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也随着时代与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崭露头角。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条件下的综合产物。意思自治原则具有丰富且广阔的内涵,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方面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
对于意思自治这一概念,不同时期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表述,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产生于民法,逐渐在国际私法学科中时兴,根据各学者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笔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的特征可以总结为:第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时,依据自己的真实想法而进行活动,不因他人的意志而改变;第二,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认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的原则;第三,意思自治原则是相对的,是在公序良俗以及国家法律规定以内的自愿选择。
随着各国经济文化交流地不断扩大,各国之间公民通婚也与日俱增,那么所带来的涉外婚姻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自然而然地不断增多。由于各国的法律背景和文化底蕴的差异,针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就因此不同,在处理该方面问题时,“意思自治原则”成为最优之选,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均采取该原则来处理类似法律纠纷。
国内部分烟区在引进部分烟叶生产机械化设备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果。云南玉溪、福建省三明、河南许昌等烟区在研制推广烟叶生产先进机械方面做了引进和探讨工作。福建省的三明烟区引进了烟叶自动烘烤机,并在进一步研制和推广烟叶自动化烘烤设备。但在烟叶生产各环节全面研制推广实用机械方面,国内尚在起步阶段。
婚姻并不只是一场普通的合约,而相对于普通的合约关系。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牵扯面自然也就更庞杂且纷乱。其中不仅涵盖了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的问题,也会影响到部分人身关系以及抚养等问题。目前对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意思自治原则并没有直接影响法律选择,而是给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的自由,确保了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实体权利产生影响的法律,这就确保了通过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冲突正义”进而达到法律适用的结果最接近实体正义的法律结果。
有学者认为,在处理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时,对夫妻双方选择法律的“默示意图”的推定,应当是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决定适用的法律。但这会导致在涉外婚姻关系完全处理好以前,夫妻财产权利永远不会处于确定状态,难以明确权利状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会因此而大大降低,同时当事人的权利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法律选择可以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判决效率,因此在当事人选择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既会导致法院的审理低效,也会加大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何在当事人采取默示的方式选择法律的背景下,准确判断当事人的意图,是采用“默示选择”这一方式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在海牙《婚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得到了肯定。据此,在涉外夫妻财产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是有必要且可行的,也有望在国际冲突法规则中得到进一步认可和发展。目前在许多国家都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双方有着实质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因此,立法应当侧重于对默示方式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的规制。制定相关地法律法规来对默示方式进行确认或者是具体认定。
同时,法院在处理相关涉外婚姻财产关系时,也应当注意夫妻双方变更法律选择前后的财产关系,因为作为婚姻外的第三方没有义务也没有条件去关注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化,因此法官在对默示方式选择的法律或签订的协议作出认定时应该仔细考量夫妻双方的动机,从而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涉外婚姻关系本就是比较私密的关系,牵扯到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以及一系列赡养责任等问题。若只是适用传统的冲突规范,容易造成法律适用过于机械死板等弊端,但引用了“意思自治原则”可以把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的选择权交到对自身利益最为了解和关注的夫妻双方手中,使夫妻财产法律关系不再仅仅受某一法律的调整,才能更好地满足了现实中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处理的需要。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适用法中是被有限承认的,默示选择这一方式并未在明文中规定。但在《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这是因为在实际案件中,夫妻一方对夫妻另一方所提出的援引法律并无异议,笔者认为这是一定程度上对默示方式的认可。但即便实务案件多如牛毛,也并不是对于该种选择法律的方式的全面肯定。而其他类型的默示选择方式法律地位又是如何,这些均应该在法律中对该方式进行准确且深入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各个领域均出现了夫妻共同作为交易主体的情况,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更加密切。而作为民事活动的一方,夫妻关系之间所产生的人身财产冲突则会直接影响到交易的另一方。在法律上,夫妻双方在处理财产时拥有较大限度的自由,夫妻双方可以拥有更多选择。这容易使得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婚姻关系的人身财产密切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关系,假设夫妻双方串通,第三人被损害合法利益的可能性将会增大许多,从而危害商业交易的信任度和稳定性。因此,许多国家在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时,都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如何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既保障夫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又确保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必须要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范围等进行一定的限制,避免夫妻恶意串通,改变原本应当适用的准据法,从而非法转移财产归属。
世界各国对于婚姻财产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多个问题会产生法律和利益冲突。且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不仅仅是单纯的双方财产关系。因此,涉外财产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注定是要“带着镣铐起舞”。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治,对一些特殊地问题进行限制,例如国家主权、公共秩序原则的保留等。针对我国目前只有“公共秩序”兜底性条款,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方面起草更多更实际且具体的实体法条文,确保案件审理时有准确的实体法可以作为判案依据。
