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华平 李建润(..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赣州 34000)
内容提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推动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这是中国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大部署,也是在新的历史方位下农业农村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要立足于我国农村农业发展的基本特征,科学认识当前我国小农户在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内外矛盾,坚持小农户主体地位,在提升小农户自身发展能力与优化外部环境两方面下功夫,切实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小农户作为我国农村微观组织基础,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将占据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地位。推动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必须要立足于小农户基础,在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扶持和发展小农户,在发展小农户的进程中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绝不能“去小农化”,不仅要给小农户留以足够的生存空间,还应该大力扶持和推进小农的现代化发展,在科学认识新时代小农的基本特征和挑战基础上,坚持好小农户的主体地位,处理好小农户发展的内外矛盾,在小农户经营的基础上选择一条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自古以来,小农经济一直是我国发展前进的基础。时光迈向21世纪的今天,我国已进了社会主义新时代,但是受耕地资源禀赋及庞大农业人口的影响,大国小农仍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现阶段,我国小农户发展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小农生产的代际化。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农业技术的提高,农业对劳动力需求的不断降低,大量的农村青壮年进入城镇寻找就业机会,而年龄偏大在城镇缺乏就业能力的一批人则留在农村务农以及照顾子孙,逐渐使得广大农村形成了“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小农经济结构,这既是农村家庭的生计模式结构,也是家庭农业劳动力的再生产结构,构成了我国“小农经济”社会结构的核心基础[1]。在当前乃至在农业现代化实现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依然会存在这种代际分工的小农经济模式。这种模式既保证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城镇就业,为城市各产业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来源,也为留在农村的农民提供了基本的农业收入和就业。
第二,小农的兼业化。小农的兼业化主要表现为小农收入的多元化。当前,单纯依靠纯粹的农业生产已不能满足一个小农户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小农户走上了兼业的道路,小农户非农收入占比不断上升。一方面,农作物的季节性、生产周期长以及劳动过程的不一致,农业劳动过程产生间断性是广大小农兼业的客观基础,加之农业机械化的提高,小农户用于土地生产的时间不断减少,从而使得广大小农户走向兼业化的道路。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农户耕地面积少,农业生产效益低,难以维持日常生活的需要,大量的农户为增加家庭收入,走上了兼业化的道路[2]。在我国城市化未完成之际,城镇无法吸纳足够多的农村劳动力,大量的小农选择就近务工兼业,小农户的兼业化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业生产,也提升了广大农户的家庭收入。
第三,小农生产的小型机械化。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人多地少,耕地资源有限,形成了我国小农生产的小型机械化模式,也称为半机械化模式。一是农业经营主体能力的限制。根据2016年我农业统计资料显示,农业生产经营人员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其受教育水平不高,难以适应和掌握农业新技术的不断革新,使得我国广大小农户还处于一个初级农业机械化的阶段。二是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限制。我国具有多种多样的自然地理条件,尤其是广大丘陵山区,耕地田园处于山峦叠嶂之间,耕地狭小且分散,不少农村地区的用电、用水、交通等基础设施还不完善,在有些地区“有机难用”和农机“下田难”问题仍旧比较突出,从而使得耕地无法展开有效的机械化。三是单位经营规模的限制。小农户由于其单位耕地面积较少,经济实力较弱往往更倾向于通过投入更多的劳动来弥补机械化的效率,更倾向于传统人工形式的精耕细作,土地经营规模的限制使得小农户对农业机械化生产的需求不高,这也是阻碍我国农业机械化深度发展一个重要原因。
小农户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主体,不仅具有经济性的基本功能,还具备社会性、政治性的功能价值,在推动农业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支撑工业化发展所需劳动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面中小农户临着自身的先天不足与外在环境的内外矛盾,制约了乡村振兴战略的进一步发展。
现代农业要求大生产、大市场,而受家庭承包责任制和耕地资源紧缺的影响,造就了我国小农户普遍经营规模小、耕地碎片化的基本模式,与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存在较大的现实矛盾。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公报,截止2016年底,全国农业经营户共有20743 万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为398 万户,这说明目前我国规模农业经营户仅占较小的比例,农村中依然存在着庞大农业人员,广大小农户依然维持着独立经营的状态,这是阻碍农业规模化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小农户的大量存在,也导致了我国各类农村农业组织发展水平还不高,组织带动能力不强,还无法承担着其开展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从而使得我国农业组织化、规模化还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农业现代化的目标之一是实现农业市场化,这也是农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3]“市场的动力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最根本动力,现代农业不是靠政府去认定的,而是建立在现代市场体系基础上,是消费者能够通过市场选择表达意愿的农业”[4]。小农户与农业市场化的矛盾由来已久,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小农户市场经营能力的薄弱和当前我国农业市场体系的不完善。
