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卫华
(山东警察学院政治理论教研部,山东 济南 250200)
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是指警察对其所从事职业的坚定信念、忠诚履职的职业使命感,以及因努力工作而得到社会认同的成就感。职业荣誉感作为一种对自身职业的高度情感认同,在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和警察自身成长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是公安民警立警为公、勇于担当、依法履职、创新工作的内在动力源。
政治安全、社会稳定是国家发展、百姓安宁的根本前提和保障,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其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公安民警的凝聚力如何,直接关系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广大民警为践行职责使命作出了卓越贡献,也付出了巨大牺牲。公安部数据统计显示,仅在2013年到2017年的5年时间里,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高达2003人,[1]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的职业之一。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广大公安民警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百姓生命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在疫情防控中不惧病毒、不畏艰辛、不怕疲劳,靠前值守、连续作战,用自己的生命之躯筑起一道坚固的藏蓝防线。仅从疫情突发到清明节前夕,全国就有60名公安民警牺牲在抗击疫情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第一线。[2]因此,在纷繁复杂和价值观多元的社会环境下,全社会也应形成爱警、尊警、助警的良好外在氛围,以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激励、激发广大公安民警更加自觉主动地勇于担当、积极履职、创新工作。面对公安民警的新时代职责使命,注重公安民警职业荣誉自我认同感研究势在必行。
一般而言,职业荣誉是指从业人员履行的有一定社会价值的职业行为,得到社会的赞扬、肯定、奖励,并在内心获得一种价值认同和情感上的满足。具体而言,职业荣誉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客观评价,它是社会对于履行职业义务之社会价值的赞赏和肯定性评价。二是主观意向,它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具有的社会价值的自我意识,是个人在履行职业义务之后所产生的情感上的愉悦和满足,是社会肯定评价的自我价值认同。三是实践行为,这种行为是当事人基于一定的社会责任感而采取的职业行为,是具有一定社会价值的正义之举。职业荣誉所包含的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从业者履行职业义务的正义之举引发社会赞赏性的客观评价,社会客观评价又通过社会舆论转化为个人的主观意向。这一转化使从业者对职业荣誉的主观意向不断增强,逐渐形成一种按照职业客观要求去履行义务的职业自觉,最终形成职业荣誉感。据此,职业荣誉感可定义为:从业人员在履行了具有社会价值的职业义务之后,得到社会、他人的赞扬肯定时于内心产生的一种满足与自豪的体验。所以,职业荣誉感事实上是一种重要的自我实现方式,是社会客观评价转化为行为主体主观的自我认知意识,是从业人员对自身职业价值的自我认可。
每个行业都需要有自己的核心职业价值理念和荣誉文化,这是各个行业凝聚员工灵魂的纽带。同样,行业的每一个从业个体都需要有令自己引以为豪的职业荣誉感和价值认同感,否则就如无根的浮萍,缺失职业归宿感及为之拼搏奋斗的内在动力源。公安机关是和平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公安民警作为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其职业的特殊性及重要性,要求公安民警必须具备强烈的职业认同感和使命感、荣誉感,以确保公安队伍全力以赴自觉投身于艰辛危险又无比光荣的公安工作。
首先,职业荣誉感能推动公安民警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业责任。职业荣誉感一旦形成,不但表明公安民警已经把履行警察职业义务变成了自己的内心信念及行为自觉,而且表明他具备鲜明的耻感意识,能从道德义务层面去履行担当自己的职责使命,即便是自我牺牲也绝不会违背职业良心、去做有损职业人格和职业尊严的事情。正如斯宾诺莎所说,“荣誉是为我们想象着我们的某种行为受人称赞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耻辱是为我们想象着我们的某种行为受人指责的观念所伴随的痛苦”3],“所谓光荣的行为,即是为遵循理性而生活的人所称赞的行为”[4]。“受人称赞所伴随的快乐”和“遵循理性而生活”是对个人职业荣誉感的诠释,从这个意义上说,职业荣誉是对德行主体的一种价值褒奖,职业荣誉感可以促使公安民警产生并保持恪尽职守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好地履行职责。尤其对承担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责任的公安民警而言,责任意味着奉献。安全无价,公安民警职业义务的履行无法量化,公安民警职业价值无法用金钱、物质衡量。从另一角度讲,推动公安民警履行职业义务的动力更多要依赖职业使命感和职业荣辱感。习近平总书记历来重视这支肩负光荣使命的公安队伍的职业荣誉认同感的培育。