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臣 魏 双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法家思想作为先秦时期一个重要的思想派别,于战国中后期崛起,以主张法治而得名。法家思想在战国中后期作为“显学”而存在,因其“法治”思想可以得到当时各国君主的认可。其背后的原因在于其他学说不能适应当时礼崩乐坏的巨大社会变革,如儒家,孔子提出“克己复礼”希望通过道德教化来恢复礼制,来平息战乱所带来的灾难;墨家,作为一批小手工业者的代表,以墨翟为中心,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主张;法家在战国中后期涌现出诸如李悝、申不害、慎到、商鞅等思想家,从法的角度,对理论、实践都提出了特有的独到见解。齐国法家以管子、慎到等为代表,晋法家则以李悝、商鞅、申不害为代表,还包括后来的韩非。而韩非,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以及慎到的“势”相结合,形成了一个新的“法、术、势”治国模式,笔者试以“法术势”之法律思想为视角进行分析,为东北地方法治提供借鉴。
学界认为,韩非子是战国时期集法家思想于一身之大成者,其“法”“术”“势”更是其思想理论之核心,并集中体现在其专著《韩非子》中。
1.韩非子在其著作中提出许多对“法”的理解
首先,韩非子认为,法应当是客观的,如其在《定法》中提出:“法者,宪令于官府,刑罚必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1]1065意思是说,所谓法律,就是要由官府明文公布,赏罚制度深入民心,对于谨慎守法的人给予奖励,而对于触犯法令的人进行惩罚这么一整套制度。这就与现如今所强调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相对应。又如在《难三》中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1]1015法是成文公布的,不容许任何人凭主观意见随便更改或者曲解。
其次,韩非子认为,法应当具有稳定性。《五蠹》中 “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1]1208,意思是法一经制定,就不容易改变,法不能含糊其辞,要让百姓容易理解,便于记忆,就是要防止朝令夕改,使其具有稳定性[2]。同时又如《亡征》“好以智矫法,时以行杂公,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1]290意思是,君主好用智巧改变法制,常用私行扰乱公事,法令不断改变,号令前后矛盾的,国家就可能灭亡。但是,韩非不仅仅一直在强调法的不可变性,同时,他也不否认法的变化,即在法律保持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要适应社会发展,从而对法进行有效的变革与革新。《五蠹》篇提出,“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1]1195,贤明之人不以修古法为目标、不死守旧规则,而以社会的时下变革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就是对其观点之印证。
最后,韩非认为,法要具有公正性,其在《有度》篇中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104法令不偏袒权贵,墨绳不迁就弯曲。法令该制裁的,智者不能逃避,勇者不敢抗争,惩罚罪过不回避大臣,奖赏功劳不遗漏平民。在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不论家庭背景、等级制度、才能业绩、社会地位,都一视同仁,这也是在法家思想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
2. 韩非对“术”之认识
“术”一般来讲是指君主运用法的方式,也体现君主的威严。如《定言》篇言:“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际,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也,此人主之所执也。”[1]1065所谓术,就是依据才能授予官职,按照名位责求实际功效,掌握生杀大权,考核群臣能力这么一整套方法。《难三》篇又言:“术者,藏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1]1015术与法应当分别来看待,法应当是开诚布公才好,但术不应公开,君主应把驾驭群臣之道藏于胸,从而保证自己的威严。综上所述,术就是君主用来权衡君主与臣下之间的关系,根据臣下的不同才能知人善任,授予相应的官职,臣下与君主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臣下的所有功绩都归功于君主,君主只需学会用人就可以了。这就是韩非在其著作中所提的“术”,而这种术之治国方式在当时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3.韩非对“势”的思想见解
而对于“势”的理解,韩非继承了慎到的思想,但又与其有些许不同。《慎子》中提到“故立天子以为天下,非以利一人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3]这里慎子主要强调天子的地位之所以被拥立,是因为拥立天子并不是只为“帝王之位”所服务,建立的国家也并非为君主所服务,更强调了在国家治理之上君主的地位与性质的分界。而韩非在《五蠢》中提到“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民者固服于势,势诚易以服人。”韩非子认为,所谓民,乃是最容易服从权势的人,只要掌握权势,实际上很容易让民服从。《难势》中也提到“势之为道也无不禁”,所谓权势可以制约任何人和事,也可将势的意义作这样的理解,势是君主的统治力量和抑制力量。而这种势,正如《难势》所说:“吾所为言势者,言人之所设也。”这种“势”是非自然的,而是人为的,是由人所提出来的。韩非继承了一些慎子“势”中对于君主抑制力量的思想,但总体上更趋向于君主专制。综上所述,韩非子所表达之“势”,就是当君主的要让老百姓心服口服,而为君主所使用。这乃是从外部驾御人臣的力量。韩非在解释势时说,势不是自然的势,而是人为的势,即君主掌握权位,依靠赏罚这一武器来改邪禁暴、稳定国家。
