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芊,吴怡蕾
(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近20年利用不断发现及出版的民间契约文书研究中国古代史,成为当前中国史学的新趋势。贵州也不例外,晚明到民国间,清水江流域大量民间契约文书的发掘、出版,有力地推进了明清时期贵州历史文化的研究。织金县有许多摩崖石刻,其内容之丰富、分布之广泛、数量之众多,在贵州乃至全国都非常少见。其中,有两处明代摩崖石刻土地契约文书,在契约产生的时间,尤其是契约内含的丰富历史信息,为研究古代黔西北彝族地区历史文化提供了新的史料资源。
织金明代摩崖石刻契约文书,是指镌刻于织金县宝山村高石坎寨冲头村民组摩崖上的契约文书,共有2处。一处时间为嘉靖三十六年(1557)四月初六日,镌刻位置在现村委会大路右边一处称为宣慰岩的石壁上,通常称之为“宣慰岩石刻”。该石刻为正方形,离地面约5.3米,用彝、汉两种文字合书,从左往右刻彝文27行,汉文3行。内容为契约文书。整体如图1所示,局部如图2所示。汉文如下:
大明嘉靖五年五月谷旦。爱义格纳买到右爱、右裔二人名下杜卖田,租五石整,用价合□三十六□猪、羊二十四□。今始买明白,并无外人等鲁兢。
图1 宣慰岩摩崖石刻(2017年5月摄)
嘉靖三拾六年四月初六日立□
请到普定匠人张宪,用公(工)价银□□□。
图3下部大路第一个转弯处,就是镌刻上述契约文书的宣慰岩石壁。
另一处时间为嘉靖三十八年(1559)七月初五日,位于“宣慰岩石刻”对面距离约1公里的独石山崖壁上,因其制作时边框有卷洞门式花边修饰,故通常称为“卷洞门岩刻”,如图4所示。摩崖石刻也是彝、汉两种文字合书,内容亦为契约文书。汉文如下:
祖公老赛右甫壹戴(代)、右论貳戴、右曰三戴、右早四戴、右臭五戴、六戴者孙男格纳从者管事,嘉靖三拾八年七月初五日自办公(工)价银□两,请到贵州蒋(匠)人刘荞、曹中,修到大条照堂二坐(座),刘(留)送后戴(代)子孙传氏吉昌。
2011年5月笔者到两处摩崖前观摩,石刻文字因浸蚀时间太久,许多字迹辨识困难,急须保护。
宝山村是行政村,属织金县熊家场乡政府管辖。宝山行政村由7个自然村组成,摩崖石刻所在高石坎村是其中一个自然村。据熊家场乡政府网站介绍,现在宝山行政村主要民族有汉、穿青、苗等。道光《大定府志》中无宝山村记载,只有与之毗邻的木汪村,属太平里所辖,今天宝山村应包含在道光时期的木汪村内,由此可推在明代也应如此。故一些报道或论文又认为两处摩崖石刻在木汪村,称为木汪保山摩崖石刻。[1]
从上述村情知,在木汪村,彝族已不是主要居民,但契约文书用彝族文字书写,是有深厚的历史背景的。清康熙时在今织金县境内建置行政区——平远府(不久改府为州),而在明代,今织金县境称“比喇”,是贵州宣慰使司境内彝族安氏土司属地,康熙时人黄元治著《平远风土记》说:“平远为水西安氏所在比喇地。”彝族至少从魏晋时期,就统治着水西这一广袤地区;贵州宣慰使司是明代彝族建立的地方土司政权,安氏土司统治中心因位于乌江上游鸭池河(六广河)以西,历史文献中多称为水西。正德年间,贵州宣慰使司安荣贵还在织金建筑起一处官衙(地址即今官寨,现此处围堰筑坝修建了“宝桢湖”风景区)。清康熙时,水西“改土归流”,水西地区推行里甲制度,平远州“境内颇多田,因田制里,里有九”[2]1076,木汪村(包括今宝山村)属太平里所辖右三甲五村之一。
据彝族古典文献《彝族源流》记载,彝区13个地方行政区——则溪中,“第三是陇垮、第四是斗堵,第五上朵勒”。据该书注释,此三则溪皆在今天的织金县境内,其中朵勒则溪大致在现织金南部。[3]今天的宝山村,即是朵勒则溪内的一个村寨。由上述历史背景看,这两处摩崖石刻文书,用彝文书写便是自然的事了。
