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竹静,彭 辉,周莹青
(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30;2.上海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200232)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促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实现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伟大目标,探求人工智能与法治的深度合作。近几年,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司法系统逐步探索人工智能与法治之间的合作,在“智慧法庭”“网络审判”“智慧检察院”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
目前国内人工智能整体上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在法治建设中仍处于辅助性地位。例如,在司法环节,人工智能主要提供网络实时通讯和简单的数据处理服务,重要证据材料的分析取舍、案件的实质性裁判等关键问题依然有赖于法官给予回应。另外,AI 技术以严密的逻辑程序为基础,具有超强的理性属性,但缺乏人脑基本的情感认知与价值判断能力。然而,司法裁判是依托法律专业知识和人文综合素养的技术性实践活动,既有法律专业技能的输出,更有法律职业者情怀的投入。在现有条件下,以技术理性为主导,纯技术理性的人工智能显然无法承此重任。法治建设的现实困境在冲击现有司法体制的同时,也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走向提出了要求,只有充分发挥人工智能优势,才能不断弥补现下法治建设中的不足,进一步提高长三角法治建设水平。
1.提高司法工作效率。长三角作为中国南方经济重地,人口众多,各类纠纷层出不穷,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长期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一方面,“案多人少”不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司法公平公正。当前,法官年度考核与结案数量挂钩,易造成法官注重结案数量,忽视案件质量。另一方面,“案多人少”严重损害司法工作者身心健康。邹碧华、唐博等优秀司法工作者倒在自己工作岗位的事件屡见不鲜。
针对这一问题,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有了用武之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要求,人工智能介入司法实践活动的各个环节,“人工智能+法律”模式对审判效率的助力得到普遍认可。[1]例如,电子文书技术将司法工作人员从繁琐的纸质文书中解放出来,音频、视频和通信技术让跨域审判、快速记录变成现实。在司法工作中引入科技成果,增进司法效率的做法并非我国首创,20 世纪80 年代国外已有分析技术如何提升法院管理效能的研究。近年来,关于科技影响司法的研究也表明科技加快案件流程,节省庭审时间,便利庭审活动,提升审判效率。法治建设与人工智能携手,司法活动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2.促进司法公正。人工智能对于司法工作具有双重作用,既能正向协助司法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又能反向防止司法权力滥用。在人工智能与法治深度合作的理论构架中,司法工作人员通过语言转换技术、电子扫描技术及时将与案件相关的司法行为录入智能法律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智能化检测,一旦发现相关司法行为不规范或者缺失必要程序时,系统自动弹出警告。人工智能化办案方式将办案全过程纳入监控体系,不仅有效实现办案过程的即时监督,还有利于日后对冤假错案进行追责,契合目前案件终生责任制的要求,同时倒逼法官、检察官自觉严格要求自我,严守法律底线,避免司法腐败的产生,有效确保办案质量。
“同案同判”①是社会公众衡量司法公正最直观的指标。在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持下,办理案件前,司法工作人员将纠纷性质录入系统,系统自动检索并对比全国裁判文书,可自动推送类似案件判决供法官参考,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统一。
3.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依托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持,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性工作中的误差,减少个人精力不济引起的工作瑕疵,让司法工作人员从繁琐的程序任务中解脱出来,这为着力处理案件的关键疑难问题预留了更多时间,促使司法活动保质保量。[2]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发挥媒介作用,促成公众与司法的联动。一是便利了诉讼参与人自助参与案件过程,二是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巨大数据资源。司法系统借助人工智能技术,为公众了解司法打开便利之门,是重建司法形象,获取司法公信的重要举措。
1.科技保障充分。当前国内人工智能发展前景良好。据相关报告显示,2017 年末,我国人工智能产值已达237.4 亿元,且长三角地区科研优势明显。长三角区域涵盖沪、苏、浙、皖,区域内有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强大科研院校及科大讯飞、阿里巴巴等新兴企业。强大的科研力量催生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尤其是生物识别、图像识别、视频识别等技术能够为长三角区域内各地方司法系统开展智能化司法业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②因此,从技术角度而言,研究“人工智能+法治”深度合作条件已经成熟。
