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股份有限有限公司下属的秦皇岛港区,是我国“西煤东运”和“北煤南运”的重要枢纽,由于成立时间长,配套设备完善,其成熟的运营模式被其他港口借鉴,所以秦皇岛港区的港口费用及交货模式对环渤海地区煤炭的成本有着重大的影响。
秦皇岛港区全部为机械化装卸作业,这也是环渤海地区煤炭装卸的主要方式。
(一)铁路车流到达港口后,铁路与港口人员进行交接,对《铁路货物运单》进行确认。
(二)火车车皮经过翻车机进行翻空作业,并在电子轨道衡上称量毛重、皮重。
(三)煤炭沿翻堆线皮带机运送到煤炭库场堆料机,通过堆料机将煤炭堆卸在指定垛位。
(四)船舶靠泊后,取料机对指定垛位进行取料作业,煤炭经取装线皮带机到达装船机后,装入指定的舱位。
(五)装船作业结束后,港口和船方人员对船舶装载煤炭的数量以水尺计量方式进行确认。
(一)场地交货:煤炭经铁路到达港口堆场后,按煤炭交易合同,货权由发货人转移至港口作业委托人,其计重依据为港口轨道衡的过衡数据。
(二)船板交货:煤炭从港口堆场进入船舱后,货权由港口作业委托人转移至收货人,其计重依据为公估机构提供的水尺计量数据。
(三)更转: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将煤炭所有权由原作业委托人转移至新作业委托人,作业委托人港口台账上的存煤相应变化,一般煤炭还保留在原垛位上,不发生实际的物理位移。
船板交货和货权变更方式相对复杂,其中包含一些在港口产生的费用,对煤炭交易价格有一定影响,下面以秦皇港区为例,着重对这部分费用进行分析。
秦皇岛港区的港口作业包干费用包括从卸车、堆垛到取料、装船全部过程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不含库场使用费),该费用为港口经营人自主订价,但需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目前费率是23元/吨,由港口经营人向作业委托人收取,是港口费用中的主要部分。
货物港务费是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的专项费用,这部分费用由港口经营人向作业委托人收取,但在财务报表中单独设立项目,上缴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属于规费的一种,目前费率是0.425元/吨。
库场使用费一般为煤炭在港口堆存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其实质是库场的租金(含灭火、拣杂等保管费),这部分费用受市场调节,港口经营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形势对不同的作业委托人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和费率,以吸引更多的客户。秦皇岛港区收费方式有三种:一是全部免除;二是根据《年度港口作业合同》,对完成年度中转量的作业委托人给予减免;三是对普通用户全额收取。其费率有两种,一是固定费率,一种是超期额累进。秦皇岛港区目前的费率为:煤炭进入库场后1-30天免收堆存费,31天开始按0.2元/吨·天收取堆存费,直到装船结束日期)
库场使用费相对来说费率不高,容易被忽视。但是如果堆放时间长、数量大,积累可能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因其计算复杂,不同类别的作业委托人的计费方式和费率也各不相同,所以在煤炭交易过程中,各方一定要注意库场使用费的总额及费用界定问题。
港口作业包干费与货物港务费习惯合称“港杂费”(费率合计为23.425元/吨),秦皇岛港区是由港口多部门组成的价格委员会制订的。在签订《年度港口合同》时,业务部门一般会采取较灵活的方式,对超过一定中转量的用户,在年底时给予一定数额的返还;未完成年度合同的客户,未完成的中转量仍收取港杂费。这种以中转量为基础的“奖罚”模式,也是环渤海港口价格竞争的主要手段,只是力度不同。“港杂费”和库场使用费均采取的“预交预扣”模式,作业委托人账户余额必须满足装船所须的所有需用,才能办理船舶手续,多预扣的部分待装船结束后予以返还。
港口可以收向船方取解系缆费、开关费舱费、停泊费等费用,在港口实际经营中,一般将这三项合计收取,统称为“船舶使费”,通常由港口向船代收取。船舶使费还可分为由港口生产造成的生产性停泊和因船方维修、供给物料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费。秦皇岛港区前者为0.08元/吨*天*船舶净吨,后者为0.12元/吨*天*船舶净吨,以24小时为一天计,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
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目前秦皇岛港的港口建设费为4元/吨,一般由作业委托人向海事代理机构直接交纳。
以上为在港口中转过程产生的主要费用,还有一些费用如拖轮费、引航费、煤炭检验样费等,由于其数额不太、计算简单,在这里就不再列举。在港口进行煤炭交易时,应特别注意煤炭交货模式及所包含费(增值税改革后,特定作业委托人产生的费用不能由其他人代交),避免因费用界定不清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