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子 魏 霜 李志勇*
(1.广州海关信息中心 广东广州 510623;2.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在中泰两国政治互信不断加深、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并不断深化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全方位推进的大背景下,两国经贸合作进入最好时期。
技术性贸易措施因其手段的隐蔽性、名义的合法性等特点,成为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利器,也越来越多地被发展中国家应用[1-3]。已有学者分析了东盟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木制品[4]、钢铁[5]、机电产品[6]、纺织品服装[7]等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中国相关产品出口东盟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对策[8-10]。
在东盟国家中,中国与泰国之间的农食产品贸易往来紧密、频繁[11],农产品已经成为中泰两国贸易的重要产品类别[12],但中国和泰国农食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的博弈随之而来,许多学者也综合分析了中国与泰国农产品贸易的现状、影响因素、竞争力分析等对双方的影响[13-19],庄濠宇等[20]分析了中国和泰国对农食产品中重金属限量值的差异,发现泰国严于中国的限量值有10项,中国未规定但泰国规定的限量值有8项。边红彪[21]分析了泰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等,介绍了泰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以及经验。本文对泰国农食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进行综述,主要包括监管机构、法律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旨在为中国农食产品出口泰国提供参考。
泰国农食产品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农业与合作部、公共卫生部、工业部、商务部等。
农业与合作部是国家农业、林业、渔业和畜牧业主管部门,也是泰国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最主要的管理和协调部门。设有14个司局级管理部门和7个附属国有企业管理机构。
2.1.1 农业局
农业局负责开发农业(植物和蚕丝)的技术研究并负责其成果转换。对土壤、水源、化肥、植物、农资、植物产品、农业产出物等进行分析、检测、检验、出具证书,确保农产品的质量。
2.1.2 渔业局
渔业局负责管理泰国水生动物的养殖和生产,制定水产品标准和卫生要求,按标准和卫生要求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分析、检测、出具证书等。
2.1.3 畜牧局
畜牧局负责泰国畜牧业的研究、开发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卫生要求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肉类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控,防止人畜传染病的发生。
2.1.4 农产品和国家食品标准办公室
农产品和国家食品标准办公室作为国家农业产品和食品的标准中心,负责制定农产品、农业转换产品和食品的标准;监督和控制食品安全;对农产品、农业转换产品和食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核、颁发许可证等。
公共卫生部是泰国公共医疗和卫生健康的主管部门。其下属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是履行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职责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规划并监督卫生产品符合质量和效能标准;促进卫生产品质量控制和生产实践和鼓励出口;研究和发展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实效;促进支持消费者和社会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等。
工业部负责实施《工业产品标准法》,主管工业产品标准的管理和产品符合性检验鉴定等工作。
商务部负责按照《进出口商品法》实施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主要以审批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形式进行。目前,约有50类进口商品和50种出口商品被列入商务部的管制清单,须取得许可方可进、出口,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农食产品如大米和糖等。
B.E.2522(1979)《食品法》是泰国食品安全控制的主要法律,具体关于进、出口农食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法》《动物传染病法》(最早制订于1956年,1999年经过了修订)《动物饲料质量管理法》(1982年制订)《输入和运经泰国动物及畜体的部颁法规》(2001年颁布)《渔业法》(在1947年制订,分别于1953年和1985年经过了2次修订)《植物检疫法》(1964年出台)《植物种类保护法》(1999年出台)《工业产品标准法》(制订于1968年,最近一次修订于1992年)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及多、双边协定。
