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先打后补需把好五关

2020-01-14 21:42刘志红湖北省沙洋县畜牧发展中心
中国畜牧业 2020年8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畜禽疫病

文│刘志红(湖北省沙洋县畜牧发展中心)

畜禽先打后补政策,是深入落实养殖业主防疫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着力满足免疫疫苗多样化需求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动物防疫 “放管服”工作改革的有效路径。笔者认为,畜禽先打后补要把好以下五关,才好实现“放而不乱、管理适度、规范有序”。

一、严把资格审查关

若想实施畜禽先打后补,应向所在乡镇兽医机构提交自主免疫申请书、承诺书和养殖选址、动物防疫条件等相关证明,并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必要时,需现场核验养殖品种、规模等信息。

1.明确实施对象。养殖场是在畜牧部门登记备案的规模场,包括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场、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的场、年出栏肉羊100只以上的场、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的场和蛋鸡存笼5000只以上的场。同时,鼓励养殖户加入合作社、养殖协会联盟进行备案。未经登记备案或散养户不能参与先打后补。

2.明确实施条件。养殖场选址应符合国家动物防疫条件规定和养殖“三区”规划;畜禽粪污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并取得相关证明;养殖场疫苗储藏、使用管理应遵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做到专人、专账、专库,认真做好诚信记录并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档案保存2年以上,使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做到可追溯。

二、严把疫苗供应关

建立健全“统一采购、分类配送、横向到县、纵向到场、使用充足、储备合理、冷链到底”的疫苗供应体系,是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基础和根本保证。

1.创新采购方式。要积极探索以县(市、区)为采购单元,以生猪、蛋鸡、肉牛等养殖协会、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为主体的采购方式。同时,鼓励按养殖种类、所在地域自行组团和公开招标等方式统一采购,每地确定3~5个国家批准的疫苗生产厂家和产品,推荐养殖场采购使用。严厉打击擅自采购、使用未经批准上市或境外走私疫苗行为。

2.创新监管机制。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疫苗供应商与养殖协会、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之间履行疫苗供销合同的监督,加强对养殖协会、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与规模养殖场之间的疫苗储藏合同的监督。大胆探索疫苗供应质量保证金事前缴纳和适当延期结算制度,倒逼疫苗生产经营规范,有效应对免疫质量事件。

3.创新供应体系。要建立从县到镇再到场的“先打后补”三级疫苗冷链供应体系,确保疫苗免疫效价。即疫苗在向各养殖协会、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供应前,应先向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苗生产厂家、品种、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再由专用冷藏车配送至疫苗经营商、养殖协会、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在乡镇设置的兽药经营门店或疫苗冷库,最后用冷藏箱配送到养殖场。同时,要认真建立疫苗购销存台账备查。

三、严把抗体监测关

要把畜禽抗体监测质量作为评价“先打后补”效果的惟一标准和兑现疫苗补贴的重要依据。可以采取“一年两次常规监测+随机抽检”的官方监测和养殖场自行委托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对抗体不合格的进行责令补免补注,同时按照应补金额的20%~40%比例酌情扣减,连续3次监测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四、严把应急储备关

强化疫苗应急储备,是贯彻落实“宁可千日无疫,不可一日不防”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针的根本保障。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各种疫苗需求总量的20%~30%建立县级疫苗应急储备库。各养殖场则按照本场疫苗需求量的10%~20%储备应急疫苗。应急疫苗实行“循环更换、总量不变”储备原则,以防不测,有备无患。

五、严把资金兑现关

各地要严格按照“业主申报、镇级审查、县级审核、集中公示、统一拨款、定期审计”的方针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兑现先打后补资金,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不记录畜禽养殖档案、不配合抗体监测(采样)、违规购置和使用疫苗、疫苗采购记录和使用储藏记录不相符、疫苗采购记录和发票不真实、逃避或拒绝检疫监管、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不落实生物安全措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情形的,一律不予补贴。各地要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规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以权谋私、贪污挪用、违规发放补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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