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平新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在自由主义的视域下,法治国的样本,当属19世纪英国的法律主治(rule of law)模式。狭义上,它指在一个社会中,法律拥有最高权威,并广泛地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而国家依赖法律以治理。近世以降,这一模式中所包含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理性等标签,与民主、科学、进步常相并举,隐然成为文明制度的表征,社会进步的标志。随着西方文化、制度的扩张,这一模式已经与善治相等同善治。
在这一背景下,每当中国处于转型之变局,国人思考何去何从之际,中国传统文化常被作为有碍“现代化”的替罪羊,尤其被认为与人格平等、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格格不入。若不除去,奢谈进入民主法治的理想世界,概无可能。如李大钊谈宪政:“孔子者,历代帝王专制之护符也。”若以自由之宪法与专制之儒学相接洽,“此宪法之自杀也”[1]。陈独秀亦以为,“腐旧思想布满国中,所以我们要诚心巩固共和国体,非将这班反对共和的伦理文学等等旧思想,完全洗刷得干干净净不可。否则不但共和政治不能进行,就是这块共和招牌,也是挂不住的”[2]。此间的因果是:中国传统文化导致中国之专制,西方文明产生民主法治。欲行法治,必先西化。这一发于五四的思路,至今亦是法学界所默认的主流。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上的大举移植,可视为其发用。
与之对立的则是另一种观点:中国自有传统,从传统之中,可以开出民主法治的“外王之道”。也唯有在传统中发扬民主法治,其方能在中国土地上落地生根。早年康有为托古改制,可视为这一理路的发源,其后牟宗三等新儒家发扬这一学说,法理学界“本土资源”论亦与之接近[3][4]。它试图将传统文化与西式法治相接洽、通约。其中无言的结论是,传统文化的价值,在于它对发展西式政治有用。
两种立场,似乎是针锋相对的。而它们却各自遗留下一堆难以解释的问题。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似乎与尊重个人、限制权力这两种理念存在着分殊。放眼回望,即使不以今天标准评价,仅以古人眼光而观,旧时中国自“三代”以后,也是人欲泛滥,一片黑暗。朱熹在《答陈同甫》中曾有评价:即如所谓汉唐盛世,“若以其能建立国家,传世久远,便谓其得天理之正,此正是以成败论是非,但取其获禽之多,而不羞其诡遇之不出於正也。千五百年之间,正坐如此,所以只是架漏牵补过了时日,其间虽或不无小康,而尧、舜、三公、周公、孔子所传之道,未尝一日得行於天地之间也”[5]。
由此看来,社会在儒学之中浸润日久,而“道却未尝一日得行於天地之间”。谭嗣同悲愤于“两千年皆秦政”,未尝不是因为民如草芥,白骨露野的记载不绝于史,而人与人的关系,常沦为“上”对“下”生杀予夺的绝对压制。或有政权更迭,无非一家之亡,奴婢易主,权力则依旧为众人追逐的核心。“莽、操、懿、温尚已,李唐一代之前后,六朝五代之间,篡弑放逐,何其纷纷也”[6]。倘若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尊重人之为人,使人免遭专横之践踏(基本权利),而权力得为法律所支配,何以人之如蝼蚁,权力之猖獗如此,而儒学面对这样的“无道”却“默足以容”?这是我们进一步讨论问题之前,无法忽视的一个层面。
另一方面,法治是否可以毫无疑问地作为普世价值,作为进步的象征与标尺?殷鉴不远,即使作为法治翘楚的西方,从立法、行政、司法以至法的社会效果皆存在着种种忧思。“法治天下”的基本问题是:一方面权利义务大肆扩张,企图将所有的关系化约为权利义务;另一方面,法律之外,哪怕洪水滔天,在所不问。工具理性的渗入则使问题变得更复杂。在立法层面上,人民被“规范洪流”所淹没的同时,立法自身却不再是“国民意志的表达”。施密特(Carl Schmidt)曾就此批判道:原始意义上的议会是理性交往平台,公众辩论以明理,进而达成一致。而今的议会,却无非是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场。只要利益之所驱,倚靠着51%的表决,纵使恶法,也获得了“合法”的背书;行政权的影响,则使法律由公义,转变为实现行政目的的工具。现代国家莫不以效绩为标尺。