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利丰,邓宣凯
(江汉大学 武汉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56)
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以高投资、高能耗、高排放等为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给我国带来了沉重的环境代价[1],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系统退化,环境的承载力已趋于极限,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2]。环境问题与产业结构密切相关,金融资源是产业发展最重要的支撑,金融机构通过金融资源配置对产业、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影响产业发展,进而影响产业结构。由于我国的产业对外源融资高度依赖,金融资源可谓产业发展的“血液”[3]。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绝大部分金融资源配置向重化工业和重资产制造业集中,而这些行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据统计,信贷获得量前10的行业,其中有6个属于重污染的行业[4]。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对贷款对象未进行有效筛选,落后产业、污染产业只要手续齐全就可以贷款或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因此金融机构无形中助长了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发展[5]。面对金融资源向重污染行业集中与我国环境不断恶化的“窘境”,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应运而生:我国的金融机构是否应当承担环境责任?
关于金融机构环境责任方面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研究[6],企业社会责任最早由美国学者Clark(1916)[7]提出。Clark根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方不同,将社会责任划分为环境责任、员工责任和伙伴责任等。长期以来,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企业社会责任,但却忽略了金融机构的环境责任问题,对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的忽视和评价标准的缺失严重阻碍着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8]。金融机构从本质来讲仍是企业,因此也需要承担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随着环境污染问题加剧,金融机构环境责任问题越来越被高度关注[9],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金融机构在承担环境责任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0],它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的形象塑造、价值提升和可持续发展[11]。
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行业,它虽不直接从事生产,但作为资金的主要融通者,它们既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又可以成为环境破坏的资金提供者,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12]。一方面,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出于环境风险的考虑,金融机构需要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企业信贷审核,生态环境审查也逐渐成为金融机构发放信贷的重要环节,企业为了得到信贷资金的支持,不得不考虑其生产过程的潜在环境风险,从而有动机去改善其生产对于资源耗费、环境污染的影响[13]。因而,金融机构通过对贷款对象进行环境审查,间接对信贷关系企业施加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间接地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另一方面,作为环境破坏的资金提供者,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流向可能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后果。因此,金融机构需要对信贷资金用途进行监管,包括贷前对项目的环境风险进行分类、出具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贷中实时审查项目实施过程对环境的影响,以及贷后出具项目的反馈报告等[14]。如果金融机构不对信贷资金用途进行监管,在贷款对象或项目准入、贷前调查、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及贷后管理等环节放松监管和控制,任由信贷资金流向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就会导致环境事件发生,间接地造成环境损害[15]。
既然金融机构通过配置金融资源影响环境,那么,在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后,金融机构是否需要承担环境责任呢?目前学术界对金融机构承担环境责任并未形成一致意见[6],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的划分范围上。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机构是否要承担环境责任应慎重考虑,如果一味扩大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环境责任,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的收益与成本不相符,使金融机构承担过多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其结果是金融机构放贷热情下降,企业因得不到应有的金融支持很快被淘汰,进而损害实体经济效益[16]。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机构在配置信贷资金时,资金的流向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环境责任。如张长龙等(2011)[17]认为,金融机构需承担一定的环境责任,是因为金融机构掌握着利益传导机制,其行为具有杠杆效应,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差别化的货币金融政策以信贷倾斜、利率浮动等方式,引导企业进行生产投资,进而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同的影响[18]。如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对从事环境保护与建设的企业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进行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政策手段[19],通过金融杠杆调节作用引导企业保护环境。张燕等(2013)[6]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保护环境是全民的责任,是全社会的义务,金融机构作为企业法人之一,也应该在环境保护中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刘锡良等(2019)[4]认为,金融资源大量流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加剧了产能过剩和环境污染,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环境责任。金融资源向污染行业集中的原因在于,金融机构更加看重抵押资产,这种信贷决策导致重资产行业是信贷资源的主要获得者,而重资产行业大部分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因此,金融机构重资产抵押的信贷决策,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金融资源向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严重倾斜,导致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持续膨胀,加剧了环境污染。尽管对金融机构是否承担环境责任存在着争议,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在一定条件下,金融机构承担环境责任可以激励企业采取更多有效率的环境事故预防机制和措施,从而降低环境事故发生的概率[19]。
