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具体路径初探

2020-01-20 03:36:26魏连俊邢忠民
黑河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制式网络文学

魏连俊,魏 伊,邢忠民

(1.黑河学院,黑龙江黑河164399;2.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3.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0)

一、网络文学市场面临的历史机遇

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2019 年,我国数字阅读用户规模达到7.4 亿人,其中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4.6 亿人,同比增长8.3%(注:由于疫情的影响,最新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9 年)。市场规模达到204.8 亿元,同比增长21.0%。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文学凭借媒介传播成本低、渠道广、影响力大这些优势,让越来越多的优秀作品在短时间内便能积累大量人气和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网络文学变现周期。网络文学产业发展态势良好的背景下,网络文学平台探索着新的盈利方式以增加产业经济效益。

有学者指出:在互联网精神、权利意识和商业模式三者的冲突和平衡中,寻求商业模式的创新才是解决版权问题的根本出路。[1]同时,网络文学平台也在朝着网络文学运营多元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让新题材作品自带热度,引发和满足用户的关注和期待。由此,2017 年以网络文学为源头的IP 开发横空出世,在短时间内急剧升温,并吸引了大量资本的涌入,网络文学行业逐渐形成了以内容为中心,面向泛娱乐媒介融合开发的新模式。因此,这一年被称作网络文学改编的“资本元年”。

版权运营是为实现版权经济价值而进行的许可交易、权利转让、质融资、维权诉讼等一系列版权服务活动。与同类影视作品相比,依赖于其广阔的粉丝基础,由网络小说改编成的影视作品本身带有一种“光环”,在播出之前就自带热度。近年来网络文学IP 改编热潮不减,消费者对IP 的关注度依然日益上升,业界对优质IP 需求更盛。由此可知,IP 改编拥有着积极的消费期待和市场环境。然而,网络文学市场蓬勃发展的暗面,出现了新的利益分配争端。

二、免费与付费的博弈

(一)新型经营方式引起的盈利模式变革

2017 年可谓是网络文学产业的“资本元年”,业界瞄准了IP 化运作的巨大市场潜力,及时调整商业模式和获利战略,对接业界对优质IP 的迫切需求,最终实现了网络文学产业与影视产业等的深度结合和多方位盈利的“长链效应”。以阅文集团为例,2019 年阅文集团在线业务收入37.1亿元,来自版权运营及其他的收入同比增长283.1%,至46.4 亿元;其中,版权运营业务收入达44.2 亿元,同比激增341.0%。随着泛娱乐产业的发展,版权运营的地位一跃而上,资本成了IP 化运作的助推器,使其奠定了平台盈利方式上的重要地位。正如作为内容产业从业者的程武所说,他比任何人都能认识到内容创作者的价值,内容产业的核心是人,是创作者。作家是阅文最宝贵的财富。由此可知,现今版权运营业发展的关键在于对优质版权的掌握。

此外,掌握优质版权的同时,还需要对版权的有效保护作为产业支撑。网络写作具有网络性、开放性和互动性。到了网络数据库时代,抄袭的成本过低。相对的,维权保权却很难。借助所谓的智能写作软件,通过简单机械的照搬和转译就能完成一部“作品”,这样的作品叙事要素重叠,同质化、类型化现象严重,“撞梗“、“融梗”行为层出不穷。盗文满天飞,挤占了正版网络文学的资源和发展空间,是对版权安全的侵蚀和沉重打击。尽管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网络文学产业从牙牙学语的“婴儿”长成了风华正茂的“青年”,但其发展历程中仍然受到互联网人口增长红利退潮和盗文行为野蛮生长问题的侵扰。[2]

(二)由版权运营引起的利益争夺战

作为实现网络文学产业盈利的重要一环,IP 化运作给版权的实际拥有者带来了丰厚的收益。网络文学优质平台是作品进行生产和消费的土壤,阅文集团作为网络文学领域的行业标杆,坐拥大量的优质IP,市场红利巨大。截止到2019 年底,阅文集团拥有810 万名入驻作家,作品数量达到了令人惊异的1220 万部,其中自有原创文学作品达到了1150 万部。2020 年第一季度平台新增作家数量33 万,环比增长129%。市场化的经济驱动让网络文学产业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盛局面。面对着IP 孵化出的巨大利润,网络文学平台和网络文学作家的关系变得十分敏感。

(三)免费阅读是否是产业趋势

在许多人看来,互联网怀抱着开放与免费的内涵。由此,把免费从网络上获取信息的行为视作理所当然。面临着互联网人口红利消退、短视频等其他娱乐形式兴起的现实,网络文学的发展似乎到了调整期。[3]与此同时,网络文学市场出现了免费文学回流的势头,关于付费阅读和免费阅读的讨论甚嚣尘上。免费阅读打破由付费阅读建构起的原有的读者围栏,能够进一步扩大网络文学的影响力和群众基础,有利于平台进行下一步大体量的资本运作,进而挖掘出巨大的市场红利。然而,一部优秀作品的出世是需要时间和知识的沉淀以及对写手物质上精神上的不懈支持的。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基层网络文学作者的角度来说,平台强推免费、占其版权无异于杀鸡取卵。中低阶作者作为网络文学的基座,对其利益的忽视和剥夺,导致其作品生产动力不足,必然会对网络文学生态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孤立的作者被裹挟在风起云涌的资本市场中,他们在网络文学产业的舞台上的角色何其重要,又何其孱弱。

