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

2020-01-09 14:28马良灿
关键词:村落集体经济集体

马良灿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杨凌 712100)

近年来,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探索这种经济形态多元化、多样化的实现方式,以此重建村落共同体的社会经济基础,在很多地方得以实验和实践。同时,重新找回集体经济,既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1]。这种现象体现了人们对集体化时代农村公共生活的眷念,更反映出当人们面对当前乡村社会衰败困境时,希望通过复兴集体经济来重建新的村落共同体,防止村落或农民走向终结,进而实现乡村社会复兴的热切期待。重新找回集体经济,不只是眷念和反思传统,而是立足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发展面临的困境,思考村落共同体和农民的未来命运,面向乡村未来发展而提出的新命题。

重新强调集体经济对于中国乡村发展的重要性,不只是着眼于乡村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体经济体系的重建,更关乎乡村社会的团结、村落成员之间社会关系的重建以及乡村社会基础秩序的重塑。在论及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有效实现形式时,需要将村落社区、社群关系、农民主体性、个人与集体的互为主体性等理念融入其中,突出集体经济对于修复乡村社会关系、实现乡村社会整合与村落共同体重建所能发挥的基础性作用。而嵌于乡村社会关系与结构中的这种新型集体经济形态,便是笔者所试图阐述的村落集体经济。重新找回这种村落集体经济,对于克服当前乡村社会空心化、村落组织松散化的困境,对于修复乡村社会关系,实现乡村社会的组织再造和社会整合,都具有积极的价值。因此,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既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延续,更是对它的重构与超越。

笔者将从本质内涵、时空背景和制度政策依据3个层面,就“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这一命题展开论述,进而构建一种村落集体经济与乡村社会发展的新理念。

一、村落集体经济的本质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社会遭遇的社会转型与发展变迁,乡土社会的社会形态、社会经济基础和面临的基本问题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乡土社会进入了个体化、市场化、功利化、城镇化、流动化与空巢化的“后乡土社会”[2]。乡村社会形态的深刻变动必然使重新找回的村落集体经济的内涵同集体化时代乡村社会的集体经济存在本质差异。笔者强调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并不是让当前的农村再次回归到以“政社合一”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时代,而是探索在农民个体化、村落空巢化、村落集体经济空壳化、乡村公共性衰落的新形势背景下,如何通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来提升社区公共财力基础[3],进而彰显集体经济的社会品格,使之为修复村落社区关系,再造乡村组织,重建乡村社会和防止村落终结发挥积极作用。

村落集体经济强调经济的便是社会的,认为只有将集体经济融入村落社区,使之成为社区关系与社区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经济才能为实现乡村社会团结与社会整合做出贡献。从本质上说,村落集体经济是一种嵌入乡村社会,以一定地域边界、身份认同和集体产权为基础,并为全体村民所分享和共享的社会经济。在此,“村落”和“集体经济”不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关系,而是包含着社会与经济的深度整合。

从社会学意义上说,村落呈现的是社区居民社会生活的地域空间、文化空间和社会空间的统一,彰显的是一种具有地域、文化、社会生活、身份认同和公共属性的社会共同体。而“集体经济”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在行政村落或自然村落的具体表现形式,强调农村的土地、林地、山川、河流等归村组集体经济成员所有。集体经济强调村社集体成员身份、户籍身份和地域边界在分配或分享集体经济收益中的独占性、封闭性和排他性。因此,只有拥有和获得集体经济的成员身份和户籍资格,才能参与和共享集体经济所带来的收益。村落中的外来人口,特别是流入本村的流动人口由于缺失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和村社户籍身份,无法获致和拥有村社集体农地产权的使用经营权。这些流动人口虽然居住在本村本社中,却无法参与和分享村社集体经济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实践中,村社集体以农地集体产权制度为基础,通过采用多种经营方式和实现形式盘活集体经济,最终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带来实惠,并在承担全村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一定的功能。

