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媛 陈华平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 赣州 341000)
在我国建设发展战略中,法治建设是我国当代治理的重要基础保障。在各个领域的革新过程中,只有先革新法治,才能革新其他领域。促进社会治理及其治理水平的现代化,关键在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以及法治政府之间的协调统一建设,让国家更好的治理社会,真正构成国家、社会、全体公民、市场间紧密相连的多元化共同治理格局。在深化变革的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是国家治理水平现代化的主要体现,而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则是法治建设。因此,有必要加强社会治理体系运行机制中的法治法规建设。
法律法规作为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判断社会各个主体行为正确与否、是否违法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解决社会纠纷、消除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则。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运行机制中,群众及由群众组成的社会相关组织,不仅是依法治理的目标群体,也是依法治理的参与主体。在依法治理模式下,社会群众的行为受到具体法律规定的限制,即便有人存在违法乱纪的想法和动机,也深知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继而严格约束个人的社会言行,确保不逾越法律之上,减少社会违法事件的发生。基于法治的社会治理手段和结果均具有显著的可预估性以及明确性,有助于强化社会大众对其治理举措的认同和信任。
依法治理是由众多程序性规定和体制架构出来的理智空间,在这一空间内的成员可以利用一种下意识的理性方式有序处理实际生活中复杂多变的矛盾与关系。法律通过对不同社会主体间政治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婚姻关系的有效调整,来有效监管社会。在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协调过程中,司法是裁判性和权威性工具,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作用:(1)司法行政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确保法律公平公正地最后一道防线。(2)司法裁定带有鲜明的终局性色彩,在裁定案件的过程中,司法部门需要提供一个终极解决方案,并且任何权益商议都要在司法部门作出有效判决后,才能依法约束当事人。(3)司法程序与详细内容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它的判决结果最有把握得到争议各方的同意。和谐社会一定善于解决和管理各种矛盾,而不是杜绝矛盾。在个人主义、城市化、世俗化、工业化以及市场化等特征愈发鲜明的当今社会,在解决越来越分散的社会群众间的矛盾时,法律是化解矛盾、实现社会有效管理和国家把控的有力武器。
在我国特色化的社会治理体系运行机制中,中国共产党的指引、社会群众当家作主以及依法治国这几大要素是和谐统一的整体。详细来说,共产党的指引是保证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走正确政治之路、具有稳固政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共产党作为我国政治建设与发展的主导力量,肩负着带领全党以及执政党的重大责任,党的先进性、廉洁性、代表性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政治保障。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不仅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价值追求,更是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它的制度集中表现是广大人民群众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独特的代议体制下,党中央既提倡和保障全体公民依照法律井然有序地参加国家及社会大小公共事务的监督管理,与此同时,也利用人民群众代表大会制度来真正实现对国家的正确指引,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代表性以及先行性是连接共产党指引和群众主权的重要纽带。当代社会治理活动应在法律治理的框架中进行,法律在当代社会治理中占据导向性和保障性的位置。通过对社会治理各个主体言行加以协调和约束,来实现高效的社会治理,依照法律规定治理是当代社会治理的具体表现。其中,依法治国建设为当代社会治理提供了基础体制框架与相对稳定丰富的治理资源,而法治政府的构建则通过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建设高效且有限的当代政府,促使政府部门社会治理水平的稳步提升,这是我国当下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至关重要的战略环节。创建法治社会主要是通过增强每个社会公民的民主法律治理意识,优化社会治理的整体环境,为法律实施提供优质的环境,进一步稳固当代社会治理的基础。
现阶段,我国在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中,存在越权、不履行责任、法律制定不公等不良现象,极大程度的影响力法律的质量,严重削弱了依法治理的权威,影响了法律的贯彻与落实。针对这种情况,全面促进科学立法,提倡民主立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特色化社会主义法律体制是依法治国建设的最重要的前提。在法律制定方面,由于我国长时间注重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建设,忽视了社会治理领域的法律建设,因而导致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社会立法较为薄弱。对此,我国要提高对社会层面立法的重视,更好的为促进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民生法律建设是重点,需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其一,有关社会民生的法律制定普遍是地方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分散、分级较少且不够权威,构建国家统一领导组织,统筹国家社会法律制定工作,合理加快社会某些基础立法,积极提高社会法的法律制定层级与能力,促进社会治理体系运行机制中的法律法规建设。其二,在法律制定的重点方面选择上,急需努力推进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健康、就业、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教育等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定工作,以此来约束和保障社会所有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在社会法拟定和探讨中要主动邀请专家学者、主要传播媒介等力量加入,对法律的初步拟定、调整及最终的确立提出专业的指导建议,不断提高法律制定过程的科学性以及专业性,强化法律的管理能力,确保社会治理体系运行机制的法律建设质量。其中的关键在于,法律制定过程事实上也是利益分配与协调的过程。在依法治国建设进程中,重点是精准把握社会各个主体的利益协调,在严格遵循原则性、突出灵活性的基础上,在个体与总体、现在和将来、实际与预期中做出理性选择和平衡,体现法律具有的社会价值,彰显法律制定的客观、公正及理性。妥善处理好竞争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在逐渐增强法律制定过程的民主性以及开放性中,引领社会所有利益主体依法进行权益博弈,从根本上协调好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打造良好的社会利益格局,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之间的紧密衔接,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保障条件。在当代法治结构框架中,立法负责的是合理分配正义,执法负责的是传播正义,而司法则重点是纠正正义,所谓“善治”实际上指的就是利用法律治理来实现社会的高效治理,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完善可行的法律是前提基础,科学有效治理是重要方法、过程以及追求的目标,它们彼此支撑、相互协作,共同促进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若没有法律公正平等的及时贯彻和落实,没有切实有效的司法保障,那么社会治理中的法律规定将会不断地制定下去,且标准也会不断提高,同时,权益内容越详尽,矛盾和冲突就会越多,最终陷入法律法规越多,社会秩序越乱、越难治理的窘境中。对此,应将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看成一个复杂的社会治理工程项目,完善其顶层设计,以便让不同法治部门各就其职、默契合作,法治每个环节前后关照、彼此协调、全面兼顾,尽可能防止每个环节之间彼此脱节、相互冲突、前后不统一等情况出现。在当代社会背景下,司法是广大公民滋生合法权益救济的首选方式,法律治理的正义与司法手段是避免不法侵害,恢复、纠正与实现管社会公民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所以,当今依法治国的重点是加快宪法与法律的贯彻落实,让社会治理体系运行机制中的法律规定运用到实践中去,成为约束社会主体言行的关键力量,着重解决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执法、不追究违法行为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是实现现代化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重点强调的就是始终坚持共产党指引,以完善我国特色化的法律系统为首要任务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构成对社会、政府和人民群众等有关治理主体有效规范和限制的依法治理格局。现代法治秩序为治理主体提供了行为参考依据和体制框架,并且还在社会治理的构造中渗透了现代民主法治观,有效提高了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加快了社会治理体系运行机制的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