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嬗变与展望

2020-02-07 10:31吴遵民高晓晓
终身教育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教育法法制法治

□ 黄 欣,吴遵民,高晓晓

五千年征程路漫漫、七十年风雨兼程难。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这是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经济建设日益繁荣昌盛的70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由此建设一个法治中国并提升国家整体治理水平成为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重大命题之一。在教育法制领域,经过70年的艰苦创建,我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重要进展。如今的教育法体系已日趋完善,教育法制建设实现了从“法制”转向“法治”的嬗变。但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道路仍然漫长,未来发展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依然很多。诸如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8部教育实体法,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却大多缺乏程序上的规定,由此亦导致众多教育问题无规可循、无法可依;理论界对教育法制建设的研究成果也相对匮乏,教育法理论常常滞后于教育实践的进展。

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提高教育法治化水平是推进教育治理的必由之路。为此,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坚持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路程,尤其是回顾70年以来教育法制建设的理论进展与实践成败,这对于把握历史、展望未来、深入现实、探究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共和国70年教育法制的实践历程

1.1949—1977年:教育法制建设的启航期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举,加之当时我国的教育文化水平相对落后,因此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是改造旧教育、建设新教育,同时完成从旧教育转向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教育的根本转变。这一阶段,我国尚未出台任何一部专门的实体教育法律,但在某种程度上已孕育了教育法制思想的萌芽,而党和政府亦在这一阶段竭力运用政策手段来实施对旧教育的改造与新教育的重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纲领在当时实际承担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第五章专门针对文化教育政策领域的内容做出规定,其中第一条便明确说明教育的基本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此外,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亦对教育方法、教育改革、普及教育、加强中高等教育、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等做出了相对明晰的规定。诚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该文件在当时的背景下却意义重大。因为其不仅规定了新中国的大计方针以及全国人民应共同遵循的准则,而且也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次就教育命题做出“准法律”形式的规范。

1954年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其不仅对教育的权力及权利主体做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国务院管理教育的职权、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国家对于公民从事教育事业的创造性工作等方面亦给予鼓励和帮助。五四宪法对教育做出的一系列规定,使得当时教育的实践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尔后教育的专项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

1975年曾颁布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该法带有浓厚的“文革”色彩,其不仅大量缩减了五四宪法所明确规定的许多内容,同时涉及教育的立法条款也大幅度减少,至此教育法制建设亦进入了相对停滞的时期。

总之,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萌芽时期,在这一阶段还没有专门教育法律或法规出台,教育法制思想及其实践主要是通过国家宪法及相关政策来给予保证与实现的。

2.1978—2002年:教育法制建设的转折期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日趋稳定,教育秩序的逐渐恢复,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也随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这一阶段,我国相继出台了8部教育实体法,而这8部教育立法亦为我国各项教育制度的健康与健全发展提供了法律的全面支撑与保障,同时也构成了我国教育法制体系的重要基础。

1977年高考制度恢复以后,首先面临的就是大学毕业生学历文凭的法定意义与认证问题。于是第一部教育领域的成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审议应运而生。该条例规定了我国的学位制度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以及相关的学位授予办法等,其出台标志我国学位制度的正式建立。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全面推进义务教育的实施,1986年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正式颁布。该法规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制教育,同时明确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教育,并从学校、学生、教师等不同层面对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的出台标志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而教育立法亦由此开始了以阶段划分予以分别规范的时代。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4部教育实体法相继颁布,极大地充实了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内容。其中,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以教育主体为规范对象的实体法。该法通过对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考核、奖励待遇、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来有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优化健全教师队伍,其也在整体上推进了我国现代教师制度的形成。而1995年通过的《教育法》,则更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以宪法对所有公民学习权的保障为基础,对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的实施与开展进行了总体的概括与规范,作为所有教育立法的上位法,《教育法》的出台在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中意义十分重大。1996年以后,我国又相继颁布了《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9),这两部法律的出台,使得我国教育立法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以教育层次与类别进行区分的立法内容亦有了进一步的充实。

