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斯鲍姆能力进路对正义主体的反思与人的尊严

2020-01-09 16:59聂彩新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鲍姆罗尔斯康德

聂彩新

纳斯鲍姆能力进路对正义主体的反思与人的尊严

聂彩新

(华南师范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纳斯鲍姆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没有解决残障者正义问题的根源。她的能力进路理论将能力与尊严联系起来,采取亚里士多德式而非康德式的个人观,以发展人的核心能力为目标,以关怀与爱为解决残障者问题的手段,修正了正义理论使得残障者被包括在正义主体之内,但其理论也存在问题有待进一步推敲。

纳斯鲍姆;能力进路;尊严;正义

残障者问题由来已久,当代政治哲学家纳斯鲍姆(Martha C. Nussbaum)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三个尚未解决的问题:一是正义主体是否包括残障者(如生理和精神上不健全之人);二是跨国正义问题;三是非人类动物的正义问题。其中,残障者的正义问题是纳斯鲍姆关注的焦点,她试图通过将能力与人的尊严结合起来提出多元能力进路来化解长期被忽视的残障者的正义问题。

一、契约论中正义主体的基础

纳斯鲍姆认为残障者的正义问题之所以被长期忽视是与契约论传统对正义主体的界定有关。通常,社会契约论家认为基本政治原则只有在具备一定的主客观环境才会产生。客观环境指参与契约各方得以商讨并达成合作的必要环境。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规定参与者需要在一个确定的地理空间内共存,并且具有大致相等的生理和精神力量,没有人能够控制其余人,反之,所有人联合起来就可以阻止任何人的侵犯。主观环境是指契约各方有大致相似的利益和需求,那么合作才是可能的。然而,生理和精神不健全的残障者是否包括在契约各方之内?在此,有必要简单梳理一下西方历史上契约论思想家的观点。

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中讨论基本原则时,把人类设想为一种具有尊严和道德价值的社会性的生物,为了共同生活才寻求同伴。人具有这两个特征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资格得到善意的对待。尽管他主张人们之间最重要的平等是道德平等,而不是力量平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包括精神上的残障者。霍布斯则强调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人们被恐怖色彩笼罩。因此,签订契约不是为了产生正义的原则,而是让渡自然权利的协议。相反,洛克则主张自然状态并非一种战争状态,强调自然状态中的人类生来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他认为签订契约的目的是互惠,人们联合起来形成国家的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财产,而残障者身体上却是不自由的,行动上依赖于他人。

同样,休谟也主张互利是人们合作的基础,是维护正义的关键,但在正义群体之中却把严重残障者和女性排除在外。类似地,卢梭也认为男性与女性身体迥异,女性不能作为公民。虽然,康德主张人是目的——“把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人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1]他把签约各方和选择政治原则的公民设想为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但却把女性和任何不能靠自己能养活自己的人视为消极公民而排除在正义主体之外。即使有一部分人可能会加入积极公民的行列,但女性和残障者则被永远保留在消极公民的范畴内。

以纳斯鲍姆之见,现代有三种契约主义:一是纯粹自我主义形式,把具有道德内容的政治原则建立在没有道德的互利假设之上,如大卫·高蒂尔的政治理论;二是罗尔斯的康德式契约主义;三是纯康德式的现代主义,放弃了互利的理念,只有公平理念和相互承认理念,如托马斯·斯坎伦和布莱恩·巴里。罗尔斯的康德式契约主义是纳斯鲍姆讨论的重点,她从首要善、康德个人观、大致平等、互利四个维度展开考察。

一是首要善理论。罗尔斯把参与协议的各方都设想为理性的成年人且能够达到社会合作与生产力的“正常”水平。如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规定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诸如“体力、智力一类的自然天赋的信息,一切都应该在正常范围内加以考虑”[2,p23]。但残障者的问题却被一再推迟,乃至以排除严重生理和精神不健全者的方式来理解“充分合作”的概念。相较于残障者有特殊需求,如轮椅通道、触觉标识等,那么为满足首要善只能使残障者问题让步于基本政治原则。在罗尔斯看来,如果首要善把残障者包括在内,那么他就失去了衡量社会最底层的方式。因为他划分社会地位的依据是收入和财富。他还主张,自尊是最重要的首要善,但衡量谁处于社会底层时却忽略了它。

二是康德个人观。康德是罗尔斯思想的源泉之一,他主张把每个人当作目的,不能因为总体社会福祉而就使个体从属于它。尽管正义被视为内在善并且公民也能够“事后”明白赋予不健全的人以完全的尊重和接纳的好理由,但问题在于“事前”即原初状态,社会契约框架阻止选择这一路径。因为有严重精神不健全的人对契约理论尤其在互利方面提出尖锐的挑战。如果生理健全的正常公民不愿接纳那些生理不健全之人,因为照顾这类群体需要高昂的花费,这类人的生存必定是失败的。再者,康德认为人作为理性存在者,他具有道德判断的能力是区别于非人类动物的最关键特征。为此,他把人类思考处在自然必然领域和道德自由领域中,而非人类动物只能属于前者,人类一方面具有动物性而属于前者,另一方面又具有理性能力而属于后者且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