图2 宣慰岩摩崖石刻局部(2017年5月摄)
图3 宣慰岩石刻的位置(2017年5月摄)
图4 卷洞门石刻的位置(2017年5月摄)
两处摩崖石刻契约文书,是明代彝族生产生活的记录,在今天,则成为了解明代彝族生产生活的珍贵史料。
“宣慰岩石刻”,是一件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其中的信息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大明嘉靖五年五月谷旦”,此文书首句中的“谷旦”,即美好的日子,是套用中国传统文书书写中的良好祝颂词语,在此意即缔结契约的良好时机。
“爱义格纳买到右爱、右裔二人名下杜卖田”,契约文书中的“杜卖”,在一般的买卖契约文书中,杜卖通常也写作“绝卖”,表示从法律上该田的产权(地权)已彻底转让。
“种五石整”,指该次出售的田土面积,意即该田的大小有可播撒五石种籽那么大的面积。
“用价合□三十六□猪、羊二十四□”,标明购买田地者向出售者支付的“资金”,同时也表明是该田产的价格。从现有文字看,所支付的“资金”可能既有当时通行的银两,也有实物猪、羊等。
“今始买明白,并无外人等鲁兢”,是对买卖过程的说明,表明所完成的交易是双方自愿,明白无误,没有欺诈,也没有其它人掺杂搅和进来(可能引发的产权混乱),是一次清晰正常合法的交易。
“请到普定匠人张宪,用公(工)价银□□□”,通常契约文书的契式,在此位置所书写的是公证人。如果按正常的解释,那么该次交易的公证人是普定人张宪,并支付给见证人一定的报酬,作为公证费用。但也可解释为:请普定工匠张宪,在崖石上完成契约文书的雕刻,然后支付张宪“用公(工)价银□□□”。
该件摩崖契约文书具备了契约文书的各要素:田地买卖时间即大明嘉靖五年五月;买卖双方当事人爱义格纳买和右爱、右裔;标的物田,标的物的特点即面积为种五石整;出售性质是杜卖;出售田价合□三十六□猪、羊二十四□(因契约文字中某些字迹不清无法准确句读);交易的公正人(或刻石人)张宪。应当说该“宣慰岩石刻”所镌刻的是一件比较标准的土地转让契约文书版式。
该契约文句字意还有两处须特别解释:第一,是契约文字中田地面积的表示语句写作“种五石整”,意即这块田土的面积;不以亩、顷等标准计量单位面积,而用田块所须播种的种子量来示意田土面积,在中国传统农村是一个普遍现象,在水西彝族地区也同样普遍存在,直至上世纪,彝族仍然以播种的种子量为田地面积单位。据调查资料,威宁龙街的“罗老胖种有八升种的包谷地”,“陈少文种有二斗种的包谷地”[4]等。第二,契约文书中列出的时间,这是最值得注意的。该契约文书内有两处时间,一处是嘉靖五年五月,一处是嘉靖三拾六年四月初六日。从文意上看,嘉靖五年五月是土地买卖的“初始”时间,而时间嘉靖三拾六年四月初六日,有两层含意,明确的是摩崖石刻的“刻写”时间,隐含的则是田地买卖最后完成的时间,这一层含意下面再做分析。
“卷洞门岩刻”是一件财产转让契约(合同)文书。其中的信息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祖公老寨右甫壹戴(代)、右论貳戴、右曰三戴、右早四戴、右臭五戴、六戴者孙男格纳从者管事”,契文中的祖公老寨右甫、右论、右曰、右早、右臭、右者等,示意的应当是一个以“右”为一脉关系(可能是姓氏)的六代世系,第六代有孙男“格纳从者”。
“嘉靖三拾八年七月初五日,自办公(工)价银□□两,请到贵州蒋(匠)人刘荞、曹中,修到大条照堂二坐(座)”,大意是在嘉靖三十八年七月初五日时,自已(格纳从者)想法出资银□□两,作为工价,请到贵州匠人刘荞、曹中来修建,并完成“大条照堂”两座。
