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研究

2020-02-03 09:36邱雨婷
价值工程 2020年2期

邱雨婷

摘要: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权的核心权利之一,保护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对于激发投资积极性、刺激证券市场发展和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但从我国的制度现状和司法现状来看,公司常年不分红等损害中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情况较为普遍。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结合英美比较法的规定, 对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完善意见。

Abstract: Dividend distribution right is one of the core rights of equity. Protecting shareholders' dividend distribution righ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stimulate investment enthusiasm, stimul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and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However, judging from the status quo of the system and the judiciary in China, it is more common for companies to damage dividend claims of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 such as non-dividends. 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combined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Birtish and American Comparative Law, puts forward some perfect opinions on the protection system of the right to claim dividend distribution in China.

關键词:股利分配请求权;中小股东保护;公司自治

Key words: claim for dividend distribution;protect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corporate autonomy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20)02-0082-03

1  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基本制度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地位和资格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和获得盈余分配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公司不得通过股东决议或其他形式擅自决定限制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股利分配权的实现需要以公司盈利为前提,并且满足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并形成股东会决议才能实现①。

2  从司法裁判现状看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出352个典型案例作为样本,探索我国当前法院对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介入的程度和对该类案件的基本态度。

2.1 样本的统计与分析

2.1.1 被告公司的类型

样本中显示被告公司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占总样本的75%,另有少数股份公司和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数据表明,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缺乏股份的公开交易市场、退出难等原因,更易受到大股东的欺压与排挤,另外也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关系更为密切,原告股东持股比例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处于较高的程度,起诉的收益更大,更有意愿和动机选择司法途径维权。

2.1.2 原告股东的分布

在样本中,原告股东持股少于50%的情况占到90%以上,多数原告股东在公司中并不担任管理职务,无法享受工资、津贴等报酬,也就是说这些中小股东除了股利之外,很难从公司中获得额外的收益。

2.1.3 案件争议焦点

样本案件中法院的分析逻辑多采如下思路:首先根据案情确认原告股东身份,股东享受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诸项权利;其次审查是否存在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明确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属于公司的自治范畴,股东会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企业的发展方向等因素作出决议。最后,在存在股东会决议或其他可视作决议的分配方案情况下,才根据出资比例等确定分红。

由此可见,在股东诉请分配利润的案件中,法院对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采取较为谦抑的态度。

2.2 小结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于存在欺压和公司僵局加上其封闭性的特征,致使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频发,股份有限公司尽管存在公开的股票交易市场、股东退出较为便利,但依然存在股东不愿退出的情况下,公司长期不分配红利,大股东欺压中小股东的现象。在我国当下公司治理存在不规范,不遵守公司程式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加之控制股东多利用其职权或影响力,使得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虽召开股东会但作出不分配利润的方案或不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的方式分配利润。法院又在该问题上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若非存在分配红利的股东会决议,不轻易干预公司内部事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虽然设定了例外条款,但如何适用不甚清晰,过宽或过严的解释都会导致该问题的复杂化。

3  比较法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3.1 英美法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3.1.1 美国法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制度

相较于大陆法系将分配股利的权力交给股东会决议,美国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通常而言,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决策公司红利分配事宜。

依通说,董事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要求管理者应当谨慎地管理公司;忠实义务要求管理者以公司利益为限。

当董事未达到谨慎程度,明显存在欺诈,滥用裁量权或恶意损害股东利益②,法院就会直接介入公司股利分配的过程,强制其进行分配。

3.1.2 英国法上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

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459(1)条规定了“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一般要求两个条件:一是控股股东或董事会存在不公平执行公司事务的情形,对于何为不公平事务,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司法判例也没有形成确定的规则,但存在一种可以参考的倾向,即该决策的作出是否出于控股股东或董事私利。③二是董事会执行公司决议有失公平,损害股东利益。包括股东的利益现实地发生减损和损害与决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在英美法国家中,公司小股东遭受大股东或管理层的欺压,控制股东或管理层限制分配股利、拒绝给小股东投资回报等,小股东可以卖出股票、请求法院使公司解散外,还可以追究控股股东、董事的违信责任。

3.2 我国法律框架下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当前法律的规定中,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主张知情权,要求撤销公司决议或者请求公司买回其股份的方式寻求救济。相比于英美法国家,我国目前不接受股东以利润分配请求权利益受损为由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虽然规定了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受信义务,但没有明确裁判标准和管理人应有的谨慎程度,同时,现有的股权回购制度门槛较高,情形有限,难以满足中小股东股利分配的需求。

