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海波, 杨 惠
(淮阴师范学院 传媒学院, 江苏 淮安 223300)
作为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外显表征,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阶层的结构性失衡相伴而生。在这过程中,国家在不同领域收缩和扩张功能,导致单位体制逐步瓦解和社会矛盾日益激化[1]。面对复杂多变的利益格局、迅速重组的社会结构以及多元化的诉求渠道,普通公众的抗争意识也不断萌发。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抗争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据《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统计:参与人数过百的群体性事件从1993年的8 700个,飙升到2004年的7.4万个[2],而且这个数字在2006年抬升至9万,此后每年都超过10万。其中,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争议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到80%[3]。到了2015年,有近40%的受访者认为我国社会群体性冲突主要集中在贫富矛盾和官民矛盾[4]。
俗话说,“民意不可违”,当“民意”和“民愤”集聚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抗争就成为一种民意的表达渠道和民愤的发泄窗口。杨国斌指出,作为一种体制外诉求渠道和方式,中国公众的抗争自古有之,从封建帝制时期的农民起义一直延续到近现代的革命[5]。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抗争的共生状况,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极大关注。加州大学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欧博文(Kevin J. O’Brien)教授认为,“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中国农村的大众抗争,使之成为热门的研究领域”[6]。美国著名社会运动研究专家西德尼.塔罗(Sidney Tarrow)甚至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频发的社会抗争当作验证西方“抗争政治”理论的“少有的自然试验的空间”[7]。然而与西方的社会运动相比,中国公众的抗争方式更加多样化。
李连江和欧博文在考察中国农村矛盾冲突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和“合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的分析框架。“中国农民的抗争具有‘规则’意识,对于基层政府的土政策和违法违规行为,他们会在熟悉中央政府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利用上级政府的权威加以抵制和纠正”[8]。而于建嵘更强调“法”的工具性,他认为,农民的维权活动是“以法抗争”(struggle by law),把法律作为抗争的武器,直接挑战抗争对象,这不仅凸显了农民的主体性,对于农村社会秩序的维护也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而与农民相比,中国工人的抗争活动更倾向于从“政治伦理”角度“以理维权”,这也是中国工人政治的本质特征[9]。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商、物管和业主的冲突也逐渐增多,陈鹏用“法权抗争”的提法来总结城市业主的抗争活动:他们把法律和权益相结合,通过对法律的巧妙运用与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10]。应星以中国社会中一种特殊的情感体现方式——“气场”作为研究视角,来分析中国社会抗争的生发原因和机制[11]。董海军认为,抗争者往往会把“弱者身份”作为一种具身性武器,通过知势、造势、借势和用势“依势博弈”[12]。折晓叶把这种“武器”称为“韧武器”,它是农民在生存空间遇到威胁时运用的抗争方式,具有既柔软又坚实的特点[13]。
