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6级博士研究生
汪劲教授认为,在法的意义上,公众一般是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作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而在环境法律实践中,公众则是指“与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各种主体的统称”。具体来说,公众参与中的“公众”所包含的范围不仅仅是指不特定的公民个人,还包括社会团体、各类专业人士、相关经济利益体,以及与拟议行为有关的行政机关。而就公众参与而言,其是指上述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环境决策和管理之中,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
实现环境法律实践中的公众参与,核心是公众能够及时掌握相关的环境信息并有机会参与到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环境管理和决策之中,使得公众与政府在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而环境新闻宣传不论是在信息公开方面,亦或是公众参与途径方面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就信息公开而言,由于新闻所报道的内容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且拥有更广泛的受众,因此,相较于浏览政府网站、通过申请等方式,新闻可以让更多公民及时且直观地了解到最新的环境信息及环境事件。
而在公众参与途径方面,环境新闻宣传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参与方式,公众不仅可以通过新闻了解到环境信息和事件,还能通过新闻对环境管理提出建议,监督行政机关的环境执法行为和企业的环境利用行为。相较于对主体有着严格要求的环境公益诉讼,参与人员范围较为局限的听证和论证会,环境新闻宣传为更多的人提供了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的可能。
就信息公开方面而言,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加强信息服务的建设。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主力军,行政机关可以借助媒体平台来进行信息的公开,不仅可以通过报刊、广播和电视这些传统媒体来公开信息,还可以利用新媒体,来进行环境信息的公开,反馈工作进程和效果。政府信息的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础,因此政府通过打造多元化的信息服务平台,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两种公开方式相结合,不仅能保证公众参与的基础,还能够增强政府与公众间的互动性,让公众看到政府为民所为,从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在公众参与途径方面,媒体平台和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使得公众有更多及更便利的途径参与到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之中,尤其是在自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只要有手机,人人都可以做记者,人人都可以播报环境事件。然而,便捷的途径和较低的准入方式给公众参与带来了更多可能性的同时,也造成了环境新闻宣传的乱象,例如,对一些环境事件断章取义式的报道,或者利用舆论来左右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使得公众参与失去了其本身应起到的作用。因此,环境新闻宣传应当引导公众理性地参与环境管理和监督,把控舆论导向,防止谣言的产生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