在这一背景下,行政机关不但能制定朝令夕改,多如牛毛的“行政立法”,也支配着议会的走向(在英法等国,立法提案90%以上来自行政机关。我国亦如此。)法律则时常沦为政府施政意图的婢女。人们遵守法律,不再是一种“对他人的承认”,而是顺服地成为行政调控的对象。司法,本是以判断曲直,定纷止争为目的。而常见庭上对峙胜负有分,两造间的和睦却不再可能。纠纷的关系,被划上一道留下永久的裂痕。律师则多少增强着这种对峙。它渐渐变成纯以胜诉为目的的服务,目的在先,寻理论证在后。揭示真实、探寻法律本义的大旨,常在利益之下泯没不彰,遑论平息纠纷。法律在权利本位与精确计算中浸润日久,但却未带来一个太平盛世。即使法制发达如美国,也难免犯罪率居高不下,一些地区的监狱开支超过全部教育预算,全国人口的1/10以上住在禁戒严密的高楼中[7]。如是种种现象,有些发端于现代性,有些则源于法治自身。这多少让人联想到疾病与抗生素之间的关系。用药而不知其副作用,多少会陷入一种致命的自负。
法治之发生,必有其问题。它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中国的传统文化,又是如何面对这些问题?贡献何在,隐患何在?这样一个两相看的过程,对于双方都要抱一种同情的理解,而最终立足于问题。
在一个罕言天理、人情的时代,欲以中国传统文化——且是以它义理的正当性,而非民族性——评价法治,似乎有些不合时宜。而从天理、人情入手,则尤悖现代实证主义的兴趣取向。然而这两个思想层面,却是先秦儒学中阐发深邃,一以贯之的主题。正如原罪论、自然法之于西方法治,天理、人情未必是儒学的全部。但在今天看来,尤其用以评价现代社会及其法治,却也许是最有意义的思想层面。往日县衙牌匾曾书:天理、国法、人情。梁漱溟亦以“向上之心强,相与之情厚”评价旧时中国。“上”指的是天道;“相与”指人的相待。中国人为何如此看重天理与人情?是什么样的困境与焦虑使他们思考到这两个层面?
天理与人情,也是理解《中庸》一篇的关节所在。作为“群经之统汇之枢要”的《中庸》,以区区四千多字流传至今,人类所面对的上述问题,却并未得到解决。在此,笔者欲以文本为依托,从中发掘出一种得以观察法治问题的视角,与解决问题的贡献。
《中庸》被收为《礼记》第31篇而流传于世。朱熹以为儒学道统之所在,将其抽出,置于四书之末。“中庸”之作为名词,耳熟能详,似与一般人所理解的“中庸之道”有关:不阴不阳,不好不坏,凡事适可而止,不走极端。这一朴素的理解其来有自。关于中庸的内涵,朱熹在《中庸章句》中引程子语: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又注解道: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庸,平常也。后世学者由“执中”出发而作的论述,不胜枚举。然而 “无过无不及”作为一种处事方法,其是否搔到中庸之道的痒处,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对于混淆是非,八面玲珑的处世之道,孔子向来以为:乡愿,德之贼也(《论语·阳货》)!孟子称之为“阉然媚于世”(《孟子·尽心下》)。面对世俗与真理间的张力,儒者常愿在媚世与狂狷之间选择后者。《中庸》一书,“君子以自强不息”的向上气质浓厚,这显然与事事求中的取向有差异。而书中天高地厚,万物并容的气象,天地默默地生息,以及这种模式对人间治理的启发,都并非“无过无不及”所足以涵盖。而在篇幅上,除了《中庸》的开篇,孔子感慨世人做事“过”与“不及”,赞颂舜“隐恶而扬善,取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在其后的所有章节中,对这个问题则置而不论。
世人做事的“过与不及”,也许更应被视为一个引子。它就像管中窥豹的小孔,一方面折射出人的有限性,另一方面引出了先秦人所思考的更根本的问题:天下无道。春秋战国时期,犹如霍布斯笔下的丛林。从弑君三十二,亡国五十六的春秋,到七国纷争,血流漂橹的战国,上古残存的道义,不断被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取代。大国趋利弃礼在前,小国则群起效尤于后[8]。强权之用,目的无非利益。这一现象的背后,是人以自己为中心,扭曲这个世界。自我的利益成为衡量行为的唯一标尺,是故他人也好,他国也罢,为了自己的利益,都可以被牺牲。当这一思路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法则时,人与人之间就如狼群之争斗。面对这个古今中外思想家共同关注的议题,先儒在春秋时代的礼崩乐坏中追问:利益之外,人与人之间是否还存在着另一种法则,作为人与人之间相处的根本法则?
