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强 刘洪利 崔志旭 赵宇航 王娟
摘 要:农作物秸秆在我国是具有极高地位的农业资源,但长期却被部分农民以焚烧方式销毁,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范还存在缺陷和漏洞。本文通过实地调研考察及与农民实地访谈,对秸秆禁烧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及对农民秸秆处理方式进行研究,从河北省部分村庄秸秆禁烧现状、治理困境及法律应对等方面入手,展现相关研究成果,并提出对秸秆处理法律规范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秸秆处理 法律制度 调研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2-0-01
一、结果分析
1.存在不足
1.1未规定有效处理方式
目前大部分法律法规对农村秸秆处理的规定仅限制在原则上,没有具体化,实施性较弱,且彼此间相似度极高,只是对禁烧禁抛和处罚措施进行了规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解决方案。
1.2责任承担方式单一
2018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仅仅对焚烧秸秆的行为规定了单一的罚款作为责任承担方式。
1.3监管主体不明确
根据我国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只有环保部门才有处理焚烧秸秆问题的职权,但是对该问题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单纯依靠环保部门根本无法解决,但其他部门没有执法权限。
1.4缺乏综合利用的激励机制
根据《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法》的规定,只规定了环保部门应该如何处理违法者,却并没有如何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条文。有关秸秆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的问题一概未提。激励农民作出综合利用的机制更是无从谈起。
1.5地方性立法盲目照搬,不切实际
地方性法规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未结合当地实际,盲目照搬其他法律的情况。我国幅员辽闷,各地的秸秆焚烧状况各不相同,所以各地的秸秆处理法律制度也应有所区别,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许多省份的秸秆处理法律制度都未结合当地实际来制定。
2.词云分析
调研团队利用python软件的Word Cloud库对完善我国农村秸秆处理法律制度的建议进行词云分析,并将结果以词云的方式输出,如下所示:
从结果上可以看出,对于完善我国农村秸秆处理法律制度的建议涉及到禁烧、补贴、综合利用、政府等方面,这些关键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被调查者的期待,完善我国农村秸秆处理法律制度应从多方考虑。
二、结论与启示
1.明确处理方式
因地制宜的制定秸秆处理方式,奉行多元利用宗旨,完善秸秆的利用制度,对于适合秸秆饲料化利用的地区加大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对秸秆还田农户予以资金奖励,对适合秸秆燃料化利用的加大对企业的资金支持,提高对秸秆的肥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程度,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秸秆综合利用体系,提高秸秆整体的综合利用率。
2.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秸秆禁烧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確秸秆焚烧的责任承担方式,例如让秸秆焚烧者进行政策学习以及做志愿者去秸秆禁烧监控点进行值班等措施,让违法者明白自己的错误,并非一味的罚款。
3.明确监管主体
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一般是由基层人民政府的主要党政负责人负责,统筹各部门联合执政。
其次是将单一的环保部门执法改为公安、司法、国土、交通、农业、等多个部门对于秸秆焚烧问题联合执法,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执法过程中拥有与环保部门相一致的处罚权限,各部门联动起来,共同治理秸秆焚烧问题。
4.建立专项基金
对秸秆综合利用设立专项的扶持基金,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更加明确、更加具体的补贴标准,对综合利用秸秆的农民进行农业补贴。对进行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从秸秆的收集、运输、综合利用三个方面进行合理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科技研发等方面进行政策扶持及资金倾斜。
5.完善地方法规
秸秆焚烧问题严重的各个地区应当尽快制定出一部明确、具体的地方性法规,以较高位阶的法律制度来对本地区的秸秆焚烧问题予以规制。同时也要对现行的秸秆禁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以及相关的补贴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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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利强,1997年4月,男,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河北经贸大学,学生,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