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地缴租、缴纳税收,自古以来被中国农民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新中国成立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占有很大比重,农业税在很长一段时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历史的车轮进入21世纪,农业税逐步被减免直至取消。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在新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重大事件,具有里程碑意义。那么,农业税是如何设立起来的,又是如何被取消的呢?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它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自此之后,农业税在中国一直延续下来。
新中国成立后,为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我国基本上延续了历史上实行的农业税政策。1956年起,我国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央开始起草新的农业税条例。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并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农业税税法。
取消前的农业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毫无疑问,农业税作为国家的重要税种,为我国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贯彻国家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以及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农民作为纳税人,为此作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
当然,为适应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农业税的制定和负担政策进行过调整和完善,总体原则是稳定税收负担、增产不增税。随着工业经济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财政收入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9%,可以说是财政的重要支柱。到1979年,这一比例降至5.5%。至2004年,我国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下降至1%。这一变化充分说明,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财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化、现代化,这为后来减免农业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我国农业获得长足发展,农业普遍增产增收,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改善。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卖粮难”、农民收入增长乏力等新问题又随之而来。除此之外,各地在农业税之外还征收各种杂费,农民的负担日益加重。这些问题,就是我们常常所说的“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的产生,严重影响了农村农业的发展,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农村税费改革也由此开启。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审慎考虑,党中央决定把税费改革的重点放在农村,从规范农村分配关系入手,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在各地探索的经验基础上,1998年9月,国务院成立由时任财政部部长项怀诚牵头,时任农业部部长陈耀邦、中农办主任段应碧共同参与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以及相应的工作班子。“三人小组”和工作班子的成立,意味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在对农村“三乱”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后,工作班子对农村税费改革理出了头绪,并着手起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三人小组”多次召开由有关部门和基层同志参加的座谈会,直接听取部门和基层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并多次向中央报告当前农民税费负担的基本状况,以及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思路、政策建议和工作安排。国务院总理办公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先后听取了工作小组有关情况汇报。
2005年,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岗底张村村民立碑感谢党和政府取消农业税
经过充分调查研究,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对试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是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表明税费改革开始进入具体实施阶段。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重大决定,并选择吉林、黑龙江两省进行试点。其他省份进行了降低农业税税率试点,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西藏6个省份自主决定免征了农业税。2005年,全国有20个省份自主免征农业税,使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了28个,8亿农民受益。这些省份的实践,为最终取消农业税积累了经验。
进入2005年,农业税离彻底取消只有一步之遥。当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减免农业税步伐,在全国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6号主席令,宣布全面取消农业税。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至此,延续了几千年的农业税正式退出中国历史舞台。
全面取消农业税,体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伟大情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惠及中国亿万农民,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深刻转变了中国农民的传统观念,深远影响了农村农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时至今日,农业税取消已过去十几年,其深远的历史影响日益体现出来:一是推动了基层政府职能的转变。由于农业税的特定征收对象和现行农村的治理特点,只要农业税存在下去,基层政府与农业税的征收行为始终会难解难分地纠结在一起。农业税的取消无形地剥离了基层政府不规范权力的又一依仗,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得以逐步规范,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二是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与这项改革开始前的1999年相比,全国农民减负1045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三是推动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步伐。全面取消农业税,大大加快了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逐步实现了基层政府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等供给由农民提供为主向政府投入为主的根本性转变,对于推进工业反哺农业、统筹城乡发展、加快解决“三农”问题等,无疑都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四是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比2002年增加1111元;2004年至2006年,农民增收连续三年超过300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农业税取消后,农民生活得到一定改善,农民可以更自由、自主地选择和从事他们的增收行为。同时,取消农业税,进一步巩固了农业基础地位,增强了农业竞争力,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全面取消农业税,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继土地改革、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又一历史性变革,是遵循规律、顺应形势、惠及亿万农民的一大德政,以浓墨重彩的一页永远载入治国安邦的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