就此,《中庸》开宗明义地比照了两种人格:承认常道的君子,与无所畏惧的小人。“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反)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朱熹注解道:“君子知其(天理)在我”,而小人“不知有此,则肆欲妄行,而无所忌惮”。在一个惟以利益为依归,惟以霸道来谋利的时代,先儒发现:无所忌惮的源头,是自我利益的本位、根本规范的缺位。因此孔子在看见“过或不及”时,感叹的是“道其不行矣夫!”天下无道的结果有诸多。是人不知善,是人对他人的无视,是上欺凌下、下攀援上,是万物的流离失所……过或不及,是“天下无道”诸多结果的某个侧面。如果倒果为因,将处事的“执两用中”手法奉为中庸之道的根本,则“天下无道”这一《中庸》之所以产生的困境、焦虑,也许就被抹去了。《中庸》之重心,与其说在“执两用中”,不如说在“道”本身。
道其不行,则明道立法。人间失序,以法律防范之。这是西方法治主义所走的道路。盖人有趋利避害之性。荀子选择了这条路,法家选择了这条路。后世中国遍布纲常伦理,民刑不分,出礼则入刑,在规则统治的层面上与此并无二致,谓之“儒表法里”,可谓贴切的评价。
然而《中庸》所思考的路径,却与“规则之治”大异其趣。《中庸》篇末引《诗经》:“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子曰:“声色之于以化民,末也。”对民众疾声厉色地教化,尚且被视为下策,而况使用国家强制力以威慑。《中庸》舍弃这条路径,而从“以天观人”开始论述这个问题。面对缺憾的乱世,先儒并没有如马基雅维利般,直接探寻污浊世界的游戏规则,也不是凭空幻想一个乌托邦。它选择了抬头仰望,试图以观察天地的运行之道,来明白人所存在的根本处境,进而得到人与人之关系的某种启发。
先儒所看见的天地是默默的。在不已的时间中,天地无声无息地舒展。天以其广博,地以其深厚,永不止息地覆盖、持载着万物。在这包容中,四季错行,日月交替,万物在天地间安得其所,各行己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在《中庸》的写作手法中,曾多次使用“之所以”的表达。天地之所以为天地,是因它成全了万物各自存在,也成全了自己的天地之大。万物都有一个自己之所以为自己的依据,是为“天性”。是故《中庸》开篇写道: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人的行为,只有在符合天地所赋予自己为人的本性,才算成全自己之为自己。人与人相处的“道”,无非顺着“人”的本性而为。“天下无道”,意味着人违背自己的本性。
对天地而言,它们的本性表现为化育万物。古人认为,这化育万物的率性,是天地的至诚:天地之道,可一言而尽也:其为物不贰,则其生物不测。“诚”,朱熹以为“难言也”,仅就字面而言,是“真实无妄”之义[9]。阐发开去,就是不带杂念地面对真实:面对自己如何存在,也面对世界、他人如何存在。“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为人的根本,就是在“至诚”之中明了自己与天地、他人的存在处境,并因此成全自己,成全他人和天地万物: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除了养育,“至诚”的另一种功能在于它的潜移默化:“唯天下至诚为能化。”这种“至诚”,即对他人、自己本性的同时成全,是先儒对天地运行最深刻的观察,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确立人际关系的根本立足点。
西方文化根源之一的犹太——基督教传统,有着对人类存在处境的另一种体察。人之为人,各负与生俱来的原罪。人际的为恶相害,几乎是一种天性。《旧约》中对“人心比万物都诡诈”的刻骨铭心的警醒,被许多学者视为西方法治宪政的起源。张灏先生将这种警觉称为“幽黯意识”:纵然人有上帝所赋予的灵明,道德沉沦的趋势,却普遍地存在每个人的心中,不因地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而有例外。就人的罪恶性而言,人人平等[10]。这种“没有义人”的情形,说明了人性既然沉沦而不可依靠,则只有依靠客观的外在制度来治理国家。“圣人”不但是对上帝的僭越,从原罪论的视野出发,给予“圣人”绝对的权力无异赋予他为恶的资本。是以阿克顿勋爵曾有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人性的软弱,唯有以“制度之力”来矫正之![11]
