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务运动时期黄遵宪对英美法的记述与理解

2020-02-22 17:38:50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黄遵宪法治日本

李 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3)

一、洋务运动时期的黄遵宪及其作品

黄遵宪(1848-1905年),字公度,广东嘉应州人,1876年中举人,1877年12月,出任驻日参赞官;1882年春,调任美国旧金山,任总领事;1885年回国,后在1887年任驻英参赞,1891年任新加坡总领事;1894年张之洞奏调其回国,主持江鄂四省教案,同年9月,入强学会。①从黄遵宪1894年之前的任职经历来看,其长期在海外充任外交官员,尤其是任职美国、英国和新加坡期间,应该对英美法知识有过一定了解。因此,通过阅读其在光绪二十年(1894年)之前的文章可以端详出,这一时期国人对英美法理解的大致程度。②

根据钟叔河先生的研究,早年的黄遵宪就渴望“走出门”,接触“当世事”,并反感那些食古不化的传统文人。对此,他在17岁所作《感怀》一诗中写道:

世儒诵《诗》、《书》,往往矜爪嘴。昂头道皇古,抵掌说平治。上言三代隆,下言百世俟,中言今日乱,痛哭继流涕。摹写车战图,胼胝过百纸。手持《井田谱》,画地期一试。古人岂我欺,今昔奈势异。儒生不出门,勿论当世事。识时贵知今,通情贵阅世。[1]

据考,同治九年(1870年)黄遵宪先到广州,遍读《万国公报》和江南制造局关于“时务”的书,又游历香港等地。[2]1877年,黄遵宪在接受清廷驻日大使何如璋的邀请后,开启了他“游东西洋十年”和“历宦四十年”的“知今”、“阅世”生涯。

与其他洋务运动时期知识分子不同的是,黄遵宪对于英美法的理解主要是在其游历东西洋之后,通过考察紧邻日本而得出的。也就是说,黄遵宪试图通过日本向西方学习的历史,尤其是日本明治维新史的记述,向国人说明学习西方的重要意义。对此,他在光绪十六年(1890年)于英伦使馆,为《日本杂事诗﹝广注﹞》中写道:

久而游美洲,见欧人,其政治学术,竟与日本无大异。今年日本已开议院矣,进步之速,为古今万国所未有……中国士夫,闻见狭陋,于外事向不措意。今既闻之矣,既见之矣,犹复缘饰古义,足己自封,且疑且信;逮穷年累月,深稽博考,然后乃晓然于是非得失之宜,长短取舍之要,余滋愧矣![3]

需要说明的是,黄遵宪对于这一时期对于英美法的理解可以参见其诗集《人境庐诗草》以及《日本杂事诗﹝广注﹞》、《日本国志》和黄遵宪使美期间的禀文和报纸之中。③《日本国志》虽开始写于日本,但该书是黄遵宪从美国回国后最终修改完成的。而根据上述黄遵宪在《日本杂事诗﹝广注﹞》中的“自序”和该书所录王韬光绪六年(1881年)所作序可知,《日本杂事诗﹝广注﹞》成书虽早,但却晚于《日本国志》后出版。据郑海麟先生考,《日本杂事诗》起草于光绪四年(1878年)秋,经四易其稿,于1879年春誊清,而《日本国志》初稿完成于1882年初,光绪十六年(1890年)修补后的书稿于广州富文斋付刻,最终于1895年正式出版面世。[4]就两书关系而言,《日本杂事诗》是《日本国志》的姐妹篇,后者的基本内容在前者的行文中,有简明扼要的反映。对此,黄遵宪在《日本杂事诗》的“自序”中说道:

既居东二年,稍与其士大夫游,读其书,习其事。拟草《日本国志》一书,网罗旧闻,参考新政。辄取其杂事,衍为小注,丳之以诗,即今所行《杂事诗》是也。[5]

