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遗保护中本真性原则适用性的思考

2020-01-25 16:10范勇冠
大观 2020年10期
关键词:非遗保护适用性

范勇冠

摘 要:文章对国内外在非遗保护中关于本真性原则适用性的对立观点进行梳理,并作出大胆的假设,认为在我国非遗保护中的本真性原则内涵是可以不断丰富的,在非遗保护中我们要坚持本真性原则。也就是说我国非遗保护要遵循“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不断地丰富和变化,同时与其流变性和活态性特性不产生冲突,这样既化解了二者的矛盾,也符合科学保护的原则。

关键词:非遗保护;本真性原则;适用性

注:本文系2018年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江西禅宗仪式音乐考察研究”(18YS50)成果之一。

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提出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在非遗保护中是否适用本真性原则的讨论从未停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具有流变性和活态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以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为代表的物质文化遗产,在其保护和鉴定中不适用本真性原则。国内学术界则认为,在非遗保护中应用本真性原则,可以有效防止人们对文化遗产过度开发,甚至遗产制假,使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保护。还有学者提出了“传统文化不能转基因”的观点,强调在非遗保护中应该遵循本真性原则。

一、官方组织认为非遗保护中

不适用本真性原则

20世纪60年代,“本真性”被引入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并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达成理解和共识。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指明,本真性和完整性是成为世界遗产的必要条件。1994年在日本通过的关于本真性的《奈良真实性文件》进一步把本真性作为主要议题,说明了本真性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性。这里的本真性是指“将文化遗产丰富又真实地传给后世子孙”,即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遵循“原封不动”的原则,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遗产保护理念的不断修正,1972年《公约》里的内容无法涵盖特质迥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缺陷便显露出来。经过一系列论证,该组织于2003年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说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意识到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应有明显的区别,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流变性、活态性,在发展的过程中是不断补充和创新的。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于2004年在奈良通过《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方法的大和宣言》(以下简称《大和宣言》),其中第八条关于遗产保护的本真性的原则被修正,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真性原则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遺产保护。但之后我国学界关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是否要坚持本真性原则的讨论从未停止,甚至学者们普遍认同在我国非遗保护中应坚持本真性原则。如郭耿甫2012年在其博士学位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的建立》中单独列章节讨论了非遗保护中本真性(真实性)原则。比较国内学者截至2012年关于本真性的各种观点,发现虽然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本真性原则是我国非遗保护中最重要的原则,但是这一观念并没有被官方组织接受,甚至2004年的《大和宣言》还宣告本真性与非遗保护和鉴定无关。直到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其第八条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与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本真性和排外性不应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和障碍。”与《大和宣言》相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言语中明显少了绝对的意味,说明在非遗保护中坚持本真性原则还是有一定的空间。

二、我国学者普遍认为非遗保护中

适用本真性原则

中国数千年灿烂的文明不仅孕育了丰厚的物质文化遗产,更是积淀了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华夏儿女传承下来的活态文化日渐成为我们民族的根本和灵魂。保护这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保护的最好方式就是传承,既可以让这些优秀的文化得以延续,又能让这些优秀的文化浸润每一个华夏儿女。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工业化水平越来越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文化生态环境也随之变化。因此,活态的传统民间文化必然走向衰落或变异。比如娱乐形式的丰富逐渐使电视、电影代替传统的民间文艺,这也是我们现在呼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原因。过去广大劳动人民结束一天的劳作后,观赏或参与传统的民间文艺表演是他们最主要的娱乐形式,现在娱乐方式的改变使传统的民间文艺受到强烈的冲击。另外,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让农民转化为产业工人导致传统的民间文化活动自然停歇,同时也间接导致非遗传承人普遍高龄化,这种高龄化现象也带来了非遗传承危机。我国的非遗传承主要是靠老带青、青培少,一代代地延续。然而青壮年劳动力的外流导致非遗传承人结构的不稳定或断层,这给非遗的传承造成了极大的限制。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使得机器作业逐渐代替人工,原本于田间地头劳作时进行的文艺活动自然消亡,这使非遗的传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这些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中需要特定的环境和历史条件,多是人们在劳作中创造和传承的。现代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非遗传承的纯粹性,这些社会变革必然也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传承。

我国很多地方为了拉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便“蹭”起了非遗的热度,假借非遗的名义大力发展民宿旅游。为了追逐利益,大肆开发所谓的非遗表演秀,甚至过度编创或造假,把原本纯真朴实的非遗项目弄得面目全非,让人难分真伪。樊祖荫在其《对当前“非遗”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2014海口·黎族音乐传承与保护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一文中说到,他在黔东南的几个景区每次都能看到侗族大歌的表演,所演唱的基本是一种蝉歌,而舍弃了其他题材的侗族大歌。这不仅让观众对侗族大歌的了解片面,而且也误导当地年轻人起到了误导作用,使他们认为学习侗族大歌只要学习这几首蝉歌。这样发展下去,对侗族大歌的传承与保护是极为不利的。王文章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中认为:“坚持本真性原则,有助于提高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坚持正确的保护理念和实践,有效地防止‘伪民俗和‘伪遗产占用可贵的保护资源的财富。”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在非遗保护中强调本真性原则显得非常必要。

三、丰富本真性原则内涵,解决对立矛盾

国内外因各自所站角度不同,关于非遗保护中本真性原则适用性的争论点主要体现在非遗保护中本真性原则与非遗本身具有的流变性与活态性特性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非遗保护是应该原封不动还是与时俱进?通过转换思维的方式也许能找到解决二者矛盾的关键。

笔者认为,我们现今所看到的非遗项目并非是最原始的面貌,虽然大部分无从考证,但今天所看到的非遗项目一定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丰富和变化的。在变化的过程中一定受到过好或不好的影响,但遗传至今的一定是经过岁月的淬炼而留下的精华。比如被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被誉为中国高腔鼻祖的弋阳腔,发源于南宋中期经信江传入江西的南戏,后又结合当地的方言和民间小调而孕育出具有高腔特色的地方声腔,逐步发展为今天的弋阳腔。在此过程中,它既保留了南戏的曲牌连缀体结构和“一唱众和”的演唱形式,又吸收了流行于赣东北地区的道士腔。明代中叶又发展出了“滚唱”的形式,在音乐结构上打破了曲牌连缀的形式而逐渐向板式变化体过渡。由此可见,南戏进入江西而发展为弋阳腔的近五百年来,它也是不断丰富和变化的,这就是流变性和活态性传承的特点。今天的弋阳腔依旧保留了南戏音乐的特点,说明它在传承的过程中坚持了本真性原则。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到,非遗保护中的本真性原则是可以不断丰富的,我们既要坚持本真性原则,同时与其流变性和活态性特性又不产生冲突。也就是说在保证非遗项目“不走弯路”的前提下可以不斷地丰富和变化,就像王文章说的,我们谈保护,首先是要保护它们按照自身发展演变的内在规律去演变。这个“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笔者认为就是非遗保护中本真性的内涵。简而言之,从这个思路出发,我国非遗保护适用本真性原则。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修订版.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

[2]田青.传统文化不能“转基因”[EB/OL].(2015-03-05)[2020-06-30].http://www.rmzxb.com.cn/zt/2015qglh/yc/458547.shtml.

[3]郭耿甫.“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的建立[D].中国艺术研究院,2012.

[4]陈金文.“非遗”本真性问题再论[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87-91.

作者单位:

江西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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