但是,康德把人性与动物性分离却带来诸多问题:第一,他否认了人类的尊严就是某类动物的尊严;第二,这一分离也否定了动物性本身可能具有的尊严;第三,这也意味着人类人格中的核心是自足的积极的而不是贫乏的、消极的,但如此一来,这就歪曲了人类自身的道德和理性的本性,因为人类本身就是物质的、动物性的;第四,这一分离也使得人类自认为自身的核心是不受时间影响的,道德主体性似乎也不会长大乃至衰老。如果以这样的方式来思考人类自身的话,这就忽视了正常人的生命周期会可能带来特殊性的依赖期,如意外事故、衰老等,因此最终都会经历与残障者类似的结局。

三是大致平等。大致平等意味着唯有具有大致平等地位的人才有参与建立契约的资格。平等,不仅指道德上的平等,还包括能力以及所拥有的资源上的平等。罗尔斯继承了洛克、康德等人观点,主张“个人凭借其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和善观念)和理性能力(判断能力、思想能力以及与这些能力相联系的推理能力)而成为自由的”,拥有这些能力使得他们在所要求的最低程度上成为“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2,p17]。然而,这种观点不但使得残障者被排除在制定契约的过程之外,而且对每位独立的个体而言也是不现实的。因为人类在婴儿或老年时期都不可能成为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

四是互利。互利是契约论传统的核心概念,而“互利理念则被理解为每个人按其在事情中的地位(现在的和预期的)而获得利益”[2,p15]。但是,纳斯鲍姆却认为,这种以互利作为唯一目的的契约论忽视了人类仁慈的一面,互利不可能是社会合作的唯一动机,像爱、对他人的关心等都可以成为社会合作的动机。

综上,社会契约理论可以归结为两个核心问题,即“社会的基本原则由谁来设计”和“社会的基本原则为谁而设计”,即“由谁”和“为谁”的问题,换言之,也就是正义主体和正义客体。显然,无论是从契约论的传统还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主体和客体选项中都没有包括残障者,更不用说非人类动物。于是,纳斯鲍姆提出了能力进路理论试图重新界定正义主体,为残障者正义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契约论的可能的思路。

二、纳斯鲍姆的能力进路

何谓能力?纳斯鲍姆认为能力就是“‘这个人可以做什么,又能够成为什么?’”[3,p15]。实际上也就是阿玛蒂亚·森所谓的“实质性自由”[4],一组选择和行动的机会。一个人的能力就指他可能实现的可替换的功能组合,换言之,能力不只是栖息在个人体内的能力,而是个人能力和政治、社会以及经济环境再结合之后所创造的自由或机会,亦即纳斯鲍姆所谓的“混合能力”(combined capacities)。

首先,她倾向于使用能力(capacity)的复数(capacities),旨在突出“人类生活品质中的元素是多样的,在性质上是相互区别的:健康、身体健全、教育以及个人生活其他诸方面,不可能未经扭曲地化约为一种一元的尺度”[3,p13]。所谓内在能力是指个体内的流变的、动态的能力。这二者的区分在于:“一个社会可以卓有成效地实现内在能力的培育,但同时却堵塞民众基于内在能力进行活动的机会通道。”[3,p16]通过教育民众有能力就政治事务发表言论,具备内在能力,但现实中却压制民众的自由言论的表达。当然,这种区分的界限并不清晰,因为一个人可能要经历一定实践才会形成内在能力,自然也会因为失去实践的机会而丧失内在能力。

其次,纳斯鲍姆将能力与尊严联系起来,因为“能力进路不是要解决发展过程中所有正义难题,而是想通过一种底线的方式规定一种合乎人性尊严的生活是什么样的”[5]。在她看来,尽管尊严是一种直觉观念,模糊而不明确,但却有其实际意义。就像人与人之间虽有差异,但人性尊严在所有行动者主体之间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应得到法律和制度的平等尊重。就此而言,平等在能力进路中就占据着初始地位。当然,平等的对待每个人并不意味着要求所有人生活条件的平均,平均不等于平等。

因此,在纳斯鲍姆看来,如果人们想要过上一种最起码的最低限度的有尊严的生活,那么人们就必须具备以下十种核心能力:“1.生命;2.身体健康;3.身体健全;4.感觉、想象和思考;5.情感;6.实践理性;7.归属;8.其他物种;9.娱乐;10.对外在环境的控制。”[3,p24-25]这十种核心能力是社会正义最低门槛的底线要求,没有它们人们就无法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换言之,以能力来保障人的尊严。

