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像素手机摄像头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研究

2020-02-14 05:49乔木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5期
关键词:隐私权摄像头个人信息

乔木

摘 要:在厂商及消费者的双重刺激下,手机摄像头的性能已今非昔比。一颗小小的摄像头,可以轻易抓拍各种敏感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而我国现有硬性规范,其讨论基准皆为早年的拍照设备,这使得旧法条已不能很好的满足于今日社会的要求。重新研究了手机摄像头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问题,且结合现有体制下的解决方式,进而对高性能摄像头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之解决提出了建议,对今后对手机摄像头的规范及立法有很大意义。

关键词:摄像头;拍照侵权;个人信息;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5.087

早在多年前出现便携式拍照设备后,拍照便处在侵权违法的边缘。只因那时设备拍照设备性能水平不高,高像素的设备往往体积庞大而可以让周围人轻易察觉,而小型设备拍照能力有限,难以抓拍到足够清晰的图片。故而很少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

但到了工业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基于市场商业化的驱使,各种便携式拍照设备的性能突飞猛进。甚至某些手机的卖点就是手机摄像头已达到了拍月亮的解析度。今天手机的摄像性能已经达到了犯罪的客观要求,偷拍不雅照片、抓拍敏感信息都已经是亟待解决的侵权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预示科技的发展已经将旧问题转换为了新问题,故而本文会对用手机摄像头进行的这些侵权拍照问题重新进行分析。

1 手机拍照成为新问题的背景及原因

1.1 硬件的提升使得侵权拍照成为可能

如今手机行业的竞争早已白热化,而硬件的竞争亦是外部软体竞争的基础与根本。相较于诸如处理器、内存等的提升,摄像头像素因其最容易被购买者识别而成为手机硬件厂商争相追逐的热点。

这种追逐使得前几年人们意识中仅是手机辅助功能的拍照已经成了部分手机的主要功能之一。这愈发导致手机摄像头的研发和应用水准越来越高。而随着手机拍照摄像头的性能变高,使得过去照片中路过的路人,其面部形象和个人隐私都可以被拍得一清二楚。更有甚者,只要角度恰当,一些诸如手中的证件号码或正在输入的电子支付密码等敏感信息都可以被拍摄的一清二楚。

就像消费者和厂商期望的那样,将这种高像素摄像头配合以强大的处理器,手机已经满足了快速处理照片的能力。抓拍敏感信息亦成了可能。

而清晰度和处理时间缩短,这些亦使得手机拍照侵犯个人隐私权同样成了可能。

1.2 普通市民社会成员并不能准确认识到照片分享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数据,我国手机网民规模已达8.47亿,其中大学专科网民占比为10.5%,大学本科及以上的网民数量仅占比为9.7%,换句话说,中国网民中至少有八成所受教育程度为高中及以下。对于这样的群体,我们很难期待其可以对手机拍摄他人这一行为有足够的违法性认识。

各个旅游景点,无论其规模或风景究竟如何,总少不了不停拍照的拍照者,部分拍照者将照片留下作为纪念,这似乎并不设计广义上的侵权问题;但在社交媒体时代,很多人还会选择将其照片上传诸如朋友圈、QQ空间等社交软件,这种未经他人同意,却随意使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便一定涉及侵犯隐私权。

而多数使用手机拍照的用户又并不能准确明白其手中按下拍照键所诞生出的法律问题。“要满足个人自由和有尊严地生存和生活的需求,就必須认可对个人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法律保护。”如果没有这种保护,即相关领域存在法律空白,那么便必然有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

1.3 大数据时代出现很多新的挑战

在这样一个时代,网络生活成了大多数现代人口必然的选择。而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则面临更多的挑战。

无论是非现金服务还是社交软件注册,皆涉及个人数据的应用。而这些过程中,数据的泄露问题便显得更加严重。

很多软件的注册与使用需要填入个人身份信息。而随着手机摄像头的滥用而造成的个人信息网上随意便可得到。不法分子便可使用这些泄露来的信息通过这些软件来实现非法的目的。比如使用网上的照片来塑造虚假的身份骗取他人钱财或干脆使用虚假信息来绕过识别骗取信息所属本人的钱财。

笔者前面亦有提到,之所以强调隐私权。是因为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隐私权因其特殊性,使得很难对其损坏进行举证,那么上述的行为便很难得到赔偿。下面亦会具体对此进行论述。

2 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该问题的解决渠道

我国现有的立法并不能很好的解决这样的问题。我国目前对于摄像头的规范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2.1 通过原则性规范

