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芝华*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的日益普及,青少年飙车行为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严重社会问题。在一些地区的街道上,时常会出现这样的场景:或是伴随着刺耳的轰鸣声,飙仔在单骑飚驰,或是三五成群的飙仔结伴狂飙。当前,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对青少年飙车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和抑制。《刑法修正案(八)》中设定的危险驾驶罪是针对青少年飙车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防线之一。然而,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飙车型的危险驾驶罪认定相对较少,未能发挥其应有的预防和抑制作用。当前,“飙车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和处罚需要引起法律实务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
飙车一般是指以寻求刺激、赌博竞技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高速行驶,或反复并线,或频繁穿插,或炫耀特技,或相互追赶、竞速。受到相关影视剧、赛车项目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飙车行为在我国不少地区呈现愈演愈烈之势。2019年3月,海南省陵水县公安局在开展的针对违法飙车行为等的专项打击整治活动中,仅在该月16日至19日就查处飙车违法行为24起。①赵世馨等:《陵水多警种整治“飞车党” 查处飙车行为24起》,载《法制时报》2019年3月21日,第4版。同年12月,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等在此前数月开展的打击飙车违法行为和集中排查整治“炸街”违法车辆专项行动中,共查处涉嫌飙车、“炸街”的私自改装车辆54辆,摩托车违法行为62起。①《半夜飙车“轰轰” 罚分扣车“呜呜” 津城54辆涉嫌“炸街”车落网》,参见http://tj.sina.com.cn/news/s/2019-12-06/detail-iihnzhfz3973176.shtml?from=tj_cnxh,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30日。2020年2月,广东省阳山县交警在某日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中就查处飙车违法行为7起。②《阳山县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参见https://www.sohu.com/a/376521096_120207429,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30日。类似的报道屡屡见诸报头网端。在这些飙车行为中,青少年实施的占较高比例。
青少年飙车行为,无论对于社会,还是对于青少年本人,都有着非常大的危害。③程志凯:《飙车行为的法律应对与管控》,载《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青少年飙车行为妨碍人们的正常通行,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容易发生追尾、侧翻等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例如,2019年4月5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刘某松和牛某欧分别通过微信群组织20余台摩托车和小型轿车松北区滨水大道波塞冬海洋王国门前进行非法赛车活动。在19时37分,张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松北区滨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波塞冬海洋王国门前时,与宛某驾驶的黑A6R0M3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致使黑A6R0M3号车辆又与孙某停在路边车辆相撞。事故造成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徐某当场死亡,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三车受损。④《“松北飙车”事故4人被刑拘》,参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0392414584283062&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30日。青少年在飙车时经常会拔掉车辆的消声器,车辆在行驶时会发出刺耳的噪音,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飙车行为也容易让青少年上瘾,荒废学业,最终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甚至会引发犯罪行为。
由于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许多国家都高度重视对青少年飙车行为的惩治。我国也是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青少年飙车行为惩治的规定。
青少年飙车行为轻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重则违反刑法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根据青少年飙车行为的主客观情况,准确地对其进行定性,是惩治青少年飙车行为的基础。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严重的青少年飙车行为首先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飙车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重要类型。危险驾驶罪最早是由2011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设定的。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设定该罪的目的之一就在于运用刑罚手段抑制飙车这种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危险驾驶行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由于该罪关涉公共安全,而且经常涉及一些社会热点,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和处罚情况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法定构成要件中行为的不同,一般把危险驾驶罪分为飙车型(或追逐竞驶型)、醉酒驾驶型、超员超速型、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四种基本类型。准确地确定危险驾驶罪的性质,是合理解释刑法相关规定,准确地认定和合理地处罚危险驾驶罪,保证刑法目的顺利实现的重要前提。
