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审计干部队伍,推动审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北京市审计局在总结经验成果、开展充分调研、广泛吸取建议的基础上,于2020年6月制定了《北京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对审计实务导师选聘条件、聘期、职责、评价与激励,学员的范围、职责、考核及结果运用等审计实务导师工作进行统筹设计,使审计机关新录用或交流后新入职审计干部,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学习与实践,进一步规范审计职业道德行为、熟悉审计业务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常用的审计技术和方法、提高文字撰写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办法》明确导师的选拔方式,采取在部门推荐和个人自荐的基础上,由人事处、综合处、法规处(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确定建议人选,报局领导班子审定。导师原则上应为处级领导干部,也可由具备导师条件的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干部担任,并提出应具备的条件要求,除具有相关素质和能力外,担任导师的一般近三年承担审计组长或主审三次以上。导师聘期一般为两年。《办法》明确,导师和学员之间建立指导关系,可以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等不同形式。导师与学员一般应在同一部门,也可在同一业务领域,根据学员需求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指导关系。指导关系一般不做调整。同时,《办法》还对导师评价及激励、学员考核及考核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