如同黑格尔从法哲学角度讲,“抽象的法便是自由。”法律便是自由的体现。自由需要由法律确定边界方为真正的区域。法律力图将其手掌包涵整个市民社会的方方面面。故而虽然法律存有滞后性等无法回避的问题,然而法律仍会力图在事发之前便对未来的问题提供解决。这也是大陆法系中“解释”的存在意义。

反映在实际应用中,我国虽没有对手机摄像头对隐私权侵犯行为的确切立法,但宪法及《民法通则》中的“原则性”条款,为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定性标准,不至于让案件形成“无法可依”的窘迫局面。

2.2 现阶段使用人身权利来对抗摄像头的自由使用

我国虽没有足够的明确立法来规范摄像头的应用,然而我国往往会使用民法中的人身权来消极对抗摄像头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中多处对肖像权、名誉权和姓名权等做出规定。但这种规定其外延模糊,只对切实存在侵害的部分进行了处理,却模糊掉了拍照侵犯隐私权的核心问题。故而这种解决方案并不能很好的解决今天问题。

当然,“刑法”亦对隐私权有所涉及,但其更为注重的是身份权与人格权利被严重侵害时的救济。与本文之讨论主题不符,这里不做过多分析。

故而我国目前被侵权人通常其诉因皆为“隐私权得到侵犯”,即其所主张的赔偿金标准是“抚平因隐私权所受侵害所具有的损失”的成本。

而对于这种成本,证明其有无似乎不难,但却很难证明其程度与范围。故而面对以“隐私权收到侵犯”的案件,当事人最终能被法官支持的赔偿金往往很少,甚至可能仅为“一元钱”这种象征性处罚。

同样的,因为这种处罚金额过低,即违法成本过低,故而并不能阻碍拍照侵权行为。

2.3 使用诸如《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对个别群体利益进行保护

这亦是我国现有的救济渠道之一,即个别群体通过个别立法来对其所受侵害进行救济。

或因女性较男性对身体的隐私更为看重,故而通过《妇女权益保护法》来对其专门保护。而这些特别法,往往对被侵权人的证明标准进行降低,从而方便其对象对他人对其的侵害进行告诉。

然而这种特别法显然不能应对如今各种不同的侵权情况,比如未成年人相关法律不能涵盖于成年人,女性相关立法不能适用于男性,对于剩余部分的个体,仍迫切需要订立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3 现有规范已经大幅滞后于手机摄像头的发展情况

通过上面的分析已经可以知道,现有的立法已不足够解决真实存在的问题。

当然,虽然现实中已经开始出现因手机摄像头而涉及的侵犯隐私权问题,但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客观举证过于困难,使得较少进入到诉讼阶段。进而使得本文所讨论问题没有迫切到需立即立法的状态。

部分学者认为对于摄像头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可以视为是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而这种保护虽然现有制度存在不足,但是我国已意识到该问题,进行了大量相关立法。即认为现有解决方案至少至今可以为如手机拍照侵权的行为提供足够的救济路径。如果再出现新问题,那时再进行研究不为迟。

笔者对这种思路持相反意见,的确,法律研究或许永远无法超脱于现有客观环境,永远无法超前于时代。然而并不能因此就放弃对法学的“潜问题”的追找。前文已经论证,电子拍照设备的性能早已同这些“相关”法律立法之时大为不同。而这种设备的发展所引发法律问题已经逐渐浮入眼前。如果作为法学者不能很好的直面其潜在风险,这种问题必然会造成破坏。而从人文角度讲,某一种新侵权事件出现在新闻报纸上面,其对社会整体或许仅是一个“消息”,而其对事件当事人则确为一种“打击”。或者站在法律经济学角度,这也是一种整个社会总效率的损失。

另外,既然笔者在这里讨论的此问题,即意味着社会中这种问题已经有发生,只是其规模没有到达社会性问题的层级,立法机关还没有重视。但根据上述分析,这种因手机摄像头快速发展而带来的拍照侵权问题趋势只会愈演愈烈,故而其在未来必然会进行立法轨制。而如果那时才开始讨论该问题,对于法学者,或许是一种失职行为。

上面部分旨在通过分析,明确现阶段应对摄像头拍摄进行(重新)立法的急迫性与必要性,且反驳法律的滞后并不应该成为手机摄像头“任意妄为”的依据。下面部分,将会对上述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4 问题的解决路径

