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萍
(上海大学 文学院,上海 200444)
孙卓彩、刘书玉谈《墨子》具有“辞书编写的语料价值”时,提到《墨子》可以补充词条,“复音词如‘板周、薄缶、保火、北桡、誖振、偝驰、比列、辟梯、剥挀、薄植、陈执’等等,《汉语大词典》均未收录。”[1]276我们对《墨子》“比列”“陈执”用法进行详细辨析,进一步考察其发展历程,并探讨《汉语大词典》等辞书将其加以收录的必要性。
《墨子》有1例“比列”;在《天志下》篇,另有2见“皆列”,分别在《非攻中》《非攻下》篇。后2例所处句式与“比列”相似,其中“皆”当是“比”字。3例如下:
例1:是以差论蚤牙之士,比列其舟车之卒,以攻罚无罪之国。(《墨子·天志下》)
例2:攻战之速,故差论其爪牙之士,皆列其舟车之众,以攻中行氏而有之。(《墨子·非攻中》)
例3:今王公大人、天下之诸侯则不然,将必皆差论其爪牙之士,皆列其舟车之卒伍,于此为坚甲利兵,以往攻伐无罪之国。(《非攻下》)(1)本文《墨子》例句底本用孙诒让《墨子间诂》。
例2《非攻中》的“皆列”,王念孙案:“‘皆’当为‘比’。《天志篇》‘比列其舟车之卒’,是其证。《下篇》‘皆列’同。”[2]1472孙诒让案“王说是也。又旧本‘列’下脱‘其’字,王据上句补,今从之。”[3]139吴毓江校例2为“比列”,注“各本‘比’作‘皆’,今据王校补证”,并案“宝历本下篇正作‘比列’,可为王说之证。”[4]213吴毓江又校例3为“比列”,注“‘比’,诸本作‘皆’,宝历本作‘比’,今从之。”[4]221综上,有相似句式相佐证,又有宝历本作“比”的版本印证,例2、例3“皆列”实为“比列”已成定论,为诸家采纳,吴毓江《墨子校注》校文已从“比列”。
例2,王焕镳案“旧本‘列’下捝‘其’字,王据上句补。疑‘皆’乃‘比其’二字之合,‘其’误作‘白’,遂成‘皆’耳,‘其’本在‘列’下,误倒于上也。”[5]431注意到文字讹误黏合的相似性,其推断或是“比列”讹为“皆列”的原因。例3前句“将必皆差论其爪牙之士”谓词前有副词“皆”,后句谓宾结构与前句相似,故易沿袭前句“皆”,又因“皆”“比”字形相近,很可能因此将“比”字脱漏。
以上三例,其语义相似,句式组成也极为相似。先看例1,“比列其舟车之卒”,与前面的“差论蚤牙之士”并列,前后结构相同,均为动宾结构,各个句法成分性质都一一对应,“比列”与“差论”同为动词谓语。
“差论”在先秦典籍中仅见于《墨子》,共4见,其中3见即例1至例3。还有1例:
例4:故古者之圣王治天下也,其所差论以自左右羽翼者皆良,外为之人,助之视听者众。(《尚同下》)
《汉语大词典》收录“差论”一词,释为“挑选,选择”,引例即例4,并载孙诒让《墨子间诂》引王念孙云“差、论,皆择也……《非攻篇》‘差论其爪牙之士,比列其舟车之众’,义与此同。”我们认为与“差论”用法相似,“比列”也宜收入《汉语大词典》。
姜宝昌注例4“差论”为“并列同义复词,选择”[6]210。“比列”结构与“差论”相同,也是并列式同义复合词。《汉语大词典》“比”第9个义项为“并列,排列”,如《尚书·牧誓》“称尔戈,比尔干。”“比列”之“比”正是此义,“列”为“陈列,排列”之义,两者义近,故“比列”可看作同义复合词。姜宝昌注例1“比列”为“并列以成战阵之谓也”[6]464,谭家健注例2“比列”为“排列”(2)谭家健、孙中原译注,《墨子今注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09页,注:“比,原作‘皆’,今据王引之说改。”误将王念孙注成王引之。据本书“前言”,此篇为谭家健译注。[7]109。姜注结合了句中布阵作战的语境,单独的“比列”即如谭注。
“比列”在《墨子》之外不见于上古其他典籍,至东汉《太平经》有1见:
例5:如有变事,欲问古今比列,不豫有大渘道德之人,无能卒对解者。(《太平经·卷七十二》)
俞理明、顾满林《东汉佛道文献词汇新质研究》收录“比列”词目,释为“同类事例”[8]142,所举例子即例5。例5“比列”由于在句中处于宾语位置,故发生指称化,释为名词义“同类事例”。该名词义可看作是由“并行排列”的动词义引申而来。
综上,我们认为,从共时平面来看,在使用句式及频率上,“比列”均与“差论”相似,且均为《墨子》特有,《汉语大词典》既收“差论”,则“比列”也当收录;从历时纵向来看,《墨子》“比列”的动词用法,与东汉《太平经》“比列”的名词用法,具有引申联系。
此外,“比”“列”“排”等单音词构成一个同义聚类,两两组合构成并列双音词,除“比列”外,还有“排比”“排列”,(3)《唐五代语言词典》收“枇排”。释为:“即‘比排’,为‘排比’的倒文,义为准备、安排。《变文集》卷二《叶净能寺》:高力士等面奉进止,当时枇排装束。”见刘坚、江蓝生,《唐五代语言词典》,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21页。“排比”有倒文“比排”,则“排比”为并列复合词。两词在中古产生,一直延续至现代汉语,而“比列”出现最早,尽管使用较为有限,但在词汇史中未曾缺位,《汉语大词典》重词语历史演变,宜收录“比列”。
“比列”后至唐宋也偶见使用,如:
例6:至若泥日法会,茶毗应身,妙有双树之间,光覆僧祗之众,安可混曜散木,比列清林,议上茅之挺生,喻坚固之神造者也?(唐李邕《楚州淮阴县婆罗树碑》)
例7:伏望陛下念臣不迨,察臣繇衷,其枢密使比列亲班,实为要执。即复本朝规制,宜选内官掌临。(唐郭崇韬《上陈情表》)
例8:比列荆河之壤,追赉九泉;徙封少昊之墟,益彰异数。(宋苏辙《栾城集·西掖告词五十一首之祖母康氏鲁国》)
以上诸例“比列”为动词用法,“并行排列”义,又进一步引申出“接近”义。
谢德三《墨子虚词用法诠释》“比”条认为“比”有“限制词”用法,即“意犹‘皆’也,‘并’也”[9]70。所举例子即例1,并案“《墨子间诂》引俞樾云:《非攻下》篇作‘皆列其舟车之卒伍。’皆列,即比列。是其证也。”谢德三所谓“是其证”指“比列”之“比”用同“皆”,乃作副词之用。如上文所辨,“皆”当是“比”之误,“比列”为并列式复合词,由“比”与“列”同义复合而成双音动词,谢著将“比列”附会于“皆列”,用“皆”之副词用法证明“比”为副词,不当。
《墨子》“陈执”共有5见,出现在《大取》篇同一语段,如下:
例9:诸陈执既有所为,而我为之陈执,执之所为,因吾所为也;若陈执未有所为,而我为之陈执,陈执因吾所为也。(《墨子·大取》)
例9“陈执”有不同理解,差异主要体现在“陈”的理解上,直接关系到“陈执”是定中偏正式、动宾式还是并列式动词的组合关系。
吴毓江释“陈执”为“犹言习染”,并在“而我为之”后读开,作“陈执执之所为”,认为“‘执’字误重”[4]607。张纯一注“‘之所’上疑衍一‘执’字,当删。陈执:似谓遍计陈迹而成执,即‘所染’之异名,犹习贯然。”[10]191谭家健、孙中原注释采吴毓江、张纯一看法,将这段话译为“各种陈规旧习既然有它们的作用,那么它们就会影响于人们的行为。陈规旧习的作用,也会因人们的行为而受到影响。如果某种陈规旧习尚未发生作用,而是人们的行为所造成的某种陈规旧习,那么这种陈规旧习就是由于人们的行为所造成的。”[7]350,355这都是将“陈”解为“陈旧”义来修饰指称化的“执”,故有“习染”“习惯”“陈规旧习”等理解。
姜宝昌释“陈”为“陈述、宣扬、阐扬”,释“执”为“执持、主张”,释“陈执”为“陈述所持学说、所执主张,为动词。如其前有领属词,为名词。”[11]328又录曹耀湘看法“陈,久也。执,取也。陈执,犹言固执也。诸陈执者,人之所执不一也。如执无鬼,执有命,执厚葬久丧,人之有所执而不化也久矣,是陈执也。墨子节用、节葬、非命、非乐之说,亦陈执也;《兼爱》《尚同》《天志》《明鬼》各篇,亦陈执也。”并按“以形容词‘久’释‘陈’,不如以动词‘说’释之为佳。”亦不取吴毓江说法,认为“以‘习染’释‘陈执’,不如以‘陈说所持主张’释之为佳”[11]330-331。