将村落置于集体经济之前,表明村落集体经济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特殊形态,它延续了村社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基础,同农村集体经济在产权结构、集体成员身份和地域边界上具有一致性。但村落集体经济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前者更重视经济的社区属性和社会品格,而农村集体经济则更关注经济的物质效益或个体与集体的利益联结。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形态,村落集体经济注重村落内部的团结互助、社区合作与经济行为的社会参与[4],体现村落中全体村民整体化的利益诉求和发展需要。因此,这种村落集体经济不仅承担着经济发展,还应该承担公共服务、乡村治理与重建乡土社会的社会使命。

要实现这种社会使命,村落集体经济需要强有力的社区组织载体。村落集体经济所赖以依存的这种社区组织将立足于村落集体经济成员和社区的整体性利益,代表的是村落社区居民的集体意志,维护的是乡村社区的公共利益。因此,它将超越个体、家庭、各种乡村精英群体或利益小群体的狭隘视界,更好地服务于乡村居民的公共生活,并进而为实现乡土重建提供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在一些地方村落集体经济的具体实践中,这种社区组织载体往往以“村两委+村社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或“村社合一”的形式呈现出来。亦即,代表村民整体利益的村社组织(村党支部和村民自治委员会),直接嵌入村社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中,引领村落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使其向服务性、公共性、福利性和社会性的方向发展,进而从根本上防止乡村精英或村庄能人等俘获村落集体经济的整体性利益。因此,乡村社区社会组织和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的互相嵌入,使村落集体经济重建社会的功能得以彰显。

为了更好地理解村落集体经济的本质内涵和社会功能,可以就这一新经济形态的实践机制进行分析。所谓村落集体经济的实践机制,是指村落社区组织内部、村落社区组织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围绕村落集体经济的紧密型、股权型、合作型和公共服务型等实践关系和多样化、多形态的实现方式而形成的社会利益联结、社会关系协调与互动。在这种社会利益联结与关系协调互动的过程中,各个行动主体既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又相互合作,并将促进组织内部的利益互补与组织关系协调,将整合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将维护和实现村社集体的共同利益和公共秩序作为村落集体经济的具体实践逻辑与运行准则。这进一步表明,村落集体经济将经济嵌入在多元社会关系的协调互补过程中,并将为组织乡村、促进乡村秩序与关系的协调互补,为实现后乡土社会的重建开辟新的路径。

因此,通过乡土重建,村落集体经济将使村民对村落产生荣誉感、归属感和责任感,使村民个体和村落集体结成紧密的社会联结。村落集体经济是一种共同体经济[5],它突出强调了社群和人的社会因素在集体经济中的突出地位。这种新经济形态强调经济和社会互相嵌入和共同发展,主张全体村民都是这种社会经济的受益主体,认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目的在于服务乡村全体居民,在于真正立足于“社区和人的发展需求”[6]。可以说,嵌入在村落社会中的这种集体经济的新形态,鲜明地体现了社会主义乡村经济的社会底蕴与独特魅力。

为进一步呈现村落集体经济的本质,可以将其与乡村精英经济、乡村合作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等经济形态进行辨析。首先,村落集体经济同乡村精英经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村落集体经济关注的是全体社区村民的整体性利益,追求的是实现村落的社会平等和社会公正,强调经济发展嵌入在村落社区关系中,重视经济活动背后的社群关系,主张对村落集体的服务优先于利润,突出全体村民整体化的利益诉求和发展需要。而乡村精英经济体现的则是乡村精英群体通过利用各种关系网络控制和俘获乡村社会公共资源来实现乡村精英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它将精英个人利益凌驾于村落共同体利益之上,强调精英个人利益优先于村落整体利益。在实践中,乡村精英俘获的公共资源既包括村落原有的土地、林地、水产、房屋等集体性资源资产,也包括新时期各种类型的下乡资源、进村项目与惠农优惠政策。由于乡村精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往往以俘获和牺牲村落整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利益为前提,这将引发村落内部新的利益分化与关系重组,导致村落内部的社会紧张并造成新的社会不平等。乡村精英经济非但不利于村落的社会整合与社会团结,反而分化和破坏了村落共同体的社会经济基础。因此,村落集体经济旗帜鲜明地反对乡村精英俘获和控制村落的整体利益,前者立足于社区,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合作共同体的生成”[7]。只有当村社集体建构起合作共同体,农民个体才会拥有作为个人的完整生活,从而成为真正独立的、完整的和自由的个人。因此,村落集体经济突出强调了村落和社区对于乡村居民的重要意义。