对于隐私所涉及的问题之规制,这不仅是一种法律建构,还是一种伦理建构。隐私的伦理基础远比法律基础出现得早,是人类所拥有的一种自然权利。从伦理角度,隐私是作为个体的人的一种需求,是一种不受干扰和侵犯的行为方法。

对于解决隐私权相关的问题,不能仅使用法哲理來分析,还要考虑相应的伦理问题。对于本文探讨手机摄像头的发展对隐私权的侵犯所带来的问题,问题的解决往往比提出问题难得多。但笔者仍将在此部分对文章问题提供拟解决路径。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上面所讨论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去寻求解决。

4.1 厂商应负起应有责任——或利用立法硬性规范——手机的拍照应加入声音

手机摄像头的安装必须有明确的标准,同时,站在保护女性主义者分析角度,亦应安装特定的声音开关。

例如我国的邻国韩国和日本,韩国已由行政法规来规定手机必须在拍照功能上安装“咔嚓”声响;而日本,虽无明确法律明确规范,但其形成了行业准则,要求手机上必须安装有提示拍照的声响。

又或者,可以使用美国部分州仅禁短枪不禁长枪的思路。在美国部分不禁枪的周,其禁止公民携带手枪等短枪,而允许公民携带长枪。追其合理性便是长枪因其体积庞大便于辨认。笔者思考这样的合理性思路是否可以应用到拍照领域,及因大型单反相机体积较大便于辨认,故而对其管控不做限制,而对诸如拍照功能的手机等,因其具有较高隐蔽性,所以应当设定诸如摄像头像素上限、强制拍照声音等规定。

4.2 减少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标准

同时,笔者仍支持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对侵权者提起告诉,但这里所强调的是隐私权。不同于其他权利,其他权利所受侵害,经常可以依其所受具体侵害提起相应诉讼,然而隐私权就如同大多数身份权利一样,因其损失的不确定及难以取证,从而在其得到法官的认同之间存在极大困难。

但是站在实证法学的角度,一个被侵权者,很难去证明其究竟因为何而感到不舒服。同时,证明这种不舒服与侵权者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亦操作很难。笔者认为,应当对手机摄影这一民事行为中,所涉及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责任倒置。在被拍摄者主张以后,由侵权者证明其没有侵权,而非由被侵权者证明其已被侵权。

当然,这里可能会遇到权利被滥用的问题,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故而亦需要将这种举证责任倒置设定前提条件,从逻辑上讲,即需要将被手机拍照这一行为分为“行为人认为自己被拍照感到不适”及“向拍照者主张侵权”两个逻辑行为。

从诉讼过程角度讲,即在法院立案审查阶段,需要提前审查,其标准为至少证明存在侵权可能性。即需要原告达到“存在可能性”这一标准。而达到这一标准的举证方式相较于现有规定——侵权损失确定发生——已然降低许多。

4.3 增加惩罚性赔偿金

站在“法为实主义”思考问题,其实对于我国的很多社会问题,其出现并泛滥并非是因为其没有立法,而是因为违法行为违法成本过低,违法收益相对较高。

比如我国早些年的盗版问题,其实我国早在加入WTO之时便已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因为对于知识产权行为的侵权损失很难举证,故而其赔偿金额相对于真实盈利“九牛一毛”。如我国第一起打击大规模的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成功刑事案例,“番茄花园”网络盗版案。其最终处罚金仅一千余万。而以当时Windows盗版系统的普及度,其对微软公司的损失不能也不可能仅是如此。

所以对于本文所讨论的手机摄像头侵权问题,笔者建议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加大对这种侵权行为的处罚,从而将这种侵权的违法成本加大,使得人们重视起来该问题。

5 时代背景下问题亟待解决

卢梭有在其代表作《社会契约论》里论述过其法学研究的观点,“人们也许会问我是不是一位国君或立法者,因此才著书论述政治问题?我回答说:不是;而且,正是因为这两者都不是,所以才要谈论政治。如果我是国君或立法者,就不会浪费时间谈论应当做些什么事了。该做些什么事,会去做的,否则,就什么话也不说。”

同样的,站在一个法学研究者角度,谈手机摄像头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或许会让人质疑。但法学研究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去思考前沿的问题,即便此问题或许还没有发生。这种研究或许不可能消除法律的滞后性,但至少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滞后性所带来的损失。

综上,手机摄像头的发展已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了新的挑战,立法机关应重新思考,试图对因高性能摄像头而造成的侵权问题进行规范立法。本文之分析亦对此有很高的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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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虹,熊澄宇.用户数据:作为隐私与作为资产?——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与伦理考量[J].编辑之友,2019,(10):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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