早在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会见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集体代表和爱民模范个体代表时,在对这支光荣队伍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还勉励全体公安民警要“珍惜荣誉、砥砺奋进,牢记使命、不负重托”[5]。2017年5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表彰大会代表时,再次充分肯定了公安工作和全体民警的敬业奉献,指出对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的表彰,“对弘扬主旋律、唱响正气歌、传播正能量,激励全国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更好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使命,必将起到极大推动作用”[6]。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完善人民警察荣誉制度,加大先进典型培育和宣传力度,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7]。其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公安民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其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其次,职业荣誉感能促使公安民警产生畏惧玷污职业荣誉的知耻心。职业荣誉感可以使公安民警在珍视社会及他人认同的基础之上,树立职业敬畏感,形成畏惧玷污公安民警职业荣誉的羞耻之心,并自觉与损害公安民警职业形象的行为划清界限乃至作斗争。因为具有职业荣誉感的人会倍加珍视、珍惜职业荣誉,视职业荣誉为自己的第二生命,取得社会及他人的肯定与认可将在从业者的生命历程中不断激励其产生职业勇气及职业尊严。所以,公安民警一旦形成职业荣誉感,不仅可以激励公安民警奋发努力、勇于担当,而且可以使公安民警时刻检点和约束那些可能导致职业荣誉受损的行为,准确定位自身的角色,深知权力取之于民当用之于民,为人民谋幸福,避免堕入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的泥潭,真正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正可谓“痛莫大于不闻过,辱莫大于不知耻。”(王通《中说·关朗》)知耻而后勇,知耻才懂得避耻,才能在公安工作实践中谨小慎微、恪尽职守,才能在面对阴暗、丑陋的社会问题时经得起考验,抵得住诱惑,公正履职、不辱使命。
最后,职业荣誉感直接影响公安民警职业的社会作用及影响力。一方面,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作为来自社会、他人对其职业本身的肯定、认可及赞许,是社会及公众催生了广大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尊严感;另一方面,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反过来又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及公众,使社会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正面引领作用。这一积极的反作用,首要的效果就是容易使全社会更加尊重、理解、认可广大公安民警,主动配合、支持协助公安民警依法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职务活动,形成警民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它一方面可以增强公安民警职业的感召力,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吸引和储备人才,培养优秀的后备公安民警,确保公安队伍后继有人且有专门人才,推动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人民生活安宁的事业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也有利于全社会在公安机关队伍建设上形成共识,留住更多优秀人才,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岗位上,为党、国家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源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的,“和平时期,公安队伍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一支队伍。对这支特殊的队伍,要给予特殊的关爱,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全面落实从优待警措施”[8]。
对于公安民警荣誉制度,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公安部就制定了相关规定,如当时实施的《人民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1984年公安部又出台了《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安民警的奖励工作,在原有条例的基础上,2003年公安部颁布施行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并于2015年再次修订。不过以上规章制度中的公安民警荣誉奖励措施大多沿袭军队的经验做法,并没有真正体现公安民警的职业特点,所以,在提高公安民警的职业认同感及职业荣誉感方面难以真正有效地发挥其激励、凝聚、引领作用。可喜的是,2017年初,公安部正式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规范(试行)》。该规范突出公安特色,将公安民警荣誉仪式的举行、程序等内容制度化、规范化,旨在切实增强广大民警职业成就感、荣誉感、责任感和归属感。[9]但是,该规范仅是侧重于荣誉仪式层面,还有待于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改进完善突出公安特色的警察荣誉制度。同时,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往昔民众尊重警察、敬畏法律的普遍情结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有所下降,民众对公安民警的负面情绪增多,导致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下降、公安队伍凝聚力不强,一些民警的职业热情有所减退,荣誉心理弱化,即荣誉感缺失状况明显。