“刘(留)送后戴子孙传氏吉昌”,契约约定,将所完造的两座“大条照堂”,留送后代子孙,以期后代繁荣昌盛。
显然,该契约一方面是在叙述建造“大条照堂”过程,而核心则是订立一件承诺将完造的“大条照堂”转送后代的契约(合同)文书。
该契约也有两处须特别解释的地方:第一,契约文书首句“祖公老寨”,它不仅示意出本契涉及到成员间的关系,还有地理位置的信息,书写成“老寨”者,那一定有“新寨”与之对应才成为老寨。由此,解释出“大条照堂”是一件在新址完成的工程;新址工程完工,才有转赠后代而订立契约的实际意义。第二,文契“贵州匠人”中的“贵州”,是指贵州宣慰司。这应当是一种特别提示,以示与本地人相区别,犹如“宣慰岩石刻”中特别提示匠人是普定人一样;为何要做此区别?可能关系到当时的社会关系。
两处摩崖石刻契约文书,包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
“宣慰岩石刻”与“卷洞门岩刻”两件契约文书,涉及到的当事人皆姓“右”,在“宣慰岩石刻”契约文书中,出售田地者叫做“右爱、右裔”两人,购进田土者叫做“爱义格纳”;“卷洞门岩刻”契约文书中提到了右姓的数辈人,而直接涉事者是孙男“格纳从者”。可见,两件文书中的人物应当是同为一个“右”字的家族,表明土地交易是在同族间进行。值得注意的是,两件契约文书中的直接涉事者,前者叫做“爱义格纳”,后者叫做“格纳从者”,这个“格纳”是否是同一个人,从文书上无法判断。(契约文书上的人名,可能是彝语译音。笔者不懂彝文,故无从对涉及到的相关词语作出判断,影响到文书内涵的理解,这也是本文的一个明显瑕疵。)但至少有两点可以确定:第一,爱义格纳家族在持续购置土地,扩大家产,其行为至少从嘉靖五年即开始,又在嘉靖三十八年做成一桩,并通过摩崖石刻的永久性方式记录在案;第二,“卷洞门岩刻”契约文书则表示几代人想完成的一件事,终于在第六代孙手中完成,这毕竟是家族历史上的一件大事;第三,家庭财产是可以转移与赠送的。
同时,“卷洞门岩刻”也实时地反映出彝区的社会“空间”生活:第一,地理空间。该契约提到第一代的祖公住在“老寨”,老寨的含意有种可能:一是村寨发展情况,历经几代人之后,该地方由于土地开垦及生产的发展,人口增加,由原来的居住地扩展出新的生产生活的空间,扩展的空间称之为新寨;或为“右氏”家族的迁徙情况,该家族从老寨地方迁徙到了新的居住地。第二,区域内家族的社会空间。两处摩崖石刻文契证人或工匠分别有“普定”、“贵州”的特别提示,以示与本地人相区别。为何要作此区别?“贵州”是指贵州宣慰司,“普定”是指普定卫,前者为土司,是本地彝族身份,后者是国家设置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军政单位,大都为汉族成员。契约文书中特别提示显示了浓厚的族群意识,族群意识本就是人身的社会关系反映。由此而言,明代的水西地区,人们都非常注重人身具有的社会关系。
更重要的是这两件契约文书所反映出的社会历史信息,关系到水西地区彝族社会土地制度的大问题。首先,它突破了人们对古代彝族社会土地制度的认知。以往学术界建立在彝族经典文献记载及相关资料的研究而形成的一个共识,即认为水西彝族地区在清康熙时期改土归流前,不存在着私人对土地的占有权。彝族古典文献中讲道:“男奴播种,女奴锄禾。哥撒撒雅哺,做奴收天租,什家尼布祝,做奴管天租赋,为奴管地租赋,放租立契约,用竹简记帐,用大象驮租。宇宙四方,四方放天租,四方收天租。……租上给举祖,租上给署府。享天大租税,征地大租税。”[5]再有讲到“洛博(大方县)土地广,是阿哲君长家……四家称濮的,为阿哲家种稻,濮翁社一家,为阿哲造仓,收来的租谷,就装入仓里。”[6]简约地说,此叙述表明,彝族社会的土地关系是通过租佃建立起来的,一方劳动者是没有土地的农民,另一方则是“享天大租税,征地大租税”者,他们是宣慰司、宗庙及大大小小领主(官家)。