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颖
[摘 要] 各地区因实际情况的不同,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情况存在着较大差异。随着排污单位展开相应的自行监测管理工作,进一步凸显出环境管理部门的功能作用,也就是说,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质量检查,从而提出相应的质量控制策略措施,保障企业科学有效地开展自行监测,提高环境治理成效,成为目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首要任务。
[关键词] 自行监测;排污单位;信用评价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视,吸取国外经验,将自行监测与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挂钩,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与技术体系建立。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在省级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基本信息与监测数据[1];从监管的角度出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更是把自行监测作为核发依据,要求企业落实排污主体的法律责任,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范围由原来的国家重点排污单位扩展至所有已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从技术帮扶的角度出发,出台《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要求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帮扶指导,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利用已出台的18项各行业技术指南提升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文章通过作者参与自行监测管理的切身经验,对在工作开展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共性问题
(一)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识不足
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与实地调研,多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理解与认识仅停留在“监测管监测,监察管监察”的层面上,总体监管方向与技术指导不明确,存在“闻风而动”“突击检查”等情况;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在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中的技术支持与监管力度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些种种问题成为了自行监测推进工作中的瓶颈。通过对各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进行查验,典型问题出现的概率较高,特别是集中于自行监测方案规划以及信息公开等事宜。这都是由于最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认知较为片面,制约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开展。
(二)企业主体责任不明确
部分企业(如:机砖、屠宰等私人小型企业)对自行监测概念模糊,认为监测就是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将监督性监测与自行监测混淆,思想转变意识不够,不了解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环境信用评价的联系,存在取得排污证后就一劳永逸的想法。当然,进一步加强企业自行监测的宣传效果,转变传统宣传方式,扩展相应的宣传范圍,以及加大力度进行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技能培训,都能够有效地实现对此项工作的大力推动。很多情形下,企业选择性应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但是由于监测认知不足,相关监测环节缺乏科学合理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工作产生制约。
(三)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
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并未对证中自行监测要求细读,有些企业更是“一锁了之”。编制方案存在实际排污口与监测点位不一致、监测点位不足、监测指标不全,监测频次不满足自行监测指南、企业排污许可证和企业环评要求,大量监测方案中排放标准、监测方法、监测仪器设备未选择或选择错误,自行监测质控手段更是五花八门。具体而言,对于质控措施选择缺乏合理性,只是套用官方话语,没有实质性内容;相关监测方案内容缺东少西,公开内容不完整;预先设定的监测指标难以达到自行监测的标准,不能全面贴合自行监测指南的要求;同时,自行监测方法选择没能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大多应用的是非国家行业标准的监测分析方式。
(四)自行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与全面性
自行监测是企业对自己的负责,是对公众的直观面对。根据现在的情况来看,企业在展开执行检测工作的过程当中,可有三种不同的途径,首先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内部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测工作,其次,可自行开展手工监测,最后,可进行自行监测的工作。检查中发现,大多数企业均采用打包形式开展自行监测,即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排污申报、监测和数据的信息公开。由于各个检测机构水平、管理参差不齐,出现了报告混乱、缺少从采样记录、分析原始记录等;监测数据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关,第三方检测机构如何不被利益驱使,保证分析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是目前管理中的重中之重;自行手工监测对企业实力和实验室能力要求比较高,所以仅有大中型化工企业、造纸厂和污水处理厂等能够开展,但在检查中发现:由于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监测人员普遍未持有相关上岗证、省证或企业相关认定支撑材料、培训材料;未做到2人共同采样和签字[2];采用自动监测的企业,管理人员仅仅是每天将在线数据抄录并传输至省级信息公开平台,并不检查数据的有效性,发布了事。当在线监测仪器出现异常数据报警、发生故障等情况后,运维人员往往不能立即赶赴现场处理问题,向生态环境部门反馈信息较慢,造成大量数据延报、漏报。总而言之,在整个自行监测工作的过程当中,目前发现存在较多的问题,导致监测的效果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要想真正从根本上提高自行监测的效果,那么就需要从法律及体制上将自行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只有这样才可以极大地提高自行监测数据在使用过程当中的价值。
(五)监测信息公开
在对执行监测公开信息进行查验的过程当中,我们可以发现信息公开存在的重要问题,主要是检测结果方面的内容。而且在进行现场调研,以及对个别企业展开问卷调查期间,可以发现有部分企业对企业内部的自行监测工作存在较为明显的地区性,例如他们认为自行监测的工作可有可无,甚至有部分企业觉得自行监测工作是在增加企业运行期间的负担。所以这些企业并未在相应的平台上,对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以及检测的信息进行披露。其主要原因是这类型的企业环保责任意识不强。除此之外,还有部分企业有侥幸心理,因为上级部门不会对空客监测的数据进行分析以及对比,所以公开监测数据与原始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二、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建议
(一)加大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宣传力度
告知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是应尽的法律义务,加强对企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的排污主体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明确分工,专人专项,测管协同,形成合力。按照《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要求,监测部门对企业监测报告进行调阅查看,追本溯源,对数据的不合理性,质控手段等提出问题;监察部门查看现场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污染治理设备是否良好运行、在线监控仪器运维记录是否完善等。根据各地区情况不同,合理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切忌“一刀切”。做到既要高效有序地检查,又能讓企业真实有效开展监测,不是一味将数据发布。
(二)大力提高自行监测在环境信用评价中的作用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在环境信用评价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份量,由于企业的观念意识淡薄,多数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均未开展自行监测,更有甚者将职业病危害检测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混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向社会公布,该企业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过程当中,自行监测的行为不合规,不给予这些企业环保上市的核查工作,暂停各种类型的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建议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不给该类型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或将其环境环保责任保险费率进行提高建议政府取消这类型企业的采购资格,暂停该类型企业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最后可暂停该类型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一旦纳入环境信用不良企业,企业自身的发展与效益也将受到影响。
在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同企业的排污工作进行检测已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他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当中对排污主体的责任意识,开展自行监测,并且提高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披露程度,提高社会公众和社会群体对环境的知情权,必将有力地推动企业自身发展,降低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S].北京:环境保护部,2013
[2]赵海荣,邹云娣.企业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检查中存在问题及探讨[J].环境与发展,2019(08):22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