首先,从国家层面上看,公安民警普遍感到在自上而下的单向式管制模式下,自我的创新性、开拓性及其工作付出与回报的对等性难以得到充分体现,缺乏成就感,直接后果是导致警察离职现象和职业倦怠现象。仅以北京、上海、杭州为例,《人民政协报》和《瞭望东方周刊》曾分别就北京、上海和杭州警察的离职现象进行了专门报道。《人民政协报》刊文《两位离职警察的心声:请给人民警察更多关爱》中提到:一方面是有工作经验的民警辞职离职越来越多;另一方面,部分空编的职位难以招进合适的人才。《北京晚报》曾以《公务员谁录不满,公安城管是补录“大户”》为题专门就基层公安机关招警空岗率最高的现象给予了报道,指出北京基层“公安执法类”招录职位空缺高达387人。[10]针对民警离职辞职现象,《两位离职警察的心声:请给人民警察更多关爱》中一位在职民警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印证了这一现象,全班同学最初毕业全部在公安岗位,经过10年的时间,已经先后有1/3的同学相继辞职离职,不再从事公安工作。杭州也是如此,《瞭望东方周刊》在《杭州公安局科长辞职引争议,浙江多位民警辞职》一文中通过一位民警辞职案例分析了一线民警辞职的主要原因是“压力大收入低,社会地位下降”,即繁重工作与收入及社会地位不对等的现实困境。有学者把民警离职原因概括为:工作强度大,社会风险高,社会地位下降,纪律制度严,心理压力大,收入与付出不匹配等六个方面。[11]受限制被管控的多,赋予创新开展工作的空间少,制约了许多热爱警察职业的基层民警的个性发展,也是部分公安民警离职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位上海刑警转任律师后坦言:当初从警校毕业之际,他和班里每一位内心充满正义感、怀揣着警察梦的同学一样,对警察这个神圣的职业充满了向往。但是工作之后,慢慢发现现实的警察职业与自己理想的样子越来越远,一方面是执法环境愈渐紧迫,另一方面是警察职业本身创新的机制和动力不完善。[12]
其次,从社会层面上讲,公安民警的社会地位下降,民警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落感。人们提到民警往往与“执法不公”、“贪污腐败”挂钩,其往昔的荣誉光环悄然暗淡,主要表现为警民关系不和谐、老百姓对执法民警的抵触情绪上升、老百姓投诉民警的现象增多。同时,各种形式的责任书以及问责追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对警察的负面激励增多。这些都致使一线民警做事动力不足,缺乏积极性、创造性和能动性,变相逃避责任不作为。一位基层派出所副所长曾对记者表示,他对公安工作有时感到心灰意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对公安民警这个职业的不尊重和公安民警的执法难。他讲到基层民警执法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法治观念淡薄的群众动辄将不满情绪转移到民警身上的过激举动,恣意践踏民警的尊严,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遇到这种情况,民警往往只能委屈得打碎了牙齿往肚里咽。[13]这也是当下某些地方干群矛盾激化、老百姓对领导干部的抵触情绪上升泄愤到执法民警的普遍现象之一。
最后,从公安民警个体而言,部分公安民警的职业倦怠感值得关注。部分公安民警对自身岗位的忠诚度大大下降,职业精神、职业追求逐渐弱化和退化。有数据显示,目前公安民警总体呈现中等程度的职业倦怠,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低成就感、情绪耗竭、去个性化。[14]公安民警若长期处于职业倦怠状态,必然会对工作的贡献和自身工作能力产生怀疑,直接导致“第三种状态”的出现,不仅直接影响公安民警对本职工作的高效投入,并且会导致民警质疑自己的工作能力,如此便直接造成工作效能低下,执法不作为。
首先,从影响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自我认同的政策制度因素来分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15]。影响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自我认同的诸多因素中,政策制度是关键,集中体现在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立功受奖等正面激励政策制度的设定与实施上。长期以来,我们过于强化公安民警的公仆意识,过多强调民警的责任与奉献,使民警的付出与回报往往不成正比。单从公安民警的工资薪酬来看,总体比较其他公职人员并不低,但是如果按照公安民警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其工资薪酬则难以体现其劳动价值。由于职业职责的特殊性,对于广大公安民警而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等职责使命是时时刻刻都要确保的,一线公安民警24小时值班、节假日值班是正常工作所需,非工作时间履职也是公安民警的法律义务,所以公安民警的工资薪酬实际是,别人工作8小时就可以拿到的薪水,而一线公安民警要付出更多甚至双倍的时间才能拿到。[16]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公安民警的职业专注度,而且还会造成公安民警职业比较优势的削弱,进而影响职业尊严感、自豪感和认同感。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7]。同时,形式主义的公安机关考核机制,大多是例行公事走过场,程序简单粗糙,考核结果基本没有和目标激励挂钩,极大地挫伤了基层民警的公平感、归属感和进取心。另外,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伴随问责制不断强化,原来促使一线执法民警积极作为的社会正面激励逐步削弱,与此同时,社会向一线执法民警所实行的负面激励却不断增强。这势必造成广大民警普遍缺乏积极作为的动力。