底层社会的抗争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总结为“两种逻辑即求助于内的‘合法抗争’和求助于外的‘以身抗争’,虽然都注重策略性,但是当活生生的肉体被附加了抗争性的政治权谋时,抗争者的身体则会成为一种带有支配性的权利,具有主体性”[14]。比“以身抗争”更进一步的是“以死抗争”和“藉尸抗争”,是底层公众为救济权利而被迫实行的一种自损型抗争方式,通过摆出自杀姿态甚至借助尸体,以身体和生命为赌注来威慑抗争者[15]。相比较其他的抗争方式,“以死抗争”和“藉尸抗争”比较极端和具有危险性,然而由于能够达到较好的抗争效果,所以也经常出现在底层公众的抗争中。而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出现了一种新的抗争方式——依网抗争。网络成为抗争者表达抗争诉求、动员抗争公众、实现抗争目的的手段、渠道和平台,在这过程中,政府主动或被动地卷入其中并成为影响抗争结果的主导力量[16]。
相比较西方的社会运动,中国公众的抗争行为呈现出抗争主体的平民化和抗争性质的自发性、分散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利益诉求的单一性使抗争主体的抗争动因较为局限,受损—反抗成为基本的抗争模式;第二,随着时间推移,抗争主体与其他公众发生勾连,信息和情绪在不同社会阶层间扩散并广泛共振;第三,由于利益分配制度和协商制度的不完善,媒介对中国的社会抗争事件具有独特的中介化作用,成为抗争行动者进行话语博弈的主要空间[17]。刘能和罗兴佐也发现,在西方社会政治生活中,组织专业化、动员职业化和要求政治化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运动风潮[18],尽管它们也重视并会诉诸媒介,但媒介与其要求的关系模式,与中国有相当大的差异。中国的社会抗争往往发端于社会底层,呈现出鲜明的无组织、非专业和去政治特征,其组织动员很大程度依赖于媒介。同样,赵鼎新也曾指出,随着西方社会运动理论的引进以及媒介技术的发展,21世纪初逐渐兴起了以“公众权利意识自觉化、抗争群体规模化和上访的社会运动化”为特征的新抗争形态,这不仅是民主观念中国化的内地实践,也是媒介技术的革新在抗争领域的直接体现[19]。然而媒介形式的多样化、媒介内容的丰富化和媒介影响的复杂化已经使中国成为一个“媒介化社会”,即被媒介包围、影响甚至支配的社会形态,媒介突破单纯的技术传播载体特性,成为广义的勾连个体和社会生活的工具[20]。而抗争的媒介化程度即行动者的媒介使用度、媒体关注度与报道度、网络热搜度与讨论度等已然成为判断社会抗争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21]。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媒介化抗争”应运而生。
关于“媒介化抗争”的定义,并没有一个权威说法,学者多从抗争逻辑和媒介生态的角度加以分析。
“在‘媒介化抗争’中,抗争者把媒体和公众作为诉求对象,通过实施带有悲情性、震撼性、极端性和规模性的行为,主动吸引或积极寻求他们的关注”[22]。陈天祥指出,引起公众关注并得到媒体报道是抗争成功的关键,因此如何建构出符合“媒介逻辑”、具有新闻价值的“媒介事件”便成为抗争者的首要目标。与以往抗争明显不同的是,“媒介化抗争”的行动逻辑表现为基于成本收益计算的理性选择,是一种相对理性的维权方式:通过媒体传递抗争信息,制造舆论压力,促使政府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基于这样一种行动逻辑,“媒介化抗争”往往不发生打、砸、抢、烧和冲击国家机关等激烈的行为,不会演化成“骚乱”和“泄愤”事件。从这样一个角度出发,陈天祥把“媒介化抗争”看成一种非制度性维权的解释框架,强调抗争者的主动性。
郑雯用多案例比较法对2003—2012年发生在中国内地的拆迁抗争事件进行了研究。她发现,在中国的政治生态中,媒介与抗争的关系非常复杂。媒介体制是制约抗争的媒介呈现、话语权和框架结构的关键因素,而媒介尤其是新媒介的工具属性在影响抗争参与行为、重塑抗争人群、建构抗争空间、改变信息传播特性的过程中改变着抗争政治的整体景观。因此,郑雯认为,每一次抗争事件都冲击着中国的媒介生态,抗争以“框架化”和“再框架化”的动力打破了新旧媒体的力量格局,“抗争中的媒介”和“媒介中的抗争”共同构成了“媒介化抗争”的内涵[23]。
