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君 滦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从改革开放的四十多年以来,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保障逐渐从优抚安置型转向了保险主导型。改革开放前20 年为优抚安置型,改革开放的后二十多年转向为保险主导型,我国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序政策法规的演变路程需要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的反思,并提出有效的建议和解决措施,这能使退役军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国家明确了军人在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国家需要给予退役士兵退役养老保险的补助,并将补助数据按月记录,军人在离开部队时需要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一次性算清,并且办理保险关系转移以及保险资金划算业务,地方各级的社保经办机构需要负责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续。从军人保险制度公布实施方案到现在,军人的保险制度经过二十多年来的进步与发展,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关系转续已经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规体系。此法规体系的形成可以说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政策法规已取得明显效果。
对于军地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我国设计了五种衔接的方式。分别是国家供养制度与退休金保障制度、职业年金制度、退役金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面向参与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役军人,前者是退役军人的补充养老保险,后者是退役军人的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金制度需要面向进行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金保障制度需要面向的是已退休的退役军人。在这五种衔接方法中,能涵盖大多数退役军人的是职业年金补助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制度。与此同时,我国将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贴制度废除,此制度仅适用已被分配到企业中工作的文职干部与军官。
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进行改革的背景下,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已经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构。重构后的补助政策由补充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和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构成。我国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职业年金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范围相同。对基本养老保险来说,补助金应包括军人在服役期间内个人以及单位应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职业年金的补助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金应由中央财政部门承担,并使用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在军人退役时将补助金发放。
职业年金的关系转接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转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接主要的两部分。通过对基本养老保险不断进行综合和改革,国内已经渐渐形成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基本的养老保险以及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所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体系。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转则并不是十分复杂,如果军人在退役后在企业内工作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那么退役军人的年金补助需要支付给退役军人本人,办理关系转接的单位是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如果军人在退役后参加的是居民基本的养老保险,针对退役军人所参加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职业年金的关系总结的原则。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与养老保险所缴费的年限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时,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金的年限与服役期间的缴费年限都应计算在内。对于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的退役军人,当退役军人的退休年龄已经达到了法定要求并且已经能够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时,可以在当地领取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在对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建立政策法规时,要明确军人的退役养老保险和退役军人养老保险以及军人养老保险的内容,这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需要理清这三者之间的边界。但在立法实践中,这三者并没有被严格的区分,并在使用时存在混淆的情况。在建设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政策法规时,也没有明确国民养老保险和军人养老保险之间的差异,这二者之间虽然有交叉重叠的内容但区别却也很明显,在理论层面需要将这二者进行澄清。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兵役法》《国防法》,《退役军人保险法》这些法规条例可以作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基础。但这些法规存在很强的原则性,所以从行政法规的角度来看,只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有个别条款规定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续的方法,但此规定方法又太过简要很难进行操作。
因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政策法规还没有明确的理念,这会使政策法规顶层设计存在一些问题。在立法实践的过程中,《军人保险法》包含了面向现役军人的伤亡保险同时也包含了面向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将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权进行维护,需要通过进行顶层设计后才能找到答案。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的研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需要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政策和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使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的权益保证。退役军人基本权益得到保障,能够使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得到提升,使退役军人能够更爱护党和忠于党,从而使国家能够安全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