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跃
(遵义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贵州 遵义563000)
改土为屯是清代治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重要政策,在贵州、湖南的苗族聚居区和四川的藏族聚居区推行后,对当地的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而在民族关系史、区域社会史以及军事史等领域都有较高的研究价值,目前学界对改土为屯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不过仍然有一些概念和认识问题需要厘清,笔者在此对这些问题进行一番粗浅考辨,以期推动更多学者共同关注与探讨这一课题。
“改土为屯”,亦称“改土归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1995年主持编写的《中国少数民族历史大辞典》中,对“改土归屯”这一词条的解释是:“清朝废土司设屯官的措施。通行于四川藏族地区,青海撒拉族地区等。”[1]按此解释,改土为屯主要是指四川藏族和青海撒拉族地区,由土司统治改为以屯政治理的过程。通过中国知网按篇名检索“改土为屯”和“改土归屯”,共有8篇文章,其中除1篇题目中未包含地名之外,其他涉及地区均为原川西藏族土司区。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此定义中对改土为屯所包含的范围限定还有待讨论之处,一是黔东南和湘西等苗疆地区是否应纳入改土为屯的考察,二是将青海撒拉族地区纳入改土为屯是否恰当。
在当代学者中,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潘洪钢研究员是较早将黔东南、湘西苗疆地区纳入改土为屯的考察,潘先生在《清代改土归屯简论》一文中就着重介绍了湘南、湘西、黔东南苗瑶地区的改土为屯情况,并提出改土为屯“作为一项有连续性的政策,以乾隆初在黔东南地区创制,此后为各屯区所参照,并斟酌损益,层层递进,使其渐趋完备”[2],这里指出了黔东南地区为改土为屯政策的创制之地。另外一篇在《民族研究》发表的文章《清代乾隆朝两金川改土归屯考》中,潘先生虽主要讨论的是两金川地区的改土为屯,不过在开篇即指出“清代乾隆朝,在黔东南、川西、湘西等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推行改土归流”[3],亦将黔东南和湘西苗疆地区纳入改土为屯的范围。潘洪钢的这一观点,其实是继承了著名学者凌纯声在民国时期提出的观点。凌纯声于1943在《边政公论》上发表的《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中“清代之土司”部分,用较大篇幅介绍了清代改土为屯情况,指出“贵州古州之苗卫,湖南湘西之苗疆,四川理番之杂谷番屯,大小金川之五屯,皆为清代改土为屯之地”[4]754,这里就明确了改土为屯范围主要在黔东南、湘西和川西地区。至于青海撒拉族地区,笔者认为不宜纳入改土为屯的范围内,因为在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废除了撒拉族土司,“代之以乡约制,每工设乡约一人,推选产生,由循化府加委。”[5]这种在撒拉族原有社会组织基础之上,管理者由世袭改为推举后再由官方加委的形式,显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屯政,因此,不宜纳入改土为屯的范围。
对于改土为屯的适应范围问题,还是需要从基本概念入手,对此进行厘清。“改土为屯”字面上的理解,主要有“改土”和“为屯(归屯)”两个要素,其中“为屯”较为明确,清代设立屯政是湘黔苗疆、川西藏族藏区皆有,无疑是二者都适用,主要是问题分析在“改土”上是否符合。川西藏区原本就有土司,故在该地废除土司后,设立屯政称之为改土为屯应无异议,但湘黔苗疆地区在“开辟”之前并无土司直接管辖而是“流土俱不受”之苗疆,是否适用于“改土”?笔者认为,此问题之实质涉及改土归流与“开辟苗疆”之关系和对于“土”之理解两个问题。李世愉先生在《试论“新辟苗疆”与改土归流之关系》中指出:“雍正朝改土归流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流土俱不受的‘化外生苗’的征服……开辟‘苗疆’不仅是清政府改土归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雍正朝改土归流的一大特点。”[6]既然无土司管辖的苗疆可以视为改土归流的一部分,那将苗疆设立屯政称为改土为屯也并非完全不可。另外,“土”字之本意为相对于外来人口而言的“土著”或“土民”,土司地区之“土”可以指土司,苗疆地区之“土”亦可以用来指苗民,因此可将通过设立屯政来治理苗疆地区苗民的措施称为“改土为屯”。
为了减少分歧,对于改土为屯概念中所涉及的范围问题,笔者认为可采用广义和狭义两种分法,即广义上的改土为屯包括黔东南、湘西等地的苗疆地区和川西的藏族土司地区,狭义上的改土为屯专指川西藏族土司地区的废土司设屯政。