其次,村落集体经济与乡村合作经济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种社会经济类型。村落集体经济是农民群体在集体共有产权和成员资格身份基础上进行互助合作、从事生产经营并由此发生利益联结、实现利益共享的共同体经济。从性质上说,村落集体经济是社会合作经济的一种类型,强调村民在集体产权基础上的自愿联合、合作与积极参与。乡村社会中,村民的社会合作是该群体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而结成的协同互助关系,反映在生产劳动、自治防卫、精神需求、日常生活等方面[8]。在经济社会生活实践中,农民彼此之间基于利益关联而开展互助合作和生产经营的合作经济形式多样、内涵丰富。从表面上看,在传统社会以及现代社会中仍然广泛存在的合作经济表现出了“集体性”的一面,但本质上却是农民认识到依靠个体化的力量不足以保证完成全年的农业生产,才借助村民之间彼此互助的形式实现自身的利益。即使是当前农民彼此之间仍然基于利益关联而开展互助合作,如互换劳动、农业生产协助、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创业协助等等,其立足点和归宿仍然是为了实现农民个体利益。乡村合作经济主要是基于农民之间的个体联合而非集体联合,它缺失集体产权与成员身份的属性,更不需要承担社会公共服务与重建村落共同体的使命。因此,从本质上说,乡村社会实践的各种合作经济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村落集体经济[9]。

最后,国家制度政策表述中的“农村集体经济”与笔者所建构和阐述的“村落集体经济”,这两个概念之间也存在一定距离。从社会学意义上说,“农村”呈现的是村民所居住的地域空间,而村落除了地域空间的内涵外,还包含社会文化和居民生活的共同体涵义,显然,村落大于并涵盖了农村。“村落集体经济”这一新理念突出强调了集体经济的社区性、共享性、居民参与性的社会属性,关照的是集体与个人基于集体共有产权和互为主体性基础上的利益联结、互惠合作与相互依赖,彰显的是集体经济的社区共同体品格。

国家制度政策表述中的“农村集体经济”这一概念,是从集体化时代延续下来的,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村组集体成员基于成员身份、自愿联合、合作经营、联合生产、共同发展、利益共享的社会经济,体现了个体和集体共同发展的利益结合[10],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乡村社会的具体实现形式,并强调产权的集体共有,包括了传承型、改制型、股份型等经济类型[11]。在新形势下,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乡村集体经济多元化、多样化的实现方式的实践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在政策表述上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2016年,国家提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一内涵丰富的概念,是农民群体“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12]。这种经济形态更加突出了农民和集体在互为主体性基础上的股份合作与利益联合,强调了利益纽带对于联结个人与集体的重要意义。随着农民与集体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和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建立,农民与集体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农村集体经济所彰显的服务性和社会性的特征更加明晰。

由此,国家政策所倡导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村落集体经济”两者之间的契合性越来越高。这两个概念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两者都突出强调村社集体在基于集体共有产权基础上的利益联结和关系组合,都强调“集体经济”对于促进个人与集体、个体与社会的利益联结的意义和价值。另外,由于“集体经济”的产权属性,使“村落”和“农村”在地域边界和成员身份确认上具有一致性,是社区成员基于一定的身份权利和产权归属在自然村落或行政村落而形成的关系联结。正是这种共同体联系,可以将村落集体经济视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特殊形态,并进而探求“村落集体经济”的时空背景与制度政策依据。不过,从社会嵌入性层面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同“村落集体经济”存在明显区别。主要的区别是,前者重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联合与经济纽带,关注的焦点是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经济利益,而后者则更加突出集体经济的社会品格与重建社会的时代使命,强调经济与社会的互相嵌入、社群关系与个体命运的互相促进、经济发展与乡土重建的内在统一。这表明,尽管村落集体经济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特殊形态,但两者所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笔者强调村落集体经济这一概念,凸显了集体经济对于社群和社群中鲜活的个体进行社会保护的意义。