中西之间,一重“防备”,一重“成全”。两者涉及到同一个人所难以避免的困境,选择的道路却有分殊。天下无道,弱肉强食,中西皆然。《中庸》路径所期待的是,人真诚认识自己的处境,因而成全自己,亦成全他人。而“设防”模式对此世的天堂无所期待,仅求划定彼此界限。界限之内,井水不犯河水。
成全,防备,两者任何一个推至极端都会产生问题。防备,首先意味着对峙。在法律的义理架构中,“对峙”是一个重要的思想层面。早先,无论是罗马法、还是基督教的传统中,“对抗”受到某种伦理的在先约束。在古罗马,是“为人诚实,不损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12]。在基督教的语境中,人由上帝赋予灵明,以及由此而开出的基本人权,也是幽暗意识的另一面。而当权利中“人的尊严”层面,被“利益”所暗度陈仓地代替,这种对峙,便仅仅意味着排除他人干涉自己享受利益。人与人之间,无非如原子一样的一盘散沙中彼此对峙。他人、天地,不过是自己攫取利益的工具。这种情形在法律上的投映,就是所谓“权利滥用”。从根本上说,“权利”本身无法解决“权利滥用”的困境。在这一困境下,人与人的关系,陷入“冲突——惩罚——冲突”的循环中。利益之所在,父母可遗,合同可弃,唯一的后果是给付金钱。在法律有限的补救下,一方面是情感、信赖,永远无法被补救。另一方面,人与法律展开了一场“智力竞赛”,而人心随着规范精细而沦落。老子所谓“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诚然。
对峙不意味着创造善,更可能是某种获得合法性背书的恶。鲁迅曾以无物之阵比喻无以还击的敌人。法治社会中,种种合法下的荒谬,何尝不是人与人扭曲的关系上,罩上合法的面纱,使人欲还击而无从下手。倘若失去了“诚”,失去了尊重自己为人,亦敬重他人为人的思想层面,人仅仅是在权利的躯壳下满足着自己的利益。法治倘若是以这种形态的利益为本位,则它“以人为本”的原旨被实际地降格。在那样的法治社会中,人只能在他短暂的一生中,依靠边界与对峙来保持他的利益。他是在以背离自己本质的方式生活着。他将在自己的欲望与本质的夹缝中,支离破碎。
这里遗留的一个问题是,对上文提出的“人不可靠,即使圣人亦可能滥权”如何回答?《中庸》原有“君子动而世为天下道,行而世为天下法,言而世为天下则”之说。然而“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中西同理。君子亦人,谁能保证他不变成禽兽,不成为一个暴政的开端?欲解决这个困惑,则需进一步了解,“成全”视野下的“规范”,有着怎样的内涵。
《论语·里仁》中记载了一段对话。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清代学者焦循在《一以贯之解》中如是理解:“一贯者,忠恕也。忠恕者何?成己以及物也。”[13]对于“成全”意涵下所囊括的人际关系模式,“忠恕”亦是一个重要的层面。它所涉及的问题是,人应当如何对待来自他人的伤害。
上文提到,《中庸》所面对的问题,是人间现世的不完满。这种不完满,或大到天下无道弱肉强食,或小到怨憎会爱别离求不得。对个人而言,他所能感觉到的,也许是命运的苦(怨天),抑或他人的坏(尤人)。期求改变外部世界乃至他人,是一种可能的选择,无论是凭借暴力还是法律,也无论最终目的是保存自身抑或使天下回归正道。然而《中庸》却与这种求于外、求于人的理路截然不同。先儒认为,无论富贵、贫贱、夷狄、患难,君子都应当视若平常,平静地做自己应作的事,将剩余的一切交付天命。因此,君子无入而不自得焉。在上位不陵下,在下位不援上,正己而不求于人,则无怨。上不怨天,下不尤人。故君子居易以俟命,小人行险以徼幸。这是何等令人震撼的自信!这自信的根本,来自于“正己”,“正己”的背后,则在于“知人”“知天”,知道天之赋予我的尊严,知道我之如何成就自己为人,对于人在世间的一切行为而言,这应是唯一的准绳。遵道而行,无怨无悔。
而对于他人,则以“恕”为准绳。就此,孔子有一段沉重的自白。儒家认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是五种基本的人际规范。根据孔子的自述:君子之道四,丘未能一焉。在他看来,自己为人子,未能一天赡养父亲。为臣,未能找到一个可以报效的君主。一生颠沛流离,朋友接济,自己却未能先将帮助给予朋友……人都有着有限性,自勉尚且不暇。“义”是用来正己的,岂是用来执以正人的?回顾此生,孔子感叹:“忠恕违道不远,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 他引用《诗经》“伐柯伐柯,其则不远”一句。所谓执柯伐柯,就是拿着斧头砍木头以作斧柄,斧柄的样式,就在眼前,然而睨而视之,犹以为远,即是斜着眼看,总有偏差。在这个意义上,用规范来约束别人的行为,偏差是必然的结果。