地方法治,不仅是地方治理之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同时也是法治国家积极组成的有机部分,从实践性要素来看,地方法治同时也为中国法治发展提供最积极、最有生命力的动力。从微观角度看,地方法治是地方建成区域法治的一种积极探索,宏观角度也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忽视的实践形式。地方法治,即在国家法治统一的背景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单位,各地区基于社会治理法治化之需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逐步日益完善的一种法治发展现象。或言之,作为一种地方实践,地方法治的发展离不开中国法治发展。
1.地方法治应秉持客观态度
韩非在《心度》中提到,“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1]1291治理民众没有一成不变的常规,只有法度才是治世的法宝。法度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利用法度治理社会,法度与社会制度相适应,才能有所功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引领下,以及在遵循马克思唯物主义史观的指导下,针对东北地方立法工作,一定要因时而变,保持客观态度,从实际出发。我国2015年制定的《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也有此体现。例如,“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基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在制定之后势必会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而不能适用或满足于当下社会发展对法律的需求,这就需要东北地方立法工作符合因时而变,循天道的进步历史观。从总体上来看,《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新《刑诉法》都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适应我国国情、民情的真实探索。而地方立法工作更应该是与时俱进的,亦或说,地方立法工作应当在客观的前提下、适应时代变迁的洪流中,稳步推进并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东北地区作为中国的老工业基地、粮食生产基地,承担了不少从建国以来我国建设之重要任务,但近年来,由于人口流失、资源开采过渡、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经济下行、人才流失,以及营商与投资环境的劣势。东北地方立法要在遵循大的时代背景之下积极推进与保障。搞地方法治,同时要在以党的领导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导下的法律为基础,亦或说,在党政领导以及全国性法律法规的引领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这是最基本的标准以及原则。党的领导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引领,同时也是地方法治建设的关键一环,是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遵循的底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引领各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各级人大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也应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为蓝本、基线,针对自身不同情况,制定相应法律。
2.地方法治应克服立法失衡
正所谓,秦法“繁如秋荼,而网密于凝脂”,这都是因为韩非囿于其时代,主张的法律思想大多都是出于维护封建统治而提出。秦朝在其法律思想的引导下制定之法律,严刑重法、诬告连坐盛行又民不聊生,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其立法之失衡。所以,地方法治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克服立法失衡这一缺陷。韩非时期的秦朝就是过于注重立法,过于注重维护封建统治,造成了“秦,二世而亡”之局面。故而,第一,应在法治建设中避免失衡,这里所指的法治建设失衡,是指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在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亦或者说,在东北地方法治建设之中的不同省份、不同地域、不同城乡之间法治状态的不平衡。例如,在不同省份之间,就出现了法治发展较快的地区与法治发展滞后的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在不同地域之间,涉及市场秩序、人才引进、资源配置相关立法得不到有效利用及贯彻落实;在不同城乡之间,出现了城市法治建设与农村法治建设之间的失调。第二,东北地方法治急需解决在起草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做出司法解释时的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与部门职权不明,诸如处罚权、管辖权、执法权等方面,在相同领域的不同法律,或者情况相同的不同地区在适用法律规范时互相矛盾,导致法律的诉讼成本提高、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被破坏、法律的诚信度降低。这就要求在规划地方法治体系过程中,尤其是在起草地方立法时,要符合具体情况,做好基层调研,做好职权划分。从省级、市级立法角度讲,要对不同市、县作出不同要求,考虑具体民情、地缘、风俗制定相应法律,充分考虑各地区不同情况,同时对省级、市级规定管理的行政区划地方法律进行系统整合,保障地方法治在立法过程中不失衡,形成一个有利于地方整体法治推进的法治体系。
