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水泥玻璃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产能置换,巩固化解过剩产能成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现行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 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并予日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 年12 月16 日至2021 年1 月19 日。“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修订稿》指出。
可用于置换的产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修订稿》指出,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含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窑炉技术改造,并经省级行业协会等组织鉴定过的JT 窑),且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公告的本地区合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名称、窑径、备案或核准产能、实际产能、建成投产日期等)。《修订稿》还对产能置换比例、重点地区水泥企业和磷化工企业联合开展磷石膏资源化利用、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及水泥和玻璃行业跨省产能置换方案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