对先儒而言,与其束人,不如束心。在这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恕,即对人有限性与软弱的悲悯,绝不是意味着取消规范,乃至价值领域的无政府主义。与之对比,西方自近代伊始,恰恰有一股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的趋势:法律即使没有价值,法律依然是规范。而在《中庸》的视野中,上天所赋予人,使人之成为人那些东西,是先天的存在,是自上而下的命令,无论人承认与否,规范依旧在哪里。只是规范的发用,并不是依靠人对人的强制。天理自身会舒展,会唤醒,会感化。这种感化之所以可能,而不是不着边际的幻想,是因上天所赋予人的本性为人所共有,因为“道不远人”,因为人的能知与能行。
“道”是什么?《中庸》说,“君子之道费而隐。”就其广大处言,即使圣人也无法言说。但它又舒展在每一件微小事物中。篇中引用了《诗经》“鸢飞戾天,鱼跃于渊”来描述这种情况:“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一方面,天地之大,人有所憾。从根本上说人有着与生俱来的有限性。另一方面,道即使在微小事物上也有所体现,在夫妇日常起居间也能知、能行。一言以蔽之,道不过是“率性而为”。能知,能行,意味着人间的种种缺憾,包括“天下无道”,都是人自己的选择。是能知而不知,能行而不行。
西谚有云:真理使人得自由。人之能够明白真理,即可使自己摆脱奴役——无论这奴役来自成见、欲望抑或幻想。这一理路,也同样见于《中庸》。对天人之际的观察,使先儒对真理有所触摸,亦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人类有限性有所悲悯。而他们所欲效法的天地,恰恰在无言的化育万物中提醒他们,真理可以唤醒真理,本性可以唤醒本性。对先儒而言,个人在“至诚”之中“自成”的同时,也意味着自己在人间为天地之道作证。对于他人,这是“至诚”在人间的发散,也是唤醒自己本性的因缘。“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真实无妄地面对人的存在处境,与明白善道之间,是一个彼此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一个善良的人,就如天地默默无言地造化,也一样会唤醒他人心中的善,从而天地间也就多生发了一份善。对被唤醒的人而言,他的明与诚会循环滋养,自己亦变成天地间一个善端。“性之德也,合外内之道也,故时措之宜也。”于是就在这样生生不息的潜移默化中,天地回归其本来的和谐。
因此,《中庸》在谈治国、亲亲、制礼,乃至于人与人冲突的解决之道等问题,最终都要回到人的“自成成人”上来。《论语·颜渊》中的一段对话,可为注脚。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道的舒展,不是“杀”,而是“生”。最终依靠的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强制力,而是唤醒与感化。这是治国、亲亲、尊尊等模式的前提。对“圣人王”的解读,切不可断章取义,釜底抽薪,将这一前提置而不论。固然,《中庸》有它的时代背景,人的写作难免要带着时代镣铐舞蹈,我们无法强求古人从根本上摆脱君主制政体。然而《中庸》并未复述现实,将之永恒化、合理化,而是在社会尊卑有分的事实之下,提出了万物“自强不息,各正性命”的模式。即使对于统治者,“苟不至德,至道不凝焉”, “虽有其位,苟无其德,不敢作礼乐焉。”这种模式所能超越时空的地方,在于它并不以任何现实制度为前提。它着眼于每一个人在自己身上发扬人间正道。圣人与其说是现实存在,不如说是理想人格、每一个个体的努力方向。
这里的问题是,如果“善”无能为力,唤不醒他人,怎么办?这是《中庸》模式的软肋,也是它与法治主义的一个岔路口。“诚”与“善”,并不以制度为前提,也不能以制度为前提,任何制度,必须依靠权力保障其运行。而权力,是一种人对他人的强制力。子曰:“射有似乎君子;失诸正鹄,反求诸其身。”君子一箭脱靶,绝不会怪靶子偏离,只会想到自己学艺不精。巧合的是,西方文化中“罪”(Sin)的原意,恰恰也是箭偏靶心,失诸正鹄。这里中西方分殊在:人自身“善”的有限。《新约·罗马书》中有一段著名的自白: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善不能保证必然唤醒善,即使唤醒善,也不意味着人能行善。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力”的问题。