单个农户农业经营规模小,农产品的自给性还很高,向市场出售的农产品有限,这是我国农产品商品率长期低下的重要原因。小农户依靠农业致富就必须为市场而生产,但广大小农户与市场需求信息的不匹配,农民普遍受教育水平低,运用现代生产技术、信息手段能力不强,缺乏主动研究市场、积极适应市场的意识。小农户作为市场中的一个微观主体,很难应对千变万化的农产品市场形势,加之农业周期长,季节性明显,农产品市场信息的滞后使得农户对市场上的需求可能作出错误判断,甚至出现农业生产经营上的“跟风”现象,这就导致小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着极大的市场风险。[5]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农业市场体系的不完善问题在我国农业和农村越来越突出。在农产品流通领域,我国农产品流通模式大多处于现货交易的集散形式,流通经营主体分散、经营方式落后从而使得我国农产品流通效率长期徘徊不前,制约了我国现代市场体系的升级。我国现代农业市场体系起步晚,农业市场信息化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农业信息基础设施水平还远不能满足农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只停留在建设专门的相关网站推送农产品价格相关信息,农产品信息化全程监控缺失,加之各地区的发展差异,农业信息化水平也不存在着不平衡,严重制约了我国统一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
人才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保障,充足数量和较高素质的农村人才更是乡村振兴的支柱。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所示,截止2016年底,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31422 万人,其中年龄35 岁及以下的6023 万人,年龄在 36 至 54 岁的 14848 万人,年龄55 岁及以上的10551 万人。小农户中劳动力老龄化问题十分突出,农村留守人员吸收现代农业科学技术能力差,难以发展现代农业,更难以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见表1。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仍未完成,城镇化依然持续,在我国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之前,还将有亿万的农民走出农村,脱离农业,迈入城市,彻底离开农村。受城乡二元差距的影响,我国广大农民有着一种强烈的离农脱农思想,数以万计的农民家庭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脱离农业、摆脱农村。长期以来,农民子女升学与青壮年外出务工是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的主要途径。[6]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扩招以及继续教育理念的传播,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都把希望寄托在下一代身上,努力让孩子接受更优质和高等的学历教育,而农民子女学有所成后也往往不愿再回到农村,为了追求更高的收入而留在城镇工作。根据一项农村籍大学毕业生就业去向调查显示,在6 所本科院校425 名农村籍大学毕业生中有402 名毕业生进入县城及以上城市工作,占 94.6%之多[7],由此可看农村籍大学毕业生更愿意留在大中型城市工作。在人口老龄化和农村城镇化背景下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农村年轻人的离农脱农势必带来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技术需求与劳动力供给之间的矛盾[8]。这一问题如果不采取措施应对,我国广大小农户经营必将面临接班人供给短缺、后继无人的危机。
近几年,国家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中央一号文件都涉及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设,尤其强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绝大多数政策都涉及到了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支持。但是,由于农业生产方式、生产规模等的差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其较大的规模和竞争力享受的政策小农户与新型农业主体共同存在的社会态势下不可避免地存在有一些矛盾。
表1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单位:万人、%)
自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迅速发展。农民合作社可以使分散、弱小的独立小农户规避市场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9]“所有权、控制决策权和受益权是产权的重要内容”[10],当小农户将生产资料投入到合作社后,这些生产资料便成为合作社的集体产权,农户个人不再具有占有权,但是由于小农户生产资料较少,直接决定了小农户在农业合作社权力分配上也处于弱势地位,在所有权、决策权方面,主要表现为合作社的核心社员比普通社员拥有更多的所有权、决策权[11],更多权力的背后理所当然的是更多的受益权,从而造成了农民合作社利益分配的不公,那些有资本力量、政治资源的农村精英(骨干成员)得益较多,而多数小农户被边缘化[12]。农民合作社的异化正是因为当前我国在这方面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广大的小农户与合作社之间难以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13],小农户的获利空间往往被压制剥削。
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了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就为建设新型农业主体提出了目标导向,将我国新型农业主体培育与建设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近些年中央出台的“三农”政策,我们应该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的政策和制度导向都偏重于支持和推动农民土地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然而对数以亿计的小农缺乏相应的支持体系,从而使得小农户发展成为了从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中的一部分,甚至成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牺牲品。当前我国培育和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先将广大的小农户排挤出农业领域,再将农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部分小农户成为农业雇工或进入城市谋工作,使得无数的小农户政策性或资本性的离开农业生产领域[14]。
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实现小农户的发展必须要坚持内外兼修,在提升自身发展能力与优化外部环境两方面下功夫,在充分正视小农户继续长期存在的现实基础上,健全小农户发展的制度设计,从而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化农业发展轨道。
1.提升小农户生产能力。农业基础设施和科学技术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最重要因素,因而提升小农户生产能力要在夯实农业基础设施与深化农业科技应用上下功夫,适应我国小农户现实需求。一是夯实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基础设施是保障农业基本生产的重要支撑,是一项整体性工程,不同的农业生产设施都有其相应的功能和价值,某一项的缺失或不足也会对农业生产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为此有效提升小农户生产能力需要充分结合小农户的实际需求,实现农业生产设施“供给”与小农户农业生产“需求”的融合,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升小农户生产能力与抗风险能力。二是深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农业科技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推进小农户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就要构建适应小农户精细化生产的科技推广模式发展中小型配套、多用途、全产业链条的农业机械装备,研发推广适用于小农户的农业技术,提升小农户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推进互联网+农业、物联网、遥感技术等在小农户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和应用。