除极少数外⑤乔新生:《危险驾驶罪有具体的构成要件》,载《武汉晚报》2011年5月15日,第24版。,学者们基本上都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但是,它到底是属于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实际早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就有一些相关研究。如有论者把刑法是否将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标准,认为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设定并无此类规定,故该罪属于抽象危险犯。①戴有举:《危险驾驶罪初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2条之解读》,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期。还有论者认为,应把危险驾驶罪的性质确定为抽象危险犯,以加强对法益的保护、对公共交通风险的控制,强化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规范的遵从意识。②谢杰:《增设危险驾驶罪不妨以抽象危险犯为理论依据》,载《检察日报》2010年6月21日,第3版。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至《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前,不少学者又进行了研究,多数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只有少数主张具体危险犯。如有学者提出,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具体危险犯,因为危险本身是一种可能性,需要具体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是否产生公共安全危险需要具体判断,把所有的危险驾驶行为类型化为危险行为会导致责任原则的动摇。③李婕:《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2期。也就是在此段时期,有学者提出两种行为类型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不同,飙车型属于具体危险犯,而醉酒驾驶型属于抽象危险犯。④李川:《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客观标准》,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4期。在《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后,学者们基本上都赞同了根据行为类型的不同分别确定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因为即使飙车型不属于具体危险犯,新增加的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也明显属于具体危险犯。现在一般多认为,包括飙车型在内的前三种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属于具体危险犯。⑤陈晓宇:《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9年博士学位论文。这种观点比较合理,因为从我国刑法规定上看立法者意欲强势干预危险驾驶行为,除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外,该罪中的飙车型、醉酒驾驶、超员超速三种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皆被立法推定为需刑法干预的危险,被类型化了,并未像国外一些国家一样设定具体的危险判断标准,如不能正确控制车辆、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等。
除了危险驾驶罪以外,严重的青少年飙车行为还可能会构成与该罪关系比较密切的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作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类型,危险驾驶罪被放在刑法分则第二章中。其与该章中的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关系最为密切。作为对法益前置性保护的犯罪类型,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罪,与作为结果犯的交通肇事罪构成一种补充关系。当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结果且行为人对此结果持过失心态时,该行为直接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则被前者吸收。至于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有观点认为构成一种排斥关系。⑥叶良芳:《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与规范构造》,载《法学》2011年第2期。笔者不赞同此观点。该二者实际上也构成一种补充关系。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较轻,其所禁止的危险也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当危险驾驶行为产生的危险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危险相当且行为人对此危险持故意心态时,该行为直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则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设定解决了此前对一些危险驾驶行为依据交通肇事罪规定无法处罚而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又不太妥当⑦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6期。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飙车型”危险驾驶罪,首先需要明确其认定标准。“飙车型”危险驾驶罪,其并非独立的犯罪类型,在认定上仍然应依据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理论,任何犯罪类型的认定标准都是其法定犯罪构成;法定犯罪构成不但涉及刑法分则中的相关规定,而且涉及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犯罪认定是法定犯罪构成的应用过程,也是对刑法相关规定解释的过程。危险驾驶罪也绝不例外。该罪的认定标准就是其法定犯罪构成,也是运用刑法理论对刑法相关规定解释的产物。根据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犯罪构成包括客体、客观要件、主体和主观要件四大要件。由于“飙车型”危险驾驶罪只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类型,也需要注意它与其他类型的危险驾驶罪在客观要件、主体标准上的差异。
由于一些实际操作问题,本研究对象仅局限为大一理科新生,缺乏一定的代表性。为了进一步证实本研究结果,未来相关研究可以选择其他类型的学生作为受试,比如大二或高年级的理科学生、文科非英语专业的学生、英语专业的学生,甚至是中学生。
1.犯罪客体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本身是一种道路交通运输系统免受各种不可接受的危险的损害的状态,但对整个社会而言这种状态具有重大价值,因而成为一种法益。它属于公共安全的一种,具体是指与道路交通运输有关的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该罪属于危险犯,设立其的意义在于实现刑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前置性强势保护。
2.犯罪客观要件
“飙车型”危险驾驶罪与其他三种类型的危险驾驶罪在认定标准上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的不同上。“飙车型”危险驾驶罪对应的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飙车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前述行为,不需要发生侵害法益的实际结果,即有可能构成犯罪。