泰国于1979年出台了《食品法》,此法赋予泰国公共卫生部主管国家食品安全的职责。公共卫生部为此成立了食品药品管理局,依法对全国的食品(主要是加工食品)实施卫生监管,确保食品的健康和安全。《食品法》把食品分为3大类:(1)监管食品,此类食品必须经过注册,产品的质量、规格、包装、标签以及生产过程均需符合强制标准要求。(2)标准食品,此类食品不需要注册,但其质量、标签等必须符合《卫生部公告》上公布的标准要求。(3)其他食品,凡不在附件1和附件2列表内的食品,不管是原料还是熟食品、保藏或非保藏食品、加工或非加工食品,均视为一般食品,不需要注册,但其卫生和安全、标签和广告必须受到监管。
泰国与市场准入有关的法律主要是《工业产品标准法》,此法规定成立工业产品标准院,隶属泰国工业部,负责工业产品标准的管理和产品符合性检验鉴定等工作。该法详细规定了泰国产品认证的标准、标志、检测及认证要求。
《进出口商品法》规定由商务部实施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主要是以审批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形式进行。目前约有50类进口商品和50种出口商品被列入商务部的管制清单,须取得许可方可进、出口。
泰国《渔业法》早在1947年已经制订,分别于1953年和1985年经过了2次修订。该法将渔区分为4类进行管理:(1)保护渔区,在该区的渔业行为需获得农业部渔业司司长的许可。(2)可租用渔区,按主管部门要求提出申请获得在该渔区捕鱼的专权。(3)保留渔区,在该渔区的捕捞需获得渔业司的许可。(4)公共渔区,任何人都有权在该区捕捞。所有的渔业活动均要符合渔业管理部门即农业部渔业司的管理规定。该法同时赋予该部门管理渔产品安全和卫生的职能,负责渔产品与水产品的检验检疫。
3.2.1 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法规
2004年11月,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通报了公共卫生部第281号B.E.2547(2004)《食品添加剂》,修订关于食品色素、调料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随后于2011年8月和2012年12月又进行了修订。
3.2.2 关于农药、兽药残留的法规
2005年1月,泰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发布了泰国公共卫生部草案《食品内农药残留相关要求》,随后于2007年5月进行了修订。
3.2.3 关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法规
2011年4月,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布了公共卫生部草案《放射污染食品标准》,取代了公共卫生部第102号通报及第116号第2版《放射污染食品标准》。
2004年2月,泰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发布了公共卫生部2003年7月8日第273号通报《关于污染物的食品标准》,主要修订了有关砷污染物的食品标准。
2006年5月,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布了泰国公共卫生部草案《有关化学污染物的食品标准(NO.2)》,主要修订第 268 号通报 BE.2546(2003),将“孔雀石绿及其盐”纳入食品禁止物质名单。
2013年7月,泰国农业合作部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发布了泰国农业标准草案“花生仁: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
2003年6月,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布了2003年4月21日公共卫生部题名为 “关于β-催动剂污染的食品标准”的NO.269通报。
2015年1月,泰国工业部工业建设厅通报了工业部关于有害物质清单的通报草案(No.2)B.E.2557(2014),规定根据有害物质法,工业部根据有害物质委员会的建议,制定了有害物质清单草案(No.2)B.E.2557(2014),纠正和增补2013年8月28日工业部有害物质清单通报中的有害物质。
3.2.4 关于食品标签的法规
2001年1月,泰国公共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通报了“食品标签”,此公告规定所有食品必须贴标签。标签使用泰语,并用泰语标明食品名称、食品分类号、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包装商和进口商等,食品内容物的净含量使用公制,基本成分按质量百分率表示,另外还要标明:使用防腐剂、添加天然食用色素、添加人造食用色素、使用食品增强剂等。
随后,泰国对具体产品标签进行了规定,例如,2001年10月,泰国公共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通报了公共卫生部通报“通过基因改造/基因工程技术得到的食物的标示”;2001年11月,泰国公共健康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通报了“含芦荟食物的标识”;2002年10月,泰国公共卫生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通报了“含有银杏树叶和银杏树叶提取物的食品的标签相关规定”;2006年10月,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通报了“零食标签要求”;2013年4月,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通报了“要求带有营养标签的食品和每日摄入量指南,GDA标签”;2010年9月,泰国卫生部疾病控制司烟草控制局通报了“香烟标签及标签声明标准、程序和条件”;2014年3月,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通报了“食品标签上的优质标志”;2015年5月,泰国公共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通报了“有害物质标签”;2013年8月,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通报了“食品标签上的Premium标志”;2013年8月,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通报了“预包装食品标签”。
3.2.5 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