法律在调整人际关系的过程中,一个最基本工具是权利。权利的经典定义,是“得享某种利益的法律上之力”。凭借这种力,一个人遂有力量与侵犯他的每一个人、乃至一切人相对峙。也因为这种力的存在,侵犯者在与权利拥有者对峙的时候,不得不对他正眼相看,承认他是值得重视的对手,而不是自己可以为所欲为的对象。一言以蔽之,这是“藉力以防人”。凭借着防备他人侵犯的“力”,“我”才得以被承认。
同样见于《中庸》,有发强刚毅,足以有执一说。“强”,按照朱熹的说法,是“力有以胜人”[14]。“胜人”的表述是否妥当,姑且不论,但“力”无论如何都是一个被重视的问题。《中庸》也同样注意到人的软弱性,因此用大量篇幅强调“力”的重要性。在孔子眼中,“强”可以是如北方人那样九死不悔的对抗力。也可以是南方人那种逆来顺受的宽容力。但更重要的面相,则在于对“成全自我”的坚持。如果与上文的“忠恕”相连接,可以说在力的使用上,儒家的思路是成己之力强,抗人之力弱。对他人的改变,依靠唤醒的生发,而不是力。
然而,中庸之道理路中的隐患,恰恰在于这种模式可能异化。一旦“成己之力”转换“束人之力”,而他人无以相抗,则上对下的压制所在难免。子贡功成身富,自愿在孔子去世后守望六年于墓旁,这种情深固可以震动一个凉薄的时代。然而倘若“结庐六年”变成一种藉强制力以执行的规范,非但道德可能变成伪善,更可能是某种暴政的开端。道本身的“不可道”,使之有诸多的不确定。人一旦可以用一种不确定的规范去要求他人,也就意味着他对别人有无限的权力。人有软弱,这种软弱也可以是恃力的开端,一旦面对着一个自己无力、亦无法律上之力的人,权力的拥有者完全有可能蔑视这个对象,将他置于自己的任意处置下。从这个角度来看,源于人之情厚的“礼”何以会变成“吃人的礼教”就是一个很好的注脚。言论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基本权利,实是在一个充满对峙的人间,为人留下一块保护自己的底牌。
另一方面,发端于人的尊严的基本权利,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对峙中的弱肉强食。然而,它的存在是以对峙为前提的。它也没有从根源上消除对峙。在一些思想家看来,消除对峙既无可能,也无必要。良好的制度设计,是“以野心对抗野心”[15]。当社会中的人进入以利益为本位的模式中,权利中“人的尊严”的维度,就会渐渐被现代立法中的计算、博弈、利益分配所取代。而此时,权利所赋予的“法律上之力”,不过是用以争夺利益的工具与结果,为强势者的欲望罩上一层合法的面纱。
“成己”与“防人”之间,也许有着无法解决的矛盾。这种矛盾归根到底,来源于人自身的矛盾:本性中固有的高贵与软弱。他需要力的支撑,也需要力的防范。在这个问题上,如何“允执厥中”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这个无奈的前提下,也许值得我们重新思考的是《中庸》对“执柯以伐柯”的回应。它曾经作为法治的对立面而饱受抨击: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面对一个冲突现实存在的世界,法治与人治,应当互为补充,两不偏废。各正性命,用各自的善激起各自的善,这是人与人之间较为理想的关系模式。它无法用权利——义务的方式加以固定。而对法律而言,实证法主义机械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模式值得反思。理想状态下,法律的发动,更应在人的互相影响无法作用时,不得已时用之。一旦人可以回到各正性命的情形,“改而止”。然而在一个万人以万人为敌的时代,还有多少人有耐心去相信激发,相信影响,思之叹息。
前文简单论及《中庸》中天道舒展,成人成己,各正性命等思想层面。然而理解它们,不可缺少的另一个维度是“人情”。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在于其内部彼此血脉相连的呼应联系,很难像现代学术分工那样分割成一块块独立的领域。而缺失对某一领域的理解,对其他领域的理解也会出现问题。“人情”就是这样一个重要的领域。