学界关于改土为屯与改土归流关系说法不一,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改土为屯是改土归流的组成部分;第二种观点认为改土为屯是改土归流的一种过渡;第三种观点认为改土归屯是对改土归流政策的一种修正。笔者将其分别称之为“包含说”“过渡说”和“修正说”,认为“包含说”颇有值得商榷之处,而“过渡说”和“修正说”两种说法皆有其道理,只是在具体的区域适应性上尚有可再讨论之处。
比较明确地提出“包含说”观点,以笔者目力所及主要是出现在徐怀宝先生的《清代金川改土为屯》一文中。该文对金川地区改土为屯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同时对改土为屯的作用和意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作者认为“改土为屯是清王朝在整个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7]。笔者认为将改土为屯视为改土归流的组成部分,似不甚妥当,原因有二:第一,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改土归流的最基本特征是中央王朝从由原来的通过土司间接管理地方改为派遣流官直接管理地方,以实现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的一体化,改土为屯虽废除了少数民族地区原来的土司或其他管理,而是以屯政这种特殊形式管理仍然与内地流官治理有较大差别,因而不同于改土归流;第二,从时间上来看,一些地区改土为屯与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时间相差过长,如湘西地区早在康熙年间就对苗疆“生界”进行了开辟并设置流官治理,但在乾嘉苗民起义平定之后才设屯管理,中间相隔近百年,就算从雍正初年在湘西大规模改土归流算起也相隔70余年,因而显然不宜将二者视为一体之策。
“过渡说”的主要代表是凌纯声先生,他在《中国边政之土司》中指出清代土司制度沿袭了明制,较少积极之建树,更多是采取消极之统治策略,主要有四种:“曰改土归流,曰分土降袭,曰改土为屯,曰重流轻土”,认为改土为屯“实为改土归流之一种过渡办法”,清政府改土为屯的原因是新辟之地反抗时起,若留重兵驻守则国家军费开支巨大,“乃因地制宜,创改土为屯之法,利用土司土地本为公有之制,以逆苗叛产创立兵屯,以养戍卒;又立苗屯或番屯,以安降苗或降番。”[4]754另外,通过对各地改土为屯情况具体分析之后,作者总结到改土为屯“较之改土归流比于内地郡县者已有不同,至于土地完全保存旧日公有制度,一律改为屯田,例禁典卖。”[4]754凌先生在文中明确了改土归流与改土为屯是为不同的统治策略,然后指出改土为屯地区与改土归流地区一个重要差别在于土地所有制不同,而且明确提出了改土为屯是改土归流的过渡办法的观点。若结合历史史实以及考察“过渡”本意可知, “过渡说”也存在一定问题。所谓“过渡”,通常是指渐变的过程,但在黔东南和湘西苗疆是“开辟”之后先设流官治理,效果不佳,方改为以屯政治理。这里显然不是一种渐进的过程,而是直接通过激进手段推行流改土归流,并未经历改土为屯作为过渡。
“修正说”主要代表为潘洪钢先生,他认为改土为屯是对改土归流的一种修正,“两金川地区改土归屯,是清代治理南方少数民族政策的一项重大修正……如果说,贵州苗区改屯,是统治者为了适应形势,不自觉地修正改土归流政策的话,那么,两金地区设镇安屯,则完全确立了这种修正方针。”[3]对于潘先生提出的改土为屯是作为改土归流政策的修正这一观点,笔者是部分赞同的,因为将两金川地区设屯视为对改土归流政策的修正,有可商榷之处。设屯之前改土归流之策在两金川地区地并未彻底实施,因而也就无从修正。若认为是对作为清政府一个宏观策略的改土归流政策修正,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改土归流政策在雍正之后并没有停止,在两金川改土为屯之后,清政府对其他藏族地区就仍有实行改土归流。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改土为屯既是对改土归流政策的一种修正,也可以说是向改土归流的一种过渡,只是在不同区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要置于具体的时空范畴内讨论。在黔东南和湘西等地,在改土归流期间“开辟”苗疆后,变将原本“外化”的苗民置于流官统治之下,结果这种对苗民来说过去激烈的转变无法适应,特别是自身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于是产生了“逐客民,复故土”的乾嘉苗民起义,于是清政府对统治策略进行了修正,采取了设屯的方式来治理,相对于直接的流官统治,较为成功。金川地区是清政府不宜或者说无力彻底改流的情况下,先设屯政作为日后直接派流官统治的过渡。
清政府建政以来便将屯田作为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而湘黔苗疆和川西藏区改土为屯亦可以视为清政府屯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表现出了自身明显的特点。