2.制度环境支持。国家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法治化进程是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与智慧法院建设的制度性因素。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中指出要深化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3.0 版的建设任务,促进审判体系信息化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实现公平正义。在该背景下,长三角地区各地方政府、法检系统纷纷响应,尤其是司法系统逐渐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密切关切科技发展动向,寻求法治建设合作力量。
3.当代民心所向。当下频繁的社会流动和复杂多样的社会活动导致各类纠纷迸发的风险增加,人们参与到司法活动的可能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大,司法公正和效率成为公众越来越关注的问题。然而,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司法公正和效率仍然是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未能实现的两大夙愿,也是公众对法治社会的两大期许。在人工智能技术参与下,技术理性代替个人理性,司法的精准度与案件处理的速度都将大幅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将迎刃而解。因此,开展人工智能与法治建设的深度合作,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是社会公众的普遍共识。
在宏观环境的引导与科技成果的支持下,长三角地区正紧锣密鼓地探索“人工智能+法治”的深度合作。过去几年里,长三角地区在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创造了许多经验做法,取得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成绩。
长三角区域内各法院结合实体诉讼服务中心,深入推广网上自助诉讼服务工作,大力建立自助终端诉讼服务智能体系、网上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热线、诉讼服务App 等司法公开服务平台。
网上自助诉讼服务系统主要分为诉讼咨询、网上立案、材料移送、信访投诉、当事人和律师服务通道等部分,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也可进行一站式诉讼服务。例如,在传统法院诉讼服务体系中,当事人必须亲自到法院取号立案和递交材料,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如今通过注册登录法院App 就可完成上述事项,不仅可以节约时间成本,还可以查询案件审理进度。同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的缴费系统以网银、支付宝或微信方式支付相关诉讼费用。自助终端诉讼服务的智能化不仅为当事人诉讼事务提供便利,而且快速高效地推动法院审判工作,真正实现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长三角地区的各省市结合地方特色,逐渐强化科技对法治建设的支撑,普遍建立起网络办案平台,科学管理审理进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科大讯飞公司合作,历时5个月成功研制“206”系统。③“206 系统”是在系统内预设常见罪名的证据标准,根据证据标准辅助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定性与裁量。浙江省首创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ODR 平台,其中一项功能是当事人只需通过网络登陆该平台即可完成调解,无需前往法院,极大提高了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和化解成功率。苏州作为江苏省的司法改革重要试点,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智慧审判苏州模式”。该模式以“5+3”即八大信息系统平台为支撑,涵盖电子卷宗、全景语音、智能服务,形成了覆盖诉讼全流程的办案一体化集成解决方案。[3]长三角区域还致力于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运用电子扫描、图文识别等技术,促进在诉讼过程中数字化采集全部材料,推动全流程网上办案,实现全程留痕、全程可视、全程监督。
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纠纷,传统人工案件分流法已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分案人员的有限性使得手动分案效率低下;依据分案人员的意愿进行分案,主观裁量较大;被分派案件的法官所承办的案件数量与难易程度难以匹配,导致个体间工作量不均衡,审判效率低。长三角地区法院利用智能随机分案系统中预设的难易程度识别、区分案由等功能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即系统识别案由的难易程度,依照简单案件简易庭审理,复杂案件合议庭审理的指令进行分流,再结合法官年度办案指标和当前未结案件数量,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就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最后将案件随机分配给具体承办法官,分案科学性大幅提升。