二、《日本杂事诗》中对于英美法的理解

《日本杂事诗》所涉内容很广,大体上分为介绍日本地理历史文化、介绍明治维新和介绍日本礼俗风情三大部分,其中涉及到本研究主题的是在介绍明治维新部分。

他在“明治维新”一诗的小注中向国人提及了美国的“民权自由之说”,即“明治元年德川氏废,王政始复古,伟矣哉中兴之功也。而近来西学大行,乃由倡美利坚合众国民权自由之说者。”[6]对于日本明治维新,黄遵宪是极力推崇的,他在“锐意学西法”一诗的小注中,认为西方政制不仅是优良的,而且在日本取得了良好效果。文载:

既知夷不可攘,明治四年乃遣大臣使欧罗巴、美利坚诸国。归,遂锐意学西法,布之令甲,称曰维新,美善之政,极纷纶矣。而自通商来,海关输出逾输入者,每岁约七八百万银钱云。然易服色,治宫室,焕然一新。[7]

为了具体展示日本学习西方政制之结果,黄遵宪分别在“官制”“议院”“法律”“刑狱”等诗文小注中进行介绍和评论。在“官制”中,他指出:“明治维新后,乃一一复古,斟酌损益于汉制、欧罗巴制,彬彬备矣。曰太政官,有大臣参议,佐王出治,以达其政于诸省。”[8]在“议院”的小注中,黄遵宪介绍了日本明治十一年(1878年)开议院的情况,并比较了日本君主之国的议院与西方议院的不同。是谓:

太政官权最重。后设元老院,国有大事开院议之。府、县于明治十一年始选议员,以议地方事,亦略仿西法上下议院之意。此固因民之所欲而为之,规模犹未定也。旧有弹正台,后废。西法多民出政而君行政,权操之议院,故无谏官。日本君主之国,而亦无之。[9]

在“法律”一诗小注中,黄遵宪介绍了日本“古无律法”,“后来用大明律,近又用法兰西律”的事实,并认为法律虽然增多,但效果却“囹圄充塞,赭衣载道矣。”[10]接着,在“刑讼”一诗小注中,又详尽介绍了明治维新后,日本参详法国构建大陆法的历程。文载:

府县止理民事,刑讼专司于裁判所,而直隶司法省。明治六年,颁新律纲领,参用“大明律”、泰西律,然法多未备。判官上事,每曰“吟味其事情,难于判结”云云。吟味,公牍中语,谓审度也。近又由司法省撰《民法》、《刑法》二书,专用法兰西律,交元老院议之,未及颁行。[11]

此外,黄遵宪还介绍了日本学习西方后的监狱制度和警察制度。

三、黄遵宪使美时期对于英美法的理解和运用

光绪八年(1882年)黄遵宪奉命出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获得了直面英美国家的机会。实际上,在出使美国之前,黄遵宪一直对美国是颇具好感的,他在光绪六年(1880年)写就的《朝野策略》一书中,④就提出了“联美国”的设想。文载:

何谓联美国?自朝鲜之东而往,有亚美利加者,即合众国之所都也。其土本英属,百年之前,有华盛顿者,不愿受欧罗巴人苛政,发奋自雄,独立一国。自是以来,守先王遗训,以礼义立国,不贪人土地,不贪人人民,不强与他人政事。其与中国立约十余年来,无纤介之隙。而与日本往来,诱之以通商,劝之以练兵,助之以改约,尤天下万国之所共者。盖其民主之国,共和为政,故不利人有。而立国之始,由于英政酷虐,发奋而起,故常亲于亚细亚,常疏于欧罗巴,而其人实与欧罗巴同种。其国强盛,常与欧罗巴诸大驰骤于东西两洋之间,故常能扶助弱小,维持公义,使欧人不敢肆其恶。其国势偏近大东洋,其商务独盛大东洋,故又愿东洋各保其国,安居无事。即使其使节不来,为朝鲜者尚当远泛万重里之重洋而与之结好;而况其迭遣使臣,既有意以维系朝鲜乎?引之为友邦之国,可以结援,可以纾祸。吾故曰联美国。[12]