我们赞同姜宝昌“陈执”为动词的观点,其中“陈”并非“陈旧”“久”义形容词,当为姜所言之“陈述,宣扬,阐扬”义。姜释“执”为“执持、主张”,释“陈执”为“陈述所持学说、所执主张”,并未明确“执”之词性,从其译文看或将“陈执”内部词法看作动宾式。我们要明确的是“陈执”并非定中结构、动宾结构,而是并列式复合动词。《墨子》“执”78见,均为动词,且无作宾语例。《墨子》多见“执无鬼”“执有命”“执厚葬久丧”“执兼”“执别”等用法,“执”均为“持某一学说、主张”义或译为“主张某一学说、观念”,而“陈”为“陈述、阐扬某一学说、观念”,两者义近,故可复用成词,“陈执”义即“对某一学说、观念加以主张、阐述、宣扬”,当其处于主语位置时,语义发生指称化,转指“主张、阐述、宣扬的某一学说或观念”。
例9前后两个复句的语意从正反两方面而言,句式上相似。先看前一个复句“诸陈执既有所为,而我为之陈执,执之所为,因吾所为也”。这里有两个“陈执”,第一个“陈执”作主语,其语义转指为相关的名词性成分;第二个“陈执”作谓语,为动词用法。前面的“为之”乃是介宾结构,义为“对它”,“我为之陈执”意思是“我对它加以主张、阐述与宣扬”。后面的“执”也是动词,即“执持某一学说、观念”义,在句中发生指称化,转指为“主张的学说、观念”。此处“执”并非如吴毓江所说的为衍文,也不是“陈执”脱了“陈”字,与前面的“陈执”也没有特殊的语义差别。
谭戒甫采曹耀湘“人之有所执而不化也久矣,是陈执也”的说法,并进一步认为“此‘所为’与‘为之’,对文。‘为之’者,于陈执而能为之也;‘所为’者,陈执之有成效者也。‘执之所为’而不曰‘陈执’者,殆已变本加厉矣。”[12]56-357谭认为“所为”“为之”对文,将“为之”解为动宾式,是将“陈执”当作了名词,又说用“执”而不用“陈执”,“殆已变本加厉矣”,有解读过度之嫌。句中三个“所为”语义亦不完全一样,前两个“所为”均是指向指称性“陈执”,指其“成效”,“因吾所为”之“为”乃是“作为”义,即对应前面的“我为之陈执”之“陈执”。
第二个复句“若陈执未有所为,而我为之陈执,陈执因吾所为也”,前两个“陈执”用法与第一个复句中的前两个“陈执”相同,第三个“陈执”用法同前一复句中“执之所为”的“执”,且此处有省略,完整为“陈执之所为,因吾所为也”,可看作承上省略,前后两个复句照应可解,不必补字。
例9由两个“我为之陈执”可判断,“陈执”为动词,不当为名词,关键在于“陈”为动词,而不是形容词。《王力古汉语字典》“陈”第2个义项“陈述、述说”中有近引申义“又为宣扬”[13]1587,引例为例10:
例10:事君欲谏不欲陈。(《礼记·表记》)郑玄注:“陈,谓言其过于外也。”
《墨子》“陈执”之“陈”,其语义与例10相同,也是“宣扬”。宣扬的内容即“执”的内容,《墨子》“执”多用于表示主张某一学说、观念。例9“陈执”5见,虽然并无带宾语的用法,其受事实际上就是“我为之陈执”中的“之”,不过是通过介词“为”加以引介,针对性更强。“陈执”在主语地位上,直接转指名词性语义,用法更抽象,但也更具包涵性,与《墨子》多见的“执无鬼”“执有命”“执厚葬久丧”等“执”直接加某种具体的学说、观念相比,例9单独的指称性“陈执”“执”并不限于某一种具体的学说、观念,而是可以涵括各种学说、观念,故其前有“诸”来修饰。
例9整段语意,正如姜宝昌所说:“此段意在说明,墨家弘扬其道之决心坚如磐石。已经取得成效之主张,固当续为阐扬,尚未取得成效之主张,尤当广为传布。”[11]330语意甚为明了,至于其他诸多不同理解,最为关键的在于对“陈执”一词的理解有偏差。