至于康熙后的水西土地制度,宋翔凤(1779-1860年)诗作中见证了私人土地占有:“人私一土地,奴使诸苗蛮。”[2]1186为此,人们大都认为改土归流后,水西彝族个人私有土地制度才成长起来。“宣慰岩石刻”契约文书肯定是一件土地买卖契约,而且是绝卖,是产权的完全转移;土地自由买卖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土地私有制度。“宣慰岩石刻”无疑表明,至少在明代嘉靖年间,已存在着土地的私人占有权。这就与的上述学术界的主流认识不一致。“宣慰岩石刻”契约文书为认识水西彝族社会土地权性质提供了新的思路。
但是,因为没有更确切信息直接判断“宣慰岩石刻”契约文书内买卖双方的身份,因此,该次地权转移的是不是彝族“土目”的领地,则模糊不清,但可以通过一些背景知识作出推断。明代水西彝族是通过“则溪”行政组织来行使政权、治理整个社会的。据(道光)《大定府志》载:“十三则溪之下,有四十八目;又其下有百二十骂衣;千二百夜所。盖犹中国之乡、里、甲也。”13个则溪及其下属组织建构起了整个水西彝族社会的封建领主等级。据上引彝族古典文献《彝族源流》记载,十三则溪之一的朵勒则溪,大致在今天织金南部,宝山村或木汪村所在地都在朵勒则溪统辖领地内。就此而言,此次土地买卖是彝族地区的土地,从而表明朵勒则溪的范围内,土地私有制度已经成长起来。
“宣慰岩石刻”内有两处时间,一处是“嘉靖五年五月”,一处是“嘉靖三拾六年四月初六日”。从文意上看,嘉靖五年五月是土地买卖的“初始”时间,嘉靖三拾六年四月初六日是摩崖石刻的“刻写”时间,也可是田地买卖最后完成的时间。如果联系契文中写所提到的“今始买明白”一句,则含意又更深。“今始买明白”除表明此次买卖过程清楚明白无欺诈行为等外,也可理解为:直到今天才终于完成了这块田地买卖的整个事件。如此理解,那么,一块土地的买卖完成分成了几个不同的时间段,最后在嘉靖三十六年四月初六日完成了田地权的最终转移。整个过程前后历时31年之久。过程如此漫长,期间发生的情况不得而知,但却实实在在地反映出一块土地权转移的艰难与曲折。艰难与曲折可能是经济购置能力的问题,也可能是土地制度的原因。如果是经济购买以能力问题,则反映出土地自由买卖的平常性,宽容性;如果是土地制度的原因,则可能是对土地自由买卖管理逐渐松动,由最初的有条件买卖演变到最后自由买卖的“制度政策”变化。那么,“宣慰岩石刻”几似就是一段土地所有权演变史的见证。
“宣慰岩石刻”内记叙田地转移过程触及的时间长达31年。显然,是在书写契约文书时对以往的经历进行了回溯。水西彝族在订立契约文书时,似乎存在着溯往的习俗。这一习俗在乾隆时期田地买卖契约中即有体现。下面一件文书是纯彝文契约文书的汉译:
庚寅年三月初一那一天,步武官安沙巴暨孙安智写,祖孙共四人是真的。写字给不修,把偷晒坐落角湾子一冲,写给不修。
戊辰年五月初五那一天,在康熙年间曾经出过四两银子。康熙、雍正以后,麻栽爷爷,我要扯你这块地方,官奶听了,官奶不同意,仍然转给麻栽爷爷种。庚寅年三月初一日起,加不修十五两银子,和以前四两,一共十九两银子。
东起抵罗,西至兹利(人名)地界,北抵苗寨大路,南至岩脚沟界。以后子孙万万代,一代抽一个当“直”(按即奴仆),官家生了一个孩子,要出一两或二两银子,出一坛或二坛酒。另外我家该出十两零八钱银子给官家。
写字那天吃酒吃肉当凭中的是:
陇酉+(签押)
阿吉十
翁泥巴+
取兹+
兹姆十
兹鲁+
写字是尼锁十
乾隆皇帝掌权三十五年是写的。[7]
从契文看,这是一次完成于乾隆三十五年田土租佃时所订立的契约文书。但文书却在行文中回溯了该处田产自康熙、雍正到乾隆间不同时期的租佃过程,可谓是一部简明的租佃史。契约文书行文的回溯习俗,应当是自明代始,就成为了彝族契约文书书写契式叙述定式。