进入21世纪以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又相继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出台,至此我国在教育领域通过短短的10余年时间,就相继制定了8部教育实体法,基本形成了我国教育法制的体系与框架,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教育法制体系的主要构成

3.2003年至今:教育法制建设的深化期

自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后,我国就暂无新的教育法律出台,但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党和国家对一些重要教育领域的立法思考却一直没有停止。比如对于学校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乃至终身教育法等的立法研究与探讨,就在中央政府及有关教育部门的推动下,从立法意义到立法内容等多个层面进行了持续而深入的研究。除此以外,对于2002年以前所制定的若干部教育法律,则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尤其是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在多次讨论与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修订与完善,其中包括《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尤其是制定于1995年的《教育法》,已历经两次重大修订,即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一次修订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二次修订。两次会议均对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进行了大量而细致的完善,由此使得该法的法律条款更加规范有效,内容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现实需求。

在教育法制建设的深化阶段,我国还颁布了大量教育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教育规章。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9年,我国出台了16部教育行政法规,79部部门规章,两百多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这些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度的颁布与完善,增强了我国教育法制的权威性与规范性,对构建与完善我国教育法制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共和国70年教育法制建设的实践特征

1.从“以人代政”到“以法治教”的转变

回顾新中国长达70年教育法制建设的漫长历程,其走过的是一条从人为的制定具体政策到形成相对完善教育法制体系的实践路径。

新中国成立之初,共和国社会面临的是一个从伤痕累累的旧中国迈向朝气蓬勃新中国的转换期。当时的教育需要完成从旧教育向新教育转变的时代使命,教育法的制定亦处于起步与酝酿的阶段,有关教育的法制思想暂时只能通过国家宪法及相关教育政策的制定来体现与落实。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实行为共和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带来了重要的发展契机,1980年出台的《学位条例》是第一部涉及教育领域的实体法,该法的制定为“文革”后恢复高考、人才选拔乃至授予国家学历学位证书等给予了法律上的权威认定,使得“文革”后的大学毕业生获得走向世界并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保障。《学位条例》开创了我国教育立法的先例,自此,各项重要教育立法相继出台,而不同教育类型、不同教育主体的专项立法的制定,则从根本上弥补了我国教育立法的空白。这一历程不仅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从无到有的变化,而且更是改变了以往“以人代政”及“以政代法”的现状,凸显了从由简而繁的立法形式向深化立法内涵的拓展。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国教育立法的萌动起始于20世纪改革开放的80年代中期,仅用了短短30年左右的时间,我们就制定了包括8部国家教育法律在内的近300部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并由此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教育法制体系,这一飞速发展的态势充分展现了国家对教育法制建设以及以法治教理念的高度重视与关注。

2.从“教育法制”迈向“教育法治”的嬗变

法制与法治是一对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法制的概念包括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的含义,静态的法制指法律与制度,动态的法制包括立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在内的一整套法制体系。法治的含义则与“人治”相对应,体现了人类理性的价值精神指导,贯彻并形成了一整套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并保证法律被有效遵守的法律原则。因此,“法治”实为“法制”的价值体现,“法制”则是“法治”的前提保证和基础。[2]简言之,教育法制强调教育实体法的制定,侧重教育立法,强调法律形式及意志,以保证有法可依;而教育法治则强调教育的规范性,侧重教育法规,其效力虽低于法律,但却奠定了法制价值的基础,并保障有效执法理念的推进。

2002年以后,我国教育立法的速度虽有所减缓,但是各级各类的教育法规及地方性教育规章却还在持续出台,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充实了我国的教育法制体系。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曾明确提出,“加快教育法制建设,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订案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可以说,“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理念的提出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从“教育法制”走向“教育法治”的深化轨道。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良法善治”,再次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此后我国政府还不断强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事实证明,不论是国家治理,还是教育治理,调解矛盾、平衡关系不仅需要良好的立法制度体系,还更需要程序公正的法治手段。简言之,依法治教的前提是教育法制的健全,而唯有在完善的教育法制框架体系中,才能遵循公正的法治精神并采取合理的法治手段,同时也才能把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理念与原则具化为可操作性的治理行为与方策,并将教育法治真正落到实处。

