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近因原则中单一原因的判断标准

2020-02-24 21:44戚宪通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7期
关键词:巨浪因果关系货物

戚宪通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0120)

一、近因概述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最早出现在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MIA1906)中,是指有因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才予以赔偿的原则。①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对海上保险合同中赔付责任的履行,既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承保风险,也不完全取决于是否产生了承保损失,而是取决于在符合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司法实践中单一近因原则适用的规则

从根本上讲,如何在众多原因中选择对结果产生最主要与最有效作用的原因——近因,不是一个科学问题,而要以“常识”为最终依据,必须运用符合普通人的正常思维全面看待问题。在Canada Rice Mills Ltd②中 Wright 勋爵指出,“因果关系应当被普通人所理解,而不是只被科学家或精神分析师所理解。若案件中仅存在一个近因,可大致分为三种情况:③

第一,由前因造成无可避免的损失。当前后有两个原因造成最后的损失时,但第一个原因造成致命一击,并且客观上讲第二个的原因难以改变最后的损失结果。这种情况下,很明显前因就是近因。

第二,由前因激发后来的原因而造成损失。此类案件的前因并非致命一击,也不是由它造成最后的损失,但它激发了后来的原因或者导致了后来的原因更容易出现,而后来的原因才造成了损失。由于后来出现的原因独立存在且程度严重,从而切断了原先的因果关系,使得后者成为损失近因。

第三,前因诱发行为人改变做法并引起后来的原因造成损失。此种情况中前因本身并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但该原因的存在诱使行为人改变主意采取了另外一种行为,在这种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风险出现并造成最终损失。

三、案例模型介绍④

(一)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性大小

危险大者,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无。

(二)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

如果先前行为通常会引发介入因素的出现,则表明介入因素不异常,是先前行为的伴随现象,意味着介入因素带来的危险应该算到先前行为的头上,也即最终结果与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性大小

作用大者,则表明先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有。

四、案例试分析

在Coxwold⑤案件中,船舶Coxwold轮被政府征用了,在征用过程中由政府承担敌对行为和作战的后果。随后船舶装载物资前往军事基地的途中,根据军队护卫舰的指示改变了航线以此来避免与敌军的潜艇相遇,由于能见度较差,该船失去了与导航船的联系而搁浅。英国枢密院认为,该船舶从事的是战争行为,造成损失的近因是战争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船舶搁浅是海上风险,但是搁浅的背后的原因应该是敌对行为。法官在该案判决中提出从复杂的全部事实中找出真正的,具有支配性的原因,就必须采取简单的标准,因果关系的概念应该是人人皆知的,而不应该是科学家玄学家的特权。

该案例的模型可建为先前行为是船舶被政府征用,在征用过程中由政府承担敌对行为和作战的后果。该案例的介入因素为船舶与导航船失去联系。最后判断介入因素的危险性即一艘失去导航的船舶可能搁浅的可能性大小。在执行军事任务的船舶要比普通商船遭受的风险更大,其中包括搁浅的风险,可以假设船舶执行军事任务与搁浅有因果关系,然后是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在该案例的条件下,该船舶与导航船失去联系,不算是异常,可以判断失去联系是执行军事任务的危险流的延续,判断为有因果关系,最后判断该介入因素导致后果是搁浅可能性大小,造成的危险大,则该介入因素与搁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先行行为与搁浅没有因果关系。综合判断这三个条件,只要其中两个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判断先行行为与最终的结果有因果关系。

在Montoya v.London Assurance corp⑥中,原告是在伦敦经营业务的商人,1849年1月9日,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货物主要由糖、皮革和烟草组成。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遭遇巨浪袭击,船舶进入大量水,因此,装运的产品遭受了下文所述的损害。1849年4月,该船抵达卸货港,随后发现货物的某些部分因上述原因而严重受损,货舱打开时发出令人窒息的恶臭和蒸汽或气体。很大一部分兽皮由于海损而处于腐烂腐烂的绝对状态,而装烟草的大量浆膜也腐烂了,并被海水严重破坏。大部分的烟草货物变得一文不值。其余的则因部分货物被海水过度损坏而严重变质,造成发酵,并或多或少地使整个货物浸透了一种奇怪的味道。

原告在本诉讼中仅就被保险货物的烟草部分所遭受的损害提出索赔,烟草不是立即与海水接触,也不是直接被海水损坏,而是以所述方式损坏和变质的,也就是说,这些损害和变质只是味道上的损坏和变质,以及除此之外,是由于被海水直接损坏和腐化的那部分货物的发酵和腐化而产生的臭味。

本案的模型可建为先前行为是船舶遭遇巨浪,船舶大量进水。介入因素为兽皮变味腐烂。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为其他货物的损害。根据上述模型一一判断:即先前行为船舶遭遇巨浪造成进水,对于货物的危害性大不大,若大,则有因果关系,若小,则无。然后是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根据该案的货物包装情况,兽皮发生腐败若为不异常,则为先前行为巨浪的伴随现象发生,若是异常,则说明该介入因素发生了独立的、直接的作用。最后再判断该介入因素导致其他货物损害的可能性大小。根据以上三个条件的判断,只要其中有两个肯定是有因果关系,则该行为就构成导致最终结果的近因。

本文只是针对相对简单的单一原因致损时的情况进行了模型化分析,可以看出,在分析过程中,仍有不能完全确定之处,毕竟近因的判断会受到判断者不同的经历,生活环境和职业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注释】

①孙丹丹:“海上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研究”,《中国水运》,2018年第9 期。

②Canada Rice Mills Ltd v.The Union Marine and Gener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1940]UKPC 56?

③孙丹丹:“海上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研究”,《中国水运》,2018年第9 期。

④柏浪涛:《刑法攻略讲义卷》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9年版 48—49页。

⑤Yorkshire Dale Steamship Co.Ltd.v.Minister of War Transport[1942]A.C.691.。

⑥155 E.R.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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