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治华
“互联网+督查”视域下我国体育赛事监管体系的构建
杜治华
山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山西 临汾,041000。
“互联网+督查”是我国近年来正在发展和创新的项目之一,其主导思想是利用互联网的方式对我国现有事务的督查形式进行改革,用更便捷的方式让广大普通民众参与国家大型事务监督管理。本文通过对现行体育赛事监管体系的分析,找出当下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提出构建“互联网+督查”的新型管理模式,为此,提出以下四点建议:(1)开设体育赛事监管专用的“互联网+督查”网页;(2)多层次、宽领域地宣传体育赛事中“互联网+督查”新体系的功能与价值;(3)明确普通民众在构建“互联网+督查”新机制中的主体责任;(4)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
“互联网+督查”;体育赛事;监管体系;构建
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互联网在我国经历了爆发式的发展,当前互联网已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互联网+”产业的融合发展也已聚焦为新的研究热点之一,正吸引着众多研究者的目光[1]。官方报告中指出:我国互联网用户普及率达到了48.8%,手机网民的数量大约为6亿人次,这一数据高居世界第一[2]。“互联网+”模式已经根植于人们的生活,形成独特的社会文化现象,也是体育赛事传播与监管的必由之路。
2018年5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3],其中指出: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主办、承办或授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其他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在各行业各领域推进“互联网+”战略,运用新技术新模式改造传统产业。2019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开通了“互联网+督查”平台,其目的是为了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高效便捷地回应群众集中密切关注的问题,全面减轻基层负担,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问题线索或意见建议。由此可见,国家高度重视“互联网+”及“互联网+督查”的发展与运用,其重点在于如何将“互联网+督查”网络平台实际运用到各行各业的监管环节。大型体育赛事的运作是一项非常庞杂的系统工程,监管环节必不可缺,所以构建并引入“互联网+督查”的新型监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正处于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新时期,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日渐活跃,而且新兴赛事不断涌现。归纳起来,体育赛事活动的共同特点为:组织机构性质复杂、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较高;如若监管乏力则极易发生各类问题和事故。从以往举办体育赛事来看,监管环节集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赛前预判不够准确和全面,对将会出现的问题预见性不足、考虑不周,导致一些赛事的运作缺乏规范性;赛场上出现的不良行为较多,如打架斗殴、使用兴奋剂、误判错判、消极比赛、操纵比赛结果等。体育赛事监管不力,往往会引发许多恶性事件的发生,社会反响强烈,负面效应很大,阻碍了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体育发展思想的贯彻执行。因此,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的顺利开展,必须把好监督管理这一关,在延承现有管理体系优势的基础上,继续改革和完善体育赛事监管体系,构建更科学完善的监管模式势在必行,这就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及各地体育局务必积极响应国家政策[4],构建“互联网+督查”的体育赛事监管体系,建立大数据库,纵横交织形成网格,有效弥补当前体育赛事监管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对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科学、规范、高效地监督检查,为体育赛事的顺利举办保驾护航。
查阅了近两年我国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及中国知网上公开发表的有关体育赛事监管方面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整合,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材料。以我国体育赛事活动开展的监管体系为研究对象,对现有监查体系进行分析,找出弊端,提出了“互联网+督查”的新型监管模式。
体育赛事监管体系就是为了将各种体育赛事进行有效监管而成立的专门责任机构,对与体育赛事有关的重点要素、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赛事的过程中进行管理、督促和监督,以保证体育赛事健康、有序地开展,有效维护体育公平竞赛的环境,消除非法的和不正当的竞争[5]。
体育赛事监管体系是体育赛事的维护系统,主要包含4个要素:内部监管、社会监管、自我监管和司法监管[6]。监管体系是维护体育赛事公平公正性的有效保障,其主要作用是通过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所实行的监督过程中得以突显的,维护体育赛事公平而顺利地开展是监管体系的功能和价值所在。体育赛事要想提高后勤保障质量,也需要设置完善的监督系统,对比赛中能够影响过程及结果的各个要素和环节进行有效监督,才能确保监督客体是在法律法规框架之内开展体育赛事[7],防微杜渐,阻止各类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所以,许多体育赛事的开展必须在完善的监管体系下才能有效保证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规范性,才能真正保证把运动员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才能把握正确的体育发展方向[8]。