何谓“追逐竞驶”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有观点认为,“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①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1日,第6版。这种界定有些宽泛,也有些随意。从立法背景看,该类行为最初是为抑制一些严重的“飙车”行为而设定的,但由于“飙车”一词的外延较广,在现实生活中凡是开快车(含绝对高速和相对高速)的行为都可以称为“飙车”,立法上如果使用该词,一是会导致认定上的困难,二是会导致打击面过大,因此,立法者设定了“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大大缩小了刑法禁止的行为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无需新设定这种行为模式,直接使用“飙车”模式即可,因为刑法需要禁止的是超速驾驶行为。②叶良芳:《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与规范构造》,载《法学》2011年第2期。这种观点并不妥当,因为把多数超速行为都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不可取,立法者的处理并无不当。基于这种情况,需要对“追逐竞驶”进行相对严格的解释。
有观点认为,“追逐竞驶”的构成需要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③曹晓烨:《危险驾驶罪研究——写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际》,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这种观点比较合理,因为禁止超过限速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是立法者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初衷。因而,“追逐竞驶”就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其他车辆或相互追逐,在道路上进行非法赛车或者驾驶机动车在车流或人流中高速或超速穿梭等危险驾驶行为。其中,“高速”非指绝对高速,而是指相对高速,是在限速范围内相对于具体交通状况的高速。从行为人的数量上看,该类行为通常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参与,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由一人实施。从动机上看,这类行为多非为正常行驶而为一些不良动机所支配,如玩乐、寻求刺激、发泄私愤、争强好胜、竞技、谋取私利、显示对社会的不满等。行为人的动机并非判断该行为的必要要素,但对于确定情节是否恶劣具有重要作用。从行为的表现上看,该类行为多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在道路上进行非法赛车。在少数情况下,也表现为一人以不特定车辆为追逐、竞赛对象,驾驶机动车在车流或人流中高速或超速穿梭。④刘鹏:《略论危险驾驶罪》,载《人民公安报》2011年2月26日,第4版。在相互追逐情况下,行为人间可有意思联络,也可无意思联络。
对于“追逐竞驶”的行为,需要情节恶劣,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情节恶劣”可以表现为主观方面的因素,也可以表现为客观方面的因素。前者如专为谋取私利、发泄对社会的强烈不满、对公共安全的极度漠视等严重不良动机。后者如驾驶改装机动车、无牌套牌机动车、报废机动车等追逐竞驶,驾驶营运车辆、特种车辆或公务用车追逐竞驶,饮酒或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3人以上或3次以上追逐竞驶,组织、参与一定规模的在道路上进行的非法赛车,多次组织、参与在道路上进行的非法赛车,在小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域内追逐竞驶,在学校、商场、住宅密集区域等附近的道路上追逐竞驶,在城市主干道上追逐竞驶,在道路繁忙路段或在交通高峰时期追逐竞驶,在追逐竞驶过程中严重超速(如50%以上),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追逐竞驶,在追逐竞驶过程中有闯红灯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追逐竞驶引起严重交通堵塞,追逐竞驶直接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后果),在行车条件不佳时追逐竞驶,经交通警察劝阻或处罚后仍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过程中抗拒交通执法等等。
“道路”与“机动车”也是危险驾驶罪客观要件中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界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具有公共产品之属性,凡是供不特定人、机动车等通行的地方均属于道路。即使专供一定范围内不特定人、机动车等通行的地方也属于道路。例如,住宅小区内的通道。根据前述法律的界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在实践中,常见的机动车包括各类汽车(含特种车辆)、机动三轮车、摩托车等。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
由于行为类型比较多,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比较复杂,但总体上皆属于特殊主体。有不少观点主张一般主体,①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19-122页;楼伯坤主编:《刑法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65页。实际上仅就超员超速型而言,就不是一般主体,而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的人员。对于飙车型而言,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驾驶机动车的自然人。行为人需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驾驶机动车,方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非驾驶机动车的人单独不会成为该罪的主体,但在组织、指使、威胁、利诱他人“追逐竞驶”时,可成为该罪的共犯。
4.犯罪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存在一些争议。主张前者的论者居多,坚持后者的较少。少数的主张也并非一定就是错误的。危险驾驶罪是发生道路交通领域中的一种业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危险犯。对于该罪,立法者所禁止的危险是由于注意义务的违反造成的。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行为人是有着明确的认识的,或者说是故意而为之。但是,针对因注意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危险状态,行为人是不希望其产生,或者是轻信能够避免的。这也是危险驾驶罪与非业务领域发生的危险犯的重要区别。即使是立法者对部分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了抽象危险的类型化,也不能否定行为人对危险状态的这种心理。如果认为行为人对危险持间接故意的放任心理,就不存在什么危险驾驶罪了,而是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损坏财物等犯罪了。危险犯不同于行为犯,确定危险犯的罪过也应以行为人对危险的心理态度为基准。就危险驾驶罪而言,以行为人对违反注意义务的心理态度确定其罪过为故意就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况且,立法者把危险驾驶罪设在交通肇事罪之后,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下,②刘宪权:《刑法学名师讲演录(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22页。也能说明该罪的罪过并非故意,而是过失。行为人在实施飙车型、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时的动机、目的等,不影响危险驾驶罪的成立。
1.罪与非罪
