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滔
摘 要:“包干”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直存在。在不断的合同博弈中出现了新的形式。即在原有的总价包干合同、单价包干合同的基础上,针对某些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量、金额的限定,设置包干项目条款,让变更设计的风险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担”,从而降低发包方施工过程中成本控制的压力。承包方不能再单纯的考虑通过工程变更增加项目效益,而应该将工程清单与包干条款相结合,通过系统的成本分析,得出工程变更风险的临界值,再根据分析情况采取增加工程还是减少工程的方式来进行变更设计。从而在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增加工程变更带来的收益。
关键词:包干项目;工程变更设计;合同管理;合同风险
一、包干项目的定义和分类
“包干”这个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直存在。比如在总价合同中有总价包干合同,在单价合同中有单价包干合同。它的出现源于“风险共担”原则,但实际上,发包方通过总价包干合同将工程量变化风险转嫁给承包方;单价包干合同则是发包方将物价波动风险转嫁给承包方。但随着建设工程市场合同管理的博弈,发包方发现承包方总是在投标报价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方式,将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留在施工中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而这些易出现变更设计的项目在行业内形成了一定的“潜规则”,不增加可能导致设计不完善,影响工程质量;增加的话,各个承包方均从这些“潜规则”寻找突破口,造成发包方独自承担风险的局面。例如:桩基长度、软基处理、防排水工程等。
发包方通过逐渐积累项目管理的经验,发现了这一“潜规则”,于是近几年针对经常出现变更设计的分部分项工程包干项目条款。
包干项目条款是在原有的总价包干合同、单价包干合同的基础上,针对某些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量、金额的限定,让变更设计的风险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担”,从而降低发包方施工过程中成本控制的压力。相应的就增加了承包方合同管理与执行的风险。本文通过对合同中出现的包干条款进行分析,为承包方应对包干项目条款提供一些合理规避的思路。
二、包干项目条款的一般约定方式
包干项目条款一般就是针对某一项分部分项工程,对其综合单价包含的变更设计数量、金额范围进行约定,达到将变更设计风险由发包方部分转移至承包方的目的,实现变更设计风险的风险共担。本文举例在建设工程合同出现过的包干项目条款如下:
(一)工程量包干项目条款
桥梁单根桩基长度增减(桩底标高变化部分)超过图纸勘误后±2米以内部分,按包干处理。
(二)金额包干项目条款
同一处挡土墙(含护脚墙)类型变化或挡土墙尺寸变化,变更增减金额超过5万元以外部分列为非包干,但挡土墙建筑材料改变(如浆砌片块石挡墙改为片石混凝土挡墙等)按包干处理。
三、关于包干项目条款的分析与应对
(一)工程量包干项目条款的分析与应对
根据合同条款,桥梁单根桩基长度增减(桩底标高变化部分)超过图纸勘误后±2米以内部分属于包干范畴。那这个包干范畴对工程变更设计的影响有多大呢?通过对包干范围内的清单收入和施工成本进行分析,分别得出各桩基项目变更设计的包干范围:
桥梁桩基变更增加2m以上才能增加投资,2m范围属于风险包干,以某公路项目清单为例,桩基工程变更设计长度加长基准长度为: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合同规定条款内,单根桩基变更需增加长度的临界值,***中桥(4.238m)、***小桥(3.55m)最短,***大桥难度较大(25.35m)。且从利润高低来说,两座大桥桩基的利润率并不高。因此,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于桩基加长变更设计就要根据包干条款和清单结合分析,不能按照以往经验盲目加长。因为有包干条款的存在,变更设计并不一定带来造价的变化,可能会给承包方带来成本的加大。另外也可以在规避包干条款的同时,与预算项结合,看看桩基综合单价中有没有包含桩基施工必须包含,但容易遗漏的破桩头分项工程、泥浆外运分项工程,从综合单价的角度寻求突破。
(二)金额包干项目条款的分析与应对
根据合同条款涵洞、通道或渡槽的道(座)数增减或跨径、结构型式的变化(如盖板涵变为箱涵或管涵),或同一座涵洞或通道长度增减总量10%以内部分,属于包干范围;但基础埋深增减或基础换填及涵身建筑材料改变(如浆砌片块石涵身改为片石混凝土涵身等)不在此列。
因此,涵洞的跨径、结构形式变化不属于包干范畴,涵洞长度增减原设计的10%以内不增加也不扣减投资,基础开挖方量与基础换填方量属于包干范畴内,不予调整费用。通过对包干范围内的清单收入和施工成本进行分析,情况如下表:
涵洞作为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所有工程量全部折合进每延米综合单价中,更换涵洞形式或减少涵洞所包含工程量均是扭亏创效的措施。由上表可以看出,盖板涵(1-4.0*4.0m)利润额达到6465元/m,在盖板涵中单价最高,相近的盖板涵(1-3.0*3.0m)、盖板涵(1-4.0*3.0m)、盖板涵(1-3.0*2.0m)均应变更为盖板涵(1-4.0*4.0m)形式,盖板涵(1-2.0*2.0m)減少涵洞本身工程量,缩减成本。因此可以通过以下形式降低包干条款对工程变更风险的影响:
1、根据现场实际合理调整涵长和埋深,减少换填工程量,在合同允许范围内,不扣减投资的情况下,减少实物工程量;
2、涵洞形式变更,将利润低甚至亏损的盖板涵形式变更为盖板涵(1-4.0*4.0m)形式。
结论:发包方通过新形式的包干条款,转移工程变更的风险,降低施工过程中成本控制的压力,给承包方的合同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承包方不能再单纯的考虑通过工程变更增加项目效益,而应该将工程清单与包干条款相结合,通过系统的成本分析,得出工程变更风险的临界值,再根据分析情况采取增加工程还是减少工程的方式来进行变更设计。从而在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增加工程变更带来的收益。
参考文献:
[1]杨丽环《总价包干项目风险控制措施》
[2]《福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3]张健芬《关于总价包干工程的风险及对策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