二、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的时空背景

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需要将其放置在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转型及其遭遇的经济社会变迁的时空背景中进行考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业税费改革的全面完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运动的持续推进以及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这些事关农民命运、乡村发展和未来农村社会发展前景的重大事件,同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的时代诉求互相呼应,成为理解村落集体经济复兴与乡土重建的时空背景。

人民公社废止后,广大农村地区进行了农地产权改革,集体直接将土地发包给农户家庭进行生产经营,并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谓集体统一经营,意指村社集体通过向村民收取一定的费用如“三项提留、五项统筹”来为村民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在国家尚未在乡村建立相对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的情况下,村级集体经济在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向乡村社区提供公共产品,促进乡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3]。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乡村社会的发展变迁,这种经营体制过度强调个体“分”的一面,而弱化集体“统”的功能,使广大农村在集体化时代积累的村集体资产大部分被分光卖光,大多数村庄集体经济处于空壳化状态[14]。

集体经济的“空壳化”不仅使乡村公共服务难以持续,还使乡村组织的组织动员能力过于弱小,难以将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加之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深度渗透到乡村社会,使农民生活的个体化和功利化表现得越来越突出。20世纪90年代末期,全国乡镇企业纷纷倒闭及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弱化,改变了农民离土不离乡的就业结构,特别是农村土地的有限产出、农民家庭支出的上升和市场经济对乡村社会的巨大冲击,迫使很多农民不得不背上行囊,离土离乡并外出务工,由此形成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大量人口,特别是青壮年群体的向外流动,使乡村变得更加凋敝。因此,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未建构出强有力的乡村社区组织体系,更难以阻止乡村社会衰败和村落空心化的社会现实。

21世纪初,中国农业税费改革的完成与农村农业税费的全面取消极大地减轻了农民负担,使农民对集体和国家的责任降低到了最小状态。因此,这次改革再次释放了乡村发展的能量,从根本上缓解了乡村干部与农民之间因税费征收而产生的利益矛盾,乡村社会进入了后税费时代。在后税费时代,乡村干部被禁止向农村收取任何费用,农村集体组织缺乏经济来源,集体经济空壳化严重,村级组织由于财力匮乏而陷入了瘫痪状态。在这样的背景下,村集体无法也没有能力和动力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公共服务,农民和乡村干部的关系更加松散。因此,后税费时代,由于分得太彻底、统的能力严重不足,使乡村社会的空巢化、农民社会生活的个体化、村落集体财政的空壳化现象更为严重。国家取消农业税费的本意是全面减轻农民负担,不过由于集体向农民征收经营服务费用也一并被取消,这使得农民缺失了对村社集体应尽的义务,村集体也逐渐丧失了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在没有国家公共服务进村的前提下,农户不得不以个体化的方式来处理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农业税费的废止使村社集体经济更加空壳化,乡村公共服务也由此难以持续和跟进。

为调动乡村干部服务基层的能力和积极性,密切干群关系,确保农村生产经营服务能够持续跟进,激发乡村活力;为改善农村的社会生活环境,重建乡村社会,国家启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运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运动是以项目进村、资源下乡为基础的制度安排,极大地改善了农村水利、电网、居住环境、路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农民享受到了这些公共服务所带来的便利。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进村资源和项目往往被基层干部和乡村精英所主导,加之基层干部将自身的意图和利益糅杂到项目实施中,随意改变项目实施的重点和方向,进而引发乡村内部的利益冲突与阶层矛盾,使干群关系变得紧张[15]。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注重乡村社会的基础设施和物质建设,它没有将增进乡村社会团结、优化乡村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促进村落共同体的成长作为乡村建设的重要目标,致使乡村社会并未因项目进村和资源下乡而得以重生,村落集体经济也没有因为公共资源的不断投入而得以发展壮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没能从根本上扭转农民社会生活个体化、乡村社会组织松散化和乡村集体经济空壳化的社会衰败现实。