织金明代摩崖石刻契约文书,在贵州古代金石历史文献中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宣慰岩石刻”和“卷洞门岩刻”不是贵州最早的石刻契约文书。最早的石刻契约文书是金沙县后山镇东汉石墓墓道封门石上镌刻如图5所示的1行文书:“口冢直二万五。”[8]再后是习水县良村三岔河蜀汉2号岩墓门上侧如图6所示的3行竖刻文书:“章武三年七月十日,姚立从曾意买大父曾孝梁石一门,七十万毕。知者廖诚、杜六,葬姚胡及母。”①该文契内容有买卖时间、买卖双方当事人、标的物、出售田价,已是一件较为完备的买卖契式。两件契约文书时间虽然早于织金契约文书,但两件契约文书的性质是“买地券”。买地券又称“墓别”,所谓“墓别”,是古代墓葬体系中丧葬仪式的一个环节,即亡故人家属向他人购置墓地的一种文契,这一购置过程往往是虚拟的,故往往地价书写为几十万几百万。由于是一种象征,故无实际土地买卖的意义。因此,织金摩崖石刻契约文书是贵州最早的石刻产权转移的契约文书。在贵州罗甸县沐阳镇董家大井河畔,也有一处称为“总州安山碑记”的石刻田地契约文书:“广西右江道泗城州罗斛哨信士黄葆,自思不辞一世之劳,开凿此处私田为乐。其碑者,以后侍奉,敬之为神,全其忠义,然之永乐呼。万历三年正月初四日吉造。”[9]该石刻内容性质与“卷洞门岩刻”相似,但时间已晚了16年。就彝族地区而言,也是贵州所见最早的彝文摩崖石刻契约文书。
图5 金沙东汉石墓石刻
图6 习水三岔河蜀汉2号岩墓石刻买地券(2018年10月黄诚拍摄)
嘉靖时期正是“阿基君长”安万铨摄政贵州宣慰使时期,他被后世称为历代贵州宣慰使司中的“最贤者”,其一大德政就是在嘉靖二十五年修通阿东钜之路,并刻石“新修千岁衢碑记”彝汉文碑,石碑内容广为传颂。同在安万铨摄政时期的“宣慰岩石刻”和“卷洞门岩刻”,实际上并未受到彝族历史文化研究界的重视。在1989年、1994年出版的《彝文金石图录》(第一、二辑)中,均未收载。著名彝学家阿洛兴德(王继超)虽然在其《彝学纵横》一书中对“宣慰岩石刻”和“卷洞门岩刻”有所介绍,却在同书中并未意识到这是契约文书,认为“(彝文中)还没有契约类金石碑刻”[10]。实际上,从现有资料分析看,贵州西部契约文书虽有发现,但时间皆在明代之后,且在水西地区至今尚无明代契约文书发现。因此,织金契约文书石刻不仅是彝族文字中的契约类金石碑刻,同时也是已发现得最早的彝文契约类文书。
织金明代摩崖石刻契约文书,也是贵州为数不多的完整的明代土地契约。自本世纪以来,贵州结集出版了各地发现的20世纪50年代之前的许多契约文书,除规模宏大的黔东南清水江流域契约文书②外,还出版了黔中地区的屯堡《吉昌契约文书汇编》、黔北仡佬族《道真文书》,此外黔南文书和黔东北“梵净山文书”也在结集出版中。全省各地契约文书发现已数万件,但发生在明代的契约文书,除在清水江文书中有15件、盘州市档案馆保存1件明洪武四年土地买卖契约(也是全省发生时间最早的一件契约文书)外,就只有织金的“宣慰岩石刻”和“卷洞门岩刻”2件。作为历史文物,它们是贵州珍贵的文化遗产,同时共同见证了明代贵州的社会经济生活,也是历史研究最珍贵的史料。
注释:
①贵州省博物馆,《贵州省墓志选集》,[M].贵阳:贵州省博物馆内部印刷,1986:一.
②已出版的清水江流域契约文书有:《清水江文书》1、2、3辑,2007、2009、2012年版;《天柱文书》第一辑,2014年版;《贵州清水江文书》第1、2、3集,2016、2018、2019年版;《黎平文书》第一辑,2018年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