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军,刘秀英,郭秀枝,刘俊山
(康保县农业农村局 076650)
动物产品电子商务是通过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等,实现整个动物产品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 特点是简单、快捷、低成本、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交易活动。 让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在更广阔的空间里寻找客户群体和想要购买的动物产品。 电子商务使得商品交易的限制条件减少,物流的便捷化打破了动物产品区域性经营的局限性,辐射范围更加宽广, 再加上动物产品运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特殊性, 需改进网售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出具和加强运输动物产品物流的监督管理。
《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文也仅探讨《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 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2.1 违法销售动物产品。 散养户私屠滥宰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 合法屠宰企业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产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
2.2 违规运输。 物流企业不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产品。
2.3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证量、 官方兽医工作量大并造成检疫证明的浪费。 目前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为一式两份, 两份合并为A4 纸大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产品A)》一式两份,两份全部为A4 纸大小。网购畜产品包装量都比较小,大多数在1 千克到5 千克,但成交单数大。 以我县1 屠宰场为例,2020 年某日网售出单3600 单, 如果全部出具检疫证明需要出具3600 份。 每单包装既粘贴检疫粘贴标志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是增加官方兽医的出证工作量,二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成本高,造成浪费。
2.4 因物流中转使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中转后失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的到达地点是动物产品的最终目的地, 运输车辆是最开始装货的车辆, 而大多数物流货物都要在区域集散中心进行中转,运输车辆随即发生了改变,出现了中转后运输车辆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的车辆不符的情况, 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中转后失去有效性。
3.1 网售动物产品加贴检疫粘贴标志即可。检疫粘贴标志是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后在产品包装上加贴的, 既然产品包装上已经有了检疫粘贴标志也就说明动物产品是合格的, 网售动物产品基本上都是小包装,量都比较小,有检疫粘贴标志完全可以取代《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的功能。
3.2 检疫粘贴标志设置二维码。要尽快开发全国统一的检疫粘贴标志二维码系统,通过二维码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情况。
3.3 加强对运输动物产品的物流企业的管理。物流企业托运网售的动物产品前应当查验包装上的检疫粘贴标志, 加强物流企业对动物产品外包装消毒的自律性, 对运输车辆要进行严格的有效消毒。
3.4 实行网售动物产品企业和个人的准入制度。网售动物产品企业和个人入驻电子商务平台要符合动物产品经营的准入条件, 加强电子商务平台动物产品销售企业和个人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3.5 加强宣传。 尤其要加强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宣传,不购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3.6 加强监管执法。 对网售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企业、个人和电子商务平台及物流企业运输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要严格查处。
3.7 制定法律规范。各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符合动物产品电子商务特点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具、物流运输、车辆消毒、证明查验的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使消费者对动物产品的需求有了更大的选择权,而且物流的快捷便利, 以及中间环节的减少可以让消费者获得新鲜动物产品, 如何确保食品安全和防止动物疫病的远距离传播任重道远,还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