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通讯员
近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在保持《2018—2020 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苏农机行〔2018〕6 号)政策框架和操作方式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扩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
按照“基本稳定、优化完善”原则,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要求,突出支持粮食和生猪生产两个重点,兼顾设施农业、渔业等机械化,将支持生猪等畜产品生产的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机具装备纳入江苏省补贴范围,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和补贴标准进行调整优化。调整后,江苏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涉及15 大类37 个小类117 个品目。各地可选择重点机具加大购置补贴力度,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重点机具核验。
对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自动直行乘坐式高速插秧机、油菜毯状苗移栽机、畜牧业洗消设备、畜禽精准化饲养设备、水体净化设备、智能投饲机、水草梳清机、畜禽尸体冷藏设备、秸秆剪切机、常温粮食干燥机10 个产品,参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方式操作,补贴资金规模全省控制在已下达各地的1.5 亿元以内。原则上个人申请同一品目产品补贴限购2 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同一品目产品补贴限购5 台。因试点资金规模不够等原因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茎叶类蔬菜收获机、自走式升降作业机(平台)、纯电动自走式喷杆喷雾机3 个农机新产品,继续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2018—2020 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15 号)开展补贴试点工作。碾米加工成套设备、病死畜禽(车载式)收集平台、码垛机器人、田间(轨道)运输机、料塔、钢板筒仓6 个产品补贴,按照《关于开展新增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和资质采信补贴试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1 号)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补贴试点有关要求执行。
根据各地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调查摸底情况,2020 年植保无人机试点县(市、区)扩大到76个,试点县(市、区)按照省下达的计划补贴数量组织实施补贴。同一个购机者补贴上限为5 台,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0 年12 月31 日。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家庭农场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机暂不予补贴。植保无人机试点有关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17 号)执行。
全年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推广使用手机APP 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各地要确保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机监理信息与乡镇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的互联互通,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全面实行企业网络投档常年受理,全面实行补贴受益信息、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全面实行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将补贴受益信息公示时间压缩至20 天。县、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0 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各地要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为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确保按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做到应补尽补。加强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分析,结合实际及时开展县际余缺调剂,切实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推进补贴机具第三方抽查,强化企业承诺践诺,严查严处违规行为,对存在突出违规问题的企业实行全国联动查处,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进入补贴品目的农用挖掘机在出厂时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大数据分析资料。补贴机具核验监管等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19〕11 号)有关要求执行。各地要加强购机补贴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落实风险防控责任。要切实发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作用,结合“放管服”改革梳理风险点,完善“县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五个主要环节的基层内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