早在清朝建政之初,顺治元年(1644年)清王朝就制定了鼓励屯田的政策:“凡州、县、卫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如力不能垦,官给牛具、籽种,或量假屯资。次年纳半,三年全纳。”[8]最初推行屯田政策,是以垦荒为主。为了增强边防,主要集中在东北、新疆等地,如雍正年间清政府曾有计划地将京城八旗兵丁移到盛京、吉林一代屯垦。乾隆六年(1741年),“移八旗散丁数万屯东三省” “于拉林开垦地亩,建造房屋”;新疆地区,在评定准噶尔割据势力后,开始在天山北路进行屯田,有兵屯、民屯、旗屯、汉屯、犯屯等多种形式,新疆屯田不断扩大,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兵屯、旗屯、犯屯总数28.7万余亩,民屯28万余亩。[9]由此可见,如果清政府没有在东北和西北等地推行屯田的经验,西南地区的屯田政策也不会顺利地开展,从而融入整个政府的屯政体系之中。
清代早期在东北和西北边疆开展的屯田与西南地区的改土为屯也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前者的主要目的是在开垦荒地扩大生产的同时又有军民可以充实边疆,而后者主要是为了维护内地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稳固。正如处理湘西苗疆事务的官员在给皇帝的奏章中所言:“士民等咸知身家非碉卡不能保护,碉卡非勇丁不能驻守,丁勇非屯田不能养赡”[10]92,即屯田主要还是防范王朝力量新渗透之地的少数民族反抗,以维护民族地方稳定。
改土为屯的实施对少数地区的治理产生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有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促进地方稳定和经济文化发展。清代改土为屯的地区之前多有少数民族的反抗,在出兵镇压和之后的镇守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政府财政,而改屯之后大大减轻了财政负担,例如据湖南巡抚阿林保奏称:“湖南苗疆屯务,以绅民均出之田,为丁勇养赡之资,既无须增加粮饷”,至嘉庆十年(1805年)“所有每年应发乡勇盐粮,及土塘苗兵工食,共银八万二千七八余两,米六千三百余石,即于本年十月初一日起,全行停支,以节糜费。”[10]93
改土为屯之后的少数民族地区,一方面没有了土司之间的争斗以及土司对中央的反抗: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不适应流官治理所产生的矛盾,所以社会环境相对安定,“黔省古州等处,安设九卫屯兵,行之六十余年,至今相安。”[10]93且在设立初期,清政府或无偿或以贷款形式提供“牛具、籽种、房屋修费”等,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此外,最初为了解决汉族官兵和屯户子弟的读书问题,设立了“屯义学”后来逐渐发展出允许苗民子弟就读的“苗义学”。如贵州屯区凡清江、凯里、古州、八寨等地均设学校,湘西改屯后凤、乾、永、保、泸、麻六厅各设书院一所,此外又设屯义学五十馆、苗义学五十馆,共一百馆,(嘉庆)十五年(1810年)增设苗义学二十馆,总共屯、苗义学一百二馆。[11]此举也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发展与民族之间的交流。
在改土为屯后较长时间内,促进了推行地区社会稳定与经济文化发展,不过在某些地区也成为内地边疆一体化的障碍,其中以湘西地区为典型。湘西的屯政,是“乾嘉苗民起义”之后,清政府为了加强对湘西苗民的控制和防范,在永绥(今花垣)、凤凰、乾州三地以查抄“叛产”“占田”等名义将绝大多数苗区土地没收,近14万亩土地变为“屯田” “官田”,实行“屯田养勇,设卡防苗”屯政。辛亥革命后,湘西屯田“养勇、防苗”的原义虽不存在,但湘西地方军阀为维护割据势力,强行保持屯田制度,养兵争霸,屯田的实质并未改变。1913年北洋政府设“湘西苗防屯务处”于凤凰县城,具体管理七县屯务,并将练勇改为屯务军,归屯务处长统率,这样就形成了以屯政为后盾的地方军政力量。在湘西先后掌握屯政大权的田应诏和陈渠珍因此成为了割据一方的军阀,直到抗战爆发前后的革屯运动后才实现了“废屯升科”废除了湘西屯政,加速了湘西与内地一体化的进程。
综上所述,改土为屯虽不如改土归流问题在学术界影响巨大,但在民族史研究之中特别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治理的研究领域具有一定价值,目前来看,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去研究和厘清,本文算是抛砖引玉,对改土为屯做一番粗浅的探讨,希望更多学者对此进行研究。最后,关于“改土为屯”的名称,目前改土为屯与改土归屯皆有,亦有用一文章上下文中二者混用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以“改土为屯”更佳,一方面从清代官方称谓到民国时期学者的研究用语,都用“改土为屯”一词,沿用此说从研究方便和规范性都更好;另一方面,“改土归流”虽然也有称为“改土为流”,但这是古代官方二者通用或者说混用的情况,当今学界一般通称为“改土归流”,而“改土归屯”一词,则为现代学者所创且易造成概念适用混乱,故用“改土为屯”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