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士鋐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北京 100045)
1998年发布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三条,从时间尺度和预报要素规定了地震预报的4种类型,其表述为:(1) 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2) 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3) 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4) 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规定中划分时间尺度的主要依据,是地震孕育、发展、发生过程中显示的阶段性特征。中国地震工作者在1972年提出了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测的阶段性地震预测科学思路和工作程序。阶段性地震预测思想是追踪地震孕育过程的预测思路,以长、中、短、临渐进预测的方式向未来地震时、空、强三要素预测逐步逼近。
然而,地震预报有别于地震预测,它是直接服务于社会的防震减灾活动。为此,该文从政府和社会的减灾需求角度给出了另一种划分,大致表述为:(1) 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几年到几十年或更长时期内的地震危险性及其影响的预报。包括全国或区域性的地震区划;建设规划区及工程场地的地震烈度、地震地面运动参数、地震小区划和震害的预测;(2) 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3) 地震短临预报,是指对短期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4) 震后预报,是指对地震发生地区内地震发展趋势的预报,可能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时间和强度的预报。
地震长期预报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号文批准确定了我国21个重点监视防御区和13个重点城市,作为1996-2005年的10年尺度内开展地震监测和综合防御的重点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也是1998年起草《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时,确立地震长期预报类型的基础。此后,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54号文批准确定了我国24个重点监视防御区和11个重点城市,作为2006-2020年的15年尺度内开展地震监测和综合防御的重点区。这两个文件下发就是一种地震长期预报。
对于地震长期预报,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办发〔1996〕2号文、国办发〔2006〕54号文都是以政府机密文件方式下发,重点监视防御区作为地震长期预报没有向社会公开发布,与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两者间是不协调的。由于文件是以机密形式下发,与地震灾害密切联系的千家万户,也就是广大社会公众并不知晓,从而未真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局面。
此外,中国地震局在2006年提出的我国24个重点监视防御区和11个重点城市,作为2006-2020年的15年尺度内开展地震监测和综合防御的重点区的意见时,将“10年尺度内”调整为“15年”,这与《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所设定的地震长期预报的概念不一致;再有,提出了全面预防观,实施有重点的全面防御,但如何落实仍有问题需要面对。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经济结构的差异,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应条例、规章加以完善。各级政府都认为制定相应条例很有必要,但很难推进。因为提不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高于非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工作内容。即,地震长期预报类型的内涵仍处在探索过程中。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召开该年度的全国地震震情会商会,判定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重点危险区。全国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就是地震中期预报意见,以政府文件形式发布该地震中期预报意见就是一种地震中期预报。
1996年国家地震局对地震重点危险区作了明确定义。地震重点危险区是指,对一年尺度内,我国西部可能发生6级以上,东部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应强化跟踪,力争作出震前有效预报的确定性地区。并规定,6级地震预报区域范围的半径不得超过150 km;5级地震预报区域范围的半径不得超过100 km。
地震重点危险区不面向社会,但作为中期预报需要上报给政府。国务院对地震局每年上报的年度全国地震趋势会商情况报告都要以国办文下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设定地震中期预报是必要的,社会、政府、地震业务部门都予以肯定。地震中期预报是部署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既是为加强地震监测、开展震情跟踪、进一步做好短期与临震预报提供依据,也是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年度工作,安排和加强、落实重点危险区防震减灾工作部署提供依据。
