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阳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管事权划分、企业及行业义务、生产经营许可、食品添加剂使用、禁止事项、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追溯体系、自查制度、召回管理、应急管理、风险管理、监督检查、质量事故、信息公布、案件移送、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基本涵盖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对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的食盐质量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如第四条规定:“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食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盐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盐质量安全知识。”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对食盐企业依法取得食品相关许可、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等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具体要求进行明确,要求“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认真学习和准确理解《办法》的内容是执行好落实好《办法》的基础。近期,食盐行业,尤其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办法》的学习,逐条逐句理解《办法》要求,对照《办法》要求,找出企业目前在落实《办法》要求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同时,企业要认真学习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要求,准确把握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强化风险管理意识,特别是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等要全面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管理,切实提高完善制度、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应该制定详细的培训学习计划,督促全员学好用好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据了解,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写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考试题库》,开发了“食安员抽考APP”,面向企业推广,食盐企业可以联系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利用线上培训资源加强学习培训。
《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按照食盐专营管理要求,2018年底前,全国已有131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盐)取得定点生产许可证,名单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按照《办法》要求,只有上述企业食盐企业才有资格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等具体要求,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收到企业许可申请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会依法依规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准予生产许可或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考虑到食盐生产企业是首次提出申请,不少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理解不到位,一些企业的软硬件条件还有不小差距。建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尽快遵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具体要求,对企业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自查和认真完善,对生产实施设备进行必要的改造。从其他食品企业申请许可的经验看,在自查认为基本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再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接受许可审查,这样可以节约时间成本,提高通过率。食盐企业在进行许可准备的过程中,遇到相关法规技术问题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咨询,尽可能获得法规和技术方面的指导,避免造成时间延迟和资源浪费。
从目前看,食盐经营企业的许可情况较为复杂,一是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法规要求,食盐生产企业在所在地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不需要另外取得经营许可证。二是《办法》没有规定负责食盐经营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级别,因此,建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对照《食品经营许可办法》,按照一般品类食品的经营管理要求,加强经营环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做好许可申请。三是大多数食盐零售企业如超市、便利店等因同时还经营其他食品,此前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需要再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盐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产经营的食盐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加碘食盐的碘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按照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食盐生产批发除了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工信部2018年第19号公告)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盐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盐原料处理和食盐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盐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盐与原料、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盐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贮存、运输和装卸食盐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盐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盐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食盐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盐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7.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盐生产经营者从事食盐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5项的规定。
《办法》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有二氧化硅、硅酸钙、氯化钾、柠檬酸铁铵、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阿拉伯胶、酒石酸铁等。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添加剂原料,生产过程中要准确称量、规范添加,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在食盐的标签上要准确标识所使用的添加剂名称和用量。如,一些企业一方面在产品中添加了抗结剂,一方面又在标签上标识“未抗结剂”“零添加”字样,这是违反食品标签管理规定的;加碘盐的碘含量标识也有不规范的问题,建议各企业认真对照法规要求,规范标签标识。
据了解,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为突出问题导向,针对食盐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特征,对严重威胁食盐质量安全的因素进行调研和梳理,在此基础上,《办法》明确规定下列禁止性行为:食盐生产经营者不得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办法》还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掺杂掺假、混有异物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等。
上述禁止规定是针对食盐产业特征、产品特征和市场实际提出的,如不严格执行,会对食盐质量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因此,食盐行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办法》要求,建议各食盐企业对照禁止性规定,严格自查,规范企业内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不出现上述行为。
《办法》第九条规定“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食盐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识,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考虑到食盐包装标签的设计制作需要一定周期,建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尽早参照食品标签标识监管要求,在取得许可后,在食盐标签标识上增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加碘或未加碘等内容,避免造成相关损失。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办法》等法规规定,我们建议,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一)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盐安全;应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盐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盐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盐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二)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
(三)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盐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食盐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盐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3.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4.运输和交付控制。
(六)食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盐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盐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食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盐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盐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盐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盐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九)食盐经营者采购食盐,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盐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盐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盐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盐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盐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十)食盐生产经营者发现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盐召回,对召回的食盐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并报告相关情况。
(十一)食盐定点生产和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制定食盐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办法》规定自3月1日施行,不少企业反映,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场所设备设施改造、申请许可等工作安排难以如期进行,很难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申请许可是当前的客观实际。
我们建议企业在当前阶段,不要过分担心不能如期提出许可申请的问题,更不能为了早日取得许可进行停产改造,一定要立足当前实际,在保障稳定生产供应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办法》要求,切实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3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后,各食盐生产企业应根据本地防疫形势和企业实际情况,对照食品生产条件要求,力所能及进行相关准备工作,条件具备后可尽快提出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