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萌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越来越普遍。自2010年以来,国家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不断调整,政策越来越优惠。文章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迁进行了梳理,对现行的免税和零税率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企业如何进行政策的选择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零税率;免抵退税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2018年,我国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额7966亿元,执行额586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3%和9.3%。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快速发展与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是分不开的。本文仅对生产型一般纳人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的选择进行重点研究,以期对业界同行进行税收政策选择时提供借鉴。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概念
依据财税[2011]111号,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政策的变迁
(一)免征营业税阶段
依据财税[2010]6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上海、广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阶段
1.上海试点阶段
财税[2011]111号及附件3: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注册在上海地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全国推广阶段
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附件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國范围内的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
(三)增值税零税率
财税[2015]118号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四)企业可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免税和零税率政策的税费计算方法
(一)免税政策下增值税、附加税的计算方法
1.当期应交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转出额)-期初留抵税额
2.当期应交附加税额=当期应交城建税+当期应交教育费附加+当期应交地方教育附加=当期应交增值税额×12%
(二)零税率政策下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1.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2.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3.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税额是指当期免抵退税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之后的余额,其反映的是“免抵退税”企业当期,从内销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抵减的那部分出口免抵退税额。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4.附加税的计算
依据财税[2005]25号: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计算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而:附加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附加税=(当期应交税额+当期抵免税额)×12%
四、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选择免税还是零税率?
(一)政策选择的方法
企业税收政策的选择,关键看两个指标:一是企业利润指标,二是企业现金流指标。如果一项政策与其他政策相比,对企业的利润和现金流影响都是有利的,企业就选择这项政策。
(二)计算方法
1.执行免税政策
若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在执行免税政策下,进项税的转出,实质上是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因而:
企业的利润变动额=-(进项税转出额+应交附加税)
现金流的变动额=-(应交应增值税+应交附加税)。
2.执行零税率政策
若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在执行零税率政策下,虽然出口退税没有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但实质上是降低了企业的营业成本,因而会增加企业的利润,这时:
企业利润的变动额=应退税额-应交附加税,
企业现金流的变动额=应退税额-实交增值税-实交附加税。
(三)具体判断标准
当执行免税政策时计算出来的利润变及现金流变动额与执行免抵退税政策计算出来的利润及现金流变动额之差,分别大于或等于零时,则选择执行免税政策,否则,应执行零税率政策。
为方便企业选择,本文给出以下几个简便易行的判断方法:
1.当企业当期进项税占营业收入比在0.65%以上时,应选择零税率政策。
2.若企业收入全部为离岸外包收入,且当期进项税额与期初留抵税额的合计数占营业收入比在0.65%以上,应选择执行零税率政策,否则,应选择执行免税政策。
3.如果存在内销收入,当企业当期进项税占营业收入比低于0.65%,且期初留抵税额为零时,应选择执行免税政策。
五、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形:当企业当期进项税额较多时
案例一、甲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国内应税劳务收入1000万元,国内应税劳务销项税额60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本月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款500万元,上月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企业应选择哪种税收政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为6%)
1.初步判断:由于当期进项税占收入比=80/(1000+500)=5.33%,远大于0.65%,
因而企业应选择零税率政策,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2.具体计算验证:
方案一、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1)应纳增值税税额=60-80-20=-40 (万元)
(2)期末留抵税额=40(万元)
(3)免抵退税额=500×6%=30(万元)
(4)因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3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30-30=0(万元)
(5)应交附加税=0(万元)
(6)利润变动额=30-0=30(万元)
(7)现金流变动=30-0=30(万元)。
方案二、适应免税政策
(1)进项税转出额=80×500/(500+1000) =26.67(万元)
(2)应抵扣进项税额= 80-26.67+20 = 73.33(万元)
(3)应纳增值税税额=0(万元)
(4)应纳附加税额=0(万元)
(5)利润变动额=-26.67(万元)
(6)现金流量变动额=0(万元)
显然,方案一的利润和现金流都好于方案二,选择执行零税率政策对企业更为有利。
第二种情形:企业经营纯离岸外包业务,当进项税额很少,但期初留抵税较多
案例二、乙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本月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款4000万元,国内收入为0,进项税额10万元;上月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企业应选择哪种税收政策?
1.初步判断:由于(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收入) = (10+80)/4000 = 2.25% > 0.65%,因而,企业应选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
2.具体计算验证:
方案一、適用免抵退税政策
(1)应纳增值税税额= 0-10-80 = -90 (万元)
(2)期末留抵税额=90(万元)
(3)免抵退税额=4000×6%=240 (万
元)
(4)因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所以,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40-90=150(万元)
(5)应交附加税=150×12%=18(万元)
(6)利润变动额=90-18=72(万元)
(7)现金流变动=退税额-应交税费=90-18=72(万元)。
方案二、适应免税政策
(1)进项税转出额=10(万元)
(2)应抵扣进项税额=80(万元)
(3)应纳增值税税额=0(万元)
(4)应交附加税额=0(万元)
(5)利润变动额=-10(万元)
(6)现金流量变动额=0(万元)
显然,方案一好于方案二,选择免抵退税政策对乙企业更有利。
第三种情形:进项税额很少或者没有,期初留抵税额为零
案例三、丙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国内应税劳务收入3500万元,销项税额210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本月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款1000万元,上月末留抵税额为0。企业应选择哪种税收政策?
1.初步判断:由于当期进项税占收入比=10/(1000+3500)=0.22%<0.65%,且期初
留抵税额为零,因而,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对企业更有利。
2.具体计算验证:
方案一、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1)应纳增值税税额= 210-10=200 (万元)
(2)期末留抵税额=0(万元)
(3)免抵退税额=1000×6%=60 (万元)
(4)因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为此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60-0=60(万元)
(5)应交附加税=(200+60)×12%=31.20 (万元)
(6)企业总共需纳税:增值税+附加税=200+31.2=231.20(万元)
(7)利润变动额=0-31.20=-31.20(万元)
(8)现金流变动=退税额-应交税费=0-231.2=-231.20(万元)。
方案二、适应免税政策
(1)进项税转出额=10×1000/(3500+ 1000)=2.22(万元)
(2)应抵扣进项税额=10-2.22=7.78 (万元)
(3)应纳增值税税额=210-7.78=202.22 (万元)
(4)应交附加税=202.22×12%=24.27 (万元)
(5)利润变动额=-24.27(万元)
(6)现金流量变动额=-(202.22+24.27)= -226.49(万元)
显然,方案二优于方案一,选择免税政策对企业更有利。
综上所述,随着离岸服务外包政策的变化,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究竟是选择免税还是零税率政策,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科学的计算来进行分析评估,最终选择出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案,若当期进项税额和期初留抵税额很少时,可以考虑执行免税政策;否则,应考虑执行免抵退税政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8]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2018年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继续保持高质量发展》201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