自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并探索其有效实现形式的政策倡导以来,国家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同时,不断从多个层面阐述多途径、多元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主张,并在不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多元化、多样化实现形式与实现路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总要求,以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为总目标的乡村振兴战略,并将这一战略作为今后我们党和政府全面复兴乡村社会、经济、文化和乡村生活的指导方针。这一战略强调乡村振兴的系统整合,突出组织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互相嵌入。在这样的时空背景下,笔者提出并阐述“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这一新的学术命题。作为社区共同体经济,村落集体经济不仅强调农民个体之间开展密切的经济合作,更主张经济嵌入社区关系结构,突出集体经济的共享性、社会性和公共性等社会品格,其能较好地回应社区居民的现实需求。

三、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的制度政策表述

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具备充分的制度政策依据。在国家政策表述中,主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一提法,没有明确使用“村落集体经济”这一概念。不过,村落集体经济同农村集体经济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尽管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三者在农地产权基础、地域空间和成员身份等层面高度契合。因此,村落集体经济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新形态,特别是国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的重大战略以后,乡村经济、政治和社会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可以说,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将成为今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呈现形式和发展的某种新趋势。尽管村落集体经济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之间存在一定区别,但国家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改革、实现路径与方式、个体与集体股权型利益关系建构、村级组织建设与治理效能建构、清产核资与集体资产改革等的制度政策表述同样适用于村落集体经济。

自党的十七大以来,面对村落集体经济空壳化、乡村社会空巢化和农民社会生活个体化的现实困境,国家再次强调了复兴集体经济对于实现乡村发展和公共物品供给的重要意义,国家发布的各种制度政策就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探索集体经济多元化、多样化的实现方式与经营方式,推进集体经济的组织建设与法制化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表述。这些纲领性政策文件的出台与政策表述,一方面说明了党和政府对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问题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为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与政策依据,使通过复兴村落集体经济进而实现乡村社会的重生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

国家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表述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7—2014年,这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探索与盘活期。面对后税费时代乡村公共服务供给难以持续的困境、集体经济空壳化和农村走向凋敝的社会现实,国家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同时,重视盘活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提升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农户生产经营与运营管理的能力,重视以股份制和合作经济的方式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强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对农民集体资产收益权和分配权的保护。

党的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明确提出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并以此重建村落集体经济,改善乡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困境。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则指出要通过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盘活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来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增进村社集体与农民个体的利益联结,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收益权。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以及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明确村集体的土地权属,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村集体产权试点,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对农民生产经营的服务能力。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则明确提出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依法维护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和继承的权利。这些制度政策的出台,为发展壮大村落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经济服务乡村社会的能力,为建立集体和农民的利益联结,促进农民的团结合作和保障农民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政策依据。

第二阶段从2015年至今。2015年以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在全国各地的试点和农地产权改革的持续深入,国家对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表述更加具体,集体经济对乡村社会发展的意义被不断强化。在这一阶段,复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重建乡村社会的经济基础,已成为国家制度政策演进的一贯逻辑。同时,在国家制度政策的表述中,明确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嵌入乡村社会关系结构,将其视为优化乡村治理秩序、重建村落共同体、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社会经济基础。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6年国家发布的重要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这种经济形态强调基层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地位,可分为集体非经营性资产和集体经营性资产两种类型;对于集体经营性资产,应当对其进行改革,将其折股量化到集体成员,并让农户长期分享资产收益,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实现集体成员间的股份联合与利益联合;这些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开展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能力,增强集体经济的发展活力和实力,尤其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集体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其提升乡村公共服务的能力。这些政策表述,有助于在国家、个体与集体之间建立密切的利益联结纽带。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进一步肯定了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复兴村落集体经济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意义。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就进一步推进以清产核资、“三变”和经营性资产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多元化创新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与运行机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地位、防止乡村精英俘获集体资产和充实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等问题进行了深刻论述。特别是文件把为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作为今后“充实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的制度基础提出来,使其从政策合理性走向了制度合法性。