与陈天祥对“媒介化抗争”的理解相比,郑雯更强调从学理角度阐释“媒介化抗争”的运作机理。她从媒介与抗争的关系切入,把“媒介化”看成是一个“元过程”,强调媒介尤其是“新媒体”对抗争的作用和影响。正如她所说,作为一种新型的抗争工具,“新媒体”所带来的传播生态的转变在加快“媒介化”进程的同时,也使这个“进程”渗透进抗争政治的每一个环节和细胞,从而建构了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的新抗争环境。这也印证了英国社会理论家J.B.Tompson提出的“可见度透明度(visibility)”的“公共性”(pubIicity)概念。Tompson认为,平等、开放和自由的公共对话空间并不是现代大众传媒作为公共领域的最重要属性,而在于彰显传媒的“公共性”本质,真正实现“可见度”/“透明性”[24]。即当愤怒的民意和民怨集聚为一种力量指向政府,“众目睽睽”会加大政府治理的风险。大众传媒的工具属性所凸显的“公共性”将越来越被重视,成为抗争者的“新武器”。
陈天祥和郑雯相继关注到了媒介发展给中国的抗争景观和政治生态带来的变化,据此提出的“媒介化抗争”这个概念是对中国抗争现象的总结,也成为理解中国抗争政治语境下“媒介”与“抗争”关系的新视角。“媒介化抗争”既强调媒介改变了抗争,也突出抗争正在重构媒介,而这一互动过程也赋予了“媒介化抗争”丰富的研究内涵。
遗憾的是,截至目前,在“中国知网”中查阅到的以“媒介化抗争”作为主题的研究论文只有4篇,分别是:陈天祥《“媒介化抗争”:一种非制度性维权的解释框架》(2013)、郑雯《“媒介化抗争”:变迁、机理与挑战——当代中国拆迁抗争十年媒介事件的多案例比较研究(2003—2012)》(2013)、杨惠《论“微时代”政务微博对媒介化抗争的舆论引导》(2015)和汤志伟《媒介化抗争视阈下中国邻避运动的定性比较分析》(2016)。在这四篇文章中,郑雯、陈天祥注重对媒介化抗争现象的描述及其概念的阐释,杨惠的文章属于应用研究,从舆情的视角强调要通过政务微博对媒介化抗争进行引导。而汤志伟文章是借助媒介化抗争的概念去分析中国的邻避运动。总的来说,四位学者虽各有偏重但仍有共识,就是当公众的利益受到公权力等强势力量侵害时,媒介成为他们首选的抗争工具和诉求对象。越来越多的抗争从“上诉”“上访”转向“上报”“上网”,“媒介化抗争”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这同样也给研究者提出了一个“疑问”,作为具有丰富研究内涵的“普遍现象”,为什么研究成果比较缺乏?这可能就需要研究者回到研究起点,对“媒介化抗争”的内涵及其相关概念作一番探究,并厘清抗争和媒介相互改变和重构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抗争景观以及政治生态改变的深层次原因。
“媒介化抗争”虽然是一个新提法,但是与其相关和类似的概念却比较多。比如,“网络群体事件”“网络热点事件”“网络舆情事件”“网络抗争”,强调网络的“工具性”。而“新媒体事件”“话语事件”“网络公共事件”则注重事件的“公共性”。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的相同或相近,有的相互交叉,也有的差异较大,体现出中国抗争现象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但也给学术研究带来了不便。研究者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研究视角和理论范式,会对相同概念的名称进行相异的命名和界定,没有必要强求一致。不过,命名可以有差异,关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应该清晰,在对“媒介化抗争”的概念进行界定之前,还是有必要对这些不同的命名作一番辨析。
“网络公共事件”是指发端于网络平台,由网民参与和推动,并在虚拟和现实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事件[25]。该定义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为理论支撑,出发点是为了强调事件的公共性,即以网民参与事件为切入点来探讨网络空间的公共性问题,因此,“冲突”“抗争”只是该类事件的一个面向,事件本身的“公共性”和新闻价值才是判断“网络公共事件”的关键标准。
其次,“新媒体事件”这个概念由香港中文大学的邱林川和陈韬文两位教授提出。他们指出,“新媒体事件”一词来源于戴扬和卡茨提出的“媒介事件”,但是与之不同的是,“新媒体事件”并非政经势力和媒介体系制造出的“成品”,而是在“传播研究的当代史视角”下出现的“发展中的”和“动态性的”事件[26]。而且外延进一步扩大,像道德隐私事件、民族主义事件、权益抗争事件和公权滥用事件等等,都可以纳入“新媒体事件”的范畴。它们具有对底层公众赋权、信息来源多元化、诉求手段多样化、事件结果模糊化和判断消息真伪日益困难等特点。这些特点体现了新媒体对中国社会产生的巨大影响。“新媒体事件”不仅是中国社会各种热点问题在网络空间的映射[27],也是被新媒体赋予更多话语权的草根阶层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权力结构的挑战。从这个角度来说,“媒介化抗争”和“新媒体事件”具有相似之处,都强调新媒体对中国普通公众的赋权作用,但是“媒介化抗争”更关注权益受损的公众如何利用新媒体挑战权力阶层进而获得权益,所以“媒介化抗争”是“新媒体事件”的一种类型,属于权益抗争事件。