其次,从影响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自我认同的社会因素来分析。社会因素深刻影响着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的生成与提升,因为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获取的前提,是公安民警的职业行为得到社会、公众的赞许肯定评价,所以,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需要良好社会氛围的培育。但是近年来警民关系不融洽已经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一个时期以来民众普遍存在仇警泄愤情绪。互联网上常见这样一种现象,一旦有关于公安民警的各类新闻,紧跟其后的评论大都是以批判讽刺公安民警为主。比如,2018年四川仁寿公安民警在抓捕杀人犯罪嫌疑人时2名民警不幸殉职,在事件新闻的跟帖里出现较多的不是对殉职民警的致敬和同情,而是冷血旁观,甚至是对行凶者伤害公安民警的行为拍手叫好。由此可以看出,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自我认同缺失的一大原因,就是民警职业社会认同感较之前极大降低。
最后,从影响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自我认同的民警自身因素来分析。荣誉感是社会责任感的正确反映,是一种积极的心理品质和情感体验。它使人自觉地融入集体、关心集体、热心于事业的成功,全力以赴多作贡献,这是秉持荣誉的客观性。因为作为社会的肯定评价和自我的主观满足,荣誉是建立在一定实践行为坚实基础之上的,不是空中楼阁。但是,目前有些民警存在职业荣誉追求虚无化现象,为荣誉而荣誉,久之便演化成争名逐利、贪图表面光彩的虚荣心。这样,价值迷失的民警就会出现职业义务和职业良心的淡化,漠视职业责任感。此外,民警的职业行为失范,不仅影响了执法公信力和社会风气,而且严重影响公安民警群体在人民群众中的社会地位。少数民警的执法不作为、执法办案不规范等早已严重影响了广大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鉴于上述弱化民警职业荣誉感的诸多因素分析,各级公安机关均应重视公安民警荣誉制度建设,因时因地积极探索新时代增强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自我认同的现实路径。
一方面,要尽快建立公安民警国家荣誉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强调要充分发挥国家荣誉制度的激励、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对先进模范集体与个人的表彰,推动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社会氛围。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就是新一届领导集体推动国家荣誉制度统一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举措,[18]是从国家层面发挥荣誉正面引导,增强社会公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手段。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职能部门,其工作实施和队伍管理中的公安民警荣誉制度自然是国家荣誉制度建设必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把公安民警荣誉表彰制度纳入国家荣誉制度体系。通过建立公安民警国家荣誉制度,以国家的名义表彰奖励杰出公安民警,将会产生强大的激励效应,极大地增强公安民警对警察职业的认同感和职业自豪感,从而激励广大民警高效履职。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公安民警荣誉奖励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使其具有鲜明的公安特色,并具有实践操作性。首先,合理的评价制度是构建公安民警荣誉体系的基石。公安民警职业荣誉评价内容设置要从公安民警自身发展规律出发,从满足公安民警多元发展的需要入手,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克服原来公安机关考核评价形式主义的偏颇。其次,有效的激励制度是构建公安民警荣誉体系的催化剂。有效的激励机制是在合理的评价制度基础上,通过待遇差异激发公安民警的内在驱动力,实现政治激励、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最后,还要强化公安民警的“荣誉后”管理。通过建立荣誉公示、再次考核、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调查和社会监督等构建公安民警“荣誉后”立体化管理机制,切实保障“荣誉后”公安民警持续性工作热情、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引领整个公安队伍的持续健康发展。此外,还应当完善公安民警晋升和选拔制度,使想干事、能干事的公安民警得到重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让那些既干净又干事的人能够心无旁骛施展才华、脱颖而出”[19]。