3.地方法治应有法治化治理之要求
韩非,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以及慎到的“势”相结合。形成一个新的“法、术、势”治国模式,这就体现了韩非作为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可以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在理念上突破瓶颈并在实践上得到运用。良好的法治环境,不仅离不开法治治理理念的转变,同时也离不开法治化实践的推动,地方法治的法治化治理是东北在社会发展及地方治理的基本保障。或言之,良好的法治环境应当是东北老工业振兴题中应有之义。在治理理念上,首先,应当开放法治思维。提升普通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知和判断、法律职业工作者运用法律的逻辑推理能力、领导干部在制度建设以及法治决策方面的建设性提纲等方面的能力。其次,在整体地方法治化治理过程中、思想层面上,地方法治建设还应当秉持公平正义的要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要保证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中轴线。东北地方法治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诸如人情化、制度化、关系化,所以,在今后的地方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当把公平正义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基本公平,以及法治正义的要求。最后,在法治化治理实践上,在立法方面要坚持科学、民主的立法理念。在执法方面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的体系建设,实行扁平化管理机制,尤其在涉及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运输、城乡建设等方面,尽量避免多头执法等情况的出现。在司法方面,第一要务是解决基层司法人才流失问题,培养复合型司法工作人才,重新树立司法诚信,让诚信理念深入人心,以司法执行公开等方式树立司法权威,让绝大多数人尊重法律,认真履行判决,自觉、良好地守法。
韩非对术的理解是“术就是君主用来权衡君主与臣下之间的关系,根据臣下的不同才能知人善任,授予相应的官职。”针对当今时代发展,对术应有不同之见解。
1.依据才能选拔法律人才
基于东北地区整体经济下行、发展后劲不足的实际,切入东北地区法治化推进与建设角度,结合“术”之理解,可以理解为依据才能选拔法律人才。法律人才是当今时代发展必不可少的软竞争力,在日益发展的国际及日新月异的国内法治环境背景下,法律人才越来越成为地方法治的关键一环。对于法律人才的选拔,可以从三方面去解读。一方面,法律人才的选拔制度有待提升。可以加强法律、各司法机关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及选拔,针对不同领域的法律人才进行积极的调配与协调,充分考虑人才的应用性,亦或说,应针对不同领域法治建设安排专业性的法律人才,以“术业有专攻”的角度推进东北地区法治建设。另一方面,高校教育教学提升法学人才素养。现如今,东北地区大部分高等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包括本、硕、博三个层次,可以针对不同学历提出不同要求,本科重实务、硕博重理论。应针对不同层次人才进行不同教育,同时开设立法法、法学实证研究等课程,重点培养不同领域、不同方向法律人才。最后,推动理论与实践人才双提高。在推进东北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理论与实践同等重要,没有先后之分,理论可以为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议,推进东北地方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理论走向实践的过程,通过对实践的分析、检验,也可以对理论的可行性进行反馈,加强东北地方法治的完善化,同时为东北地方法治提供新的理论依托。
2.加强省、市的法治沟通关系
韩非囿于特殊的时代发展与社会背景,其基本术治思想大体强调中央集权及君主制下的君王与臣下的关系。但其理论对当今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基于我国行政体系的影响,省、市人大之间,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之间必然有一定的领导关系。在推进东北地方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在上级机关领导之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但同时伴随诸如缺乏主动性与创造性等问题。由于东北地区地方法治的落后,又更进一步导致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的法治缺失,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后操作少、实际履行情况低下。而另一方面,相关领域立法自下而上的法治建设性建议不强,忽视了群众、专家建议等立法手段。同时,各省之间、省与市之间、公众与地方立法机关之间沟通少、互动能力较差。这就需要东北地区各级政府要在统筹规划与跨地域沟通方面对东北地区法治建设予以新内涵。在统筹方面,各省、各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应加强沟通,切实落实法治的精神与内涵,不仅要制定符合地方特色发展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同时也要注重东北地区整体法治的体系联络;在跨地域沟通方面,吸收东北其他省、市优秀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建议,针对本地区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后进行改良,推进跨地域法治联络及法治思维共通。