3.2.1 遵循政府主导的管理原则 我国的国情、历史和市场化程度决定了许多事务必须走“举国体制”之路,势必要借助以政府为主体的强制性监管力量才能有效发挥监管体系的作用,对体育赛事的监管也是如此,遵循政府为主导的体育赛事管理原则,体育行政机构或非盈利性社会机构对体育赛事的规划、申办或筹办、运作等一系列事务离不开政府的审批和监管,实行政府负责制。尽管我国体育赛事起步晚、内容复杂、规模不同、性质不同,但都也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建立了良好的机制体制,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竞赛管理办法,为各类体育赛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现阶段我国体育赛事监管体系中,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各级政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项目协会都在联合参与,大型体育赛事采取多元化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对体育赛事的筹办、组织运行等一切事务进行监控、督促和管理,体育赛事的举办权也需政府行政许可审批,在体育赛事实行“举国体制”的模式下,政府势必占主导地位。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9],在遵循政府为主导的管理原则下进行变革和完善,对中小型体育赛事的运作和管理权力下移,放权简政,以便高效便捷地开展体育赛事活动。
3.2.2 遵循“谁主办、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现阶段,我国一些体育赛事活动的开展遵循“谁主办、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此原则是为了加强对我国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明确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职能分工,建立主体责任制,以确保相关的政策措施和责任划分落实到位。对于当今体育赛事中一些不良现象,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及单项体育协会等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并且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在最快的时间内弄清事实,严格依法处理并向公众公开最终的处理结果,及时回应来自社会各界关注的声音。在此原则下,体育赛事监督系统的核心是监督主体,即主要行驶监督权力的人,因为再完善的监督管理办法最终也需要监督主体去施行,我国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所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各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及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赛事活动的开展负有主要的监管责任[10]。
3.3.1 公开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情况 体育总局下属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及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等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各个体育项目的不同发展水平及活动特点,准确地从规模、场地、器材、人员等方面入手,按照不同项目的不同特点,协调好不同项目之间的相互衔接,构建相互配套支撑的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制定开展体育活动的相关指南和参赛指引,明确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和规则,合理地确定出赛事活动中的一些服务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规范赛事活动的一切从业行为,为赛事活动中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详细的指导和服务。
3.3.2 出台各项文件与健全监管政策 在健全体育赛事监管政策方面,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相关体育部门陆续出台了多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现有的、已经颁布的相关监管政策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有些已不符合当下体育赛事开展的状况,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及单项体育协会,都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体育总局的要求[11],结合其平时工作实践,全面梳理评估我国现有的体育赛事活动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某些制度性、技术性文件,对某些内容冲突或者难以执行的条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修改或提出废止。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举国体制”已经不适应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赛事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体育赛事监管权限过于集中,致使下属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模糊不清。我国体育赛事监管带有严重的行政色彩,决策权力相对集中于国务院与体育局,其他相关体育部门只有遵从的义务,体育监管的社会化程度较低,这将极大影响市场对我国体育事业的积极参与[12];(2)体育监管的法规不健全,已有法律条例严重滞后。我国体育监管的法律文件有《宪法》《反兴奋剂条例》《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这些带有法律条文性质的体育监管方面的文件,看似很多,但文件内容大都是指导性的语言,政策性强、执行性差,难以真正对体育赛事中违法行为客观量化地处理或处罚;(3)现有监管体系无法应对新政策、新形式下的一些体育赛事活动。国家发布了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的审批通告之后,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日渐活跃[13],出现了许多新赛事和新情况,致使原有的监管体系无法有效实施监管。例如,对赛事放开后可能出现的问题预见性不足、考虑不周全,加之一些新赛事的运作本身缺乏规范性,导致赛场上出现了许多不良行为,使用兴奋剂、误判错判、操纵比赛结果等现象频频出现。
