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蕴涵惩罚性与恢复性双重价值。两者孰轻孰重,是一个国家法治化、人道化的标尺。虽然社区矫正有一定的刑罚惩罚性,但它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牵引下,注重的是罪犯再社会化功能的实现。因此,从社区矫正价值取向来看,它应是一种以惩罚为基础,以教育帮扶为核心的刑事执行制度。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使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进入依“法”新时代。《社区矫正法》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注重社会关系的修复,注重社区矫正对象权益的保障,鼓励多元社会力量参与,凸显了社区矫正的恢复性价值,更彰显了“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的践行。
本期刊发的三篇文章,从社区矫正的风险管理、社区参与、帮困扶助作为切入点,从理念修复、制度建构到实证研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文中不少论点与建言,不仅具有较好的学术价值,对司法行政等实务部门有着重要的参考借鉴。连春亮教授《社区矫正的风险认知与管控体系构建》一文,提出社区矫正风险管控应转变理念,构建动态化、过程化的社区矫正风险管控模型和社区矫正风险管控体系。这实际上是“风险刑法”在社区矫正领域的具体应用,“风险”的人为性、不确定性特征,警醒社区矫正机构应时刻注意防范职业风险。 田兴洪教授《试论参与主体在矫正小组中的角色定位及法律责任》一文,在借鉴国外样本、结合浙江“枫桥模式”基础上,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平台——矫正小组成员的参与角色及其责任承担进行了探究,并建议修改《社区矫正法》第25条第1款,以明晰矫正小组各成员的参与角色及其法律责任。不容置疑,前述研究与制度设计,对我国基层自治较为完善与发达的地区,有其存在与应用价值。白海娟博士《社区矫正帮扶工作的困境与出路》一文,通过一定数据,在我国社区矫正帮扶的现状、困境实证剖析基础上,提出了一定的对策性建议,具有针对性与应用价值。正如作者所言“理想的帮扶方案应以需求评估为基础,需求评估是确定社区矫正对象帮扶方案的前提”。只有如此,才能实施“精准式”帮扶,解决实践中帮扶的随意性问题。同时,我们应当铭记:当下中国的社区矫正,既需要有惩罚机制,但更需要有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机制、教育帮扶机制。
主持人
肖乾利,宜宾学院法学院教授,四川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社区矫正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