随着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不断完善,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责任的主体范围呈现扩张趋势。从利益相关者来看,与金融机构具有利益相关性的主体包括国家、社会、行业、股东、员工、环境等[20],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21]。作为环境的利益相关者,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通过融资渠道和资金让渡契约关系形成了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环节上的利益和责任共同体[13],利益相关者的外部压力和股东的内部压力促使金融机构要考虑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影响问题,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仅要承担直接的环境责任,使自己的业务运行尽量低碳环保,而且更多的是要承担间接的环境责任,确保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和项目也低碳环保[17],减少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污染。
从信贷投资过程来看,金融机构的信贷投资不可避免地对企业价值、环境信贷风险、经济发展方式等产生影响,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过程中要主动承担环境责任,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履行其社会责任[19]。
首先,金融机构信贷投资过程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从企业价值来看,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使融资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福祉的负面影响,不仅有利于维持金融机构良好的社会声誉,能给社会创造福利,也能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融资,而且还具有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和声誉等作用,这些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对金融机构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14]。
其次,金融机构信贷投资过程会增加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从环境风险的传导来看,随着我国环境污染尤其是工业污染的加重,环境保护与生态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金融机构因其投资行为导致的环境破坏问题而导致的贷款损失风险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环境风险已成为金融机构不可忽视的一个风险因素。为确保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金融机构要求授信企业明确环保责任,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由于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风险会相互影响、相互传导、相互引发,金融机构因投资行为导致的环境风险随时都可能转变或引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如果金融机构无视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发放的贷款或企业滥用银行信贷资金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直接及间接风险,那么将会给金融机构带来不容忽视的金融风险[22]。基于环境风险的考虑,要求金融机构在日常的投资过程中,增强对环境风险的认知,积极承担环境和社会责任,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金融机构的项目审批流程[23],加大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充分的识别和控制,并通过分散化投资来降低环境风险,进而将环境风险纳入金融机构整体风险中[24],全面管控金融机构整体风险,保证项目贷款安全。
再次,金融机构信贷投资过程对经济发展方式产生影响。从发展方式来看,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迅速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和二氧化碳排放国,以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为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给中国带来了严重的资源与环境问题[25],环境问题也逐渐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26]。世界银行最新研究指出,我国环境损失约占当年GDP总量的3%,若不改变现有发展方式,到2020年我国环境损失占GDP的总量将突破13%[5]。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金融能够依靠其庞大的资金力量,通过资源配置功能和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与环境质量的逐渐改善,完成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27]。因此,金融机构应该积极承担环境责任,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支持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及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信贷资源配置效用,大力引导信贷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产业,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发展向集约型转变的发展目标[24]。
最后,金融机构信贷投资过程对中国的国际形象产生影响。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有利于维护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重大挑战。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导致资源与环境问题严峻,我国的碳排放规模大且增长较快,在对外投资项目中,由于我国企业的投资,造成了很多东道国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使得国际上关于“中国环境新殖民主义” “中国环境威胁论” “中国生态倾销论”等不好的声音出现,导致我国在环境和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谈判和国际舆论中常常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28]。作为二氧化碳排放大国,中国高度重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为此,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的排放量较2005年下降40%~50%[29]。为了兑现减排承诺,中国政府从2006年开始出台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文件,要求各级金融机构积极承担环境责任,严格信贷环保要求。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是全球首个发展绿色金融的国家层面政策文件。该指导意见规定适时建立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对金融机构承担环境责任给出了顶层设计,这既彰显了中国在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问题上的决心和信念,又表明了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维护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中国金融机构主动承担环境责任,不仅对我国的环境改善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我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赢得话语权和影响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8]。