4  完善股利分配请求权制度的设想

4.1 我国可采取规定盈利财年最低分配方案的方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公司(同时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财年内有盈利的状况下不能不向股东分配股利。其最低分配方案是公司根据一个财年内的盈利状况从中提取3%的资金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对其进行分红。如若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在前4个盈利财年中仅按照此种最低方案对股东进行分红,公司则需从连续盈利的第5个财年中提取10%的资金按持股比例对股东分配股利。当公司采纳最低分配方案后需在后续3个月内发放股利,否则将由法院强制分配。

从公司财年盈利额中抽取的最低分配资金是保护股东分配请求权的专项资金,它就如同保证金的存在,既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最低收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股东对其职权的不合理使用。笔者了解到公司会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中,以此来保障公司债券人的地位和利益。而相比于法定公积金对债权人的保障作用,此项保证股东分配请求权的专项资金实际会更有必要。债权人尚且依靠合同等方式保障债权,甚至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与运营。既然权利和地位都高于中小股东债权人可以得到法定公积金的保障,那么地位较弱的中小股东也应该得到法律更多的保障。

4.2 英美法相关判例中的一些裁判标准我国法律也可以借鉴

笔者认为,我国可借鉴美国法中的裁判标准,加强对大股东权利的约束,并且授权法院适时介入公司的股利分配过程,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但笔者不建议采纳英国该制度。因为很难定义何为“不公平事务”。采用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本身就很容易产生滥诉,从而加重公司负担。且在中国中小股东和公司基数都如此庞大的前提下更是会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并由于不明确的“公平性”定义难以解决实际问题。

4.3 允许中小股东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增加其维权的方式和成功率

在维护中小股东权利时,我国存在两种诉讼模式,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派生诉讼是在董事失职或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为了公司利益代表公司起诉的股东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是当股东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股东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以自己名义而进行的法律诉讼。但在受害中小股东人数较多的情况下,我国未规定允许股东以集团诉讼的方式提起盈余分配请求权之诉,实属法律漏洞,有待填补。

在集团诉讼中原告范围也与派生诉讼有着差异。在笔者的设想中,集团诉讼采取派生诉讼模式,将原告资格限于持续180日持股一定比例的股东,而应扩大原告范围,所有与分红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都可提起,最终选举出股东代表出庭诉讼。因为其是集团诉讼也可以避免滥诉问题的出现,且降低了中小股东维权的门槛。

集团诉讼中的被告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分红决议的诉讼请求,以公司为被告,主要是在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讨论分红决议或虽然召开股東会但未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另一种是针对董监高,请求其承担违信责任。这两种属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可以在同一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中出现。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机制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集体诉讼中笔者主张将举证责任交与被告,原告在其中只需简单提供未分到鼓励的事实证明即可。原因是被告主要为公司的管理者,相比于原告这些中小股东来说他们更加了解公司的运营状,让原告举证公司分红合理是很困难的。因此证明不分红合理的责任就应该转移给被告,施加给被告更重的举证责任有益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集团诉讼的有益之处就在于可让处于较低地位的中小股东集中力量进行维权。这比中小股东独自维权胜算更高,承担的由诉讼所产生的风险也更低,有利于帮助中小股东进行合理维权。

4.4 政策上鼓励公司为中小股东办理股利基金

股利基金是股份公司内部设置的一项基金,从财年盈余中提取,其意在拉平各年度股利分配差异。使各年度股利分配相对均匀有利于稳定股票的市场价格、确保股东的收益。因此股利基金就相当于一份保险金的作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购买股票的风险,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

5  结语

笔者在本篇论文中,主要针对中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问题进了分析与建议。在当今社会,公司经常存在召开股东会后恶意决定不分配股利或做出表象性的没有实际意义的分红决议。其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关于中小股东权利的界定过于模糊,中小股东可维权的方式也过少。

据此笔者参考美国与英国两国关于中小股东的保护条例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设想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注释:

①李慧:《对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探析》,载《研究生法学》2010年第2期,第34页。

②梁上上:《论股东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2期,第54页。

③龚博:《有限公司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载《法学》2016年第12期,第12页。

参考文献:

[1]梁上上.论股东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J].现代法学,2015(2).

[2]王新欣.论法院对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J].人民法院报,2007(5).

[3]李慧.对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探析[J].研究生法学,2010(2).

[4]蒋大兴.公司自治与裁判宽容[J].法学家,2006(6).

[5]龚博.有限公司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J].法学,2016(12).

[6]夏明明.有限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的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