3.教育实体法与程序性规定的相辅相成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法理学上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而对立法进行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程序法则是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以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及法规。

到目前,我国被称为教育实体法的共有8部,但凡涉及教育问题及纠纷解决的程序则多参照行政诉讼法进行申诉或起诉。而在具体执行教育行政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则大多散见在一些行政法规中。如国务院制定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16项教育行政法规,以及全国各地出台的共百余部地方性教育法规等,这些都属于程序性规定。程序性的法律规定亦是在教育法律制定的前提下形成的,因此也可以被视为是教育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即侧重于在实践过程中的具体执行,旨在增强教育法律的可操作性。简言之,正因为众多的教育法规与法律的相辅相成,才共同构成了我国庞大的教育法制体系,并推动其健康与健全的发展。

三、共和国70年教育法制的理论研究

运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对新中国成立70年来有关教育法制的理论研究进行深入分析,可以从另一个层面反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为在最大范围检索到与我国教育法制研究相关度较高的文章,本文以中国知网中含关键词“教育法制”或“教育法治”、年限为“1949—2019”的期刊文献为研究对象(最后检索时间为2019年8月8日),共检索到相关理论文章177篇,以此为样本进行分析,一窥我国教育法制研究成果的数量与质量,以及研究队伍的现状、研究内容的分布等情况。

1.研究成果的数量与质量

我国第一篇关于教育法制研究的文章出现于1994年,题目为《关于我国教育法规研究的几个问题》。文章概述了当时关于教育法规的研究状况,同时就教育法规、教育法规体系、教育法律关系等概念的异同进行了论述。[3]简言之,这是早期涉及教育法规内涵及本质探讨的研究文章,自此以后,我国关于教育法制的学术研究正式拉开帷幕。

就研究数量来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以教育法制为主题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尤其是近10年来每年发文数量超过10篇的只有2011年及2016年,而2011年为高峰期(15篇)。与此同时,研究成果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中的论文数量亦很少。至于2011年研究成果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发布,《纲要》在第二十章中明确指出,“推进依法治教;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4]。这一国家教育政策的导向对当年教育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研究队伍的现状

研究者和研究机构一般构成了某一领域的研究队伍,研究队伍的状况对研究成果的水平与质量具有重要影响。通过统计分析可以了解到我国教育法制研究领域内重要的研究作者与群体。

具体说来,该研究领域发文数量超过3篇的作者有6位:吴涛、申素平、李赐平、龙耀、徐怀京、许华山。这些作者中只有吴涛和许华山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其他高发文量作者之间尚无明显的互动联系。其中,吴涛和申素平的发文数量最高,分别为7篇和6篇,他们所在的研究机构分别为蚌埠医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吴涛的研究大多关于高校教育管理中存在的教育法制问题,而申素平则更倾向于从教育法治的视角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以及学校制度进行深度分析与研究。总体上看,我国在教育法制领域的专业化研究队伍还比较薄弱,尚未形成较固定的研究队伍,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教育法制融合了教育学与法学两个学科的交叉内容,因而科研归属不明,学术地位边缘,其成果亦无法得到广泛认可,致使专门从事教育法学研究的学者亦相对较少。

3.研究热点内容的分析

鉴于文章关键词凸显的是论文的重要主题,而从多篇文章中共同出现的高频关键词可以反映该领域研究的热点内容。借助CiteSpace对1949—2019年所有文章的关键词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关键词共现图谱(图1)及高频次、高中心性关键词的统计表(表2)。如图1所示,关键词共现图谱中的某一节点越大,就表明该关键词出现的频次越高;节点间的连线关系则表示关键词之间的主题联系及密切程度。如果某一节点与其他关键词的连线越多、线条越粗,则表明该关键词的中心性越高,并且与其他关键词出现在同一研究主题下的频次也就越高。频次(Frequency)和中心性(Centrality)是衡量某一关键词重要程度和影响力度的重要指标。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出现频次在3次以上的7个关键词分别为:教育法制、教育法治、依法治教、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教育司法、教育价值。结合关键词共现图谱中重要关键词的分布及连线关系,可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法制研究领域中的主要研究热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图1 关键词共现图谱