作为最频繁使用的概念,“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在“网络”平台上的表现或延伸,可以用“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框架对其进行分析,这也说明这一概念承袭了群体性抗争的“非法”和“非理性”的意涵和预设[28]。“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提法出自政府部门,其研究也多从“舆情”的角度出发,为政府部门应对和引导网络舆论提供策略。但是,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这是因为“群体性事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这个提法经常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群体冲突(非法)事件”等混用。2004年的一份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曾这样界定“群体性事件”: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游行示威、聚众包围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串联、聚集等活动”[29]。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祝华新概括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特点。“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实施未经法律允许或批准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游行、罢工、静坐、集体上访、绝食示威、围堵交通、围攻党政机关等,暴力性、冲突性和攻占性是其主要特点。而“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通过网上组织串联,导致网下聚众行动、制造事端,从而造成负面社会效果的事件[30]。杜骏飞认为,抗争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精神内核和目的,其动机往往是自发的,组织形式可能是有序的,也可能无序的[31]。
由此可见,“网络群体性事件”也是一种网络集体行动,其基本内涵都在于抗争,在概念所指上,与“媒介化抗争”接近。不过,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多数学者带有一种先验性的观点,把“非理性”“危害性”等视为其主要维度,并站在政府立场上探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舆情形成机制和治理策略,与“媒介化抗争”研究的旨趣和立场存在根本差异。这不仅表现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抗争性”所蕴含的冲突和对抗已经超出抗争政治的范畴,也表现在“媒介化抗争”把研究视角聚焦在媒介对中国抗争景观和政治生态产生的影响,这是“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无法承载的意涵。而且,“媒介化抗争”更注重对“媒介与抗争”关系的学理性阐释,“网络群体性事件”则强调研究的应用性。不过,在媒介特性、传播结构和舆论生成机制方面,“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相关研究成果可以为“媒介化抗争”的研究提供借鉴。
至于“网络热点事件”和“网络舆情事件”,概念的内涵不清,外延又太大,属于比较笼统的用法。而“网络抗争”“话语事件”内涵比较狭窄,研究视野过于微观,这些概念都难以揭示公众抗争事件的本质。