地震中期预报作为制度,从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评审到发布,基本是健全的。主要问题是地震预报意见形成的方法有待改进,科学性有待提高,要立足对造成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预测。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从概念上很难区分,都是对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因此,在地震工作中通常将两类预报同时考虑、部署。如,月会商会、周会商会的主要目的是判定是否需要形成地震短期预报意见与临震预报意见,并未规定月会商会是形成地震短期预报意见,而周会商会是形成临震预报意见;再如,《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第六条、第七条主要是为地震短期预报意见与临震预报意见的形成提供依据,并未区分短期与临震。从当前的防震减灾工作来认识,区分这两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四章的临震应急,是专门针对临震预报设定。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更多的是将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两类合为同一个对象,为此经常出现“地震短临预报”类型。所以,将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作为两种类型,主要出自《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需要。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作为制度,从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评审,到发布的各个环节都与现实的运作之间存在差距。原因是,地震预报同社会公众利益的联系十分紧密,十分直接。一个大地震的发生往往牵涉社会的各个方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人身安全与财产损失,非常需要政府部门发挥作用。但是地震预报仍是当今世界上的科学难题,就目前地震预报能否面向社会服务,一直是一项有争议的职能。为此,制度的建立如何与现实一致还有一定的距离。
全国性的地震烈度区划是应国民经济建设的需求而上马的科研项目。1953年国家开始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依照设计厂矿的程序,要建设工矿企业必须先知道建设地点的地震烈度,于是一个为建设部门提供地震烈度的任务就提上了日程。此后,中国曾在1956年、1977年、1990年、2001年、2011年5次编制全国性的地震烈度区划图(第四代地震区划图改为《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1988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地震局《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几年到几十年或更长时期内的地震危险性及其影响的预测,包括全国或区域性的地震区划;建设规划区及工程场地的地震烈度、地震地面运动参数、地震小区划和震害的预测;全国或区域性的地震活动趋势的预测。地震烈度区划作为地震长期预报,在法律层面明确提出。
1999年,中国地震局在起草《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时,没有将地震烈度区划作为地震长期预报提出。当时做了说明:“长期预报不再包含地震烈度区划的内容,这表明《条例》所涉及的地震预报只局限于一次地震事件的预报。但这里并不涉及地震烈度区划属于地震预报科学范畴的问题”[2]。此后,仍有专家或部门建议将把地震烈度区划称为超长期地震预报。
然而,地震长期预报只局限于一次地震事件的预报,就当前的地震预报水平来说并不合理。无论从科学性,还是从防震减灾中的可应用性,以烈度线给出的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形式,比画圈的重点监视防御区更合理。如果将地震烈度区划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这两项工作合在一起,必将使我国地震长期预报的水平和在防震减灾中的作用上一个新台阶。
总结近30年来的中国地震预报实践,当前能取得社会效益的地震预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地震现场的预报。如1997年新疆伽师的5次成功预报,1994年青海共和的3次成功预报及1995年云南孟连7.3级地震的预报;另一类是发生了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后的无震预报。这两类预报有一共性,就是有确定的地点。据此,很有必要将原有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纳入地震预报类型,可定义为“震后预报”。表述为:震后预报,是指对地震发生地区内地震发展趋势的预报;可能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时间和强度的预报。
地震发生地区,在理解上应该包括地震事件对社会产生了影响的区域。为此,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1) 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发生了中等有感地震。地震虽未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但当地人们普遍有感,影响了当地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此时,地震部门应立即做出有无更大地震的判断意见,并尽快呈报政府。政府应立即通过各种宣传工具让公众了解地震的判断意见,以保证社会生活和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2) 在山区或海域发生了波及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的强烈地震。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因离震中较远,未造成明显的破坏和人员伤亡,但当地人们普遍受到强烈的震感,惊逃户外。在这种情况下,如不迅速做出决策,可能使群众处于恐惧状态,使社会生活和生产活动不能很快恢复,从而会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因此,政府和社会公众均要求地震部门立即对震后的震情趋势做出明确回答;(3) 已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一次强震发生后,可能是一次孤立事件,或者可能是一组强震群活动,或者可能会发生更大的地震。因此,加强地震现场监测,开展对地震发生地区内地震发展趋势的预报;或可能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时间和强度的预报,是地震部门责无旁贷的职责。
通过上述两项的变更,以及将原有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合并为“地震短临预报”,将有助于提升我国的地震预报水平和地震预报的可应用性,使地震预报在减轻地震灾害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注:本文作者参加了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起草,200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的起草,主持了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