序号关键词频次中心性1教育法制1020.362教育法治610.363依法治教120.124教育立法110.295教育行政30.06教育司法30.07教育价值30.0

一是关于教育法制的基本理论研究,其既包括对国内教育立法、教育司法层面的分析,又涉及对国内外教育法制建设的分析与借鉴。在我国教育立法的进程中,学术界对于国内教育法制建设的问题分析、国外教育法制建设积极经验的探讨等,均为我国教育法制的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具体来说,对于我国教育法制的研究,有学者从综述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内容、结构、现状等进行了评述。有学者认为我国存在教育立法尚不够完善、教育执法不甚严格、教育司法的执行力亦比较薄弱等问题。[5]也有学者从某一教育领域的实际出发,指出教育法制建设存在的弊端。如孙光书等人指出高校教育法制建设缺乏约束力、执行力以及一贯性等问题。[6]对于国外教育法制建设的研究则主要包括对日本、美国和法国教育法制的分析与借鉴,如张铤认为应借鉴日本重视教育法研究的做法,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教育法理论和实践队伍,以完善教育法制立法程序,营造教育法制文化等。[7]李素敏则从分析法国教育法制的主要特点入手,指出我国教育法律规则用语空泛,原则性表述较多,可操作性较差,须从纵横双向的角度去拓展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并加大我国教育法规的实施力度等。[8]

二是关于教育法制与依法治教及教育法治之间的概念关系与价值意义的研究。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我国逐渐开始由强调“法制”建设转向“法治”治理,由此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理念与策略亦备受关注。如有学者明确指出,依法治教理念对于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制的未来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也有学者通过对教育部2000—2010年十年间工作要点的梳理与法理解读,得出了教育法制建设是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根本保证、是教育法治局面最终形成的逻辑前提、是教育法制建设的终极价值追求等结论。[9]还有学者则强调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内在规定及目标要求,并指出教育领域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去推进深度的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并加强法制建设。[10]

三是教育法制、教育法治与普通教育的相关研究。随着教育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级各类教育领域中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教、推进教育的法制建设、实现教育的法治化则成了教育微观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有学者对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同时就如何保障教师的法律权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11]还有研究者则针对高校权力的性质和学生权利的保护问题,从教育法制的角度出发,认为需要改革现有的高校管理模式,塑造新的校方与学生的管理关系,同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其中尊重学生权利、推行依法治校则是中国高等教育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12]此类的相关研究还包括从教育法治的角度分析校园欺凌事件、学校惩戒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而提出需要在教育法治层面对其进行调整完善的建议。[13]

四是教育法制与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价值之间的相关研究。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在教育领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机构,因而教育行政管理机制就是彰显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育行政与教育法制的内在逻辑与互推关系亦成为重要研究议题。该方面主要以学者龙耀等人的研究为主,他们认为教育法制服从于教育规律与教育价值,教育法制边界是教育行政的第一边界,此外教育行政权力应该具有专业边界和价值边界等。而教育行政权力如果要在边界内运行就需要完善教育法制、改革现行教育行政体制,以推动教育行政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14]

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展望与思考

1.立法体系尚需完善

综上所述,回顾共和国7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随着国家法治体系的建设推进,我国的教育法制已基本实现了体系化、规范化、层级化的布局,同时亦基本构建了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教育法体系的基础。若再从深层的分析来看,其法制体系的内部结构还不够完善,如具体体现为教育法所涉及的对象分布不平衡,可予实体操作的法律较少,原则性、空洞型、表述类的法律较多,同时亦尚未形成纵向衔接、横向沟通、全面有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制体系的框架。