如上所述,“陈执”在《墨子》中共有5见,当为并列式复合动词,义为“主张、阐述、宣扬学说或观念”。当其位于主语地位时,具有指称化语义,即“所主张、阐述、宣扬的学说或观念”。
除《墨子》外,“陈执”一词不见于上古其他主要典籍中,中古汉语中亦未见使用。至唐代偶见使用,如例11、例12:
例11:臣频陈执,疑闭不听。翻覆若此,童子犹且羞之;况在人君,二三其德。(《梁书·侯景列传》)
例12:盖情激于衷,虽欲罢而不能自默也。因事陈执,虽已频繁,天听尚高,未垂谅察,辄申悃款,以极愚诚。(唐陆贽《论裴延龄奸蠹书》)
两例“陈执”均为动词谓语,表示向君主陈述意见,也是“陈”“执”并列复合使用。与《墨子》“陈执”用法相似,“陈述”义为核心,《墨子》“陈执”面向治理国家者“宣扬”,唐代两例“陈执”面向君主“宣讲”,都有“主张某种观念、理念,力求使对方信服”之旨。
在中古汉语以及近代汉语中,“陈说”“陈述”等并列复合词先后产生,并沿用至现代汉语,而“陈执”罕见,也许是因为“说”“述”的“表述、述说”义更为显著,与“陈”语义更近,黏合更自然,而“执”语义虽有一定相关性,但其词义丰富,“主张”义相对薄弱,如此使得“陈执”表意不甚明确,从上述所引诸家关于“陈执”的解说中也可窥一斑。同时,“陈执”书面语色彩更为浓厚,唐代两见(例11、例12)分别用于史书与上书中,随着汉语文言向白话的转型发展,“陈执”一词亦难存活于汉语词汇之河流。
综上,我们认为《墨子》5见“陈执”,其用法明确,宜作为一个词条收入《汉语大词典》等大型汉语词典,且与唐代用例遥相呼应,在汉语词汇历时演变中呈现出一定的双音词复合规律。
《墨子》“陈”共有15见,孙中原[14]33编《墨子大辞典》列9次,5个义项,分别为:“诸侯国名”,3次;“陈列,放置”,1次;“通‘田’,田野,郊野,野地”,见“陈表”,2次;“陈旧,惯常”,见“陈物”,1次;“同‘阵’,阵势,战阵”,2次。遗漏6次,其中5见“陈执”,1见“屯陈”。“陈执”之“陈”当补义项“述说,宣扬”。“屯陈”例为:
例13:环守宫之术衢,置屯道,各垣其两旁,高丈……屯陈、垣外术衢街皆(为)楼,高临里中,楼一鼓、聋灶。(《墨子·号令》)
孙诒让注“屯陈,即上文之屯道”[3]618。岑仲勉释前面的“屯道”为“即下屯陈,有‘夹道’之义”[15]136。姜宝昌释“陈”为“径,途”,引《集韵》“陈,堂下径”,认为“屯陈、垣外术衢街皆为楼”谓“守戍专道与墙外之巷道街衢皆筑楼屋也”[16]324。由此,《墨子大辞典》“陈”词条还当补一个义项“道路”。
以上,我们对上古汉语中独见于《墨子》的两个词“比列”“陈执”作出了具体考察,从句法、语义层面对其加以辨析,纠正了对其词法、语义的不当注解。同时,从汉语词汇历时发展角度对其用法加以考察,凸显其在词汇发展史中独具的语料价值。两词均是同义单音动词复合而成的并列式双音动词,其出现与使用特点可以为汉语并列式复合词的研究提供样本与线索。目前《汉语大词典》失收“比列”“陈执”,在修订中宜加以补收。本研究也再次给我们启示,对不同时期主要典籍作出全方位的专书词汇研究对于编纂、修订《汉语大词典》这样的大型汉语词典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然,在专书研究的基础上编纂专书词典是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只有尽量对各个词语作出细致考辨,才能保证专书词典的质量。通过“陈执”用法研究,我们发现《墨子大辞典》“陈”词条还存在使用次数统计缺漏、义项缺失等问题,《墨子》词汇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展开具体的个案性的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