黄遵宪到达美国后直面的问题是1882年美国《排华法案》(亦称《新例》)通过后,如何抵制美国的排华运动,保护华侨的法律权利。

黄遵宪针对“行例以来,因商工事屡次兴讼”的问题,对《排华法案》开始逐条进行研究,试图从中获得对华人有利的法律依据。黄遵宪发现《排华法案》第六条“华商须凭执照方准入境”,在实践中与中美1880签订《中美续约附立条款》中“华商既准往来自便之人,自可无须执照”的内容,并不相符,且《中美续约附立条款》所限制的只是华工,而不应包括华商。在律师麦嘉利士的协助下,黄遵宪认识到:

一则谓中国发给商人执照,原不过藉以表明此人系不在限制之内者,故藉之为凭据,并非为禁止彼等前来。……华商于未行新例之前曾在外国居住者,如再由中国来,虽未领取中国执照,照新例而行,彼等亦可前来美国……[13]

于是,他在上呈清驻美公使郑藻如的禀文中建议:

讼而不胜,不过仍照新例,无照不许上岸;讼而获胜,则或借判词以驳新例,以后不须执照,大可为商人开一方便之门。[14]

在获得首肯后,黄遵宪向美国当局提起诉讼,指出《新例》第六条与《中美续约附立条款》相关内容不符。在庭审中,美国庭审法官费卢认可了黄遵宪的观点,指出:

新例是禁工人,非禁商人,若商人不准上岸,是绝通商也,于中美条约未合。律师已熟悉新例,持之甚力,亦宜复按条约主持公道。且如律师言,商人亦须有执照方许上岸,是也,然例中所言系指自中国前来之商人。若从他国前来之商人,彼等于新例未行时,久在异国,今欲来美贸易,而令其先返中国请领执照,然后可来,有是理乎!若律师疑商人无照,华工亦可冒认,不知工人、商人,自有分辨。条约主于通商,新例主禁工人,因禁中国前来之工人,遂累及往来美国之商人,本官断不谓然也。[15]

随后,美国法院判定:

凡自他国来此之华商,均无须执照,准其上岸,且谓由此前往英属墨西哥等国,如不久即回,即不领护照,亦听其往来自便。……中美续修条约,所谓准其整理酌中定限者,系专指续往承工者而言,其贸易游历人等本系声明往来自便,俾受优待各国最厚之利益。[16]

可见,正是由于黄遵宪的努力以及通过运用英美国际法的方式,华商在美的权益得到了一定意义上的保护。

此外,黄遵宪在此过程中,对美国的法官及其司法制度有着积极的评价。如他在写给郑藻如的禀文中写道:

窃观费卢为人刚强公正,当辩驳时仍谓美国地大人众,何以不容为数无多之华人!当道巨公,不避嫌怨,倡言于众,其胆识甚足钦佩。……美国政体议例官、行政官。司法官各持其一,往往有议员议定,总督签行之事,而一司法得驳斥而废之。故审官、审官不由民选,有任之终身者。律师最为人所敬畏,其政体然也。[17]

尽管在美期间的黄遵宪对美国的法治及其法治下的司法体制有较高的评价,但是却对美国的民主共和政体,尤其是“总统选举”并不认可,他在《纪事》一诗中就对美国“合众党”和“共和党”的竞争有所记述。写道:

此党夸彼党,看我后来绩。通商与惠工,首行保护策。黄金准银价,务令昭画一。家家田舍翁,定多十斛麦。凡我美利坚,不许人侵轶。远方黄种人,闭关严逐客。毋许溷乃公,鼾睡卧榻侧。譬如耶稣饼,千人得饱食。太阿一到手,其效可计日。彼党斥此党,空言彼何益。彼党讦此党,党魁乃下流。少作无赖贼,曾闻盗人牛。又闻挟某妓,好作狭邪游。聚睹叶子戏,巧术秒穷钩。面目如鬼蜮,衣冠如沐猴。隐匿数不尽,汝众能知不?是谁承余窍,竟欲粪佛头。颜甲子重铁,亦恐难遮羞。此党讦彼党,“众口同一咻。[18]