近几年,还有一种抗争形态即“表演式抗争”(1)2009年,湖北男子讨要加班费未果,独自走上街头,路人诉说冤屈;2010年,重庆六旬老人陈茂国为了抗议拆迁,爬上一棵15米高的桉树“安营扎寨”,长达三个半月;通过自残的方式砍掉小拇指,并拿着指头在闹市向2011年,深圳一位农民工为讨要20万工钱,胸口画着一颗“黑心”、头戴“黑心老板”的面具在大街上“裸奔”;2012年,13名孩子举着“我要上学,还我父母血汗钱”的标语,跪在云南大理的开发商门前,帮父母讨薪;2013年,“乙肝斗士”雷闯从上海徒步走到北京,历经80天时间,向国家卫计委递交申请,呼吁乙肝药物降价;2013年,武汉40多位农民工在公司门前集体跳起了江南Style骑马舞讨薪,自称被逼无奈才“出此下策”,引来路人围观;2014年,7名访民在中国青年报社门外集体“喝农药”,倒在地上,“口吐白沫”,引发舆论关注。也经常被学者论述。这个概念的核心是“表演”,是抗争者通过戏剧化、消费性、参与性的表演行为来表达要求的一种抗争实践。它以“身体”作为展演的舞台,以“情感”作为动员策略,唤起公众“共鸣”,引起他们关注进而形成舆论[32]。相较于其他几个概念,“表演式抗争”与“媒介化抗争”最为接近,抗争者都深谙“媒介逻辑”,在制造具有新闻价值符号话语的同时,以媒介作为中介来勾连抗争者、抗争对象、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表演式抗争”是“媒介化抗争”中的一种类别,只不过“表演式抗争”凸显抗争者的“表演”过程,感性成分居多,而“媒介化抗争”虽然也有策划“媒介事件”,但是抗争者比较理性。
总体来看,以上概念虽然与“媒介化抗争”有一定的交叉,但是区别也非常明显,尤其是“媒介化抗争”所凸显的抗争者的“理性”和各方“互动”的过程是以上概念没有涉及的,而这正是本文研究“媒介化抗争”的初衷。为了研究的严谨性和可持续性,基于对以上概念的辨析,本文将“媒介化抗争”作如下定义:
“媒介化抗争”是指在互联网技术兴起之后,因传播生态的改变而作用于抗争政治和民主公共领域的过程与机制,而在中国出现的社会抗争的新形态。它是以“理性”作为行为框架的一种策略性行为,虽具“抗争性”,但与“非法”“非理性”“破坏性”的抗争行为不同的是,“媒介化抗争”的抗争者会充分权衡经济、社会关系、政治权力、个人生活等方面,在不违背社会价值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表达抗争诉求。“媒介化抗争”尤其注重媒体的作用,媒体既是诉求对象也是抗争工具,抗争者往往会有意识地利用媒体去建构议题以引起舆论关注,从而达到实现抗争诉求的目的。
基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提出判别“媒介化抗争”的三个标准:一是抗争者的主体性即主动性和主导性增强,抗争者会主动借助或使用媒体表达抗争诉求并主导抗争的进程;二是新媒体的工具性凸显,即在“媒介化抗争”中,新媒体是抗争者的“武器”,其技术特性被充分发挥和利用;三是传统媒体从“传声筒”的角色转换为“建构者”和“影响者”的角色。在以往的抗争中,传统媒体主要起到上传下达的“传声筒”作用,而在“媒介化抗争”中,虽然“维稳”的要求规定了传统媒体的诸多报道权限,但是它会在与权力部门的博弈过程中有所突破,通过建构抗争事件影响抗争进程。基于以上标准,“网络公共事件”“新媒介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以及“表演式抗争”与“媒介化抗争”有一定的交叉,“媒介化抗争”更关注利益受损者如何利用媒体进行抗争以及在此过程中冲突双方、媒体、公众和政府的互动关系。那些未运用新媒体、媒体未关注的、暴力的、个人的抗争事件则不属于“媒介化抗争”。
与其他概念相比,“理性”是“媒介化抗争”的最大特征,但是“理性”并未能完全消除抗争本身的“冲突性”,它的负面效应也比较明显。作为一种情绪发泄和诉求表达手段,公众的媒介化抗争行为如果处理不当或不加引导成为一种舆情,则可能激发官民对立情绪,降低政府公信力,从而威胁到政府治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黄振辉指出,每一个抗争事件哪怕是温和的、事先策划的和得到顺利解决的,都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检验。尤其在媒体的“公共性”作用之下,所建构的政府“回应不及时、不真诚”“不作为”“应对方式不当”等,会进一步加深公众对政府的负面印象[33]。而且一旦公众把“媒介化抗争”当作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产生一种依赖性,则会反向激励甚至引发公众尝试更多超常规的抗争手段,干扰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如何规避“媒介化抗争”的负面效应成为社会治理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