上述问题既凸显了当前我国已有教育法律存在的规范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同时也反映了其与教育发展整体要求不能全面吻合的弊端。对此不仅需要及时修订、不断更新完善已有的教育法律,尤其是对教育领域内影响重大、急需规范的学前教育、学校教育、终身教育等方面的立法更需要加大力度尽早予以制定。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曾指出,应该尽快“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但以上相关教育立法却至今尚未出台,这不仅影响了相关教育领域的依法治理,而且对完善教育法制体系也造成了重大阻碍。

2.理论研究尚欠深度与广度

通过以上对我国教育法制领域研究的现状分析,可以发现在理论研究层面,整体呈现的是成果数量较少、质量较低、研究队伍薄弱、研究热点相对分散、研究范围也较为狭窄的缺憾。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既需要继续提高理论界对教育法制研究的关注力度,同时也需要尽快形成一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核心研究队伍,以进一步拓展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目前,从教育部到各大高校的法学院和教育学院都在共同推进教育法制研究。例如,2018年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东南大学、西南大学、中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10所高校合作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等一些单位和机构也在长期积累的基础上,于2016年成立了由教育部领衔的全国首家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还专门设立了教育法学二级学科硕士点,由此并聚集了一批有志于教育法研究的专业工作者队伍,近期多项研究成果问世并被包括《新华文摘》在内的国内重要刊物转载或引用。这样一种努力与发展的势头,无疑为我国未来教育法制的建设与完善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然而教育法制这一交叉学科到底是归属于教育学科还是法律学科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其学科背景以及发展方向的边界模糊化,亦使得教育法制在学术研究领域拓展的深度与广度有所欠缺。该学科边界模糊的问题亦成为教育法制科研归属不明、研究队伍不稳、经费支持不足的重要缘由之一。在当前学科融合和人才跨学科发展的趋势下,从理论层面明晰教育法制的学术背景以及学科边界亦已成为教育法研究领域的重要议题。

3.执法实践需增强有效性

纵观当前我国教育实践领域,各种教育事件频出,诸如幼儿园的虐童事件、中小学的校园暴力及欺侮事件等此起彼伏。当人们对上述问题“习以为常”之际,实际上也是校园生态出现严重失衡之时。为了对师生权益予以切实保护,同时对学校生态环境进行深度治理,加强教育立法的有效性与可操作性也无疑已经成为教育立法领域的重要命题。虽然我们从早期的刘燕文学位授予案[15]、齐玉苓受教育权的缺失案[16]等教育事件被引入司法程序,以及其他一些教育案例受到司法审理等过程来看,我国在教育法制尤其是教育法治领域还是取得了重要的实践进展。但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法的有效性及可操作性因素的研究,包括教育法律的内容、执法的强度、违法的成本等,亦都已经成为教育法研究领域的当务之急。

70年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发展路径,经历的是启航、转折与深化等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映射出的则是从“以人代政”“以政代法”逐渐转向“以法治教”,并日趋形成健全完善教育法制体系的推进过程。而从教育政策迈向教育法制,继而朝向教育法治理念的深度嬗变,以及体现在实践层面的教育实体法与教育程序法规的相辅相成和有效融合,亦整体呈现出了共和国70年教育法制建设由浅入深、渐成体系的鲜明特征。诚然,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理论研究的相对薄弱仍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难题,尤其是在研究队伍的形成、研究内容和研究热点的聚焦及深度广度方面还存在力量薄弱、目标松散、相关研究成果的数量与质量有待提高等的不足,而上述问题若不予以尽快解决则难以有效支撑和促进教育法制实践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推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深入开展,并根据教育实践的具体需求,加快立法的进度,在继续完善教育立法体系的同时增强理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以为教育法制实践的推进奠定基础。简言之,加强对教育法执法实践的研究,有效提高执法的效度与信度仍然应该成为当前关注的重点。

回顾与总结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70年发展历程,我们继续充满信心、满怀希望。面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在密切关注新时代背景下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方向与新需求的同时,我们将继续不断完善教育的立法体制与治理机制,由此为教育法制建设在我国实现更大的变革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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