势,可以理解为一种趋势。韩非所提倡的“势”更偏向人为之势,而法治发展的今天,不能囿于周秦时期的社会背景,而应以自然之势与人为之势并重。
1.自然之势
在日常的生产、生活及人类发展过程中,必然离不开自然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湖州安吉考察时提出的科学论断提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又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东北地区近几年来环境污染严重,雾霾问题屡禁不止,颇有步山西地区发展后尘之味。在提倡保护自然的大环境背景下,东北地区法治建设也应充分考虑自然环境及其资源问题。东北地区从气候问题上分析较之南方地区有劣势,诸如工程有冻土期、冬天供暖生活成本高等问题。从资源上分析,东北从历史上就是资源输出型省份,而基于我国建国以来发展目标及发展方向,东北地区为中国之建设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现如今,东北地区资源、能源因开发手段存在缺失,导致资源利用率低,污染严重,东北地方法治推进过程中一定要加强涉及自然资源等专门领域的立法,因为只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才能在今后的发展中焕发生机。从此角度看,对于《民法总则》的贯彻落实也有一定的法治缺失,“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对于今后东北地区法治建设之中专门领域立法也有相当多的要求。所以,在自然之势上,要努力打造让人民群众满意的“自然东北”,建立“白山黑水也是金山银山”的特色东北。
2.人为之势
首先,应注重营商环境与投资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与投资环境应当是一个递进的关系,没有营商环境就无法谈投资环境。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前些年过于注重投资环境而忽视了营商环境,导致企业经营环境恶化、人才流失,以及东北整体经济的下行。而生活中切实问题突出体现在缺乏地方宏观调控法的规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够、各地方立法存在大量的模仿与复制,缺乏地方特色等。针对地方宏观调控法问题,应强调地方宏观调控法的重要性,加强顶层设计与整体谋划。在纷杂的营商环境与投资环境中,还要实现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协调与系统性,牢牢把握大方向;知识产权方面从微观上不仅要加强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及保护,同时,在立法上可以适当提高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以便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在良好的竞争环境与营商环境基础上良性发展,促进投资环境的推进,从而进一步对东北地区的经济起助力作用。
其次,应注重法治文化的发展。东北地区素来“官本位”思想严重,靠人情、托关系的事情屡见不鲜,导致很多诸如政治腐败及司法不公等法治诚信问题。信访不信法、唯权不唯法,红头文件、领导批示、人情都比法律管用……凡种种无不侵蚀着法治的公信力[4]。这就需要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注重法治思维与法律文化的输入,党员、行政机关干部带头守法,积极对东北地区民众进行普法工作,提升全民守法意识及加强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
最后,推动东北地区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共同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推动落实权力清单机制,以及贯彻权责法定原则,我国《立法法》也对这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5]在东北地区地方立法过程中要做好权责一致,划分权责,涉及具体案例时不推诿,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地方法治环境。所以,东北地区法治建设离不开法治政府。东北地区法治政府的良好推进也是促进东北法治社会环境的一大助力,建设东北地区独特的法治社会,以建设成有发展、有特色、有内涵的地方法治社会环境为目标,以小带大、从特殊到一般,为中国法治社会提供实践价值。
韩非作为中国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其“法术势”思想影响了中国上下几千年的法制发展,虽然其是囿于特殊的历史时期,以及社会背景而提出的思想,有一定的缺陷,但细致分析其思想对当下东北地方法治构建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地方法治作为当今法治时代下最活跃、最积极的关键一环,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通过对法家韩非“法术势”思想的理解与认识,吸取其进步的历史观及法律思想,通过对“法术势”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之理解,为当下东北地区法治建设助力,总结过去东北地区在法治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填补今后法治建设的漏洞,为地方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并进一步推动中国整体法治建设的实施与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