“阅文风波”引起了网络世界的轩然大波。新合同被认为是网络文学作者的伟大胜利,但是修改合同的结果是资本的妥协,还是其改头换面的退避三舍?不论怎样,这样的资本巨兽和弱势写手们的拉锯,可以算得上是网络文学历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也将成为网络文学深度调整的开端。

三、网络文学产业主动和被动的深度调整成为必然趋势

(一)网络文学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和凝聚力量亟待加强

网络文学作者群体近二十年生于网络、发于草根,创设出了签约作者的法律意识和版权意识低下、对网络文学平台有着过度的信任和依赖的整体环境和不利局面。这次舆论的极大关注也是在较长期的历史发展下被压抑的情绪的一次集中爆发。从“风波”到“平静”只经历了短短的一个月,这次意义深远的改革运动不免有些“虎头蛇尾”。“浅尝辄止”式维权不可取,内部诉求的分化是其主要原因之一,不利于权利的实现和合同深度的调整。若作者们充分利用社交平台的影响力和媒体的曝光力,凝魂聚气,形成体系化整体化的合理诉求,倒逼平台进行相应的调整,其力量终能形成不同于现在的磅礴之势。为达此目的,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网络文学作者建立健全自己的自治组织,增强网络文学作者群体的组织性和凝聚力,形成维权合力,以抗衡强势的网络文学平台。

2.网络文学作者主动学习版权法律知识,增强版权保护意识,提高维权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

3.版权保护组织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网络文学作者的维权意识和水平。

4. 律师把义务法律服务和有偿法律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以案释法工作,以实际行动推动网络文学作者的维权实效。

(二)加强著作权立法保护

从2005 年到2018 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等国家机构推出了一系列有关规范网络文学版权的指导意见,这给拔节生长的网络文学产业注入一支强心剂。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今年4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并于4 月30 日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在术语上做出了修改(如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统一规范用词,加强与其他民事法律的衔接,落实不同角色不同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提高了著作权立法水平;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为“视听作品”。视听作品的内涵和外延更宽广,既能覆盖传统影视作品,也能对网络环境下的短视频、游戏直播、体育赛事、网课等各类新形态的作品实现包含,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更为重要的是,《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赔偿规则,新增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按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遵循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及法定赔偿的适用路径。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此前的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纵向上,著作权法定赔偿额实现了十倍的提升;横向上,实现了与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相一致。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有利于提高盗版行业的违法成本,最大范围内挽回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大大提升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有助于破解侵权代价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的困境。

国家的监管和法律的规范产生了对网络文学重要的的引导作用,让网络文学产业朝着精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完成好网络文学让大众感受到文字的魅力、向世界讲述中国故事的光荣使命。

(三)制式合同:人大代表提出的网络版权规范新方式

“网络文学作者与平台之间应该是一种合作,互利共赢的关系,不应该仅仅是一种劳动雇佣关系。”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在“两会”期间建议网络文学用制式合同规范版权。

首先需要界定的是,网络文学作者与平台之间不是劳动雇佣关系,而是一种基于著作权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平台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优势地位。

其次,制式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合同建立目的和限制来看,制式合同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与此同时,制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制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合同条款。

如果由具有绝对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的网络文学平台作为制式合同的制定方,面向可以自由签约和解约的不特定的、分散的网络文学作者制定著作权制式合同,很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平等,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的网络文学作者的利益,从而达到利益相对平衡的目标。更为重要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结合网络文学版权问题的具体实际,消除上述弊端:由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介入,推出相对保障平台和网络文学作者平等权益的、行业内科学、标准的制式合同文本。这样,网络文学版权制式合同不仅可以实现对网络文学作者的版权保护作用,而且,对于平台方而言,也更有利于其业务开展和IP 计划顺利推行,让合同双方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衡的伙伴关系。

四、结语

网络文学产业发展至今,全产业链IP 开发已经成为了网络文学的新常态。网络文学不再只是文学产业的分支,它渐渐向娱乐生活的各个领域“进军”。资本的加持使其影响力和吸金力飞升,但是蓬勃发展下的版权问题为其蒙上了一层阴影。网络文学产业获利战略的改变成为平台与作者利益纷争的导火索,是平台方、作者和读者三方利益的博弈的结果。而任何博弈的局面都会朝着多方权利义务平衡的方向过渡。网络文学产业发展新局面的版权保护问题应从意识层面、立法层面和合同层面的不断调整和各方利益的深度整合使网络文学的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得以充分实现。

猜你喜欢
制式网络文学
对待网络文学要去掉“偏见与傲慢”
当代陕西(2019年8期)2019-05-09 02:23:26
网络文学竟然可以这样“玩”
当代陕西(2019年8期)2019-05-09 02:23:24
网络文学趋向“一本正经”
当代陕西(2019年8期)2019-05-09 02:23:22
揭秘网络文学
当代陕西(2019年8期)2019-05-09 02:23:16
我国铁路下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制式及演进探讨
网络文学IP化的“技术标准”——以《琅琊榜》为例
消费导刊(2018年10期)2018-08-20 02:56:34
浅析悬挂式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制式方案
网络文学的诞生
制式多样化梦想渐近
《铁路信号显示的发展与思考》之三——多种显示制式混用中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