4.1.1 “互联网+督查”的概念 “互联网+督查”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4月22日开通的一个面向全社会征集各方面问题线索或意见建议的网络平台。单位或个人可以登录中国政府网或下载国务院客户端,进入国务院“互联网+督查”专栏或进入小程序提供线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然后经国务院办公室汇总整理并督促有关地方、部门进行处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成为信息技术新一代的代表,也是跨界与融合的象征。“互联网+督查”就是将互联网与现有的督查模式相结合,在大型事务或活动的监管过程中建立大数据库和云管理模式,从而构建一种新型督查体系。在现代信息社会,互联网具有高效、快捷、方便传播的特点,将其运用到体育赛事管理体系中,可以即时为人们整合出各种有效的信息,更能为体育赛事管理者提供“智库”,以便科学高效地实施监管。
4.1.2 “互联网+督查”的特征 跨界与融合。“+”的本身含义就是跨界、变革和融合,而“互联网+督查”体系的构建恰恰就是一种跨界与融合,运用现有的互联网技术,对我国体育赛事督查体系进行更进与完善,能够有效地弥补政府单一监管主体模式的不足,在提高督查效率的同时以更加全面、便捷的方式将我国体育赛事的举办情况展现在大众面前。
(1)创新与发展。利用互联网的便捷性为督查模式提供变革空间,能够充分发挥创新作用。除原有的线下督查方式之外,再结合互联网技术的优势,构建全新的“互联网+督查”的监管体系,对我国体育赛事进行全方位的督查,将最为权威和可信的信息展现在公众面前,获得反馈意见与建议,进而提高我国体育赛事开展的水平[14]。
(2)优化与重建。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业已进入人们的生活并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模式[15],互联网已然使地球变成了信息网络村,可以使人们不受时空限制、低成本、高效便捷、平等互动交流和实现资源共享。如果想要提高我国体育赛事督查质量,那么如何对互联网提供的海量信息进行筛选、优化与重建显得尤为重要,必须使用更加科学先进的手段改进与完善体育赛事督查平台,倡导创建以群众为主体的新型“互联网+督查”网络督查体系。
4.2.1 提高体育赛事监督执法的效率 “互联网+督查”体育赛事监管体系能够有效弥补我国原有监督体系的不足,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监管体系,有助于实现体育赛事监管领域的监管现代化,切实维护好我国体育赛事的开展秩序。“互联网+督查”的监管体系能够有效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及时准确地反馈监查信息,清晰地呈现出体育赛事举办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使得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管对象更加具有针对性,避免监督执法的盲目性与不确定性,这样会大大提高监督执法的效率[16]。
4.2.2 预防体育赛事中不良现象的发生 根据有关学者的调查分析,近100年来一些知名的体育舞弊事件中,大多是由媒体揭露的,如1915年的利物浦和曼联足球俱乐部涉嫌假球案,就是被报纸媒体披露出来的,最终导致涉案8名球员终生禁赛;2005年德国足球裁判涉嫌收取贿赂吹黑哨,是由电视媒体揭露的,导致2名涉案裁判被判刑。这些欧美国家“无孔不入”的媒体监督机制使得各种违规行为难以遁形,时刻面临被揭露曝光的危险,从而起到了积极的预防作用。由此可见,合理有效地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能够有效预防体育赛事中一些违规现象的出现。
4.2.3 增强体育法律法规和自检自查的意识 构建并运用“互联网+督查”的监管体系之后,使得体育赛事中违法乱纪和不合理的现象随时会暴露在众人面前,为此,政府就会加大对体育赛事的严查力度,严肃处理违规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迫使所有参与者增强遵守体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自我监管的意识。为了避免遭受处罚,参与者必须加强内部监管,充分发挥遵守相关法规条例的自觉性,调动自检自查的主观能动性。在充分发挥内部监管和自我监管作用的基础上,配合社会监管和司法监管,才能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确保体育赛事成功、顺利地开展。
4.2.4 深化体育监督工作与公民之间的联系 在体育赛事举办的过程中,每个公民都有权力和义务对体育赛事的开展进行监督,以往的监管体系无法做到这一点。体育监督管理属于公共安全监管领域,所以公众共同参与会提高体育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构建与实施新型的“互联网+督查”监管体系,将会给广大公民提供一条非常好的参与体育赛事监督工作的途径,能够很大程度地提升我国公民在体育赛事监管方面的参与度,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深化公民与监督工作的联系。
