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开发区、工业园区之前编制过开发区或园区基础设施水土保持方案,并得到了批复。请问:这类开发区或园区基础设施水土保持方案,属水利部水保〔2019〕160号文中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吗?
专家答复:
根据国务院要求精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明确,在各类开发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您提到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水土保持方案和该文件中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在内容和要求等方面不一致。
我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个采石场项目,年开采石料5万m3,占地面积3.8 hm2,没有其他附属工程建设产生土石方挖填,已开采多年,现要补报水土保持方案,请问应该编制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专家答复: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征占地面积在0.5 hm2以上5 hm2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 000 m3以上5万m3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因此,对于您所提到采石场项目占地面积3.8 hm2的情况,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我们是一家甘肃省的水土保持咨询单位,现有一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性评估报告问题需要咨询。本工业园区前期总体规划(2013—2020年)由甘肃省发改委批复,后续总体规划(2019—2030年)调整后,由当地市政府批复。现水土保持区域性评估报告已编制完成,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甘肃省暂未出台相关细则。请问审查批复程序应由哪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受理的依据是什么?
专家答复: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批。请问,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审批是行政审批吗?该项审批的依据是什么?
专家答复:
您所提到《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审批属行政许可,依据为国务院文件。2018年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在各类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出台后,一些新的政策和规定不太明白,望给予解释和帮助。文件中提到的“承诺制”和“备案制”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中的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中的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划定是否一致?文件中提出的“承诺制”项目是否是针对水土保持审批过程中的一种单独的划定形式?
专家答复:
您所提到该文件中的承诺制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办理方式;您提到国务院文件中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属政府对社会投资立项管理的具体方式。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指出: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在日常接触的小型矿山开采项目主体工程未开展监理工作,那么是否需要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否需要提交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专家答复:
问题一: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对于您提到的小型矿山开采项目,征占地面积在20 hm2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m3以上的,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 hm2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m3以上的,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问题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 号)有关规定,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和原始资料属自主验收应准备的资料。对于征占地面积在200 hm2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m3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第一个问题,对于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不足0.5 hm2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 000 m3的项目,有些项目主管部门比如发改委、煤炭局等要求水利部门出具一个可以不办水土保持方案的证明手续,这种要求合理吗?水利部门应该出具吗?
第二个问题,2019年5月31日以前批复过的征占地面积小于5 hm2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是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还是和以前一样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第三个问题,扶贫项目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专家答复:
问题一:《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明确规定,征占地面积不足0.5 hm2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 000 m3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明确要求,要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因此,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可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证明是不合理的。
问题二:水保〔2019〕160号文件对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材料要求仍然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实行备案制或者承诺制管理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进行了简化。因此,对于2019年5月31日前批复的“双五”以下项目,验收报备材料只要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问题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并未包括扶贫项目。因此,您提到的扶贫项目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近期水利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第二条之第三点规范审查审批中提到评审费用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这就意味着需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请问具有什么样资质的公司可以对水保方案编制报告书进行评审,是具有水保方案编制资质还是工程咨询中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亦或是其他资质?
专家答复:
对于您提到的承担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机构应具备的资质问题,水利部没有相关规定和要求,但总体上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