实际上,经过在美国的切身观察,黄遵宪更倾向于君民共主的君主立宪,而非美国式的民主共和。对此,他在1881年10月30日与日本人宫岛的笔谈中就认为“君民共治之政体,实胜于寡人政治”,但“断不可为米国”。[19]

此外,黄遵宪还描写了美国总统选举过程中,竞选人为获选票,暗中行贿的丑行,并追述华盛顿立国宏愿,反衬当今使人失望的美国共和民主制。是谓:

吁嗟华盛顿,及今百年矣。自树独立旗,不复受压制。红黄黑白种,一律平等视,人人得自由,万物咸逐利。民智益发扬,国富乃倍蓰,泱泱大国风,闻乐叹观止。乌知举总统,所见乃怪事。怒挥同室戈,愤争传国玺。大则酿祸乱,小亦成击刺。寻常瓜蔓抄,逮捕遍官吏;至公反成私,大利亦生弊。究竟所举贤,无愧大宝位。倘能无党争,尚想太平世。[20]

在《逐客篇》一诗中,黄遵宪基于华人在美所遭受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对美国建国宣扬的平等、公正的承诺,进行了嘲讽,是谓:

慨想华盛顿,颇具霸王略。檄告美利坚,广土在西漠。九夷及八蛮,一任通邛笮。黄白红黑种,一律等土著。逮今不百年,食言曾不怍。[21]

与此同时,他指责美国当局为了实现排华的目的,竟罔顾美国宪法和国际公法,“国典与邻交,一切束高阁”[22]。他认识到,国际社会的竞争是一个弱肉强食的残酷世界,哀叹清政府应该更加有为,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文载:

吁嗟五大洲,种族纷各各。攘外斥夷戎,交恶詈岛索。今非大同世,只挟智勇角。芒砀红番地,知汝重开拓,飞鹰依天立,半球悉在握,华人虽后至,岂不容一勺。有国不养民,譬为丛驱爵。四裔投不受,流散更安着?天地忽跼蹐,人鬼共咀嚼。皇华与大汉,第供异族虐。[23]

四、《日本国志》中对于英美法的理解

前已述及,黄遵宪一生最为重要的著作《日本国志》是其从美回国后完成的。因此,《日本国志》虽以研究日本为名,但书中很多思想是黄遵宪基于在美国的观察和思考,结合日本事例而铺陈展开的。对此,郑海麟先生说道:

在美国旧金山总领事任内的三年余,是黄遵宪的世界观转变和改革思想形成的重要时期。当他于一八八五年底乞假归国后,便“闭门发箧,重事编纂”《日本国志》,急于要把他的新体会和新思想写进他的改革教科书中去。[24]

《日本国志》成书于光绪十三年(1 8 8 7年),光绪十六年(1890年)于广州刊刻,全书共十二类,四十卷,约五十万字,自称“外史氏”,以传统中国的“史志”体裁写成。⑤

在卷一“国统志一”中,黄遵宪首先介绍了君主制、民主制和君民共主制三种政体,并简单分析了各种政制的特点。是谓:

外史氏曰:环地球而居者,国以百数十计。有国即有民,有民即有君。而此百数十国,有一人专制,称为君主者;有庶人议政,称为民主者;有上与下分任事权,称为君民共主者。民主之位,与贤不与子,或数年一易,或十数年一易,无所谓统也;君民共主,或传贤,或传子,君不得私有其国,亦无所谓统也。一王崛兴,奕叶绳武,得其道则兴,失其道则废,故夫君主之国,有传之数世者焉,有传之数十世者焉。[25]

接着,他指出紧邻日本,学习西方法政,采“民权自由”学说,开国会,废除君主制的事实,并预言日本或走向君民共主,或走向民主。是谓:

然而,近日民心渐染西法,竟有倡民权自由之说者。中兴之初,曾有万机于公论之诏,而百姓执此说以要君,遂联名上书,环阙陈诉,请开国会而伸民权;而国家仅以迟迟有待约之,终不能深闭固绝而不许。前此已开府县会矣,窃计十年之间,必又开国会也。嗟夫!以二千五百遂君主之国,自今以往,或变而为共主,或竟变为民主,时会所迫,莫知其然。虽有智者,非敢议矣。作《国统志》。[26]

对于日本这一政体的转变缘由和论争,黄遵宪在“国统志三”即所谓的“明治维新史”部分又有更为细致的记述。文载:

维新以来,悉从西法,更定租税,用西法以取民膏矣;下令征兵,用西法以收血税矣;编制刑律,用西法以禁民非矣;设立学校,用西法以启民智矣。独于泰西最重之国会,则迟迟未行,曰国体不同也,曰民智未开也,论非不是,而民已有所不愿矣。今日令甲,明日令乙,苟有不便于民,则间执民口曰西法西法;小民亦取其最便于己者,促开国会亦曰西法西法。此牵连而并及者,亦势也。重以外商剥削、士民穷困、显官失职之怨望,新闻演说之动摇,是以万口同声,叩阍上请,而不能少缓也。为守旧之说者曰,以国家二千余载,一姓相承之统绪,苟创为共和,不知将置主上于何地,此一说也。为调停之说者曰,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非为一人,苟专为一人,有兴必有废,有得必有失,正唯分其权于举国之臣民,君上垂拱仰成,乃可为万世不坠之业,此又一说也。十年以来,朝野上下之二说者,纷纭各执,即主开国会之说,为迟为速,彼此互争;或英或德,又彼此互争,喧哗嚣竞,哓哓未已。而朝廷之下诏己以渐建立宪政体许之民,论其究竟,不敢知矣。[27]

为了进一步介绍日本向西方学习政制设置的情况,黄遵宪在“职官志”中进行了详细的记述。对此,他说道:“维新以来,设官分职……分条胪举,其仿照西法为旧制所无者,特加详焉。”[28]黄遵宪首先介绍了日本依据西方分权学说,在官职方面的改革。文载:

丁卯,太政复古,尽废旧称……设总裁、议定、参与之职。明治元年戊辰正月,以三职统八课。八课者:曰总裁,曰神祇事务,曰内国事务,曰外国事务,曰海陆军务,曰会计事务,曰刑法事务,曰制度事务。二月,改八课为八局。[29]

这里所说的“三职制”中的总裁、议定、参与,大体上是明治初年日本仿照西方三权分立而设立的政权形式,而八课则相当于西方国家各部的设置。紧接着,明治元年“闰四月。改局称官,复分总裁局为议政官、行政官。议政官有议定、参与、议长,皆主立政。行政官有辅、有相,皆主行政。”明治二年七月,日本又罢行政官,复大臣、参议之名,别置集议院,作为未来议院的初级形式。明治四年七月,鉴于太政官权过重,将太政官分为正院(内阁)、左院(议院)、右院(各省长官集议之所)明治八年四月,日本又废三院,更立元老院为专门的议政机关。于是,在“太政官职”下,元老院以定立法、大审院以主司法,参事院以定职制章,会计检查院以掌岁目之出入、预决算之报告。[30]对此,天皇特下诏书说道:

朕即位之初,首会群臣,以五事誓神明,定国是。幸赖祖宗之灵,群臣之力,致今日小康。顾中兴日浅,未臻上理,朕乃扩充誓文之意,更设元老院,以定立法之源;置大审院,以巩司法之权;又召集地方官,以通民情,图公益,渐建立立宪政体,欲与汝众庶俱赖其庆。汝等其体朕意。[31]

总之,日本按照西方三权分立之政制结构,初步构建起近代立宪政体。

如果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日本的政制设置大体经历了一个由欧陆的民主制向英美尤其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转变。对于这一转变原因,黄遵宪总结道:

维新之始,收拾人心,既有万机于公论之诏,士民之杰出者执此以为口实,争欲分朝权以伸民气,促开国会,势也;而政权所属,上不能专制于朝廷,次不能委寄于臣隶,又不得不采泰西上下议院之法,以渐变君民共主之局,势也。[32]

既然选择英式的君主立宪制,那么,日本的政制设置在很多方面与英国相类似。如日本元老院虽是通向国会的过渡性机构,很明显其具有英国上议院的特征。因为元老院议长、议官皆非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而是“特旨擢任”的结果,具体包括:“第一,华族,第二敕任、奏任官应升者,第三于国有勋劳者,第四明于政治、习于法律者”[33]。而日本内阁制显然舶来于英国内阁。此外,日本地方府县议会的设置及其选举人资格也和英国接近。如按照明治十一年七月府县会规则规定:

凡投票之人及被选之人,均择其有家资、有品行者。除官吏外,满二十五岁以上男子,其籍在本府县住居过三年以上、岁纳十元地租以上者,许充议员。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其籍在本郡区,岁纳五元地租以上者,许为投票人。

显然这种对被选举人财产及身份上的限制,与欧陆尤其是法国那种彻底意义上的民主并不一致,相反,与英国那种有限意义上的民主,倒十分接近。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黄遵宪对日本赞许有加,但是较之日本的君主立宪,他通过比较还是更加赞赏英国式的君主立宪。1890年3月17日当其作为驻英使馆二等参赞亲赴伦敦,并目睹英伦时,他在《温则宫朝会》一诗中感叹道:

万灯悬耀夜光珠,绣镂黄金匝地铺。一柱通天铭武后,三山绝岛胜方壶。如闻广乐钧天奏,想见重华《盖地图》。五十余年功德盛,女娲以后世应无。[34]

从这则小诗可知,黄遵宪认为英伦“三山”远胜于日本“方壶”,且英国女王维多利亚治下的英国已近趋臻治。

从总体上说,黄遵宪对西方立宪政体大体是持肯定态度的,而且认为此种政制设置是与古老中国并行而立的,其精神与古之《周礼》有异曲同工之妙。对此,他说道:

泰西自罗马一统以来,二千余岁具有本末。其设官立政,未必悉本于《周礼》,而其官无清浊之分,无内外之别,无文武之异;其分职施治,有条不紊,极之至纤至悉,无所不到,竟一一同于《周礼》。[35]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黄遵宪西方的立宪政体,尤其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持积极态度,但他由于缺乏英美政党制度的相关知识,因此对英美的政党政治十分厌烦,甚至将其类比为中国历代的党祸。是谓:

若英之守旧党、改进党,美之合众党、民主党,力之最大,争之最甚者也。分全国之人而为二党,平时党中议论,付之新闻,必互相排牴,相互偏袒,一旦争执政权,各分遣其党人,以图争胜。有游说以动人心者,有行贿以买人心者,甚有悬拟其党人之后祸,抉发其党人之隐恶以激人心者。此党如是,彼党亦如是。一党获胜则鸣鼓声炮,以示得意。党首一为统领、为国相,悉举旧党之官吏废而易置之,僚属为之一空,美国俗语谓之官吏逮捕法,谓譬如捕盗,则盗之党羽必牵连逮捕也。举旧日之政体改而更张之,政令为之一变,譬之汉、唐、宋、明之党祸,不啻十倍千倍,斯亦流弊之不可不知也。[36]

既然选择了立宪政体,那么,例行法治则是应有之义。对此,黄遵宪很清楚地认识到此点,他说道:“立宪政体,盖谓仿泰西制设立国法,使官民上下,分权立限,同受治于法律中也。”[37]因此,他在《日本国志》的“刑法志”中除了用大量的篇幅,逐条介绍了日本480条的《治罪法》和430条的《刑法》以外,[38]还以中国固有法为比照,特作一序言着重介绍了英美的法治。文载:

外史氏曰:上古之刑法简,后世之刑法繁;上古以刑法辅道德故简,后世以刑法为道德故繁。中国士夫好谈古治,见古人画象示禁、刑措不用,则睪然高望,慨慕黄农虞夏之盛,欲挽末俗而趋古风,盖所重在道德,遂以刑法为卑卑无足道也。而泰西论者,专重刑法,谓民智日开,各思所以保其权利,则讼狱不得不滋,法令不得不密。其崇尚刑法,以为治国保家之具,尊之乃若圣经贤传。然同一法律,而中西立论相背驰。至于如此者,一穷其本,一究其用故也。余尝考中国之律,魏晋密于汉,唐又密于魏晋,明又密于唐,至于我大清律例又密于明。积世愈多,即立法愈密,事变所趋,中有不得不然之势,虽圣君贤相,不能不因时而增益。西人所谓民智益开则国法益详,要非无理欤?余读历代史西域。北狄诸传,每称其刑简令行,上下一心,妄意今之泰西诸国亦当如是。既而居日本,见其学习西法如此之详。既而居美国,见其用法施政,乃至特设议律一官,朝令夕改,以时颁布,其详更加十百倍焉,乃始叹向日所见之浅也。泰西素重法律,至法国拿破仑而益精密。其用刑之宽严,各随其国俗以立之法,亦无大异。独有所谓《治罪法》一书,自犯人之告发,罪案之搜查,判事之预审,法廷之公判,审院之上诉,其中捕拿之法、监禁之法、质讯之法、保释之法,以及被告辩护之法、证人传问之法,凡一切诉讼关系之人、之文书、之物件,无不有一定之法。上有所偏重,则分权于下以轻之;彼有所独轻,则立限于此以重之,务使上下彼此,权衡悉平,毫无畸轻畸重之弊。窥其意,欲使天下无冤民,朝廷无滥狱。呜呼!可谓精密也已。余闻泰西人好论“权限”二字,今读西人法律诸书,见其反覆推阐,亦不外所谓“权限”者。人无论尊卑,事无论大小,悉予之权,以使之无抑;复立之限,以使之无纵,胥全国上下同受治于法律之中,举所谓正名、定分、息争、弭患,一以法行之。余观欧美大小诸国,无论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曰以法治国而已矣。自非举世崇尚,数百年来观摩研究、讨论修改,精密至于此,能以之治国乎?嗟夫!此固古先哲王之所不及料,抑亦后世法家之所不能知者矣。作刑法志。[39]

就此段论述而言,黄遵宪对法治的介绍和理解,大体上包含如下几个部分:首先,黄遵宪从比较法的视角认为中国固有法重“道德”,而泰西各国“无论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曰以法治国而已。”此一认识在那个时代,也只有郭嵩焘有这种认识。

其次,就法治的内涵而言,他认为,法治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保其权利”;二是“权限”。对于前一层含义,他指出:“泰西论者,专重刑法,谓民智日开,各思所以保其权利,则讼狱不得不滋,法令不得不密”。可见,这时的黄遵宪已经认识到,法治的目标是维护民众的权利,泰西各国之所以“素重法律”就是因为,程序化、制度化的法律能够切实的实现这一目标,对此,他以法国《治罪法》为例,列举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诉讼环节所享有的权利。这等于告诉中国人,法律并不是我们固有所理解的“禁暴止邪”的工具,还有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另种含义。对于后一层含义,黄遵宪指出:“余闻泰西人好论‘权限’二字,今读西人法律诸书,见其反覆推阐,亦不外所谓‘权限’者。”尽管这里他并未明确指出,此“权限”就是指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但他却说“全国山下同受治于法律之中”。申言之,也就是表达了任何权力都应在法律之下行使的意思。可以说,整个洋务运动时期,能这样清晰、准确表达“法治”之具体含义的只有黄遵宪。

再次,在法治的具体内容上。黄遵宪还认为法治在内容上应当具备完备的形式。对此,他以法国拿破仑立法和美国特设“议律一官”为例,予以说明。此外,他提及“上有所偏重,则分权于下以轻之;彼有所独轻,则立限于此以重之,务使上下彼此,权衡悉平”,说明法治应当体现公正。同时,他还以“人无论尊卑,事无论大小,悉予之权,以使之无抑;复立之限,以使之无纵”为题,说明法治在适用过程中应力求平等,具有普遍性。