(3) 为了避免因内线亮点过于凸现,出现以“个人打团队”的不利局面,中国男篮的进攻战术设计应该进一步多元化,尽量挖掘各位置队员的潜能,做到强力内线下场时,中国队仍有较强的对抗能力,以此实现中国男篮由“准”世界强队向世界强队的行列迈进。
根据上文可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着许多的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我国不允许涉外诉讼离婚案件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是直接规定涉外诉讼离婚必须适用法院地法。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原则的高效运转。因此,本章节主要着眼于我国现行有关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规定,并结合相关国家的实务经验对完善我国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现行立法规定的提出如下建议。
测定方法:分别取0.1 mL样品溶液,加入3.9 mL ABTS+·工作液,混匀。混合液室温静置10 min,于波长734 nm处测定吸光度A1,以试样溶剂代替样品溶液测定空白吸光度A0,以磷酸盐缓冲液代替ABTS+·工作液测得吸光度A2,试验平行3次,VC做阳性对照。按照公式(5) 计算ABTS+·清除率。
作为后辈学人,只有联系历史、立足国情,才能正确领略这些局部性突破、渐进性完善的学术价值,才能感悟谷祺教授学术思想的精髓,即与时俱进、敢发先声,才能激励青年一代学人传承谷祺教授的学术思想和学术风范,并不断发扬光大,开花结果。
目前,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领域,大多数夫妇并没有订立相关地婚姻财产协议,因此,当进行夫妻财产切割时,就会在认定以及切割财产方面造成许多困难。
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立法,我们国家依旧顺应了国际私法发展趋势,法律实践中的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取得了许多突破性进展,但是相对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我国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立法规定还是太少,只在《法律适用法》中就夫妻财产关系的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由于覆盖面太窄,无法包含复杂的民事关系,总体来说体现在如下方面:
天古崖水库坝址位于兴县木崖头乡石槽村,于1976年10月竣工并投入运用,后期经过除险加固。控制流域面积1 897 km2,总库容达到2 409万m3,兴利库容1 315万m3,设计洪水位940.71 m,校核洪水位945.63 m,正常蓄水位942 m,汛限水位937 m。主体工程按50年一遇洪水设计,120年一遇洪水校核。
针对于涉外婚姻的财产关系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冲突,更多国家倾向于双方当事人以明确选择的方式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以默示或者默认地所选择的法律,并没有得到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支持,因此默示选择这一方式仅仅只是被严格限制在少数的案件中。
对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我国法律目前还不够完善,实务中也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原本在法律规定中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夫妻双方可否通过婚姻协议来自主的进行排除?在具体实务中,当事人在签订婚姻协议时所采取的不同方式也会导致法律选择的模糊,从而产生一些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影响法院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在意思自治原则方面的实体法律比较陈旧且模糊,不能与实务很好地挂钩,许多实务案件在审理中都因此受到阻碍。
法院应当是在综合考虑了全案具体情况后,再对夫妻离婚时默示选择法律的意图进行考量。另外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婚姻财产的性质也应当作为判决所考量的因素之一,特别是相关不动产所在地法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使法院认可了默示协议的效力,也很难得到认可和执行,这样只会使得案件出现案结事未结的困境,无法真正的化解矛盾。判决也失去了其权威性。
伴随世界经济交流地不断扩大,涉外夫妻双方的财产不可能只涉及双方的利益,同时也很容易波及到第三方权利。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变动不仅会影响夫妻财产关系,还会波及与夫妻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夫妻双方在处理婚内财产时恶意串通利用某些不合法的方式改变连接点,规避原本应当适用的准据法来处置财产,行假离婚之名,实则是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利。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在法律上没有被合理地限制,导致了意思自治原则被恶意滥用,以此达到规避第三方权益之目的。在涉外夫妻财产案件处理中,不能疏忽对第三方合法权利的保护。这既是对夫妻双方合法财产地保护,也是对整个债权债务关系的保护。
德国的登记制度、法国的公证制度可以给我国提供一些经验,即婚姻协议的修改以及变更必须经过行政机关进行登记或者是公证,未经过公证的,不对第三方权利产生效力,这样也可以保证第三方有理由也有条件地确认夫妻财产关系。
涉外财产关系不仅只涵盖财产,还包含了夫妻双方、子女、父母之间的人身抚养,在法律上也给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保护,不让因家庭生活无法获取收入的一方的合法权利受到轻视和侵害。这也是现代婚姻的特征之一。让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所有的婚姻财产,因此签署婚姻财产协议,也应当是在双方同意且平等的情况下进行。因此,这种意思自治是一种程度下戴着镣铐的起舞,应给予权利人的最低限度保护。例如夫妻之间的婚姻协议或选择的法律是忽视某一方利益时,属于违反了国家的公共政策的,是不符合婚姻法基础的。保障夫妻间的平等权利不受侵害是国家对于夫妻间的最低限度。
嵌入式系统的外设和外围电路,主要包括存储器、时钟、电路数据端口、复位电路和电源等,重点介绍能够支撑系统启动和运行的最小系统概念。除了告诉学生最小系统的组成单元,还可以从人的生理角度解释为什么嵌入式最小系统需要由这几个单元组成。比如一个系统要想正常运行,除了要有微处理器(大脑),还必须具备时钟电路(心跳)和电源电路(血压)等。外围电路的教学内容方面,重点放在电源、存储器、GPIO和串行通信接口等部分。
我国《法律适用法》的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列举了三种可援引的准据法。但规定不够精准且无法具体适用,当事人无法通过该法律规定对于法律结果进行预测。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尊重我国婚姻传统,对于夫妻双方的选择法律的方式作出清晰地界定,在婚前或者婚后签订的排除一方主要权利、或违背夫妻平等原则、排除家属的抚养义务等违背婚姻家庭道德的合同,均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并且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限制的补充。
采自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进入上海港的DEMETER、LISA和TINA 3艘分别装自地中海、印度洋和波斯湾3个海域的国际船舶的7个水舱的压载水水样见表1。
随着社会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成为国际私法中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之一,
其尊重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最大化地实现法律的灵活性。打破了传统法律中的约束。该原则的适用不仅对理论界有深厚影响,更为实务中处理涉外民事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目前也有更多地国家不同程度上,采取多样方式将该原则适用于相关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领域,更加完善地处理了涉外家庭纠纷,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实现法律其所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