智能文书生成系统将案件审理流程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和框架性裁判文书模板存储于该系统中,只需录入当事人信息即可自动生成,大幅减少用于制作程序性法律文书的时间。将裁判文书法定格式中的要素内容进行存储,法官只需对事实认定、本院认为、判项等部分进行编辑整理即可,可缩短70%的制作裁判文书时间。智能文书生成系统有利于缓解办案压力,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同案不同判的可能性。
同案异判、司法裁量不一,是影响长三角地区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也是阻碍该地区法治建设的重大屏障。因此,统一区域内法律适用,实现司法实质与形式公正,是长三角地区各大司法系统普遍面临的法治建设难题。
要想实现“大数据”提供裁判预测,首先,要建立健全司法“大数据”库。其次,要利用人工智能系统对“大数据”进行分类,即识别裁判文书基本信息的相似点后,分析、提取相似案件的数据规律进行分流及分类存储。最后将审判案件与“大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大数据”将以往裁判结果导出,并进行该案件的裁判预测。采用“大数据”智能系统不仅可以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发生,还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真正实现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类案智能推送系统”后,也促进了地方法院审判智能化进程。如江苏省高院和东南大学联合开发自动分析和预警系统,通过检索本行政区域内已经生效的全部文书,对法律适用、裁判规则等因素进行分析,再由法官输入关键词,根据预设规则,由系统自动推送过往类似案件,分析类似案件争议焦点之间的差异,在法官输入自己的预判结果后,将该预判结果与过往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相似度检测,当两者偏离较大,系统则发出自动预警提示,并根据法官相应地操作流程选择是否将该判决推送给法官联席会议或者提醒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4]
本轮司法改革启动以来,我国尤其是长三角区域的智慧司法、智慧检察等智慧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出现了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206 工程)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应用。当然,受一些主客观条件限制,“人工智能+法治”项目建设仍存在一定的局限与不足。
1.科技、法治“两张皮”现象依然存在。早在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教授就曾对法治领域的人工智能科技应用提出过战略性的宏观规划。进入本世纪后,人工智能法治应用的相关理论与应用研究进一步快速推进,并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总体而言,尚处于早期,亟需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2.“人工智能+法治”交叉研究相对滞后。在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研发人员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纯技术领域,且由于“专业槽”限制,计算研发人员无法深入了解司法应用的需求重点在哪里。同样,法律学者与司法实务界人士对人工智能技术一知半解,知之甚少,导致人工智能和法学之间的专业鸿沟很难跨越。
从当前人工智能法治应用的基础设施看,长三角区域无疑是我国最具实力的地区,杭州、上海和合肥均位列中国计算力领先城市前五,科大讯飞等众多“科大系”企业,阿里巴巴城市大脑等国家级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都选择在长三角地区布局。但足量、优质的数据输入是应用的前提。目前,全量优质的司法(案件)数据收集尚存在相当难度。概言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数据采集厚此薄彼。在司法办案中,案件数据的采集、整理是人工智能法治应用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目前人工智能法治应用亟需解决的前端难点。如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全程参与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的司法机关,其司法办案活动多样复杂,司法实践中出现因对检察机关“司法案件”的不同理解导致的数据偏差。④
2.新型数据应用滞后。在整合数据的过程中,法院、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及一线业务部门在共享、分析数据时,仍均以传统的文本数据作为分析研判的主要素材,大量与案件相关的音频视频数据、在系统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日志类信息等均未纳入共享、分析与研判的视野内,导致这一部分数据价值无法充分发挥。
1.“人工智能+法治”应用存在瓶颈。目前,除“206 工程”等少数项目外,真正能在司法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的“人工智能+法治”应用数量并不多。相比之下,西方主要国家因起步较早,部分应用已经实际触及司法的应用“痛点”。例如,COMPAS 软件在美国司法系统中被用于评估犯罪人的再犯风险,辅助法官作出更科学合理的量刑。[5]