最后,就法治的效果而论,黄遵宪认为例行法治可以“天下无冤民,朝廷无滥”,甚为“精密”。甚为重要而是,黄遵宪在此明确指出,西方的法治既不同于固有法的“德治”,也与后世法家所讲的法治不同,即“此固古先哲王之所不及料,抑亦后世法家之所不能知者矣”。正是由于西方法治的这些优点,我们看到黄遵宪在此时就主张中国应学习西方法律,收回治外法权。是谓:

窃以为今日之势,不能强彼以就我,先当移我以就彼。举各国通行之律,译采其书,别设一词讼交涉之条。凡彼以是施,我以是报,我采彼法以治吾民,彼虽横恣,何容置喙?……若待吾国势既强,则仿泰西通行之例,援南京初立之约,悉使商民归地方官管辖,又不待言矣。[40]

五、结语

在整个洋务运动时期,由于出使美国和英国特别的经历,使得黄遵宪对于英美法,尤其是英美立宪政制有较为深刻的理解,这些也为其在甲午战后具体参与戊戌维新运动作出铺垫。

但是,需要我们重视和总结的是,黄遵宪对于英美立宪政制经历了一个早年推崇美国,到后来坚持英国的转变。对于这个转变,实际上黄遵宪本人后来在给梁启超的信函中已有总结。文载:

二十世纪中国之政体,其必法法英之君民共主乎。胸中蓄此十数年,而未尝一对人言。惟丁酉之六月初六日,对矢野公使言之。矢野力加禁诚。而后益缄口结舌,虽朝夕从公游,犹以此大事,未尝一露,想公亦未知其深也。

仆初抵日本,所与游者多旧学,多安井息轩之门。明治十二三时,民权之说极盛。初闻颇惊怪,既而取卢梭、孟德斯鸠之说读之,志为之一变,以谓太平世必在民主,然无一人可与言也。及游美洲,见其官吏之贪诈,政治之秽浊,工党之横肆,每举总统,则两党力争,大几酿乱,小亦行刺,则又爽然自失,以为文明大国尚如此,况民智未开者乎?因于所著学术中《论墨子》略申其意。又历三四年,复往英伦,乃以为政体必当法英,而着手次第,则又取租税、讼狱、警察之权分之于四方百姓;欲取学校、武备、交通谓电信、铁道、邮递之类。之权归之于中央政府,尽废今之督抚藩臬等官,以分巡道为地方大吏,其职在行政,而不许议政。上自朝廷,下至府县,咸设民撰议院为出治之所。初仿日本,后仿英国。而又将二十一行省分画为五大部,各设总督,其体制如澳洲、加拿大总督;中央政府权如英王,共统辖本国五大部,如德意志帝之统率日耳曼全部,如合众国统领之统辖美利坚联邦,如此则内安民生,外联与国,或亦足以自立乎。[41]

注释:

①关于黄遵宪的生平述略,参见郑海麟. 黄遵宪传[M]. 北京:中华书局,2006.

②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现有关于黄遵宪法律思想有关的研究主要包括:张锐智:“黄遵宪《日本国志》中的法治思想论析”,载《日本研究》2007年第4期;张锐智:“试论黄遵宪《日本国志》对中国近代刑法改革的影响”,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6期;周威:“黄遵宪使用宪法语词考”,载《日本研究》2016年第3期等等。

③关于黄遵宪使美期间研究所用的禀文和相关美国报纸,可参见[加拿大]施吉瑞:“金山三年苦:黄遵宪使美研究的新材料”,孙洛丹译,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④关于黄遵宪《朝鲜策略》的有关研究,参见郑海麟:《黄遵宪传》,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2-60页。

⑤关于黄遵宪《日本国志》整体性研究可参见郑海麟:《黄遵宪传》[C],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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