随着全球进入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已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尤其在资源共享和交流互动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互联网改变了许多行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或运作模式,甚至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模式。近几年,国家倡导在各行业各领域加快推进“互联网+”战略,体育赛事管理又是一项非常庞杂的系统性工作,无理由不借助“互联网+”平台改进与完善管理体系,构建“互联网+督查”网络平台势在必行。构建“互联网+督查”体育赛事网络监管平台首先需要开设相关网页,主要目的是向社会及大众公开体育赛事管理政策文件、赛事目录及相关的一些信息,随着该网页的改进与完善,还将尽早实现各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各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管、动态监管。在此之后,还要探索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的等级评定机制,对每次体育赛事及其组织机构都进行及时而准确的评价,并对其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和提供服务。构建“互联网+督查”网络平台,将互联网与原有体育赛事督查的相关部门与督查模式相融合并加以改进,使我国的体育赛事监督体系更加便捷完善,既能提高公民的参与度又能获得大量准确的反馈信息与建议。
为了让公众深入了解我国全民监管体育赛事的新机制以及关注相应的移动网络平台,就应该充分发挥实体单位、传统媒体和新兴网络媒体的优势,对“互联网+督查”体育赛事新型监督体系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宣传[17]。(1)请体育赛事举办方及相关单位帮助宣传。除了体育行业的各个协会之外,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球迷协会等社会组织也是商业性体育赛事市场秩序监管的重要力量,而且这些社会组织的监管具有成本较低、宣传及时、专业性强等优势,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力量。(2)要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和普及性加以宣传。除了借助传统媒体的优势在报纸、电视上进行宣传之外,还要利用新兴媒体进行宣传,如与腾讯公司合作在网络上进行宣传。多层次、多渠道、宽领域地对我国体育赛事“互联网+督查”新机制进行宣传,逐步扩大宣传面和提高受众的关注度,使得宣传效果具有交互性和纵深性,尽可能让公众全民参与进来。
构建“互联网+督查”的新机制,必须首先要明确普通民众的主体责任。公众在群众体育赛事管理中存在一定的弱势,突出表现为公众参与群体性体育赛事管理的意识不强、能力不足以及参与渠道不畅通等。体育行政部门掌控着体育赛事的决策权、举办权和管理权,在体育赛事的举办中起主导作用,权力高度集中的优点是便于统筹全局、方便指挥、政令畅通、易于执行,但同时也暴露出缺乏民主、决策质量低、不利于调动积极性等方面的弊端,所以调动广大民众积极参与体育赛事监督管理至关重要[18]。(1)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体育赛事的“掌舵人”,首先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划分管理层内部各自的职责,贯彻权力下移的思想,主动将监督权交给大众,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2)作为群众,应该踊跃参与到群众体育赛事中来,不断培养和提升参与能力,既作为参与者的身份参与比赛,又作为监督者的身份参与体育赛事的各个监督环节。“互联网+督查”新体系的构建,就是要让普通公民利用互联网的便捷,尽可能多地参与到我国体育赛事的督查中来,行使自身权利,群策群力,为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19]。
体育赛事管理体系就像一座金字塔,广大民众的参与形成了宽广厚实的塔座,政府仍然处于塔尖的位置,起统领与引导作用,因此,政府就应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任务,引领公众在体育赛事中行驶监督权并发挥其主体作用。在“互联网+督查”新型体系的构建中,为了激发公众参与体育赛事监管工作的热情,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利用政府的公信力有意识地对公众加以引导,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广泛参与我国体育赛事监管工作。而且,政府应引导普通民众树立主人翁的思想,遵循渐进、创新、有序的原则,真正发挥其监管的主体作用,协助政府办好体育赛事。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就一直非常重视体育事业的发展,而体育赛事又是体育事业发展的引擎,办好体育赛事能够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新时期,体育事业的发展已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政府报告中涉及体育内容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成为热门话题之一。然而,当下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还有很多,如深入推进体育改革;增加体育服务供给;优化体育人口结构;开发体育健身资源;科学指导全民健身;均衡群众体育发展;完善体育赛事管理机制体制;等等。
本文以改进与完善体育赛事管理机制体制为切入点,分析讨论了现阶段我国体育赛事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及弊端,结合国家刚刚提出的推行“互联网+督查”事务监管体系,建议将其引入我国体育赛事监管工作,构建“互联网+督查”新型体育赛事监管体系。开设“互联网+督查”网络平台,将互联网与体育赛事监督管理相结合,本着“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原则,提高体育赛事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遵守体育法规条例的自觉性,为我国体育赛事监督管理工作注入新的动力。构建新的监管体系之后还需各相关部门主动配合和作为,建立政府、司法及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对网络平台中公众提供的线索进行梳理整合,共同发力,办好体育赛事,早日实现体育强国之梦。
[1] 王晓军,等.“互联网+体育”关联产业融合发展生态系统构建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8(04):27~33.
