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及时出台疫情防控措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能源保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电力保障服务和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称,全国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确保电力系统运行安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压实扛牢属地监管责任,协调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重大困难问题。
《通知》表示,电力企业要坚持时间服从安全和质量,科学确定复工复产时间节点,及时修订施工作业方案,重新确定合理工期,严禁抢进度、赶工期。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各派出机构要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制定落实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措施,严禁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而“带病”强行复工复产。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抓好复工复产工作,充分发挥露天矿安全保障程度高、生产系统调节能力强的特点,努力做到满负荷生产,有序组织休假人员返岗,具备条件后及时复工复产,民营煤矿也要积极承担起保供的社会责任。
二是加强煤炭调出地与调入地的信息沟通,畅通公路运输,积极争取铁路运力支持,做好产运需三方衔接,保障全国电煤库存处于合理水平。
三是严格控制价格,严禁在合同约定以外随意涨价。要严格执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及“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严禁在合同约定以外随意涨价,严禁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中长期合同,严禁限制煤炭外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召开应对疫情能源供应保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做好能源供应。
会议要求,要突出保供重点,细化各项措施。着力保障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以及其他中心城市,着力保障疫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和集中隔离的酒店、社区等重点部位,着力保障民生取暖用能。
在煤炭供应上,统筹疫情防控和煤矿生产,加快组织煤矿复工复产。优化调运组织和产运需衔接,做好疫情严重地区、京津冀以及东北等地区的煤炭供应,给予煤炭运输绿色通道支持,严禁以各种名义设卡设限,影响煤炭正常流通。严格执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及“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严禁在合同约定以外随意涨价,严禁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中长期合同。
在电力供应上,加强各地医院、疾控中心、防疫指挥部、疫苗研发、医疗用品生产企业的电力设施建设和保障,加强民生领域用电保障,加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在电煤库存水平较低、电力供需欠平衡的地区,做好相应预案,必要时可对高耗能企业采取有序用电措施。
在油气供应上,科学组织生产,强化产运销衔接,有序投放市场资源,保持合理库存水平,畅通油气运输通道,科学合理安排加油站、加气站运行。
在热力供应上,深入落实“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原则,保障采暖季天然气、电力和煤炭供应,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天然气供应、增购区外电力等备用措施,及时解决供暖方面出现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一是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是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是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当前,各地电力建设工程集中开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压力交织叠加,各单位应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服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电力建设“两手抓、两不误”。
《通知》指出,各电力企业应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扎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开复工施工方案制定、工程复工验收、施工人员管控及工程现场各区域防疫等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指出,电力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准备工作,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切实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切实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为加强开复工初期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通知》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教育专项方案,确保进场作业人员培训全覆盖,坚决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人证不符”现象发生。二是要加强现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工期,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强化施工用电管理。三是要做好工程现场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重要环节、关键部位、重点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各类施工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修、检测,并确保安全设施完好、可靠。四是要加强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外包单位资质、严禁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队伍和人员进入现场。五是要强化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要及时督导并加强行政执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成本。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通知》决定,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将2月7日出台的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强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阶段性措施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决定,在现行天然气价格机制框架内,提前实行淡季价格政策,尽可能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并鼓励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终端销售价格。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持市场平稳运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企业职工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完善企业应急预案,落实“一企一策”“一企一案”,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工作安排,全力保障企业职工安全、防疫安全、生产安全。要向重点区域倾斜,着力加强武汉市和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能源企业职工防护。
要向重点场所倾斜,着力加强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集中隔离场所、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能源企业职工防护。要向重要岗位倾斜,着力加强能源企业运行控制核心岗位、应急处置值班岗位、营业网点一线服务岗位、重大建设项目骨干等岗位职工防护。要向重点方向倾斜,着力加强支援疫情防控一线的企业外派职工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