2018年国家出台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在坚持农民主体性和尊重农民自愿性基础上,提出要建构村集体与小农的股权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多种形式的利益连接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提高农民的参与程度,让农民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过程中获得实惠。同时,《规划》将产业融合、股份制、合作制、股份联合制、租赁制、创新收益模式和充分挖掘集体资产潜力等作为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这极大拓展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延展空间。同时,《规划》将调动农民参与、建立股权型和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作为建构村落集体与个体、个人与社会新型关系的纽带,突出强调了乡村集体经济复兴与乡村社会重建之间的内在关联。同之前出台的政策相比,《规划》对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思路更加明确,对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保护、对个人与集体、个体与社会之间因利益联结而形成的关系更加具体。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对集体资产的清算和使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确认、外嫁女的集体权利保护、集体经济的实现方式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国家同年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多元化、多样化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与可持续发展机制。同时,文件对集体经济发展中的人才缺失、集体资产的闲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收益、资产融资、集体经济的组织领导、集体经济的市场化改革、财政资金形成的股权量化、农民集体资产的权能扩展、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集体经济与工商资本下乡的衔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论述,更加细化和明晰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方向。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和地位,指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份文件充分肯定了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对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意义。

上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表述,表明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已具有充分的制度政策依据。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对于实现新时代乡村社会的组织振兴、重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基于利益联结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缓解村落个体化、乡村社会生活无序化的组织困境,重建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品格,增强乡村社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社会主义新时代,国家不仅从制度政策层面充分肯定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复兴对于乡村振兴与促进村落共同体成长的积极价值,而且明确指明了这种经济形态的多元化实现方式、实现路径与发展方向。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在新时代迎来了崭新的发展契机,是今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对农民社会生活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并以此重建集体与个人的新型关系,实现乡村社会、经济、组织、文化、生态全面复兴的新时代。

四、结语和讨论

近年来,面对当前乡村社会衰败的困境,一些学者形成了村落或农民终结的论断,这些论断似乎表明,村落或农民的终结是不可改变的趋势。不过笔者的论述表明,只要找到乡村复兴的切入点,在一些地区就可改变村落或农民终结的命运。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将为村落的再生或乡土文化礼俗的重建提供某种可能。一方面,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重建社会,重建村落共同体的过程。因此,面对乡村社会衰败的现实困境,如何运用乡村现有的集体资源,采用多种方式培育和发展壮大村落集体经济,使之成为复兴乡村、重建社会的重要经济基础,这成为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需要给予认真对待和反思的问题。另一方面,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契合了村落社会的文化礼俗。守望相助、邻里互保、人情互惠、敬老爱幼、生活互助和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是村落社会中长期存在的文化礼俗,这些长期积习而成的社区品格,成为村落延续的精神与灵魂。村落集体经济的本质在于通过重建乡土复兴的社区根基,最终实现修复社区关系、增进社区团结与社会合作,实现村落文化礼俗的重生的目的。这表明,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的过程,也是重建村落社区品格,复兴乡村文化礼俗的过程。

总之,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探索集体经济在新形势下的有效实现方式与实现路径,重振集体经济在改善乡村治理环境、服务乡村社区居民的公共生活,重建村落文化礼俗以及实现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积极价值,顺应了新时代实现乡村社会全面振兴的时代诉求。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将为新形势下乡村社会的组织再造、村落重建与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笔者强调重新找回村落集体经济,并不是要替代国家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投入和惠农政策,也不是要取消国家对农村的各种政策优惠。在实践中,国家公共服务投入和政策支持同村落集体经济的复兴是相互促进的。在后乡土社会,乡村社会正面临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双重困境,笔者强调探索一种崭新的集体经济新形态,这或许能为当前部分地区破解村落或农民的终结,缓解乡村社会衰败的困局找到另一种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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