[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2015.
[3]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EB/OL]. http://www.sport.gov.cn/n316/n336/c856833/content.html.
[4] 李 丹.我国体育公园发展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5.
[5] 姚 远,李军岩.我国学校体育赛事体系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8(12):119~124.
[6] 吕大勇.大型体育赛事评价体系和模型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8.
[7] THE NEW YORK TIMES. For Marathon Weekend in New York,Hotel Packages and Fun Runs[J].TRAVLE,2017.
[8] 朱洪军,张 林.大型体育赛事与城市公众参与的实证研究[J].体育科学,2014,34(06):11~17.
[9] 姚宏茂,吴兰芬.学校体育教育产业化的理论内涵和特征分析[J].体育与科学,2001(04):29~31.
[10] 刘希佳.我国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组织结构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D].河北师范大学,2007.
[11]李建设,王乔君.我国体育经纪人立法管理体制构想——中美两国体育经纪人管理立法之比较[J].中国体育科技,2004(03):18~20.
[12] 赵 强.“产业融合”视域下体育产业机遇与挑战——兼论《体育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J].染整技术,2018,40(11):112~113.
[13] 郑 刚.基于体育赛事视域下的城市竞争力发展策略研究[D].郑州大学,2016.
[14] 雍 明,刘昌亚.我国景观体育赛事管理现状及其思考[J].当代体育科技,2017,7(23):227~228+230.
[15] 俞志澎.“互联网+”模式下的加强审计监督趋势分析[J].经贸实践,2016(16):187+189.
[16] Preuss H. A framework for identifying the legacies of a mega sport event[J]. Leisure Studies, 2015, 34(06): 643~664.
[17] 刘 闯.融媒体背景下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研究[D].长春师范大学,2019.
[18] 黄海燕,等.体育赛事社会影响的形成与控制[J].体育科研,2016,37(03):72~75.
[19] 方 燕.体育权利及其法律保护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0.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ports Competition Supervision System under the Vision of “Internet + Supervision”
DU Zhihua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 Linfen Shanxi, 041000, China.
“Internet + Supervision” is one of the projects that China is developing and innovating in recent years. Its main idea is to use the Internet to reform the supervision of existing affairs in China and to make the general public more convenient. Participate i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large-scale national affair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ports competition supervision system, this paper finds out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management mode and proposes a new management mode of “Internet + supervision”. To this end, the following four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1) Specialize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sports events supervision “Internet + Supervision” webpage; (2) Multi-level, wide-area publicity of the functions and values of the new “Internet + Supervision” system in sports events; (3) Clarify that ordinary people are constructing “Internet + Supervision” new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the mechanism; (4) strengthen the guiding role of the government.
“Internet + supervision”; Sports events; Regulatory system; Construction
G80-053
A
1007―6891(2020)05―0025―04
10.13932/j.cnki.sctykx.2020.05.06
2019-09-12
20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