在认定“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时,需要依据前述标准准确地认定“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的行为,以区别于一般的超速驾驶机动车、一般的追逐竞驶行为。其中,一般的超速驾驶机动车只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制规定,不属于“追逐竞驶”,更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在司法实践中,与醉酒驾驶型等危险驾驶罪相比,“飙车型”危险驾驶罪认定得较少。有观点认为,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追逐竞驶的行为类型并非典型的具有对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的危险驾驶行为,司法机关无法适用该罪。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编:《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指导》(2016年第3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25-26页。这种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主要原因实际上还在于没有把握好“飙车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公安交通部门在交通执法当中。不少本属于“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的行为被认定为一般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能移送到司法机构进行处理,如实践中出现的比较多的驾驶经过改装的大功率机动车、无牌套牌机动车追逐竞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多人、多次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
在认定“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时,还需要特别注意一个理论问题:该罪的构成并非案件事实中的行为的四大现实构成要件与该罪的四大法定构成要件的简单符合。除了分别对各构成要件进行符合性判断外,还需要对现实犯罪构成与法定犯罪构成进行整体性符合判断,即对案件事实中的行为进行整体评价。从性质上看,这种评价主要为实质性评价。从内容上看,其是对案件事实中的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价。确认案件事实中的行为是否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如追捕犯罪分子的追逐行为、其他执行公务时不得已而为之的高速驾车行为等,也是这种评价的内容之一。这种评价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各种具体情节进行。这些情节具体包括行为人的一些个人情况、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主客观情况。行为人平素遵纪守法的情况(特别是遵守交通安全法的情况)、驾龄长短等个人情况,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目的等主观情况对于判断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一定作用。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起因、时间、地点、持续时间等对于判断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具有一定作用。
2.此罪与彼罪
在认定“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时,还需要正确处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类型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存在较大差异。在客观要件方面,交通肇事罪需要具有法定的危害结果,而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并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在主体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认为是一般主体。在主观要件方面上,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这两种犯罪类型构成补充关系。如前所述,当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结果且行为人对此结果持过失心态时,该行为直接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则被前者吸收。由于这里的吸收关系,那种认为危险驾驶罪的设定会使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发生变化的观点②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1日第6版。并不妥当。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明显差异。在性质方面上,前者部分类型为抽象危险犯,部分类型为具体危险犯,而后者为具体危险犯。在犯罪构成方面,这二者的客观要件、客体、主体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客观要件,在此不再赘述。这两种犯罪类型也构成补充关系。如前所述,当危险驾驶行为产生的危险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危险相当且行为人对此危险持故意心态时,该行为直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则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实施飙车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进行及时、合理的处罚也是惩治青少年飙车行为的重要一环,也是比较关键的一环,对于预防和抑制青少年飙车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青少年飙车行为,构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对行为人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飙车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应当严格以此法定刑为标准,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客观情况进行。在对未成年的犯罪人进行处罚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有关未成年犯罪人处罚的规定。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确定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在对“飙车型”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罚时,也应当充分考虑该意见的规定。此外,在确定罚金刑时,也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缓刑适用得比较多,明显不利于该罪的惩治。①钟君:《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探讨》,载《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 姚星亮:《污名:差异政治的主体建构及其日常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8页。在对“飙车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上,需要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缓刑,以防止削弱刑罚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