长期以来,金融机构的信贷投资过程对环境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环境责任问题困扰着全球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的忽视和评价标准的缺失严重阻碍着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8]。赤道原则为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指导,对提高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意识、强化环境责任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4]。在赤道原则下,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引导社会经济资源、资金等从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流向环保产业,进而促进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可持续发展[30]。具体来说,金融机构通过以下信贷行为的选择而履行环境责任:
第一,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要符合产业结构绿色化转型的需要。一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要符合绿色资本形成机制。金融机构通过将居民手中储蓄资金和闲散资金聚集起来之后转化为产业资本,为产业结构绿色化转型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地降低了我国产业结构在绿色转型过程中筹集资本的交易成本,为我国产业结构绿色化转型提供发展动力。二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要符合绿色资金导向机制。金融机构通过大力扶持节能环保型绿色产业,对节能环保型绿色产业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引导绿色政策资金由“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向“低耗能、低污染”产业调整,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绿色化转型。三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要符合绿色产业整合机制。金融机构通过绿色金融资源配置,能够实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实现跨国别、地区和行业流向绿色产业,实现了产业的绿色化整合,从而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向绿色化转型升级。四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要符合绿色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为了降低环境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金融机构通过风险管理机制将环境风险纳入到金融机构整体风险中,促使投资者将资金投入风险大但前景好的绿色环保产业,进而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绿色化转型升级[31]。
第二,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要符合能源结构优化的需要。一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要符合能源结构绿色规模效应优化发展的需要。为了降低环境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金融机构通过降低绿色产业的借贷款成本同时提高绿色产业资金的流动性,从而使绿色环保产业获得绿色信贷资金的能力提高,促进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绿色产业,而绿色产业的大规模发展必将大大提升对绿色清洁能源的需求,从而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31];二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要符合能源结构绿色技术创新效应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履行环境责任,金融机构大力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利用绿色技术创新,助推新能源的技术开发与使用,通过绿色技术创新不断增加绿色清洁能源的供给,进而优化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三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要符合能源结构绿色政策效应优化的需要。金融机构通过一系列金融制度安排,大力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转而支持绿色环保产业,提高了能源的利用效率,而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优化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在实践中履行环境责任不尽人意,导致我国金融机构在履行环境责任方面还不能满足环境改善的需求,主要表现在:
首先,环境保护的公益性与金融业盈利性之间的矛盾导致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不足[32]。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要求金融机构担负起保护环境和生态、支持产业绿色发展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带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而金融机构的本质是以盈利为目的,利润才是金融机构发展的根本。金融机构从事这些具有环保价值的公益性服务不仅不会带来任何额外收益,而且从事环境保护的成本只能由金融机构自身承担[33]。这就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履行环境责任与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之间存在着矛盾。
其次,政策法规过于抽象性和缺乏操作性导致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不足。金融机构作为环境事件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应当承担环境损害的连带法律责任。但金融机构在履行环境责任时,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款规定大多仅仅停留在建议性层面,对于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必要的环境责任奖惩追究机制,大大影响了相关法律的实际执行效果,导致执行难度加大[34],从而使金融机构环境责任履行缺乏可操作性,致使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的执行力度削弱。
