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参考作用。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开始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从此,国内各项事业逐步走向正轨。1982年,农业保险得到恢复试办。在此背景下,国内学术界重拾农业保险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介绍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赵晓光,1984;庹国柱,1987;等)。学者们指出,国外注重农业保险立法,实行多种形式并存的保险体制,国家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等经验值得国内借鉴。二是定义农业保险并产生了广义农业保险(大农险)与狭义农业保险(小农险)之争。庹国柱等(1987)、黄达等(1990)认为农业保险是指针对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保险,王小平(2004)认为,这是狭义上的农业保险,即小农险,而广义上的农业保险(大农险),指涵盖了农业产业的整个过程及相关财产和人员的保险。大小农险之争实际上是对农业保险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分歧。大农险的支持者认为这样的农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充分利用农业保险资源,实现保险机构规模化经营,而主张小农险者则认为在种植业、养殖业基础上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实质上是享受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争利。三是国内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农业保险应抓住重点,因地制宜,实行统保,农业保险实行低保额、低费率、低赔付的原则(陈志传,1992)。
1992年,国内农业保险保费超过8个多亿,尔后逐渐萎缩至2002年3个亿。对此,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剖析了其成因,有的从农业保险需求(刘宽,1999;庹国柱和李军,2003;吴祥佑,2005);有的从农业保险供给 (皮立波和李军,2003;冯文丽,2004)去分析,但主流观点趋向于对农业保险属性认识不到位,导致农业保险政策定位不准。刘京生(2000)从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角度讨论农业保险的属性,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两重性;李军(1996)、庹国柱和王国军(2002)从分析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特征入手,指出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
对农业保险属性的正确认识,为200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石,也为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迎来了契机。其中,张跃华和顾海英(2004)、冯文丽(2004)、赵莹(2004)等探讨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庹国柱,朱俊生(2004)、谢蕊莲(2007)对如何构建、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做了相应探讨。
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命题,回答“新常态怎么干”。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做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并提出“把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2018年中央 “一号文件”又进一步提出“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以此为背景,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研究的热点、重点课题。研究结论指出,在当前农户不断演化从而产生对农业风险管理需求异质性背景下,应该适度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增强经营主体的效率,创新农业保险品种与服务方式,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等,从而满足农户对农业保险的多样化需求(王步天等,2016;谭偲凤等,2017;郭军等,2019;熊礼慧,2020)。
经上文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进展发现,国外比较注重实证研究,研究结论显示农业保险供给“双冷”,即均存在市场失灵是农业保险的“顽疾”,因而研究矫正农业保险失灵似乎成为 “永恒”的课题。在矫正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诸多手段中,政府财政补贴也似乎成为不二选择,但研究结论警世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备受诟病,如增加财政负担、“寻租”、对私人保险产生“挤出效应”等。这一教训值得反思。
国内农业保险的研究重点随着我国农村农业的发展现状变化而变化;随着国内经济体制、经济政策变化而变化;从要发展农业保险向怎样高质量发展农业保险演变。这一脉络非常清晰,为今后国内农业保险的研究重点指明了方向。
(一)农业保险有效供给是今后研究的突破口。我国正处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之际,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同时伴随着大量传统小农户。多层次、多样化农业保险需求市场正逐步形成。因此,研究提供多样化的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以满足不同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管理需求,是当前研究的突破口。
(二)中微观层面的农业保险研究有待加大力度。从现有文献来看,主要从宏观层面提出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对策,或者是研究大宗农产品保险供给问题,而从中观,甚至微观层面研究某一类或者某一种农业保险产品或服务(比如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的成果非常鲜见(高一丹等,2019;张珩等,2019)。 因此,应该加强中微观方向的农业保险研究。
(三)需加强农业保险实证研究提高政策制定的精准性。实证研究有助于提高研究结论的科学性、精准性,进而更好地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缺乏相应的数据,导致农业保险实证研究成为此类课题研究的一个短板。随着今后国内农业保险的发展,特别是大数据建立、管理与运用,笔者预见,农业保险实证研究会被学界越来越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