2.“人工智能+法治”应用领域相对单一。目前,我国人工智能法治发展势头良好,但发展的领域相较于世界其他国家仍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法院、检察院领域,少部分涉及立法。在商事合同领域和律所服务领域,人工智能建设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即使是在司法领域应用较广的审判智能辅助系统,也更注重对案件的形式审查,而实质审查不足。
1.“人工智能+法治”纵深发展存在理念分歧。大部分学者都认为“人工智能+法治”的结合是大势所趋,且将给相关领域带来深远影响。但是,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领域出现较大分歧。有言论称“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或许代表着人类正在逐渐走向灭亡”,也出现了技术能够解决一切问题的片面技术理性论调。
质疑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合理性与必要性的观点主要包括:(1)人工智能法治应用的合理性存疑。有观点认为,案件的审理应该同步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人工智能虽然有可能在简单案件中得以应用,但绝不可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形成有温度的正义判决。(2)人工智能法治应用或将导致责任主体不明。有观点认为,用人工智能办案,如法院用人工智能辅助法官审理案件,法官的判决可能受到其所使用的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程序的影响,一旦出现错案,相关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难以界定,将影响司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2.“人工智能+法治”纵深发展存在客观技术障碍。(1)法律数据短板在短期内无法充分补齐。从全国范围观察,目前我国网上裁判文书的数量仅占审结案件的一半,法律数据数量不足。依据有限的数据信息提炼普遍的模式,显然有失偏颇。法律数据的质量也有待加强,公开的文书多与简单案件相关,其数据可挖掘价值较低。这些数据短板无法靠长三角区域的力量予以充分补齐。(2)算法黑箱的存在可能导致法治公正“失守”。部分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人士认为,算法是决定法律人工智能成败的关键一环。所谓“算法”,就是分析、提炼、总结法律决策的规律,根据规律形成决策模型,预测未来裁判。在法律人工智能中,外界只能看到数据的输入以及裁断的输出,中间算法如何运作则不得而知,算法黑箱由此产生。司法裁判结论应经逻辑论证、旁征博引等过程,如只有结果无法令人信服。(3)人工智能法治应用领域的人力资源相对匮乏。一方面,法律界不掌握人工智能技术,少有运用的实证研究。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界的很多技术员虽有高超的编码技术,但因其法律知识欠缺,导致其研发出的产品实际效用并不理想。
在人工智能技术人才储备与行业发展方面,长三角沪、苏、浙、皖四地与其他省份相比,均具有明显领先优势。例如上海2018 年的AI 相关产业规模已达700 亿元,数据交易中心日均数据交易量占全国的一半,数据资源丰富,且集聚了全国三分之一的人工智能人才,各项技术全国领先。破解人工智能在法治领域存在的业务与技术“两张皮”的现象:一方面需要沪、苏、浙、皖四地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产业基础层的发展,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基础技术;另一方面,对于人工智能应用较多的法院审判、检察办案等法治应用细分领域,应结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区域间各取所长,加快“人工智能+法治”应用落地。再者,应进一步完善一线法官、检察官参与智慧司法建设全过程机制,坚持以人为核心发展人工智能,促使政府与各参与要素的互动融合,提升智能化治理水平。
1.完善数据采集指标。要实现司法大数据“量”与“质”的提升,当务之急是完善司法机关内相关业务办案系统的办案数据采集指标设置,尽可能地涵括法院、检察院等各政法机关的业务办案数据,同时为系统预留新数据空间。惟有如此,相关业务办案系统才能真正成为办案数据全涵盖、办案流程全覆盖的司法大数据生产、存储、运用平台。
2.强化数据挖掘整合。司法大数据有效应用的关键在于数据的充分挖掘与有效整合。当然,数据挖掘整合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司法系统内部的“原生数据”,最大限度破除数据界别壁垒,最大限度实现数据跨界共享是强化数据挖掘整合的秘钥。[6]因此,通过其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共享“关联数据”,也是数据挖掘整合的重要目标。
不同产地、不同厂家、不同批次的中药挥发油所含的化学成分也存在较大差异。有学者采用超临界CO2流体萃取法提取贵州遵义、四川绵阳、河南信阳3个产地杜仲叶挥发油,并通过GC-MS法分析各产地挥发油所含的化学成分,结果发现,贵州遵义、四川绵阳、河南信阳产杜仲叶挥发油的化学成分分别有38种、59种、30种,占挥发油总量80.62%、83.77%、72.76%[4]。卢燕等[5]比较了5个不同产地的香椿子所含挥发油的化学成分,河南产香椿子挥发油成分最多,共45种;山东产香椿子挥发油成分最少,仅35种;其余3个产地的香椿子挥发油成分相差不大。