2.提升小农户市场经营能力。市场经营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因而提升小农户自我发展能力之一就是要培养和提升小农户的市场经营能力。一是培养小农户市场经营意识。意识对实践活动具有能动作用,因而促进小农户与市场的对接就要培养小农户的市场经营意识,引导小农户从市场的视角看待问题,关注市场信息,根据市场信息来确定和安排农业生产,使小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不同环节融入市场化思维模式。二是提升小农户市场运用能力。小农户市场运用能力是农业经营与管理基本技能,也是农民迈向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必须加强对农户市场运用与管理的培训,提升小农户市场运用能力,使小农户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掌握农产品发展规律,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敢于参与现代农业经营,拓展农产品的产业链,从而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实现增收致富的目标。
1.推动小农户各项要素的整合。小农户各项要素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力合作。劳动力是开展农业生产的支撑,小农户要素的整合首先应该从劳动力合作开始。在小农户兼业化和去农化的趋势下使得小农户有必要采取更有效的组织化合作,协调种植安排和灌溉需求,合理安排家庭劳动力的务工兼业,从而达到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的目标。第二,土地合作。土地资源是进行和扩大农业生产的基础。当前我国小农户占有耕地资源少且分散,这不利于农业机械化生产,需要对小农户土地要素进行整合,通过建立土地流转平台或托管机制等形式使土地资源化零为整,集中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效益的“最优化”。第三,信用合作。小农户由于自身经济上的弱势,在农业生产上的资金需求往往难以满足,使得小农户难以进行扩大农业生产,制约了小农户产业升级或改造。为此可以适当引导村庄中的小农户进行资金互助,设计村庄集体资金平台,把乡村中分散的小农户资金集中起来,发展信用合作,既利用了乡村中的闲散资金,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农户的融资难题,提高了乡村资金使用效益。第四,农产品产销合作。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过进行农产品产销合作,整合小农户的农业购买服务要素,可以有效地发挥规模购买的经济效益,降低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成本,也有利于增加销售收入,降低隐性的市场风险[15]。总之,对小农户各项要素的整合不能只是各项要素单独的合作,还要将小农户的各个要素联为一体,形成整体化的合作体系,实现乡村的深度融合。
2.加强农村合作组织建设,夯实小农户联合的组织载体。一方面,要培育农户合作精神,完善合作社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现代化农业宣传教育,培育广大农户的合作精神,引导其以土地经营权等方式融入到合作社中,积极完善农民合作社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和规范合作社的股权设置、分配机制等,保障广大农户的利益。[16]另一方面,强化合作社的组织性。合作社不应只是农业经营主体,更应该是服务于全体小农户的农业生产和经营平台,要充分发挥合作社的合作功能,组织农民形成合作团体,强化其合作性,并以合作社为组织平台开展“订单农业”[17],从而实现在推动农民利益联结、推动农业发展的同时,也提升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
1.助力小农户升级为新型经营主体。政府在制定农业农村政策上把发展的立足点放到小农户上,通过一定的财政支持政策,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小农户稳步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小农户发展和建立家庭农场,鼓励小农户投资新型经营主体。
2.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不同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各有相应的功能和发展方向,在带动小农户发展上也有着不同的作用,为有效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优劣互补,提升带动和服务小农户的能力,就要不断引导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联合和合作,实现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合发展。
3.发挥不同新型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小农户发展的相关政策,从政策上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利益冲突,平衡双方发展利益,推动新型经营主体以合同方式或股权方式吸纳小农户加入,并按双方约定给予小农户一定的利息或分红。根据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特征和功能特性,合理引导和调控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向[18],强化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力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成为提升小农、带动小农发展的载体。
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一个长期战略,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小农户仍然在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中占据主要地位,是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力量。因此,必须正视小农户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立足于小农经济的长期性与小农户的多元性,在充分尊重小农户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努力为小农户创造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切实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生产的对接,实现小农户的跨越式发展。在切实维护亿万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坚决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引导长期进城落户的非农户有序退出承包地,扩大务农小农土地经营规模,以务农劳动力的大量减少,克服资源对提升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约束,提升务农效益和竞争力[19]。