最后,金融机构与社会融资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不足。金融机构在进行授信时需要有效的企业环保信息,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得贷款,通过凭空捏造绿色项目相关材料、虚构财务报表、以小博大(以单个绿色项目为掩护将企业整体项目化为多个小项目)、化整为零(强制将单个绿色项目化为多个小项目),以及隐瞒环境污染和环保处罚信息等手段误导金融部门的决策行为[35]。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一方面,金融机构只能凭借环保部门发放的证书和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来鉴别,由此导致高污染项目伪装成绿色项目、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支持,导致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不足;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招标企业后,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金融机构难以约束企业的资金使用,信贷资金有可能事后被投入高收益的污染项目中,从而引发生态环境问题[36]。
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将金融的本质属性与环境保护责任对立起来,再加上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以及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导致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缺乏激励机制导致我国金融机构难以履行环境责任。一般而言,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要求所获得资金只可以投入绿色环保项目,因而往往要比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承担更高的运作与运营成本[37],而目前金融机构在绿色环保项目中的投入未享受到实质性激励政策。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仅其成本费用增加,而且得不到相应的经济利益,再加上绿色环保项目的投资成本相对较高、项目期限相对较长、收益相对较低以及潜在风险相对较高等特点[38],导致金融机构介入绿色领域的行为动机不足。当金融机构因履行环境责任所需资金可得性很低或者履行环境责任的收益权无法保证时,金融机构可能被迫延后履行环境责任。基于利润和风险管控的诉求,使得金融机构的环保意识和环境责任感很难抵御单纯的经济效益的诱惑[39],导致金融机构在选择投资对象时,以利润和规避风险为导向,不愿承担环境责任,其环境责任意识被经济利益所淡化[40]。在巨大利润的驱动下,金融机构就会放松对贷款对象进行有效甄别,而对环境问题重视不足,导致大量金融资源流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加剧了环境污染,对社会和公众健康福祉造成了负面影响。因而,资本的内在逐利性及激励机制的缺失决定了金融机构难以履行环境责任。
第二,缺乏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导致金融机构难以履行环境责任。欧美发达国家有着较为完善的环境法体系并系统规定了环境责任的潜在责任主体。而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国家层面的顶层法律制度设计,相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仅仅是金融监管部门及财政部、环保部等颁布的一些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大多数停留在大框架、大范围的指导层面上,真正对金融机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和约束不多见,极大地影响了金融机构承担环境责任的积极性。再加上我国现有的针对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义务的法律少之又少,导致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无法可依,从而使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向盲目,对承担环境责任的重视程度不够。金融机构要真正履行环境责任,仅仅依靠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辅助于法律的约束,只有两者适度地结合,金融机构才能真正履行环境责任。
第三,环境信息的多头管理导致我国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不足。金融机构要全面地履行其肩负的环境责任就必须对其贷款业务进行严格的管理,需要对申请贷款的企业和项目所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这就需要对客户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和评价,最后形成贷款决定的评判标准,而这项工作离不开政府(环保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工业管理部门)、行业、企业、金融和市场等多部门的共同协作。而政府(环保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工业管理部门)、行业、企业、金融机构等部门尚未形成完整、统一、明确的绿色信贷评判标准,导致彼此之间提供的企业环境责任数据在认识上存在较大偏差,数据缺乏一致的口径,缺乏可比性[41]。
随着我国环保制度不断完善、环境法治建设步伐加快、社会环境意识日益增强,承担环境责任、发展绿色金融是中国金融机构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金融机构要履行环境责任,必须以绿色金融为动力和支撑,建立健全的金融机构绿色激励机制,构建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构建金融机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的金融机构绿色激励机制。金融机构承担环境责任意味着放弃市场份额、放弃一部分营利基础,因而需要更高的运作与运营成本,这就需要在政策层面上给予金融机构一些相关配套的激励政策作为支撑。在政府层面,政府可通过财政贴息、税收减免、风险补偿等手段,减少金融机构因承担环境责任而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通过价格信号的释放激励金融机构将更多的资金投入绿色环保产业中;在绿色产业发展层面,通过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给予绿色产业以适当的优先权,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流动性支持[42],通过科学合理的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的激励机制,增加绿色金融产品供给。
第二,构建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良好的法律环境是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的有力保障,通过推动建立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的法律法规,将环境责任纳入金融机构和企业必须遵循的政策法规中,为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创造有利条件与良好的法律法规生态环境[43]。
第三,构建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平台。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政府(环保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工业管理部门)、行业、企业、金融和市场等多头管理,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联通机制和共享平台,环境信息数据沟通渠道不畅,金融机构无法及时获得相关企业有效的环境信息,从而对信贷审批工作产生影响,导致投资项目环评效力不足,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的履行。因此,需要在环保监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环保监管部门与工业管理部门之间搭建环境信息共享平台[44],通过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有利于加强社会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督,促进企业绿色发展和改善环境。另外,通过大力推进金融机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政策,及时有效地公布金融机构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信息,定期公布金融机构的环境责任报告,提高金融机构决策制定与实施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