3.拓展数据应用空间。在司法领域,目前大数据应用领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业务办案。如最高人民法院立项开发建设量刑智能辅助系统就是司法大数据智能辅助量刑的创新探索。基层司法机关同样也在进行积极的研发和探索,如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主导研发监督信息管理平台用于诉讼监督业务领域。(2)业务管理。司法大数据系统的构建与应用将拓展司法案件流程监控与质量评审空间,如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执法办案全程监控考核系统”,将相关数据运用于检察官办案管理与业绩考评工作。[7]
1.推进长三角“智慧法院”“智慧检察院”建设。(1)整合司法业务专家、大数据技术研发骨干进行逮捕、起诉证据标准及监督、定罪要素等规则梳理,构建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渐进式证据标准指引与定罪要素体系建设。(2)探索创新跨区域司法大数据应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推广应用等。
2.推进长三角“智慧公安”建设。(1)推进建设智慧公安数据中心,打造长三角警务云,汇聚四地公安机关数据信息,统一数据标准,制定数据目录,建立应用认证授权体系,共同加强数据的结构化治理和分级分类管理。(2)推进建设智慧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打造长三角智慧公安一体化平台,统一接口规范,联通四地公安机关各类应用系统,加快实现数据分析模型的共建共用。(3)推动建设长三角警务视频云,推广建设应用智能视频监控设备,整合视频监控资源,打造无缝连接的“图像围栏”。(4)推广使用警务微信系统,努力使之成为长三角区域所有警务活动的出入口和警务合作的主渠道。(5)推进长三角地区治安防控跨区域协作平台、各地“雪亮工程”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各类社会治理要素,开发建设区域政法系统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平台。
3.推进长三角智慧法治系统集成。(1)构建跨区域数据共享平台,梳理已有的数据产品,明确数据种类和数据量。(2)形成长三角法治信息化联络机制,建立沪、苏、浙、皖司法厅局信息化部门通讯录,线上线下结合,沟通协调信息化支撑平安长三角、法治长三角有关事宜。(3)初步实现长三角政法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四省市司法厅局信息化部门间沟通,利用智慧司法大数据平台建设契机,争取上海初步建成长三角法治信息化数据资源集散中心,不断扩充数据资源。(4)升级完善12348 上海法网2.0 版,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数据管理后台加大“沪、苏、浙、皖”地区咨询数据统计,对涉案地区群众年龄、性别、经济状况、教育程度等进行细分形成“人群画像”,对相关案件频发地及某一地区高发、频发案件形成“热点画像”。
1.确立人工智能在法治应用中的辅助地位。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中的作用定位为“辅助司法”而非“替代司法”。这是由于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从大量琐碎、基础、费时费力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进而可以将最多的精力专注到司法核心业务上。
2.明确人工智能法治应用的归责原则与办法。针对人工智能在法治应用中可能涉及的错案责任承担及追责问题,考虑到短期内通过国家立法予以明确的条件尚未成熟,建议在长三角区域范围内,发挥先发优势,以地方性法规等方式,探索设置人工智能法治产品致损责任分担机制,如按照AI 系统开发者和使用者的实际责任比例分担过错责任等。同时,可探索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法治产品的保险体系。[8]
3.培养“法律+人工智能”跨界人才。人工智能的出现,绝非是对人类智慧的否定,“人的要素”仍是第一位的。长三角应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最大限度地吸引和培养“人工智能+”高端人才,打造人工智能复合型人才高地。充分应对未来法律市场对“人工智能+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未雨绸缪地做好复合型人才教育培养,如在法学课程设计中融入人工智能的相关课程,确保人工智能在法治领域的持续深耕,持续推动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进步。
注释:
①“同案同判”的说法不够科学,准确说,应该是“类案类判”。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案件完全相同,实务中所谓的“同案”主要指诉讼标的种类、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同或近似。由于实务与理论界长期使用“同案同判”一语,因而此处遵循惯例。
②据统计,以生物、图像和视频识别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视觉市场占据了34.9%的人工智能产业市场,2017年创造了超过82亿元的产值。
③2017 年2 月6 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明确要求,由上海高院研发一套“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该软件后被名为“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称为“206工程”。参见严剑漪的《揭秘“206工程”:法院未来的人工智能图景》,《上海人大月刊》2017年第8期第40-41页。
④例如,实践中对于未完成的刑罚执行监督案件是否应作为“案件”输入系统,对于受理审查后没有发现严重问题,不需要提出监督意见的,是否应当作为“案件”纳入数据统计等,均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