再次,每一种能力都因其独特性而具有不可通约性,因而所有能力都应得到保障和保护。虽然能力之间具有不可通约性,但却可以相互支持,一种能力可以促进另一种能力从而产生“孵化性运作”,如获得教育的能力可以促进想象和思考的能力。纳斯鲍姆强调说,这一目录包含着底线的理念,能力进路也并不试图解决所有正义难题,只规定了一种相对充裕的社会低限,培育公民的这些能力是社会正义的必要条件。正如南希·J·赫希曼(Nancy J. Hirsch- mann)所言,“能力进路并不是人们必须做具体的事情才能获得自由或将自己构建为‘完美的人类’,而是他们必须有能力和资源才能来做这些事情”[6]。

三、能力进路与契约论的区别与联系

纳斯鲍姆不同意罗尔斯把残障者排除在正义主体之外,但她的能力进路与传统契约论和罗尔斯正义理论也并非没有联系。第一,能力进路把正义本身、能力、关怀等作为社会合作的基础,而放弃了互利作为社会合作的基础。在良序社会中公民有一套宽泛的道德目的,“事后”可以较好理解为何不包括残障者,但在契约签订“事前”依旧无法充分解决这一问题。与此相反,能力进路对利益和社会目的的阐释一开始就被道德化和社会化了,它是以结果为导向而非以程序为导向的进路。人类合作的动机可以各种各样,不仅包括热爱正义本身,还包括对残障者的同情与爱等。

第二,能力进路是以亚里士多德式而非康德式阐释人的尊严。康德把人的理性与人的动物性区分开来,而能力进路则效仿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把人视为政治动物,以此把人的理性和动物性统一起来。能力进路不仅主张自然界中包含许多不同类型的动物尊严并且所有尊严都应值得尊重,甚至是敬畏。再者,尊严不仅是来自他者的关注和同情,也是来自个体的自我实现和自我成就的能力。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有资格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残障者也不例外。

第三,能力进路与关怀。按照能力进路要求,不能只用收入和财富来衡量首要善,对残障者而言,关怀才是最重要的,收入和财富并不能代替关怀。契约论把互利作为社会合作的基础,残障者无法像正常人那样积极参与“充分合作”。然而,能力进路则主张把极度依赖时期所需要的关怀理解为公民的基本需要,而这些需要的实现正是正义社会的体现。关怀不是一件或由某个人来完成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照顾好残障者,保障好他们的生活和健康,从而促进他们各方面的能力发展。

第四,能力进路与契约论共通之处。一是这两者在根本上都是具有相似一些直觉特征,把人类在道德上视为平等的,政治平等要求支持各种的生活行动与生活选择。二是能力进路是通过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思想的视角被明确表达:“出于政治目的,对权利资格的论述被设想为一种对善的不完全说明,公民可以把它跟善的不同的完备性观念联系起来。”[7,p113]当然,能力进路不依赖于形而上的认识学说,而是通过独立的伦理观念的方式来表达,并希冀这种观念能够在公民中成为重叠共识的对象。

第五,能力进路与罗尔斯正义原则。罗尔斯强调正义原则和原初状态的选择,而纳斯鲍姆则认为残障问题应当被视为正义问题来处理,那么,这就需要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进行修正,放弃古典契约论传统所依赖的特征。就正义原则本身而言,罗尔斯没有为残障者提出任何原则,也没有把他们作为正义对象来考虑。因此,这里的问题不是我们如何看待罗尔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的原则,而是把他关于“正常”人的原则拓展到被他所忽略的问题上,也就是残障者必须被包括在正义主体之内。

当然,能力进路与正义原则的相同点都是旨在把握与人类尊严相一致的生活观念,并在政治上使其具体化。不同点是,差异性原则无法通过能力来论证。因为无法为每种能力都设定差异性原则,这样就无法形成系统的观念。因此,对于能力进路而言,它的吸引力在于它能够把握事物的多样性和不可公度性的能力,虽然抛弃了词典式的序列,但依旧坚持宗教、言论等方面的自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罗尔斯正义论原则的精神。

四、能力进路的不足

纳斯鲍姆把尊严和能力结合起来作为能力进路理论的起点,以亚里士多德而非康德式尊严观,拓展了正义主体,这对于解决残障正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存在局限。