如同“道”,“人情”亦是一个难以言说的话题,但在《中庸》中,依然有理路可循。《中庸》开篇即云“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人有着中正之情,则天地万物可以生长,不再流离失所。这里用以评判“情”的标准,是“和”。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 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古人明白世间万物的不同,尤其是人的不同,也看见了这种不同导致的党同伐异必将引起万物的“尽弃”。在这一背景下提出“和”,其中的期望是,通过某种途径,万物尽可能发挥自己的特点,同时支撑其他事物的存在(尽其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这就是前文所说的“成全自己,成全他人”。换言之,就是把他人当做他人,而不是当做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对待。这样感情才可能“发而中节”。
按照《中庸》自身的理路,“发而中节”并不意味着设定某种标准以裁量人的行为。孔鲤丧母,一年后哀哭,未必就是“失节”。古礼妇有七出,其中“恶疾”乃妻有重病,依此休妻,不但不是“中节”,也许可谓是上背天理,下违人情。情的“发而中节”,首要指在感情中,能把他人当做他人,而有厚重的对待。
把他人当做他人,意味着不仅承认他人存在,而且承认他人保持“他性”的权利。不仅是尊重,而且是理解。理解他人何以为他人。因此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在一个彼此为敌的时代,不扬恶隐善已经难能可贵,遑论隐恶扬善。在这个语境下,我们可以把“善”理解为他人本性中可以与人彼此扶持的部分,“恶”理解为他人生命中敌对、排斥别人的部分。儒家将人的成德,与“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的路径相联,要求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其中“道问学”的部分,也许不应将之狭隘地理解为求客观知识、甚至于客观的天道,而是从中阐发出一层“了解他人何以为他人”的思想层面,作为成全他人、乃至万物的前提。
在治理天下国家的层面上,《中庸》认为,明乎郊社之礼、禘尝之义,治国其如示诸掌乎。祭天,祭祖,说到底是人对天、人的感情表达于外。固然“礼”中有诸多糟粕,然而其中“古之为政,爱人为大。所以治爱人,礼为大。所以治礼,敬为大”的层面,却不应被忘却。《中庸》论治理天下国家之道有九经:修身、尊贤、亲亲、敬大臣、体群臣、子庶民来百工、柔远人、怀诸侯。所以行之者一也——真诚面对“我”与“人”在世间的存在,修养自己,设身处地地考虑他人。在人与人不平等,“在上者”因其拥有权力,而有更大影响力的事实下,先儒尤其希望在上者能够以身作则。《中庸》引用《诗经》做了一个很美的比喻:钟乐响起的时候,无人说话,也无人争执(奏假无言,时靡有争)。因此,虽有“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仍然“待其人而后行。”即使“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依然“虽有其位,苟无其德,不敢作礼乐焉。”
1914年冬,德国士兵在战壕上唱起《平安夜》,对面英国牧师琴声伴合。那一夜,双方放下武器,彼此交谈,第一次发现对方如此有血有肉。战争的极致,是使用自身的武力而使天下归一。乐声,是人用高于自己心灵的存在,震撼彼此的心,使之归一。以此为隐喻,权利的使用,更是藉法律之力而斗争。而人情的真诚、厚重,与乐声相似,它所激起的是人明白自己与他人所有的共性,即明白与尊重“他性”,而不是凭借任何一种力量使他人为自己所用。法治最遗憾的境界,就在于“权利本位”的内涵由“尊严本位”蜕变为“利益本位”。人与人的关系,由对彼此的敬重,变成了赤裸裸的利害欲望冲突。所谓在法律范围内不侵犯他人,变成冷静的理性计算结果,一旦立法中有漏洞,则尽量利用规则。如是,权利义务最终把“人情”赶出了人类的生活世界,而法治成了感情的沙漠。
依托《中庸》文本对天、人的阐释,笔者试图搭建一个反思法治的粗糙框架。其中的四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天理自身的舒展路径、人的各正性命与交互影响、对他人的恕与成全、人对人感情的厚重。在这样一个提及法律必言利益,言利益必言博弈的时代里,人的确获得了“法律上之力”,凭借这种力,他可以在意志与欲望的所需内排除一切人的干涉。除了这种力,他却再也没有力量去唤醒善,唤醒爱,去主动改变纠纷之所以产生的原因。他在权利的盔甲中,安全地隔绝于他人,隔绝于自己为人的本质,并且把这种生活方式意识形态化、称之为普世价值。然后再无意愿去改变这一切。这一框架,或可视为某种本源的缺失,但也意味着“困而知之”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