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02-14 15:44蔺辰泽
现代营销·信息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守法司法法治

摘  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分析背后的原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既是保持经济的高质量增长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几个环节协同发力,在更高层次上发挥好法治建设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关键词:法治建设;市场经济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发展潜力、韧性不断增加,现代经济体系基本建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治建设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将实践中取得创新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经济发展破除了思想观念上的障碍,提供了规则支撑,是铸就经济建设伟大成就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在2019年2月2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充分肯定了法治建设在经济发展领域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为今后如何加强法治建设,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思想指导与行动遵循。

一、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建设的保障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与经济是“水”与“鱼”的关系。高水平的法治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良环境与广阔舞台,不断释放出制度红利,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让已有资源创造出最大价值。

(一)从宏观层面来看,法治建设为经济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伟大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重点领域立法速度加快,立法质量进一步提升,制定了一批新的法律,对原有法律进行了必要修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保障。回应了经济发展的法治需求。法治建设回应了市场经济的制度需求,有力推动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就,并随着经济发展的现实不断完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了基本秩序。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区分了政府与市场发挥作用的不同领域,赋予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合法地位,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了资源的高效配置。为市场主体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法治作为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打破了不合理的资源垄断,赋予了市场主体平等的竞争地位,形成了规范高效的竞争秩序,保证了经济的持续繁荣。

(二)从微观层面来看,法治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活力保障

法治建设的推进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明确清晰的框架,促进了经济发展潜力的释放;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又为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推动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激发了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内生动力。法治建设不断适应改革和发展的客观实际,将对产权特别是私有产权的保护落到实处,夯实了市场经济的基础,使各类市场主体能够获得与自身付出和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收益,市场经济的活力不断增加。提高了市场主体预期的稳定性。法治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将倡导和反对的内容以成文的方式体现出来,使市场主体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做出准确预期,消除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增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降低了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认为,交易成本的存在是企业存在的基础,企业采取不同组织方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类似于经济活动的摩擦力,交易成本越高,经济活动受到的阻力越大,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就越大。法治建设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起到了经济润滑剂的作用,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不必要束缚,经济的活跃程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持我国经济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势头,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紧密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夯实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需要依靠法治建设水平的提升,进一步解决好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治实施不够彻底、法治思维不够牢固等问题,在更高层次上发挥法治建设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进一步提升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指明了立法所应坚持的正确方向。立法工作在整个法治建设中处于源头的位置,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法律发挥的配置各经济主体权利义务、实现资源分配、建立秩序、保障权益等作用需要在立法工作中得到保障。立法要更加注重遵循经济规律。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想要获得良好的实施效果,在立法阶段必须要做到契合客观规律。涉及经济发展领域的立法要遵循和把握经济规律,把抽象客观的经济规律体现到具体的法律中,回应我国现阶段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提高立法的协调性。要将整体观念和大局观念贯穿到立法活动的始终,既处理好法律和政治、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又统筹协调好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强化不同法律间的配合支持,平衡好经济活动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更好实现整体利益。要坚持回应现实问题。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对法治的需求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立法工作应该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动态,以发展的眼光对各种现象做出法律的评价,切实提高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水平。例如,在反垄断立法领域,就必须客观考虑经济进程,科学评估各种垄断形态在不同发展阶段所起到的创新激励效果和竞争阻碍作用,综合权衡利弊,准确界定需要规制的垄断形态,并根据商业特征的变迁及时进行调整,体现立法工作的时代性,既保证良好竞争秩序的实现,又实现对创新积极性的保护。

(三)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法治政府是确保法律充分实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保证法治政府建设的正确方向,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更为优良的环境。

树立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各级行政机关要养成运用法律评判与处理各种经济事务的思维习惯和行动自觉,积极主动树立依法行政的思维与理念,进一步破除“以权代法”现象,运用法治方式维护良好发展环境,化解各种矛盾冲突。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横向来看,要进一步优化执法力量设置,合并相似执法职能,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部分领域执法不到位并存的问题;从纵向上看要继续优化行政层级设置,理清不同执法层级的职责划分,实现执法资源与管理层级的匹配化。

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有效的依法决策机制,在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事项上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保障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四)切实提高司法为经济发展护航的能力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维护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提高司法护航经济的能力,既要守住司法活动的公正底线,又要立足于现阶段我国经济活动活跃度高、新经济形态不断涌现的现实,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把握好原则性与灵活性。

完善保障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成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必要前提就是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必须用可靠的制度环境来预防和消除权力、金钱、人情、舆论等因素对司法的不当干扰,为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提供有利的条件。

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司法权力不当使用问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侦察权、逮捕权、审讯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法律监督权等司法权力的运用,形成既能充分發挥各自作用,又能相互制约监督的良好局面,从机制上预防不当运用自由裁量权、以案谋私、执行难等问题的发生。

提升司法活动回应经济问题的主动性。面对出现相对集中、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又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问题、现象,司法机关应通过加强法律实施、完善法律适用来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需求。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针对社会关切提出了加强产权保护的十大司法政策,以更为积极主动的姿态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了产权司法保护。

(五)提高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守法自觉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让经济参与主体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提高经济参与主体的法治意识。树立权利、义务、责任相互依存的正确观念,切实提高经济参与主体的守法意识;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发挥好行业组织的自我纠察作用;健全经济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守法成为经济参与主体的行动自觉。

突出执法重点,提高违法成本。不断总结执法规律,将执法资源向重点领域倾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使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与实际承担的违法成本相匹配,让违法变成一种不经济的行为。

加大服务型政府建设力度,降低守法成本。只有不断降低守法成本并使之趋近于零,才能使守法成为各经济参与主体更主动的选择。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以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引领,加强监管创新,优化政府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各类公共服务供给,为经济参与主体履行法律义务提供更多便利,增强守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参考文献:

[1]张文显.70载法治建设铺就法治强国路[N]. 法制日报,2019-10-01(008).

[2]关保英.新时代法治政府精神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40(08):96-105.

[3]时建中.《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8(08):28-30.

[4]史际春.改革开放40年:从懵懂到自觉的中国经济法[J].东方法学,2018(06):70-82.

[5]马太建,符艳红,褚志霞,刘媛.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保障[J].唯实,2019(10):26-31.

[6]陈乙童,周璐.新发展理念下法治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J].中国市场,2019(27):17-18.

作者简介:

蔺辰泽(1988.12-),山东德州人,中共党员,云南大学经济学硕士,现就职于全国社科工作办,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学。

猜你喜欢
守法司法法治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文明守法路畅通——做自觉守法的“领头羊”
敬畏与谦卑是守法之本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
治理下的法治与法治下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