2008年4月,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通报了“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除装在食品容器和包装中的食品外的其他食品”。2012年6月,泰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了“与食品接触的不锈钢产品须粘贴管制标签规定”。
泰国工业部国家工业标准院(TISI)负责国家工业标准化活动;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局负责制定农产品、农业转换产品和食品的标准;卫生部负责制定加工食品的标准;国家电信委员会、公共事务及乡镇规划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泰国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成立于2002年,是国内消费者和国外买家监管和认证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制定发布的主要机构,其标准制定主要包含8个步骤,程序如下:(1)标准选题。(2)指定一个技术委员会承担草案制定。(3)制定标准草案。(4)提请委员会审议。(5)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6)提交ACFS委员会。(7)通报世界贸易组织(WTO)(如果是强制性标准)。(8)在皇家宪报。其中最重要的是第3步制定标准草案,要求对农产品进行研究数据的收集,这些数据主要来源于相关机构,如农业部、渔业部、畜牧发展部,如果数据不足,ACFS会通过发起研究填补空白,以便获取更多的基础数据。
泰国实行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相结合的TISI认证制度。对于符合标准的产品,允许使用TISI标志(有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自愿性认证标志2种)。泰国政府要求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有60个大类,涉及电气设备及附件、医疗设备、建筑材料、日用消费品、车辆、PVC管、LPG燃气容器及农产品8个领域。泰国的认证机构分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2类,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政府组织是泰国工业标准院(TISI),具体承担政府的强制性认证业务,主要开展各类产品标志(包括安全标志、环境标准和电磁兼容标准标志)以及绿色标签的认证活动、对无标准的产品实行产品注册、开展质量体系认证(ISO)及HACCP认证、人员培训与注册工作和实验室认可等。农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由泰国农业部负责,非强制性认证可由其他非政府组织负责,如有机农业产品认证由泰国有机农业认证组织(ACT)负责推行。
泰国良好农业操作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主管部门都是泰国农业与合作部(MOAC),由MOAC授权给泰国国家农业商品与食品标准委员会(NCACFS)下属的农业商品与ACFS制定良好农业操作和有机食品认证国家标准,同时负责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泰国的良好农业操作和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分为3大类:(1)官方认证机构。(2)私人认证机构。(3)国外认证机构。官方认证机构设立在泰国农业与合作部,由3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农产品认证处(DOA),主要负责农作物产品认证;畜产品认证处(DOL),主要负责畜禽类产品的认证;水产品认证处(DOF),主要负责淡水养殖产品的认证。但是,官方认证机构的认证权限仅限于泰国国内企业,产品销售也以泰国本国市场为主。
泰国私人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以ACT为主。私人认证机构的认证范围不仅限于国内市场,同时也有部分产品在国外市场进行销售。国外认证机构在泰国的认证活动也比较频繁,占有机食品认证的份额较大,约达所有有机食品认证企业的50%,包括日本的 JONA和OMIC、德国的 BCS、法国的 ECOCERT、瑞典的KRAV等多家认证机构。这些国外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除了销往认证机构所在国市场外,在泰国市场也占据一席之地。
在泰国,农产品和食品被认为是一种工业产品,其标准由工业部制定。随着泰国食品出口的大幅度增长,食品管理需要更多的协调和统一。2001年,泰国成立了国家农产品食品标准委员会,成员由农业与合作部各相关司局级部门、公共卫生部、工业部、海关等部委的相关机构以及一些私营部门组成,该委员会及其秘书处设在ACFS,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管理的内部协调工作。
泰国建立了完善的、可追溯的“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管理链,多个部门参与在内,环环相扣。在最初环节加强对农业投入物(包括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的管理和检验;对农场实行注册/标准认证,1999年开始推行泰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ThaiGAP);对加工厂开展ISO、转基因(GMO)、HACCP体系认证;对产品实施实验室检测;在流通市场(国内、国外市场)建立风险预警体系。
泰国是一个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对农产品予以高度重视,很多农产品标准都处于世界一流水平,对农产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有机农业认证方面比我国开展得要早,虽然对有机农业产品并未实施强制性认证,但近年来为了促进农产品的出口,泰国加强了有机农业认证的管理力度,目前已经形成了较好的运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