不可否认,职业荣誉与个人利益是紧密相连的。一般而言,个体获取荣誉,得到社会的肯定与认可之后,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人性向善也趋利,给予荣誉主体以适当的物质奖励,有助于荣誉正面引导激励作用发挥的可持续性。获得荣誉的人,往往是以牺牲个人的正当利益为前提的,如果对荣誉主体不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久而久之,其就可能慢慢丧失个人牺牲的资本,很难进一步创造荣誉。对公安民警而言,给予适当的物质利益会激励他们进一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积极主动担当、建功立业,争取更大的光荣。因此,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8年制定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增强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和获得感,不仅要做到政治上关心各级领导干部、思想上关爱各级领导干部,还要在生活上关怀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在待遇上对干部进行保障,做到让领导干部认同事业、融入集体,用感情和待遇留住他们,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这对公安民警而言,同样适用。
职业荣誉感自我认同培育的核心是职业荣誉精神的培养,由之,主体性是其主要特征,必须从自身职责职能出发,加强公安民警的理想信念教育,矫正并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自我认同的本质是一种外显的和内隐的信念,一旦形成,对个体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但是,职业荣誉感自我认同要真正成为一种内在信念,并在公安民警职业实践中成为一种能够指导和约束个体行为的信念,必须经过主体内化。只有内化于心,才能外化于行,所以在民警荣誉感培育中纳入主体内化规律性研究是基本要求,如有关需求驱动和心理适应等规律的研究。通过分析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认同产生的心理因素和作用机制来摸清其职业荣誉感认同形成的心理规律,才能更好地为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自我认同培育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引。
事实上,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缺失往往是因为他们对自身职业荣誉的定位不准确、对自身的社会存在定位不准确,民警职责界限模糊、执法权威缺失。警察职业不同于社会其他职业,其特殊性在于肩负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使命,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公安民警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引领社会风气,这注定其很多时候必须舍小家为大家、舍个人为集体,必须具备奉献牺牲精神。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机关明确提出的,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全面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做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20]。而趋利避害又是人的本性,公安民警要具备奉献牺牲精神,就必须进行点滴的日常教育。因此,首要的就是要大力加强公安民警的理想信念教育,注重精神引领,从根本上明白“用权为谁”、“执法为谁”的问题,把为人民谋幸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安全感作为根本的职业价值追求,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把为党和国家、人民的事业贡献力量视为无上荣耀。以理论上的清醒坚定政治忠诚度,以信仰的忠贞确保在“人民公安为人民”这一根本立场问题上永不迷失方向。唯有如此,公安民警这支队伍才不会执着于物质层面的患得患失,而是把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作为自己衡量人生价值的根本标尺,进而在自己积极主动承担社会义务中体现公安民警的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
要使公安民警树立良好的职业荣誉认同感,仅仅依靠思想政治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和环境保障机制。美国西点军校之所以能培养出诸多的优秀军事人才和商界精英,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其拥有深厚的荣誉底蕴和制度环境保障。西点军校秉持的荣誉法则是:保证4000名身强力壮、雄心勃勃的年轻人,严格遵守西点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维护军校和学员的形象。荣誉激励和惩罚机制,一方面是增强公安民警的荣誉感,另一方面是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并激发公安民警的自尊心,尊重并展示公安民警的工作成效,可以有效促进荣誉观念、职业意识在公安队伍中的良性传播。同时,制作并佩戴荣誉标识、建立荣誉墙等也是使公安民警树立良好荣誉观的有效手段。环境熏染能使公安民警对荣誉产生强烈的体验和深刻的印象,并逐步形成与所在群体相同的崇尚荣誉观念和职业认同意识,从而形成崇尚警察职业的群体行为。因此,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自我认同的培育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荣誉制度和环境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