纳斯鲍姆把能力与尊严相联系起来,主张社会目的旨在保障人们最低门槛的核心能力,进而维护人的尊严。但就尊严本身而言,她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界定,只称其为一种直觉观念。在此,引用福尔摩沙(Paul Formosa)和麦肯锡(Catriona Mackenzie)对尊严的界定和分类。他们指出:“我们可以把尊严(包括人的尊严)理解如下:X有尊严当且仅当X具有一种值得尊重的身份。尊严是一种身份,即在一个群体中的地位。如果一个身份是值得尊重的,当它是一个有分量且重要的身份时,我们应该对此表示敬意或敬畏。”[8]就人类尊严而言,它可以分为“身份性尊严”(status dignity)和“成就性尊严”(achievement dignity)。前者涉及“一个人他或她自己值得尊重的身份。身份性尊严不是一个程度问题(有人具有身份性尊严或者没有),而是通常它是人的一种永久性的(至少说是长期稳定的)性能”。与此相反,后者涉及“一个人的存在和所做之事所值得尊重的身份。因此,成就性尊严是一个程度问题(人可以拥有的多或少)并且通常它不是一个永久的或稳定的性能,因为它能够获得也可以失去”[8]。

按照这种理解,纳斯鲍姆在能力进路中反思正义主体时,她反对将残障者排除在外,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并主张“能力应该为每个人所追求,每个人都应该被当作目的,没有人可以被作为他人目的的纯粹手段”[7,p50]。这就是说,她谈论的是身份性尊严。然而,当她谈及将尊严与积极行为主体联系起来时,身份性尊严需要行为主体具备最低门槛的能力才能够过一种繁荣的生活。也就是说,人只有具备最低门槛的能力才能获得人的尊严,那么,这就是一种成就性尊严。同时,她也认为促进物种繁荣与发展是尊严源泉之一,那么,那些没有达到最低门槛的能力的残障者是否就具有身份性尊严呢?如果将获得最低门槛的能力作为保障身份性尊严的条件,那么,这实际上就已经从身份性尊严滑向了成就性尊严。

如果正义主体没有拓展到那些不具有最低门槛的残障者,那么就无法保障那类具有身份性尊严的残障者过上健康繁荣的生活,为此,就先要使他们具备最低门槛的能力,通过自己的努力具备了能力,从而具有成就性尊严,但如此一来把尊严与能力相联系就陷入一个循环困境,以至于不得不推敲这些问题:从范围上,谁有尊严;从类型上,人们具有何种尊严,是否有不同类型的尊严,诸如两个生命体的尊严也可能有不同程度或类型;这些尊严的基础和根据何在以及为什么有些人有而另一些人却没有;人类应当如何对待自身与他人的尊严;从尊严的概念而言,人们应当如何对待缺乏尊严的生物[8]。

综上所述,残障正义问题之所以没有解决,根源于契约论传统和正义理论对正义主体的界定和理解。纳斯鲍姆提出了能力进路理论,把能力与尊严结合起来,以亚里士多德式而非康德式的观点重新界定了正义主体的范围,必须把残障者包括在正义主体之内,以发展人的核心能力为目标,把关怀与爱作为解决残障者问题的重要手段,一定意义上补充和修正了正义理论,从而为残障者正义问题提供可能的思路。

[1] 康德.杨云飞,译.邓晓芒,校.道德形而上学奠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64.

[2] 约翰·罗尔斯.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3] 纳斯鲍姆.田雷,译.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4] 阿玛蒂亚·森.任赜,于真,译.以自由看待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

[5] 张丽娟.多元能力:社会正义的人性尊严表达——纳斯鲍姆正义的能力理论探究及对正义难题的回应[J].科学经济社会,2018,36(2):1-6.

[6] Hirschmann, Nancy J. Women and Human Development: The Capabilities Approach. By Martha C. Nussbaum[J].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2001, 13(3): 225- 228.

[7] 纳斯鲍姆.陈文娟,谢慧媛,朱慧玲,译.正义的前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8] Formosa P, Mackenzie C. Nussbaum, Kant, and the Capabilities Approach to Dignity[J]. Ethical Theory & Moral Practice, 2014, 17(5):875-892.

Nussbaum's Reflection on the Subject of Justice and Human Dignity

NIE Cai-xin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31, China)

Nussbaum thinks that Rawls’s theory of justice fail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justice for the disabled. Therefore, she puts forward the theory of capacities, which combines capacity and dignity, and takes the Aristotelian rather than Kant’s personal view. It takes the development of core competence as the goal and makes care and love as the method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disabled. It corrects the theory of justice to make the disabled included within the subject of justice. However, there are problems in the theory of capacities that need to be further discussed.

Nussbaum; the theory of capacities; dignity; justice

D0

A

1009-9115(2020)02-0105-05

10.3969/j.issn.1009-9115.2020.02.020

2019-07-01

2019-11-25

聂彩新(1991-),男,甘肃陇南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

(责任编辑、校对:郭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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